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
陳君慧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批示:
林曉欣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潘勁生—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在政府總部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政府總部事務局2023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三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林碧君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李東瑤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劉淑英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蘇有強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韋華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朱國基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黎英傑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的批示:
張詠梅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本局禮賓公關廳廳長,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鄭文華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本局禮賓事務處處長,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文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浦瑪莉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第44/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獲委任為本局領事事務處處長,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和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郭淑華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財政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
楊寶琴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余文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失效。
劉軍勵局長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雷子燊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及(二)項的規定,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局長,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因期滿自動終止。
林曉欣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禮賓公關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在行政長官辦公室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張詠梅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及(二)項的規定,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禮賓公關廳廳長,其在本局擔任領事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因期滿自動終止。
浦瑪莉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領事事務處處長,其在本局擔任禮賓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自動終止。
鄭文華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禮賓事務處處長,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楊名就──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其擔任統計暨普查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起終止,並返回其統計暨普查局原職位。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之批示:
杜嘉敏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95點,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燕松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本人行使第18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點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及海關行政委員會第01/2019號決議第一點及第二點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代助理關長岑錦棠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 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 批准編制內人員及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 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六) 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 簽署計算及結算海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八) 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九) 批准海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 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一) 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二)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 批准提供與海關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 簽署海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將海關行政委員會授予本人的職權亦轉授予代助理關長岑錦棠:
(一) 批准實行屬平常管理的開支及屬緊急且不可延緩的開支;
(二)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代助理關長岑錦棠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員第一職階李沐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初級法院編制內法院特級書記員第四職階戴華理,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茲聲明,本辦公室編制內顧問翻譯員第三職階余慧賢,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的批示:
鄺榮佳——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胡麗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君勞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君勞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鼎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語言事務廳廳長黃桂英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本局工作人員施朗濤、陳建文、鍾麗敏、馮嘉寶、何秀麗、何穎恬、葉昊恩、金碧麗、郭立華、黎虹、林秀、羅劍豐、陸蘊家、鄭嘉敏、鄧少芳及胡祖永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到身份證明局擔任職務。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昊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諾翹,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和第九條,以及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楠曦擔任本局法規草擬二處處長的職位,為期一年,自2024年1月17日起生效,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智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皆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廳:
梁榮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
衛生監督廳:
湯偉雄,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65點;
陳孝燦、周紹賢、盧柏明及傅惠強,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梁子豐,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
園林綠化廳:
李文龍,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
市政建設廳:
黃志賢及袁健勝,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
道路渠務廳:
黃智滔,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65點。
行政輔助廳:
葉子健及區少珍,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
財務管理廳:
林夢芝,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65點。
化驗處:
劉雪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獲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50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賴震龍,獲准轉入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36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年十二月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行政輔助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劉天娜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均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七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陳秀芳 – 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8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廳:
蔡德成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市政管理委員會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淑玲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梁桂明──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許國輝──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冼錦華及萬國民──第八職階技術工人,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及十六日起生效;
楊劍龍、周富文及郭景光──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十七日及二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本署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志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a)項及第四十五條規定,因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身份證明局編制,故終止在本署的職務。