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批示:

吳碧珊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按照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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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譚少筠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批示:

張永揚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梁仲愛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二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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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批示:

龐嘉穎——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十九條第十款至第十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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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詠嫻──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張海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呂紅──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呂紅擔任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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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正春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71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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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財政管理處處長鄺翠芬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梁美明,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慧華,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批示如下:

杜慧明—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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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馮渭球擔任審計局高級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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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陳永禧(編號07981)出任海上巡邏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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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關務總長陳永禧(編號07981)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海上巡邏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 副關務總長陳永禧(編號07981)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海上巡邏處處長一職。

學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 1998年,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 2002年,擔任行動策劃處處長助理;

- 2007年,擔任關閘海關站指揮官;

- 2010年,擔任澳門國際機場海關站指揮官;

- 2014年,擔任澳門海關巡邏站指揮官;

- 2016年,擔任情報處處長;

- 2020年,擔任技術顧問辦公室主任;

- 2021年,擔任沿岸巡邏處處長。

嘉獎:

- 2019年,獲頒發一個「個人嘉奬」。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黃永明(編號20921)出任沿岸巡邏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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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副關務總長黃永明(編號20921)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沿岸巡邏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及有需要填補空缺;

- 副關務總長黃永明(編號20921)憑藉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沿岸巡邏處處長一職。

學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

專業簡歷:

- 1992年,進入原水警稽查隊工作;

- 2001年,擔任外港海關站指揮官;

- 2004年,擔任技術及訴訟處處長助理;

- 2016年,以徵用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教務輔助處擔任計劃暨協調室主任;

- 2017年,擔任澳門關檢處處長;

- 2021年,擔任海島關檢處處長;

- 2022年,擔任澳門關檢處處長。

嘉獎:

- 1993年、2001年及2014年,獲頒發共三個「個人嘉奬」,2000年獲頒一個「集體嘉奬」;

- 2002年,獲頒發「個人表揚」。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編號170010-林玲玲擔任澳門海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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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議決如下: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會輔助部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嘉烈轉入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會輔助部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徐麗華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本會輔助部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愛殷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議決如下:

梁中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會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廖昌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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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四職階何麗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林明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四職階羅麗貞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五職階,薪俸點15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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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四名的投考人吳偉堅,現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馬恩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何錦華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確定委任的第四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劉國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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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澳 門 基 金 會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華及李煒誠,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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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新聞局

代局長 黃樂宜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行政輔助範疇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三職階郭德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蘇怡方,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一等助理員第二職階Filipe Maria Rodrigues Mendes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本局人員編制顧問翻譯員第四職階Pamela Maria Rodrigues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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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譚志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24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戴天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0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阮國興,供款人編號61691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朱君傑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劉幼芬,本會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薪俸點335,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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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鄭渭茵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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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高炳坤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本局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練亦偉,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 240 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的批示:

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美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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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新城市潮流一人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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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凱健擔任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林凱健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暨南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國際金融專業)。

3. 專業簡歷:

——2005年1月至2021年4月―本局高級技術員;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本局牌照及監管處代處長;
——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本局牌照及監管處處長;
——2021年8月至今―本局對外貿易處處長;
——2023年9月至今―本局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芷敏擔任本局對外貿易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羅芷敏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對外貿易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英國倫敦大學(University of London)工商管理碩士學位,主修銀行學;
——加拿大康考迪亞大學(Concordia University)商學士學位。

3. 專業資格:

——特許金融分析師(CFA)。

4. 專業簡歷:

——2005年1月至今―本局高級技術員;
——2007年10月至2010年10月―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擔任高級技術員;
——2023年9月至今―本局對外貿易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林凱健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對外貿易及經濟合作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羅芷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對外貿易處處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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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Isabel Campo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報酬維持該職級相應薪俸之50%。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梁鍵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

劉素芬,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及

盧德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日起。

王禧彤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林曉詩及陳帆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連燕芳及林穎濠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為50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應蕭榮達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周鳳燕及加菲臘轉入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第八條、第九條,以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步菁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衍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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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芊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洪惠玲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葛天富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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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美賢,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郭楊孜、蔣李俐、馬宇及瞿郁雯在本辦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首位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第二位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第三位及第四位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坤,財政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辦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關艷冰,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第143/202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56150鍾玉娟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三日起,為期三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2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詩敏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曾健豪及蘇賢慧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小燕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刑事技術鑑定處處長黃春蘭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晰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麗明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鄺榮輝,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副消防總長張建華,編號40898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終止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消防局海島行動及救護處處長之職務。

