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張永揚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梁醒安及彭國安,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

- 鄧美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 陳耀培,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 鄭正付,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張淑婷,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

- 邱惠良,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如下所列,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 李雪源及鄭錦祥,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 司小美、劉曉彤、高彼得、黃錦華及黃莉莉,由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點;

- 曾宗遠,由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轉入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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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鄭淑兒擔任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鄭淑兒在本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司長秘書之職務,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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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林美鳳—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曾皓茵—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麗瑩及詹美玲—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呂嘉濠—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譚健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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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署屬確定委任的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振方之請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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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一華、麥楚浠、黃詠琛、林振偉、朱曉欣及吳家雯,編號分別為220020、220030、220040、220051、220070及220080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020-張一華、220030-麥楚浠、220040-黃詠琛、220051-林振偉、220070-朱曉欣及220080-吳家雯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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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議決如下: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之規定,延長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山度安娜於本會輔助部門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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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黎婉君,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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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何春明,原屬衛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溫靜如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首席技術輔導員

3

380

確定委任

李漢輝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陳焯傑及李國亮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四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黃玉燕、王浩靜及梁潔瑩在本局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關曼莉及劉家雯在本局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楊淑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二職階李敏玲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37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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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辜咏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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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人力資源處處長黃逸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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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交通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杜汶恩,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2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謝永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0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3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嘉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0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二職階一等助理員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83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蕭倩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1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練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25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工作人員陳卓垣,供款人編號60227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五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黃婉荷,供款人編號60281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陳麗麗,供款人編號60328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黃寶環,供款人編號603510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金平,供款人編號60890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勤雜人員徐小麗,供款人編號60375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司法警察局高級技術員鄺榮輝,供款人編號30151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鄧瑩,供款人編號605170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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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李潤月,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 14/2009 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 150 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許俊豪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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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龐啓富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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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署之合同摘錄

《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的補充合同

茲證明:2024年1月18日繕立了《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的補充合同,並記載於財政局公證處第411A簿册第92頁至93頁,該份檢討合同則記載於2009年11月6日同一公證處第458號簿冊第92頁至127頁背頁。是次補充合同內容如下:

“獨一條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在財政局公證處第458號簿冊第92頁至127頁背頁繕立之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威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批示:

蕭榮達、李玄旭及霍宗雄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林雪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譚麗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林依琪及吳振立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鄭子洋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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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的定期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志偉,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何淑姬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關希文、蔣碧芬及朱潔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敏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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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羅蓮娜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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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凱汶及曾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郭漢林,由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

李杏群、羅茵琪及吳慧儀,由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振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95點,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文政,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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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冬妮及劉毅堅,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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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的規定,茲聲明祁紹隆,海關第三職階關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終止其在本會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二等督察實習員之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二條的規定,茲聲明本會行政任用合同二等督察實習員關慧敏、林凱恩、梁佩玲、郭傑成、黃鏡源、陳家賢、盧彥如、梁楚琪、梁兆銘、陳偉鴻、馮海燕、黃偉山、趙倩伶、梁銳彤、林永恆、鄭其俊及鄧倩盈,因實習期屆滿,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終止在本會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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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31200劉鈺淇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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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八)項和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一)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司法警察學校校長孫錦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葉玉婷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黃雪妹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劉兆培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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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蘇兆強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第004/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消防區長編號456981,羅偉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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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消防局

代局長 區耀榮副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Yalamber Rai、 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Prakash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Krishna Waiba Tamang及Nabin Bhetwal,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容景良,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方建忠,轉入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龐尚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偉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聲 明

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周文鐘,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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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黃四維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

- 周文聰、丁傑、孫振圓及陳永勝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 陳國昌及羅志堅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 梁麗儀、阮麗琴、葉榕桂、陳惠儀、許銀笑、袁仲嬌及馮美玲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 郭小麗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

- 梁清蘭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 郭炳深、區兆棠、杜惠娟、梁婉芬及陳玉芬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之基礎設施處處長陳其專,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終止本局基礎設施處處長的定期委任,並自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

