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教牧關懷與輔導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9/2023。

澳門教牧關懷與輔導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爲“澳門教牧關懷與輔導協會”,英文名稱爲“Pastoral Care and Counselling Association, Macao ”。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宗旨為致力推動教牧關懷與輔導等相關事宜,以協助、關顧及陪伴病患者和有需要人士。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8號地下,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將會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並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

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如有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之會員,經會員大會決議,獲出席成員多數票贊成通過,則免除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組織機關及會議方式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依法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議決。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須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會議需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須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監事會會議需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之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大灣區鄉村振興產業促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2024。

大灣區鄉村振興產業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鄉村振興產業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INDÚSTRIA DE REVITALIZA­ÇÃO RURAL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RURAL REVITALIZATION INDUSTRY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 旨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大灣區當地農業單位之間的聯繫,促進大灣區農業振興發 展,以及種植科技與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為大灣區農業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 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3樓A。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 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在特殊且能確保會上所作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及通訊的安全性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通訊網路形式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條 經 費

本會經費來源自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贊助及政府資助,倘若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廣東工業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024。

廣東工業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廣東工業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Tecnológica de Guangdong”,英文名稱為“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以及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繼承和發揚學校的優良傳統,促進教育、科技及文化等方面的交流,為母校的發展與澳門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3樓A。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同時在澳門地區工作及生活的廣東工業大學校友,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而在澳門地區有經營場所、由廣東工業大學校友出資設立或由廣東工業大學校友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校友企業,亦可申請成為企業會員。上述個人及企業的入會申請均需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方為有效;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在特殊且能確保會上所作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及通訊的安全性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通訊網路形式召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自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贊助及政府資助,倘若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煙台經貿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024。

澳門煙台經貿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煙台經貿文化交流合作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YANTAI ECONOMIC, TRADE AND CULTURAL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維護祖籍山東煙台的在澳人士及與山東煙台聯繫密切的友好人士和工商經濟等各種團體的正常權益,互相協作,共謀發展;

2. 發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的和諧發展;

3. 支援山東煙台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4. 推動煙台及澳門兩地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學習的山東煙台人士,或熱愛煙台的人士及親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 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會費不予退還;

4. 對本會、煙台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

1. 可參加會員大會;

2.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可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 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 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一切決議;

2. 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 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 維護本會聲譽。

第八條——會員處分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或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決議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須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會議上,由會長負責主持,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副會長代任。

5. 會員大會須有一半以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作出決議。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6.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 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7. 通過決議,委任本會名譽會長及聘請名譽顧問。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權

1. 代表本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3.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退會申請;

第十四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三個或以上的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五條——監事會的職權

1. 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點算本會之財產;

2.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作出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和財務制度

第十六條——經費來源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第十七條——經費歸屬

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八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會長或一名經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連同理事長或一名經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共同簽署批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章程之解釋權及修訂權

1.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三巴門之友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OS AMIGOS DE SAM PA MUN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2。

澳門三巴門之友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三巴門之友聯誼會”,中文簡稱為“三巴門之友”,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NFRATERNIZAÇÃO DOS AMIGOS DE SAM PA MUN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弘揚孝道、協助弱勢、關懷老人、聯誼鄉親、發揚互助友愛精神、團結互助,促進社會祥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繁榮做出的努力。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白鴿巢前地1F美麗大廈1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及決議,團結會員,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維護本會聲譽等義務;

(三)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情節嚴重者,本會有權向外公佈及法律追究。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會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或其他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其他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水中藝術游泳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8。

澳門水中藝術游泳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水中藝術游泳協會”,中文簡稱為“水藝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QUATIC ARTISTIC SWIMMING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A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成立之日起,本會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宗旨為推廣水類運動及舞蹈,尤其包括:游泳、藝術游泳、水中體適能等項目,提供交流、咨詢及培訓渠道,推動運動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3號富康花園5樓S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評核通過,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出席會員大會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 會員若違反會章或實施了損害本會的行為,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可對其採取下列處罰措施:

a)警告;

b)書面之譴責;及

c)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附則

本會可設課程總監、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創會會長及名譽顧問。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二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北京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E PEQUIM DE MEDICINA CHINES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4。

北京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北京中醫藥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E PEQUIM DE MEDICINA CHINESA”,英文名稱“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MACAO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簡稱“BUCMMA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旨在促進在澳校友與母校之聯繫,繼承和發揚母校的優良傳統與作風,凝聚校友力量,並為中醫藥事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期限,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興華街26-A號信軒大廈地下A座,經由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會址。

