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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基於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而設立常設基金,金額為$69,000.00(澳門元陸萬玖仟元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第二款及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懲教管理局一項金額為$69,000.00(澳門元陸萬玖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資源及資訊管理廳廳長黃妙玲,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倘兩者皆出缺時,由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財政及財產處處長鄧敏心,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謝凱琪;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羅嫦意;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鄔燕蘭。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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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