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本署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傅惠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b)項及第四十五條規定,因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身份證明局,故終止在本署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林紹源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體育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萬展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58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0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梁英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32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寶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0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8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煥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2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9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鄭華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4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5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余佩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3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二職階一等關員韓銘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2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楊榮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22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42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勤雜人員麥煥才,供款人編號60049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余錦明,供款人編號60317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陳少霞,供款人編號60349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招惠卿,供款人編號61021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勤雜人員梁惠儀,供款人編號60194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冼錦華,供款人編號60217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鍾富祥,供款人編號602199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伍玉梅,供款人編號60316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楊劍龍,供款人編號60414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重型車輛司機黃錫餘,供款人編號60446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孫泰萊,供款人編號62817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陸潔嬋,供款人編號30093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周富文,供款人編號604104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馮金燕,供款人編號60420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蘇俊明,供款人編號60451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萬國民,供款人編號60547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金融情報辦公室技術輔導員葉映紅,供款人編號61133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立法會輔助部門勤雜人員廖昌盛,供款人編號60108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林兆群,供款人編號601174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司徒晶明、蘇建文、林錦配及陳志成,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李兆生—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經濟分析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徐秀玲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牌照及監管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之批示:
梁叔邦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黎可欣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確定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黎志偉,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茲證明:2024年1月15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11A號簿冊第85頁至87頁繕立之《解除經營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的協議》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雙方協議解除合同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第3/90/M號法律第十九條b項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
第二條—歸屬
一、按照第3/90/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及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的規定,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按上條規定解除時,物業登記局標示編號為21636-A號,並以乙方名義作為土地承批人登錄、用於經營賽馬專營批給的土地因租賃批給衍生的權利,連同在該土地上的建築物、附屬建設及娛樂設施,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解除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之日起計六十日內,在上款所指不動產上未被承批人移走的設備及動產,亦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上款所指設備是指電力總機及稱為電算機的電磁計算儀器,地下電纜不包括在內。
四、馬匹不屬於須歸屬的動產。
五、按本條規定作出的歸屬,甲方無須給予任何補償。
第三條—因雙方協議解除合同而衍生的責任
因雙方協議解除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而衍生的一切責任,概由乙方負責,即使對第三人亦然,而乙方亦無權向甲方索取任何賠償或補償。
第四條—乙方的其他義務
一、乙方須依法妥善處理其聘用人員的勞動權益事宜。
二、乙方須依法妥善安置有關馬匹,並須於2025年3月31日或之前將馬匹運離本澳,否則將按每隻馬匹每日澳門元壹仟元罰款。
第五條—甲方的義務
一、為執行上條第二款規定,甲方向乙方提供馬匹離澳前安置所需的場地及設施,具體條件由甲方與乙方另行協定,而一切開支概由乙方負責。
二、如馬匹未能按上條第二款規定運離本澳,且甲方接納乙方提出屬不可對其歸責的解釋,則甲方應繼續容許乙方使用上款所指場地及設施,以及不科處相關日數的罰款。
第六條—擔保金的退回
按照賽馬專營批給合同第二十六條繳納的擔保金,僅於本合同所規定的事宜妥善處理後且未出現乙方須作賠償或繳付欠款的情況下才予以退回。”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譚擎峰及胡振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陳永雄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陳帆,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及
林曉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周文雅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余詠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容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澳門財稅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凱宇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陳偉基,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及
李嘉賢,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馮志偉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鄒富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東海及陳啟祥,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
黃碧蘇,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靜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星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點,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陳嘉賢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雯詩,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顧振興,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會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徵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督察萬達星及第二職階顧問督察梁德邦,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終止其在本會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會徵用旅遊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鄭翊瑋及林翠珊,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終止其在本會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行政任用合同二等督察實習員蘇韻妮,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即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會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楊寶蘭及陳永基,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法證技術員,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六)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特級法證技術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志達及李佩珊,司法警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二職階首席法證技術員,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法證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賴文威及陳仲賢,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二十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呂志斌及張韶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二十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岑錦榮、賴釗洪、陳麗貞、蔡昕暉、陳煥文、謝炳權及梁國晞,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在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之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至第七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17/2020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鄔志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在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之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八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b)項,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17/2020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譚敏堅、鍾錦良、郭彬彬、劉永權、林弋、龍漢威、伍志剛、趙朱惠敏、曾志輝、黎尚文、何棣明、許惠斌、劉鎮威及鄭志輝,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首席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之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至第十四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三款,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聯同第17/2020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副督察,以填補第35/202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毒品罪案調查處處長余光輝之請求,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處長之定期委任,並於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督察長。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作出之批示: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第50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晉升至警司職級的履歷評核晉級程序的最後成績名單,並根據經第1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7/2006號法律第15條第1款(1)項及第16條第1款(2)項、行政長官於2022年11月3日以批示訂定的懲教管理局獄警隊伍人員在經履歷評核晉級程序中適用的一般準則第1條第3款、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39條第1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條第1款(a)項及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排名第一名至第四名的合格投考人,劉遠程、林錦秀、林凱澤及葉綠樑,為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司。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蕭浩坤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歐陽茵茵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
