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024。
本會中文名稱為“梔悅文化演藝協會”,中文簡稱為“梔悅文化”,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S CÊNICAS DE CHI UT”,英文名稱為“CHI UT CULTURE & PERFORMING ARTS ASSOCIATION” 。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怡南大廈14樓I。
本會宗旨為以增強人民文化自信為目的,以藝通心,推廣本澳藝術人才,加強本澳與其他地區的文化活動交流,開展各類文化演藝活動,堅持愛國愛澳原則,培育少兒少年等新世代的藝文創作人才,弘揚與傳承中華文化,將澳門中西融匯的演藝文化向世界傳播。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1.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2. 經費實行專項管理、使用經費需遵守本會制定的相關財務制度、嚴格審批,並定期向主席團及理事會滙報收支。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本會會員須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並遵守本會在組織各類活動中所制定的相關規定。
2. 未經本會授權或委託,不得私自以本會名義組織各類商業及盈利性活動。
3. 未經本會授權或委託,不得私自以本會名義謀取其他利益。
4. 禁止從事有違法或損害國家、集體及個人形象的行為。
5. 禁止從事違反民族習俗、各宗教教義的行為。
6. 若會員違反上述的規定,經理事會決議後,有權撤銷其會員資格、並於媒體媒介發表譴責聲明,同時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違規會員並須承擔因其不良行為導致的全部不利後果。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4。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非遺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YOUT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濠江花園第五座15樓F,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愛國愛澳及向青年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以此促進非遺的傳播與發展,引導青年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同時組織青年到祖國各地進行交流學習,舉辦不同類型的非遺文化推廣活動。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 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最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理事會;
2. 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可開除其會籍。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具有修改章程,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審議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的權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方可作議決;如不足人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
第十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以及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權限;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一名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十二條——榮譽及名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活動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四條——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未列明的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1月17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1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浙江大學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Zhejiang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AUZM”,英文名稱為“Zhejia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 ”,英文簡稱為“ZUAAM”。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浙江大學校友與母校及校友相互間的聯繫,支持和服務廣大校友,弘揚母校的求是創新精神,凝聚校友力量為澳門和浙大的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1樓R座。
曾在浙江大學(含其前身)學習、任教、任職(包括獲得名譽學位和聘請的各類兼職教授)者,或對浙江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只要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遇到重大或特別事項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為推動會務發展,得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之職務。榮譽會長等職位需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方能任命。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特區現代五項體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Pentatlo Moderno de RAEM”,英文名稱為“Macao SAR Modern Pentathlon Sports Club”,是澳門特區五項運動(當中包括游泳、跑步、射擊、西洋劍及馬術)的組織,其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金利達花園第三座17樓Q室。簡稱為“M.M.P.S.C”。
澳門特區現代五項體育協會的宗旨是:
a) 在其權限範圍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促進及推廣現代五項運動項目及活動,尤其是推動相關競賽活動的發展;
b) 與國際同類組織互相交流;
c) 舉辦本地聯賽;
d)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許可下派遣五項運動代表出席國際賽事;
e) 關注及維護其會員的合法利益。
經澳門特區現代五項體育協會確認及同意加入之五項運動愛好者,在給予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即成為會員。
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入會證書;
二、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根據規例,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的所有事宜;
三、提出更改章程的建議和意見;
四、向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五項運動發展及名聲有用的措施;
五、參加澳門特區現代五項體育協會舉辦之活動及享受會員應有的福利。
參加澳門特區現代五項體育協會組辦的活動。
一、澳門特區現代五項體育協會透過以下的架構達成其宗旨: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的所有成員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三、任何候選人不能同時被挑選擔任理監事會內一項以上的職務。
四、不能被挑選擔任理監事會職務的人員:
1. 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員;
2. 曾多次受罰,顯示其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員。
一、會員大會是由會員組成,此外還包括沒有投票權的理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三、會員大會常規性地在每年一月召開會議,以審議及通過報告及管理帳目。
四、召開特別會議的情況:
1. 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提出,或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要求;
2. 由數量達會員總數三分之二之會員共同提出要求;
3. 因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或監事會大多數成員離職。
五、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召開時,如有半數以上會員之代表出席,方符合開會的法定人數。召集書中亦可載明第一次召集及第二次召集的日期及時間,惟第一次召集和第二次召集的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