陳玉峰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譚松江及林妙仙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華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余麗菊在本局擔任行政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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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及其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馮家健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陳耀銘,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張光海及莫文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林瑞歡,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梁麗萍,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蔡春芳、鄭綺雯及崔美容,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陳麗君,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陳麗華,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鄭達興,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陳嘉怡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周美寶及勞紀筠,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丁少雄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阮佩賢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本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黃健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的規定,本局教育資源廳廳長鄧偉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的規定,本局高等教育廳廳長許嘉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的規定,本局學生廳廳長陳旭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局青年廳廳長張敏輝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廳廳長林文達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的規定,本局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鄭錫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黃超然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的規定,本局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黃達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的規定,本局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素質保證處處長岑曉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七條的規定,本局中學教育處處長梁怡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人事處處長梁麗卿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兆華為本局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譚兆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心理學專業——應用心理學領域)學士學位;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 2011年至2012年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輔導員;
—— 2012年7月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
—— 2019年3月至2021年1月 教育暨青年局青年廳職務主管;
—— 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員;
——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青年試館中心主任;
—— 2022年2月至4月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青年發展處代處長;
—— 2022年5月至今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青年發展處處長。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耀明及吳俊文,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十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720;

詹詠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李麗斯及劉曉薇,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薪俸點為690;

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表七及表二十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孫浙欽,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周嘉盈,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

陳勁麟、鄭詩雅、容麗玲、郭志雄、梁幸欣及盧淑敏,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曾愛玲、葉少欣及蘇嘉盛,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周業成,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

梁仕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陳艷芳、李翠玲、鄭羅莎及原自堅,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李慧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譚兆華擔任本局青年發展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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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鈞 ─ 應其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李君亮,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根據第 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儀 ─ 應其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予以終止。

關耀權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健龍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文化遺產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綺兒、梁麗香及黃洪強,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月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蔡少軍,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郭添根、陳遠威、關華安及陳永雄,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蔡榮祺,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澤志,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鴻斌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文化創意產業促進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啟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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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區孝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佩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劉富賢及彭逸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岑世傑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鴻盛,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劉嘉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歐嘉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家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萬展鵬,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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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程子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細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志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健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家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寶儀和黎碧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少霞、陳億達、葉綺雯、吳敏儀、劉詩韻及英咏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淑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文施和許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嘉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嘉莉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文霞和張建嬌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伍玲玲,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雪芬和麥展莊,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馮知銀、李雅仲及柯志宏,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林奕婷和趙錦蘭,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雅芝,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熊淑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唐嘉敏,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杜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穎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莊家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卓倩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鉻希、吳清溪及張文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惠平、吳潔冰及林凱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雷微凌和劉嘉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焯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詠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友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奧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海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秀霞和倫幸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嘉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勞佩儀、陳家豪、梁敏惠、羅靜華、黃凱婷、盧靜榕、曾賜林、甘嘉裕、吳沛汶、關志藍、陳紫欣、李婉靜、李穎雯、潘志敏、郭志嬌、羅綺婷、吳雅倫、鄭曉靜、郭靖怡、張玉娟、陳慧儀、吳嘉欣、林嘉盈、庄嘉雯、關惠萍、馮嘉瑩、梁慧儀及馮偉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范彩虹和劉晶晶,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李文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張慧蓮和楊愛芳,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簡泳儀,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黃啓妍,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江山慧,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文施,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妙儀,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譚惠芳,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黃麗燕,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志雄,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嘉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健聰和譚敏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欣欣、黃倩儀、鍾幸秀、陸嘉琪、何淑萍、余秀婷及余嘉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鐘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范世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瑞瑩和劉兆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梓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周達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王聖玄和王少傑,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羅健文,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譚俊傑、麥麗君、袁家銘、陳燕婷及麥婉瑩,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謝婉琪,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薛飄榮,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家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杜永豐和駱月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林加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黎振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吳惠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陳錦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陽妙玲和余靜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振雄和葉家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海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徐嘉琦,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文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陳秀霞和倫幸儀,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何苑盈、鄧紫坤及黃浩楠,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麗珊,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杜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淑英、雷寶麗、劉冰紅、毛雪芳、蘇劍丰、王秋玲、陸潔儀、潘笑媚、葉少英、洪小燕及陳美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梅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李燕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李耀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鄺鳳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宇根、林穎芝、李麗貞、梁綺雯、畢玉琴及唐東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鳳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芷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靜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明豪和張善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凱珊──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林凱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堅-根據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a)項、第五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人力資源廳廳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李淑圓、朱德慧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0132、EI2752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黃鵬玉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64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同康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Tong Hong Medical Centre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0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新路)212-250號逸麗花園(第一座好佳閣, 第二座偉華閣, 第三座麗豪閣, 第四座好景閣, 第五座麗園閣, 第六座聰明閣)地下AO座,持牌人為啟康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廣福安花園(第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座)地下 DL 座。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47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科達有限公司"搬遷及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一至表四之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進口、出口及分銷許可,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9號建業工業大廈5樓A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晉暉藥物進出口有限公司發給“晉暉"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4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媽閣街24號美泰灣畔地下D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媽閣街24號美泰灣畔地下D座。

