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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張建洪以兼職方式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為期一年,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660點的報酬,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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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六條第四款,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陳家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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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唐曉晴,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財政局代表Rebeca Vong;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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