黎意弟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白嘉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國熙副警務總長,編號111021,為本校綜合培訓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人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副警長 | 273951 | 林燦洲 |
首席警員 | 272971 | 馮啓棠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張凱怡、葉震華、梁炳權及黃嘉莉,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李嘉儀、梁瑞瑩及陸宗浩,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馮偉業,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阮美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袁詠紅,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梁嘉琦,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玲西、劉致才及盧敏卿,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甄珮琳,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美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劉嘉欣,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楊俊杰,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彭韞,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燕俞、陳淑玲、曾翔冲、張燕婷、張毓芳、何世樑、尤婉兒、林妙嫦、吳嘉麗及蘇雅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錦秀和鄧賽影,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麗明、翁麗芳、林梅婷及梁仲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曾寶玲,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程雅瑜、方瑋琪、何文俊、許重子、任潔珊、林達丰、梁鈺兒及聶麗欣,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朱笑君,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恆,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李耀興,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黃志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譚惠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陳德嵩,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曾志豪,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古雨謙和鄭景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羅敏珊、譚文欣及潘綺雯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雪芹、譚雅恩、余嘉穎、吳家濠、鍾妙玲、張嘉瑩、楊懿行及劉少珠,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顯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仲安,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金葉和黃玉清,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澤毅,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燕姍、洪玲玲、蘇詩淳、蔡美雙及楊小燕,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袁麗嬋,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劉翠明、劉佩雯及吳詠儀,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何安兒、周健儀、徐孜、楊曉楓、陳嘉敏及黃雅宜,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少卿,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思捷、林珈汶及謝嘉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凱安、趙穎棋、葉雅瑩、黃智亨及鄭麗瑩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梁日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顏妮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麗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Dias De Carvalho, Claudia Maria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鎮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江敏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平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小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進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溫詠雅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張麗群,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吳嘉敏,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馬慧盈和胡文諾,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唐文輝、孫浩輝、張渭康、何植濠、孫曉敏及潘真蓉,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林家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程炳光,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De Almeida Da Silva, Simao Jose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梅萼新和歐仲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楊金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鳳英、黃嘉欣、劉奕鴻、趙艷芬及何家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紫紅、林敏華及張啓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文輝和鄭順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高詠欣、陳柏忠、歐陽施詠及卓惠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志鋒和李德兆,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蔡穎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譚進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楊均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陳琨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張勇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雁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譚鈞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廖艷紅、湯靜詩、李冬梅及梁亮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專科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專科護士,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何煥玲、張詠珊及王錦鍾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卓麗詩、黃嘉莉及林家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薛建琳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應孫泰萊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的批示:
林智生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倩敏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99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天皓綜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TeamHou Integrated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0601,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22-526號海洋花園桂苑、榆苑3樓Z座,持牌人為天皓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22-526號海洋花園桂苑、榆苑3樓Z座。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伍國華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0007號針灸師執業牌照失效。
麥浩婷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480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吳嘉茵 - 應其要求,中止第OI0038號職業治療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志輝、陳家進及何敏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歐陽冠強、黃潤怡、楊嘉棟及王祝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袁慶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卓成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吳淑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5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3號美美大廈1樓A座的福康中醫綜合診所所有權轉移至呂志揚,住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13號美美大廈1樓A座。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梁英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金平,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劉瑩,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寶欣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李嘉穎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蔡曉婷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院副院長羅曼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四)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天源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歐志雄——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湯平——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關安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關慧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為28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淳匡——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林永健及張信堅——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胡嘉程——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少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6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仕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應簡志彬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