七、在第一次召集舉行的會員大會中,如出席會員未足全體會員的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在第二次召集舉行的會員大會,不論會員的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八、本會會員得透過簽署一份致會長的委託函,委託另一名本會會員代理出席會員大會;亦可按照法律規定,繕立授權書,委託第三人出席會員大會。
九、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十、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主席仍未到場時,則由副主席代之;而當秘書沒有出席時,則由主持會議者指派人選擔任該等職務。
十一、在任何情況下,當主席團的主席、副主席及秘書等之職務空缺時,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按照本章程之規定填補有關空缺。
十二、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方式如下: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其他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十三、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賦予會員大會:
一、討論及提議修改章程;
二、投票通過章程;
三、選舉及解除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成員;
四、審議理監事會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五、根據本章程審議和解決向其呈交的上訴事件;
六、對須要由其審議的事務作決議。
一、澳門特區現代五項體育協會理事會由九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政和五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二、在主席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
三、理事會常規性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會主席進行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或被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票數相同時由主席投決定性一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五、除上條規定外,所有理事會的成員在理事會會議內權力均等,共同對理事會的活動負責,並個人地對交予其執行的特別任務負責。
六、當澳門特區現代五項體育協會其他理監事會的成員持有可接受的理由時,可參加理事會會議。
七、理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賦予理事會:
一、為已結束的經濟年度做報告及帳目;
二、遵守及使各人遵守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的建議;
三、遵守及使各人遵守本會章程及支持體育活動的法例;
四、遵守及使各人遵守會員大會及監事會的議決;
五、擬定修訂章程的建議及呈交予會員大會決定;
六、管理本會的資金和帳目;
七、配合可運用的資金,經監事會的贊同後,以撥款、捐款或貸款形式幫助體育會,而這些體育會必須對有關款項之歸還作保證;
八、經聽取監事會意見,建議會員大會表決收取會費的金額;
九、組成教練和裁判及選派代表隊成員;
十、透過座談會、文件、影片或其他方式,推動及提昇現代五項運動之宣傳;
十一、在其全權責任內,委任其認為合適的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
十二、當認為有需要時,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將某些認為有須要由大會解決的事宜交其議決;
十三、解決在進行社團活動時,可能出現,但本章程內沒有規範的事件;
十四、每年在十月三十一日前,擬定及發出下年度預算案。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常規會議,由監事會主席進行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若在主席或大多數委員的要求,又或總會任一理監事會的要求下,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監事會會議得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
賦予監事會:
一、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
二、有規律地檢查財政的記帳簿和帳目;
三、對理事會報告及年度帳目提意見;
四、撰寫監事會活動報告,在報告內頒布,包括對理事會行政財政管理活動和帳目的意見;
五、當有關其審判權或權限的任何事實令其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協會基金由以下組成:
一、會員會費;
二、由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比賽的報名費;
三、給予本會的贈予或資助;
四、任何法律批准的其他收入。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適用澳門現行法律法規。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住所
本會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威龍花園第二座13樓AI座,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道咩卑利士街50號福如大廈1樓E座,本會亦設一辦事處,設於澳門南灣馬統領街32號廠商會大廈16樓C-D座。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協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中葡學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Luso-Macaense”,英文名稱為“The Luso-Macaense Student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桔仔街102號A新寧閣地下,在身份證明局登記編號為5509,並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通過的決議,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七條第二款、增加第八條第二款d)項、修改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第十條第一款、增加第十一條第一款g)項、修改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第十四條第一款及增加第十四條第二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1. (保持不變)。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一年,可連任。
1. (保持不變)。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至c) (保持不變);
d)頒授永遠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和永遠榮譽監事長,分別由卸任會長、理事長和監事長經過會員大會通過擔任。
1. 會員大會由一名主席、一名或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大會秘書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至4 (保持不變)。
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或若干名副理事長和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保持不變)。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至f) (保持不變)。
g)邀請有關人士為榮譽顧問、名譽顧問、榮譽會員、名譽會員,該等人士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2. (保持不變)。
1. 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或若干名副主席和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保持不變)。
1.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2. 本會架構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各機關下設之合議制單位舉行的會議可以通過視像會議方式、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參加會議。該等視像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類似之電子通訊方式必須可以讓所有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而以此等形式參與會議等同親自出席會議。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O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Felix Xia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
A Directora Geral Adjunta, Chan Fong Mei |
O Director Geral,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
總裁 陳曉平 |
會計主管 林曉瓊 |
副行長 葉兆佳 |
會計主管 林曉瓊 |
分行經理 林政助 |
會計主管 謝鎮州 |
澳門分行行長 黃斌 |
財務部總經理 丁向東 |
經理 林秀容 |
會計主管 朱景煇 |
總經理 郭雲芳 |
副總經理 陳元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