第四條:凡現在澳門居住或工作者,曾於北京中醫藥大學(包括原北京中醫學院和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學習或工作,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入會,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活動和各項福利的權利。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和繳納會費的義務。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六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决定本會解散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各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人數不足,會議順延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議亦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兩名,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成員總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依法行使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成員總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依法行使其職權。

第十四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視像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忽略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公告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之最終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甘氏宗親會

ASSOCIAÇÃO DOS APELIDOS KAM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3。

甘氏宗親會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甘氏宗親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PELIDOS KAM”,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KAM CLANSMEN”。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團結本澳宗親,愛國愛澳,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致力聯繫世界各地宗親,促進經濟文化交往,團結互助互惠。促進宗誼,繁榮祖國。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1507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關據位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而出席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召開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九條

會員資格

凡甘氏成年居民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中華文化交流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INTERCÂMBIO CULTURAL DA JUVENTUDE CHINES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7。

澳門青年中華文化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中華文化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O INTERCÂMBIO CULTURAL DA JUVENTUDE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CULTURAL EXCHANGE PROMOTION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弘揚中華文化,促進澳門青年與內地的文化共融,增強中華民族的團結力量。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地烏街6號基寧閣1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的決議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第十六條——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兹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澳門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澳門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性質、宗旨和會址

第一條

設立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遺產保護協會”的非牟利性質的團體法人(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alvaguarda do Património Cultural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為一愛國愛澳非牟利社團,致力於搭建中國、中國澳門與歐洲之間文化遺產保護利用交流的國際國內平台,發掘重大政策間有機配合聯動,以及促進中國、中國澳門與歐洲國家文化遺產保護合作。本會的宗旨是︰

一. 推動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理論研究

集聚國內外著名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專家、學者,擬訂重要研究規劃、課題和方向,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制度、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專題專項研究,推出優秀研究成果。

二. 提高文化遺產科技保護利用水準

依據中國《“十四五”文物保護和科技創新規劃》聯絡各地資源,在中國、中國澳門及其他國家、地區大力推動文化遺產相關科技創新和應用水準,深化基礎研究、推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研發文化遺產科技裝備、推進科技成果應用示範,對接“中華文明文物基因庫”建設文化遺產保護數位化前沿平台,推動文化遺產保護與科技的結合。

三. 促進文化遺產與相關產業跨界融合

推動文化遺產資源與文化、旅遊、影視、傳媒、音樂、休閒、體育、健康等產業融合對接,促進文化遺產數字資源擴大應用場景及落地實施。探索創新文化遺產資源的確權、交易和權利保護機制。

四. 搭建交流互鑒平台

廣聚人才、資金與專案,建立域內外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制度的理論、實踐與人員、專案、資金的交流機制,形成國際知名文化遺產的匯智、匯資、匯天下的智庫與平台。

五. 開展專門人才與機構的培養

依託中國澳門聯結世界文明的獨特資源優勢,與文化遺產管理部門、域內外大學和研究機構和相關企業開展合作,面向域內外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從業人員、機構企業和投資機構實施專項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制度及跨學科教育培訓專案。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將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制度相關課題研究、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學術交流研討、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從業及相關人員機構教育培訓、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科技創新試驗及應用、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展覽展示活動、開展文化遺產國際保護利用項目、開展文化遺產資源確權、交易和權利保護活動、開展文化遺產資源落地實施對接專案、開展文化遺產資源投融資對接專案、製作出版文化遺產相關圖書、影視、軟體產品。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3樓O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自然人或團體,經申請人親自或法定代表人提出書面申請且理事會同意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及參選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二)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對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四)推薦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決議所訂下的規定;

(二)不應作出與本會宗旨相違背的行為,維護中心聲譽。

(三)準時繳交由理事會訂出的會費。

第七條

會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失去會員資格:

(一)會員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的會員,經理事會議決,可分別給予警告、中止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八條

本會的組織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常務副會長一名。會長領導會員大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協助會長工作。

二、 會長出缺或未能履行職務時,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權。會長確定出缺時應及時補選。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本會組織機構成員;

(二)解釋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內部規章制度;

(四)討論和確定本會一年的工作方向和主要活動計劃;授權理事會組織各項臨時活動;

(五)審查並決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提案;

