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18,100.00(澳門元柒拾壹萬捌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718,100.00(澳門元柒拾壹萬捌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吳海恩;
委員:黎宇明;
委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黎輝博;
候補委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林鍵。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900.00(澳門元柒萬零玖佰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0,900.00(澳門元柒萬零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周昶行;
委員:蔡小旋;
委員:吳宛儀;
候補委員:周錦華;
候補委員:吳俊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8,600.00(澳門元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168,600.00(澳門元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馮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馮錦明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馮錦明;
委員:楊才煒;
候補委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朱偉南。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50,000.00(澳門元柒拾伍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750,000.00(澳門元柒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婉琪代任;
委員:陳婉琪;
委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駱倩怡;
候補委員:伍桂玲;
候補委員:朱皓欣。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周偉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曹偉健;
委員:張麗馨;
候補委員:陳婉麗;
候補委員:陳曉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95,600.00(澳門元叁拾玖萬伍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金額為$395,600.00(澳門元叁拾玖萬伍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戴建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趙詠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慧君代任;
委員:梁嘉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剛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0,000.00(澳門元叁拾伍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350,000.00(澳門元叁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趙汝民;
委員:陳思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李甄妮;
候補委員:梁奕桐。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8,100.00(澳門元玖萬捌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金額為$98,100.00(澳門元玖萬捌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鍾少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歐陽園美;
候補委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陳念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5,000.00(澳門元柒萬伍仟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5,000.00(澳門元柒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彭向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葉智恆;
委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韋孟持;
候補委員:張美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