———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鄧敏心,財政及財產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潘曉彤及毛嘉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周挺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黃潔瑜、林永康及楊思敏,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吳漢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

———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與曾立志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之職務,薪俸點為2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馮金燕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陳麗麗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應黃志龍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八職階勤雜人員黃婉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與陳有銘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之職務,薪俸點為2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確定委任陳德彬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陳岸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陸路口岸廳口岸維護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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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批示:

陳芷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心理輔導範疇),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批示:

Rafael Duarte Branco da Gama — 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

應關銀好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應湯嘉盈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秀雅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批示:

王敏,根據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批示:

何莉莉,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庾致遠,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江靜欣,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何瑞明,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張瑛瑛,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謝漢文,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批示:

謝漢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鍾恩賜及馮慧君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潤琼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艷彬轉入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黃寶環,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卓錦榮,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陳少霞及林兆群,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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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三)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重新聘用梁根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劉婷婷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以及第4/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晉階至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55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林玉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蔡貴蓮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何明珠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陸詠詩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續期兩年;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Daniela Helena Campos Guerreiro ─ 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續期三年;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黃文輝及梁佩君,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續期三年;

吳小紅 ─ 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續期三年;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楊子健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續期三年;

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智忠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續期三年;

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嘉敏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續期兩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麗鑽,因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澳門旅遊學院的人員編制,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lberto Mario Campante Vieira de Jesus Lisbo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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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白文浩,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獲續約一年。

簡玉城,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獲續約一年。

于靖濤,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Isabel Constança Pereira Jorge Cachapuz Guer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四條款第一項,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謝林,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肖建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林凱濤,從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李曉羚,從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José Manuel Barreto Duarte Esteves,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鞍輝──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Carla Alexandra Da Silva Fari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張玫,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為期一年,薪俸點為780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宇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瑜、李秀英及熊淑蘭,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甘雁寧、黃惠婷、張建福、蘇永源、陳詠琪及梁嘉勁,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世強和陳金韶,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麗群,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玉明,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靜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鄒倩瑩,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區偉松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蔡耀霆和高泉盛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柳玉欣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謝玉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梁敏盈和胡穎希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穎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南灣百利康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Nam Van Brilliant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0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A23,持牌人為Dr Mac國際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920號澳門世界貿易中心C8。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九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更 正

因本局文誤,使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二組內第31頁的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Choi Im Fan, ……”

應為:“Chio Im Fan, ……”

———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威威在本局擔任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134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智聯”,營業地點為澳門西坑街5A-5B地下連閣樓,准照持有人為利多威貿易有限公司,地址位於澳門西坑街5A-5B號聖善大廈地下。

———

核准向國泰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發給“國泰(賣草地2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6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賣草地街25號及27號新昌記大廈A座及B座地下及閣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1期4樓D座。

聲 明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黃愛華擔任本局准照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

———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黃澤堅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曹嘉豪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雅媚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代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馬淑賢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杜玉貞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聲 明

茲聲明,本院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徐小麗,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院之職務。

———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代院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陳玉娟、易淑賢、黎卓安、梁淑珊、莫倩兒及余慧明,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何惠芬,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轉入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胡景輝、陳雲彪、謝杏美、徐妙、林樹斌、施金行及談惠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位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餘下六位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曾玉英及余燕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秦晚華,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黎金華及鍾杏泳,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慕華——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625,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譚德明,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甄健成及吳美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為280點,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黃羅信—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5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朱詠詩、卓婉婷、周婉婷、周凱欣、易佩珊、林德華、林曉穎、洪綺婷、袁曉豐、張樂堯、郭梓陽、陳君、陳沛權、陳家欣、陳家祺、曾偉樂、黃志龍、廖佩華、劉湛銘、鄭詩羽及龔桂敏。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吳海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家良及馬高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140點,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顧文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仕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文傑、黃智軒及朱偉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韋海揚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甄曉澄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