(六)解散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應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合理要求後可以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得出席會議的過半數會員的贊同方能成立;修改本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大會的四分之三會員的贊同方能成立;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能成立。

第十二條

會議的召集通知應明確會議性質、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召集通知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送達至被召集人;或者被召集人最少提前八日簽收召集通知。

第十三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和秘書若干名。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工作。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理事會下設研究部門、專項活動部門、並得按實際運作需要設其他功能部門。

第十五條

理事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和協調本會舉辦的講座、論壇及其他交流活動;

(三)接受監事會對會務監察,向會員大會提交財務預算、年度活動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批准會員入會、退會及取消會員會籍、向會員大會推薦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等人選;

(五)僱用本會職員;

(六)訂定會費金額;

(七)接受會員及其他實體給予的贈與、遺贈及遺產;

(八)向政府部門及其他實體申請及接受資助;

(九)開立銀行賬戶;

(十)以盈利或非盈利的方式將本會的出版物和視聽資料以任何形式銷售或分發。

第十六條

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每季度定期召開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理事會會議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理事會會議的最低出席人數須超過理事會組成人數的半數。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為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可設若干工作機構;其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會決議並任命。

第十七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設有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工作。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會享有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和各項會務進展;

(二)查核本會財政收支和財產;

(三)編制年度監察報告。

第十九條

監事長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臨時會議可因應工作需要隨時舉行。監事會會議可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決議通過實行簡單多數制。

第二十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為由理事長一人代表簽署,即對本會產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收入的主要來源:

(一)社會各界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對本會的贊助及捐獻;

(二)接受政府資助、補貼、獎勵;

(三)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四)會費;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於澳門

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Jan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碳中和標準化建設聯盟

Aliança De Padronização Na Construção da Neutralidade do Carbono De Macau

為著公佈之目的,茲說明透過2024年1月9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檔案組內,編號為1,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9 de Janeiro de 2024,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4, número 1/202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澳門碳中和標準化建設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碳中和標準化建設聯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e Padronização Na Construção da Neutralidade do Carbon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arbon Neutral Standards Establishment Alliance”。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搭建澳門碳中和標準建設和標準國際化創新合作平臺,助力“澳門城市碳中和”目標,提升澳門碳中和標準國際化水平和國際競爭力,引領和帶動一帶一路葡語國家標準的互通建設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十座地下B舖,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有志發展本會宗旨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解釋。

(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9 de Jan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第 二 公 證 署

世界廖氏宗親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OS FAMILIARES DE TODO O MUNDO DE APELIDO LIA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由於本會是宗親總會,只有廖氏宗親社團才能以團體的形式加入成為會員。有關廖氏宗親社團之註冊名稱需注明“廖氏宗親”,經海牙公約認證或經當地民政部門或同等合法成立之機構確認其註冊身份,不論在何國家、地區,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填妥入會申請表,經會長會議及理事會推薦及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受本章程約束,尤其是享有第五條所述的會員權利及需承擔第六條所述的會員義務約束。

二、會員需透過書面委派個人代表其行使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A

個人會員

一、凡廖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會長會議及理事會推薦及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得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受本章程約束,尤其是享有第五條所述的會員權利及需承擔第六條所述的會員義務約束。。

第四條B

登記個人會員

一、凡廖氏宗親,不論性別、民族、信仰,居住在何國家、地區,只要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得以個人身份申請成為“登記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備案通過,得成為本會“登記個人會員”。

二、“登記個人會員”並非本章程第四條所指的會員及第四條A所指的個人會員,因此不享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條所述參加會員大會的權利及第二款所述的選舉權。

三、“登記個人會員”得應本會邀請享有本章程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被選舉權。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高爾夫球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GOLF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1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高爾夫球總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

(一)中文名稱為“澳門高爾夫球總會”;

(二)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GOLFE DE MACAU”;

(三)英文名稱為“GOLF ASSOCI­ATION OF MACAU”。

二、總會會址設於澳門得勝馬路6號得勝體育中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及領導本澳的高爾夫球運動;

(二)關注及維護其屬會之合法利益;

(三)無論在澳門、外地或本澳、外地官方實體面前,為高爾夫球運動項目之代表;

(四)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由本會屬會成員參與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

(五)開展及保持與各屬會、國際聯會、亞洲聯會以及相關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協會間之合作和聯繫;

(六)主辦及進行年度制高爾夫球賽事,以及由本澳專責實體主辦之比賽;

