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著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3年12月28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11,章程條文內容較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8 de Dezemb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2/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1.
本會定名為“中免集團澳門員工協會”,英文名稱:“CDFG Macau Staff Association”。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22-526號 海洋花園桂苑、榆苑3樓F座57D。
(二)本會理事會得按本會業務的實際需要,將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內的任何地點。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宗旨以加強中免集團員工之聯繫,關心支持澳門青年,宣傳愛國愛澳精神,關心社會,服務社會,發揚互助精神,辦好文康、福利、聯絡工作。
(一)凡在中免集團屬下機構服務之員工,不分性別,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二)申請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兩張吋半正面免冠半身照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方得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體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尤其是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本會會員須承擔以下義務:
(一)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會費;
(三)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嚴重破壞澳門中免集團及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秘書一人,於會員大會正式召開時選舉產生,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及解任理、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及重大事宜;
(四)審議及批准理、監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
(五)其他賦予會員大會議決之權限。
(一)會員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30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包括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開立銀行賬戶及支付相應的開支;
(5)向公共部門申請資助及接收捐款和贊助。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理事會下設文康部、福利部、聯絡部、財務部、文書部。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增工作人員。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其人數必為單數,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秘書一人、稽核一人所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帳目;
(3)列席理事會議;
(4)對有關年度及帳目制定審核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
(二)中免集團之津貼;
(三)熱心人士之贊助。
本會的所有支出費用、合同及其他文件的簽署,須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財務簽署方為有效。
經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熱心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處理。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Dez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9/2023。
本會中文名稱為“醫療機器人與智能系統卓越工程師協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ENGENHEIROS NOTÁVEIS EM ROBÓTICA MÉDICA E SISTEMAS INTELIGENTES”,英文名稱為“SOCIETY OF OUTSTANDING ENGINEERS IN MEDICAL ROBOTICS AND INTELLIGENT SYSTEMS”,簡稱“SOEMRIS”。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 本會宗旨為:
(一)搭建醫療機器人的國際交流平臺,促進國際交流合作。
(二)關注醫療機器人前沿技術,促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三)推動醫療機器人醫產學研合作、引導成果在澳門產業化,提升澳門科技創新競爭力,促進產業多元。
(四)培養本澳科技類人才,增加澳門人才的競爭力。
(五)關注並支持會員權益及福利。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4/O,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申請成爲本協會會員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
(二)在醫療機器人和智能系統領域具有豐富的理論或實踐經驗。
(三)通過面試等方式評估申請者的專業能力和對協會的貢獻潛力,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爲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各機關作出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會員大會決定該等標準。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理事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監事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及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秘書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秘書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3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9號文件之“澳門醫藥投資協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醫藥投資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9 no maço n.º 1/202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一、本社團採用中文名稱為“澳門醫藥投資協會”,社團可無限期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一切活動,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之法律法規及本章程之規定。
二、本社團具非牟利、公民化及社會性性質。
社團住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493號保利達花園(第三座)24樓Q室;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一、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促進醫藥投資;促進本澳的醫藥產業發展;促進對醫藥產業有興趣的人士之間的交流;培養澳門本土的醫藥產業方面相關人才;加強澳門與外地相關團體的聯繫、研究和交流;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與社會活動。
凡認同及願意遵守本會宗旨及章程之澳門或非澳門的自然人及法人均可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功能會員及非功能會員:
一、 功能會員須具備醫藥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行業經驗;
二、 非功能會員為沒有醫藥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行業經驗,但對本章程第三條所載之宗旨感興趣之人。
會員享有參與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及建議;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任何會員或架構成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出申請;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同意後,開除其會籍。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1. 會費:會員之會費由理事會訂定;
2. 會員、熱心人士及社會機構之捐贈。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屬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須舉行會員大會一次,以討論本會的會務工作。
二、會員大會設立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以及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書面申請,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及執行機構,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有投票權,決議以多數票作出。
四、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作會務報告、財務報告。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五、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務及向會員大會作監察報告,並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得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等,由會員大會協商聘請。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監事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一、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在不抵觸法律規定情況下,可由會員大會進行解釋和議決。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Dez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12,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8 de Dezemb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2/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2.
本會定名為“中華家文化建設(澳門)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苑 (光輝商業中心)14樓D座。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之宗旨為:
(一) 充份利用澳門平台弘揚中華傳統文化;
(二) 為傳承中華傳統文化,涵蓋民族家風文化傳承等領域;
(三) 向社會宣傳、推廣、普及中華傳統優秀文化。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 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 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或以上,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八、運作:
(一)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並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或以上,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司庫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均為若干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或以上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Dez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14/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京澳經濟文化交流促進會”(中文簡稱為“京澳經促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E INTERCÂMBIO DA ECONOMIA E DA CULTURA ENTRE MACAU E PEQUIM”,英文名稱為“BEIJING-MACAU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MEPA”) (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本會會員大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的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內容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北京社團總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União Geral das Associações de Pequim (Macau)”,英文名稱為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Beijing Organiz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11樓;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屬無限期。
擁護“一國兩制”,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愛國愛澳。團結在澳北京社團、鄉親、友好人士,促進澳門、北京兩地各方面的交往與合作,推動兩地的經濟、文化、教育及科研等方面之交流,為兩地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協調和帶領澳門北京社團發展會務,代表本澳北京社團與國際北京社團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而努力。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凡因出生、世系、教育、投資、業務或其它原因,而與北京產生關係或聯繫的機構及年滿18歲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為社團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社團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註冊登記的北京社團,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社團會員可委派二人至五人為代表。
二)個人會員: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張電子或實體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
三)申請入會: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代表人一張電子或實體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均需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而不獲批准者,理監事會無需作任何解釋。如社團之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社團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本會會員:
一)可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可參與本會的活動,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
本會會員均必須: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及會長同意後,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四、應理事會要求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
六、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九、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四、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以及下設其他職位,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五)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六)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名譽會長、永遠會長、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監事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一、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為履行經第7/2016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由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核准的《私人公證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司長2023年12月29日的批示,應本人要求,本人已獲許可終止在澳門從事私人公證員職務,替代公證之工作將由私人公證員歐安利負責,並在其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20樓的職業住所進行,此私人公證員替代本人作所有行為,尤其是作附註及發出證明書、證明及同類文件。
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