———

應准照持有人愛勤藥房X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44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愛勤(萬勝I店)”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598號萬勝大廈II地下E座(A區)。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組織

功能

經濟

725001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收入項目

 
   

06-31-00-00-00

利息及股息

100.00

   

07-33-00-00-00

衛生、保健及醫療

50,000.00

   

08-33-00-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轉移

4,065,500.00

     

收入總額

4,115,600.00

     

開支項目

 
 

4-02-0

31-01-01-03-00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1,598,000.00

 

4-02-0

31-01-05-02-00

委員會成員

45,500.00

 

4-02-0

31-02-01-04-00

超時工作

159,800.00

 

4-02-0

31-02-02-01-00

房屋津貼

182,000.00

 

4-02-0

31-02-02-02-00

家庭津貼

36,400.00

 

5-02-0

31-03-03-00-00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方)

3,000.00

 

5-02-0

31-03-99-00-00

其他—保障制度供款

79,900.00

 

4-02-0

32-02-17-00-00

財務手續費

1,000.00

 

4-02-0

32-02-20-01-00

人員

10,000.00

 

4-02-0

41-02-07-00-00

住所用品

1,500,000.00

 

4-02-0

41-02-09-00-00

傢具

500,000.00

開支總額

4,115,600.00

核准依據:

01/12/2023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於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麗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9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惠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玉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培源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黃兆能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08/12/2023

黃恩琪

一等高級技術員

1

17/12/2023

鄭善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2

01/01/2024

鄧雪儀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01/01/2024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林凱恩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試用期為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林少玲

勤雜人員

3

24/11/2023

盧健賢

09/12/2023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簡慧琛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歐琳琳

黃兆能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二等技術輔導員

2

275

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少蘭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珮茜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李浩妍,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區汶蔚,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劉柱洪,本學院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高嘉琪,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一年零六個月,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李重毅,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姚嘉妍,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譚宏展、陳芷湘、陳榕榕和梁文聰,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許心媚,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曉菁,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麥麗珍,本學院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鄭鳯瑜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關展堯及古家樂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特級督察陳心儀、周堅及黃智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聲 明

應吳浩然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容惠貞,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廖振武,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陳嘉欣,張嘉蔚及黃桂芬,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皆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梁曉梅,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陳炎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林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王金星,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李詩詩,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黎益民及譚偉新,第五職階郵差,皆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李振豪及李偉麒,第四職階郵差,分別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八及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黃學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李振偉,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程美華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丁麗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俊濠,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胡興明,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黎詩琪及鄭潔東,皆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談依琪,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楊俊榮,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燊堯為本局電子業務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電子商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 職位出缺;

- 梁燊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子業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工程(軟件工程)學士;

- 電子商貿理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 1999年1月起加入公職,任職勞工暨就業局高級技術員;

- 1999年6月起任職郵電局高級技術員;

- 1999年12月起至今擔任郵電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

- 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特別發展項目範圍協調員;

-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電信管理局電信技術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 2017年1月至12月,資訊科技發展處處長;

- 2017年1月至12月,以代任方式擔任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 2018年1月至今,電子商務處處長;

- 2023年7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電子業務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楊富榮為本局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而其規管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 職位出缺;

- 楊富榮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工學學士;

- 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8年5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電信管理局技術員;

- 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

- 2017年1月起2018年5月,郵電局高級技術員;

-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以代任方式擔任規管事務處處長;

- 2018年6月至今,規管事務處處長;

- 2023年9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歐健彬為本局電子商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 職位出缺;

- 歐健彬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子商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理學士 (電子資訊科技);

- 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7年7月起加入公職,任職郵政局程式編輯員;

– 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郵政局技術員(資訊範疇);

– 2011年9月至今,郵電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研發範圍協調員;

– 2023年7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電子商務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吳浩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黎詩琪及鄭潔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興明為本局規管事務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 職位出缺;

- 胡興明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規管事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工商管理學士 (財務學);

- 工商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12年3月起加入公職,於電信管理局擔任職務;

– 2012年3月至2016年12月,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

– 2017年1月至今,郵電局高級技術員;

– 2023年9月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規管事務處處長。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四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5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8條之規定,郭惠嫻在房屋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1年,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5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8條之規定,陳君傑及許麗鳴,分別在房屋局擔任社會房屋處處長及組織處處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1年,自2024年1月29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劉志偉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霆禮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鄧耀民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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