(七)組織本澳高爾夫球代表隊伍參加海內外賽事;

(八)主辦或與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經本會理事會倡議及有利於發展本澳高爾夫球運動之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

本會有四類會員:

(一)普通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

(二)正式會員——凡獲體育局認可及獲本會接納加入之體育會;

(三)榮譽會員——任何對促進本澳高爾夫球運動作出突出貢獻之人士;

(四)名譽會員——任何為本會作出傑出服務之人士。

第四條

普通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二)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高爾夫球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二、普通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高爾夫球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第五條

正式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參加由本會主辦之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

(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所有認為對澳門高爾夫球運動發展有用之措施;

(四)向理事會提出更改章程和規章之建議;

(五)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六)選舉本會機關據位人;

(七)審閱及討論呈交予會員大會之事宜;

(八)對呈交予會員大會之事宜行使表決權;

(九)審閱及審理本會機關之行為;

(十)對損害其權利之行為向本會理事會主席提起申訴。

二、正式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就本澳高爾夫球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尊重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餘機關及部門之決定;

(四)在本會指定之期限內繳交會費及參加由其主辦或協辦之官方體育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五)派代表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平常及特別會議。

第六條

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一、榮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本會榮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高爾夫球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向理事會提出各項工作建議。

二、榮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三)就年度活動報告之事宜提出建議。

三、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持有可證明其為本會名譽會員資格之文件;

(二)就本澳高爾夫球運動發展之事宜與本會合作;

(三)免費收取年度活動報告乙份。

四、名譽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和本會已加入的國際組織之章程和規章;

(二)當本會要求時,提供所需之協助。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

一、本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上訴委員會。

二、本會理事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一)技術部門;

(二)裁判部門;

(三)紀律部門。

三、本會之機關及部門據位人任期為二年。

第八條

機關據位人

一、機關據位人經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會議內投票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任何候選人不得同時被選出擔任多於一個機關的職務,但可在同一機關內執行不同職務。

三、下列候選人不得被挑選擔任機關據位人之職務:

(一)擔任體育局領導及主管等職務之人士;

(二)被納入體育局高級技術員職程之人士;

(三)因違反公共權利而被判罪之人士;

(四)曾多次受處分,顯示缺乏紀律或不適合擔任體育領導人之人士;

(五)曾被任何本地或國際體育組織開除成員資格之人士。

四、本會機關據位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否則會被開除其成員資格:

(一)直接或經中間人與其他國際組織,總會,體育會或裁判員委員會進行商議;

(二)同時為本會屬下體育會機關之據位人;

(三)參加官方比賽;

(四)出任本會屬下體育會之教練。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及由享有所有權利的屬會代表組成。

二、下列實體可派出代表列席會員大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一)被終止活動但已辦理入會手續之屬會;

(二)本會機關據位人;

(三)本會輔助部門成員;

(四)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設有主席團,負責領導及指導會員大會工作。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其均在會員大會會議內選出。

三、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而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仍未到場時,則由副主席擔任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之職務。

四、如在上款的情況下當中秘書仍未到場時,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得挑選一名理事會成員以擔任秘書之職務。

五、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代表本會;

(二)核實第十三條所述之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三)要求第十二條第七款所訂定之名單;

(四)核實第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有被選及就任資格的條件;

(五)當任一機關據位人出缺或需代任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並由主席團主席主持會議,以便根據理事會之建議選出代任人,並按剩餘之任期填補有關空缺;

(六)就會員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之任何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及在特別情況下由過半數以上享有所有權利之屬會提出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會議,若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副主席或其代任人主持。

二、召開會議的召集書須於開會前不少於八日以掛號信寄交或簽收之方式送交各正式會員。

三、召開會議之召集書須指定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四、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應有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的屬會出席,會員大會之運作及決議方視為有效。

五、當過了既定會議時間半個小時後,將再次進行召集,而上款所指之絕對多數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仍未到場時,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六、本會每個享有所有社團權利之屬會有一票表決權。

七、投票前,理事會主席將沒有被終止活動及有表決權之屬會名單告知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八、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在場有表決權之正式會員投出之票之絕對多數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會議之內容記錄在會員大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如不能時,則由主持下次會議之主持人簽署。

第十三條

正式會員代表之委任

一、本會之正式會員得通過獲委任之正式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即使在會議期間,正式代表得隨時被代任,前提是代任人與正式代表一起被指定,但只有正式代表才有表決權。

