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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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18,100.00(澳門元柒拾壹萬捌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718,100.00(澳門元柒拾壹萬捌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吳海恩;

委員:黎宇明;

委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黎輝博;

候補委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林鍵。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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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900.00(澳門元柒萬零玖佰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0,900.00(澳門元柒萬零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周昶行;

委員:蔡小旋;

委員:吳宛儀;

候補委員:周錦華;

候補委員:吳俊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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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8,600.00(澳門元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168,600.00(澳門元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馮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馮錦明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馮錦明;

委員:楊才煒;

候補委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朱偉南。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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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50,000.00(澳門元柒拾伍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750,000.00(澳門元柒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婉琪代任;

委員:陳婉琪;

委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駱倩怡;

候補委員:伍桂玲;

候補委員:朱皓欣。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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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周偉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曹偉健;

委員:張麗馨;

候補委員:陳婉麗;

候補委員:陳曉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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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95,600.00(澳門元叁拾玖萬伍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金額為$395,600.00(澳門元叁拾玖萬伍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戴建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趙詠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慧君代任;

委員:梁嘉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剛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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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0,000.00(澳門元叁拾伍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350,000.00(澳門元叁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趙汝民;

委員:陳思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李甄妮;

候補委員:梁奕桐。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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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8,100.00(澳門元玖萬捌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金額為$98,100.00(澳門元玖萬捌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鍾少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歐陽園美;

候補委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陳念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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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5,000.00(澳門元柒萬伍仟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5,000.00(澳門元柒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彭向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葉智恆;

委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韋孟持;

候補委員:張美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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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