二、會員大會會議前,上款所指之代表須向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或其代任人出示載有屬會抬頭的信箋及由其理事會之兩名成員代表簽署之委任狀,並附上被指定代表及有關成員之居民證副本。

三、不出示委任狀或委任狀不符合本條所規定之要求之代表不得出席會員大會會議或行使其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責

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討論及議決本會章程及有關修改;

(四)討論及議決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五)選舉及任免機關據位人;

(六)核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七)討論及議決理事會,監事會之年度活動報告,帳目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及由其他機關提交之其他文件;

(八)核准由理事會建議之標誌及會徽;

(九)訂定由理事會建議之每年度收取之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由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正式比賽及其他活動之報名費;

(十)根據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通過開除本會機關據位人之成員資格;

(十一)議決解散本會;

(十二)對須要由其審議之本會事務進行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其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和三名委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為三人或以上單數。

二、在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副主席或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之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四、理事會得設立非由第一款所指之人士組成之常務秘書處,並事先經監事會核准後向其支付報酬。

五、若設立常務秘書處,其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會常規性地每年召開會議一次。若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由主席或由代任人主持。

三、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最少三分之二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四、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理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促進本會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廣高爾夫球運動之活動;

(二)主辦或與本地或外地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協辦官方、國際及私人高爾夫球比賽;

(三)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高爾夫球運動,如為本會申請加入有關項目之國際組織,並維持其屬會身份,促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隊參加各項賽事,本地、區域或國際錦標賽,並負責運動員之技術和體能訓練;

(四)委派本會代表參與由國際高爾夫球組織主辦之比賽、官方賽事、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以及講座等活動;

(五)確保本會與公共部門如體育局、屬會及已加入之國際組織之間之機構協作;

(六)在法庭內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代任人代表本會;

(七)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八)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九)遵守並促使遵守會員大會,監事會及上訴委員會之決議,但須具合理理由;

(十)審議正式會員提交有關修改章程及規章之建議;

(十一)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修改章程建議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二)核准法律要求之紀律、正式比賽、裁判以及興奮劑等規章及有關修改建議;

(十三)制定上一財政年度之年度活動報告及翌年之活動計劃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四)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管理帳目及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案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十六)根據技術部門之意見,委任或撤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運動員教練;

(十七)管理本會之人力、財產以及財政等資源及有關帳目;

(十八)將財政方面之事宜送交監事會;

(十九)決定獲體育局認可之體育會加入成為屬會的申請和接收退會及轉會通知;

(二十)當被要求時,就屬會之間或屬會與其運動員之間所遇到之爭議問題作出決定;

(二十一)以本會之名義或代表正式會員向體育局或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提出申請或要求;

(二十二)對澳門舉辦之高爾夫球運動簽發賽事成績、裁判員資格、教練員資格以及藥檢結果等資格證明書;

(二十三)根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開除本會機關據位人之成員資格之建議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四)將本會之標誌及會徽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五)根據監事會事先作出之意見,將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送交會員大會審核;

(二十六)對收取之所有款項簽發收據;

(二十七)建議會員大會批准授予榮譽會員及名譽會員;

(二十八)當認為有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二十九)委任技術部門、裁判部門、紀律部門以及常務秘書處等成員;

(三十)任命其認為有需要之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三十一)根據技術部門,裁判部門及紀律部門事先提出之意見及因應情況,就向其提出有關體育性質之問題作出決定;

(三十二)對本會各機關據位人及技術、裁判以及紀律等部門主任所提出之要求作出說明;

(三十三)依法對不屬於其他機關權限內之章程及規章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四)解決從事會務活動及本章程未有載明之一切事宜,因應需要可訂立內部規章。

第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其由一名主席和二名委員組成。其中一名成員必須擁有會計知識。

二、若監事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主持。

三、監事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每季檢查本會之行政行為及財政帳目;

(四)監察預算之執行;

(五)核准理事會建議之常務秘書處之報酬;

(六)核實本會之財產;

(七)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八)對理事會之帳目及行政財政管理行為提出意見;

(九)對修改章程之建議提出意見;

(十)對屬會會費及體育會參加之正式、國際以及私人等比賽之報名費之金額提出意見;

四、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五、監事會成員共同對該機關的行為及因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個人行為負責。

六、監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主席或其代任人可召開特別會議。

七、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八、會議之內容記錄在監事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十九條

上訴委員會

一、上訴委員會是處理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出之決定及紀律程序之上訴機關。

二、上訴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

三、若上訴委員會主席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則指定其中一名成員代替主持。

四、上訴委員會有下列職責:

(一)遵守並促使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所有有關體育運動事宜之法律及行政法規;

(二)遵守並促使遵守本會及其所加入之國際組織之章程及規章;

(三)對理事會就體育方面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四)對科處紀律處分之決定而涉及之上訴作出決定;

(五)就解釋或填補章程遺漏而提出之問題提出意見;

(六)制定其年度活動報告以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七)應理事會之建議,對任何事宜提出意見。

五、上款(三)項及(四)項所指之上訴以合議庭裁判方式作出決定。

六、上訴委員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所需及適當之資源以履行其職務。

七、若上訴委員會得在主席或其代任人主動或被大多數上訴委員會成員又或任一本會機關要求時,可召開會議。

八、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九、會議之內容記錄在上訴委員會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條

技術部門

一、技術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委員。

三、技術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規範及監察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項目教練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將正式比賽之章程,各項目之技術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四)在技術上領導教練員及運動員選拔負責人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五)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六)對賽事期間就項目之技術章程之應用及理解之異議作出裁決;

(七)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八)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九)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技術部門經其主任主動召集可召開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技術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一條

裁判部門

一、裁判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委員。

三、裁判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管理由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之裁判員之工作及有需要時,符合項目之要求;

(二)將裁判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規範及監察裁判員之聘用,資歷的提昇及工作;

(四)委任有關人員為本會舉辦之所有官方賽事及應理事會要求在其他賽事中擔任裁判員;

(五)在技術上領導裁判員之工作,如建議理事會舉行技術會議,舉辦培訓課程,講座和參與會議;

(六)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七)將違紀行為通知紀律部門;

(八)就運動員、教練或裁判員作出不符合裁判章程要求之事實制定報告以送交紀律部門;

(九)按規定確認送交認可之賽事紀錄;

(十)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十一)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在官方賽事季度期間,裁判部門每周召開一次會議,並因應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特別會議。

五、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六、會議的內容記錄在裁判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二十二條

紀律部門

一、紀律部門由一名主任和兩名委員組成,其由理事會主席委任。

二、主任是本會理事會之委員。

三、紀律部門有下列職責:

(一)對其直接得悉或被技術部門及裁判部門告知之違紀行為,建議理事會主席提起紀律程序;

(二)將紀律章程及有關修改之建議送交理事會審核;

(三)指定代表檢查有關項目之體育設施;

(四)與理事會合作以便就其有關之事項制定預算案;

(五)在本身職責範圍內,向上訴委員會提供所需之一切說明。

四、上款(一)項所指之決議須自被紀律部門正式告知之日起計最多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五、紀律部門得經其主任主動召集下召開會議。

六、決議須有依據及在場成員投出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七、會議的內容記錄在紀律部門會議錄簿冊內,會議錄由出席會議之人士簽署。

第四章

收入及開支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

(一)屬會會費;

(二)體育會參加正式比賽之報名費;

(三)主辦各類活動如高爾夫球賽事之收入;

(四)體育局給予之合法財政資助;

(五)簽發資格證明書之收入;

(六)源自違紀行為而科處罰款之收入;

(七)任何其他合法批准之收入。

第二十四條

開支

本會之開支有:

(一)主辦各項有關促進本澳高爾夫球運動之相關費用如官方、國際及私人比賽及聯賽,本地及外地專題學習班、會議、研討會及講座等;

(二)取得服務或財產之相關費用;

(三)辦理紀律程序手續之費用;

(四)繳納按本澳法律規定之各項稅款或費用;

(五)任何其他經理事會通過之費用。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及得根據第十二條第九款之規定,由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二、若經投票後通過解散本會,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會員大會須議決本會財產之歸屬。

第二十六條

本會標誌及會徽

一、識別本會之標誌及會徽:

二、根據本章程之規定,本會標誌及會徽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採用。

第二十七條

疑問及遺漏

如疑問或遺漏時,並經徵詢上訴委員會之意見,會員大會有權闡釋章程之內容及填補漏洞,其決定為最終決定。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文化界聯合總會

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SECTORES CULTURA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0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會議第一次議程有超過一半成員人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但得在隨後緊接的半小時後舉行同一議程的第二次會議,議決取決於出席成員的多數票,且已在召集書內作出註明。

第二十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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