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7/2023。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蚶江商會”, 葡文名稱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HAN JIANG EM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HAN 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宗旨為以緊密澳門和福建省泉州石獅市蚶江鎮兩地的商務經濟往來為目的,促進彼此間金融經濟、商品貿易及旅遊娛樂方面的交流,帶動經濟產業蓬勃發展,使兩地金融經濟共同進步,並邁向國際化;協調兩地商務人士的共融溝通,發揮業內人士的專業精神,使澳門和蚶江的市民能在更好的平台上拓展業務;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D。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工商企業、商號或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在經本會一名會員的介紹下,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在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四)會員如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六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在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可聘請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為永遠名譽主任、名譽主任、榮譽主任、法律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6/202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視覺文化學會”,中文簡稱為“澳門視文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a Visu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Visual Culture Association”。
本會宗旨為支持澳門藝術工作者開展視覺文化研究和相關工作,透過藝術展演、圖文出版、教育研討及交流等方式推動澳門視覺文化的發展。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街東華新邨第六座5樓E。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決議;
二、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及若干名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列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4。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科技普惠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ÍCIO UNIVERSAL E PROMOÇÃO TECNOLÓGIC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REATER BAY AREA TECHNOLOGY UNIVERSAL BENEFI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通過促進科技的普及和應用,推動灣區的科技發展與創新創業,使科技成果更加廣泛惠及灣區各個領域和社會群體。本會將致力於構建一個包容、公平和可持續的科技生態系統,為灣區居民和企業提供更多機會和福利,推動區域整體發展,實現科技與社會的共同進步。並將通過推動科技產業發展、知識共用和技能培訓等舉措,促進灣區內的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科技應用,為灣區的繁榮和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7樓A,如有需要,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五條——凡贊同本章程,積極促進澳門旅遊文化交流之澳門居民或其他國家地區友好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4.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 若當選為本會組織機關據位人,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組織機關之據位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本會各機關據位人,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原則上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互選一人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到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即生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各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
2.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3. 理事會可視乎會務需要,邀請海內外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成為會員並委託其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職務。
4.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
5. 理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6. 本會須受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名約束。
第十二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且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帳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須至少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
4. 監事會之決議,須得到出席者過半數同意,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社會捐贈;政府機構資助;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陽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南灣半島1A舖,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與陽東之商業合作交流,凝聚本澳及陽東之工商業界人士,共同促進兩地區之工商業界的發展。
本澳、陽東之註冊工商業團體;具本澳、陽東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及其他工商業界之人士,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會員。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出席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的章程、內部規章和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4、維護本會聲譽。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決議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
(四)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大會經第一次召集,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出席人數不足,大會得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修改本會章程、制訂及修改內部規章;
2、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提交有關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政府資助及其他收入。
(一)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2。
本會中文名稱為“道行天下文化促進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A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CULTURAL DE DAOXING TIANXIA”,英文名稱為“DAOXING TIANXIA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GENERAL ASSOCIATION”。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弘揚道教文化,聯系海內外中華宗教團體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21號A地下。
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 遵守章程義務;
五、 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和副主席若干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以兼任理事會內任何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首次召集時,若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部部長一名,副財務部部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理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其他職務,但不得兼任監事會內任何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帳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本會所有行為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熱心人士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西財經大學校友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江財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MACAU UNIVERSIDADE DE FINANÇAS E ECONOMIA DE JIANGXI”,英文名稱為“MACAO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LUMNI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增進澳門校友間之互助與團結,作為校友溝通的橋樑,並加強歷屆校友、教職員、各地校友會及澳門各界之聯繫與交流,以及服務社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華大新村第二街6號華大新村華康樓4樓D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本會的領導機關為:1)會員大會;2)理事會;3)監事會,本會領導機關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各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出席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成員從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人數三人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成員同樣是從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成員人數三人或以上,其數目必須為單數;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凡曾在江西財經大學學習、工作過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9。
本會中文名稱為“團結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SOLIDARIEDADE E AJUDA MÚTUA”,英文名稱為“SOLIDARITY AND MUTUAL AID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SMAA”。(以下簡稱為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愛國愛澳,廣泛團結澳門各界人士,促進和睦相處,為澳門社會的和諧穏定貢獻力量。
澳門亞利鴉架街9號容永大廈三樓B座,經會員大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認同本會宗旨,並依手續填寫入會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1. 有權參加會員大會,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3. 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4.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並繳交會費之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和提案。
2.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1.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一切會務。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事宜。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和查核本會的財產;監督本會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交納之會費。
2. 接受社會各界人士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1.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2.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本章程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3。
本會中文名稱為“哪吒信俗文化兩岸交流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 DE NACHA XIN SU DO ESTREITO”,英文名稱為“CROSS-STRAIT NACHA XIN SU CULTURE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弘揚道教文化,聯系海內外中華宗教團體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21號A地下。
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一、 參加會員大會;
二、 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 遵守章程義務;
五、 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主席一名和副主席若干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以兼任理事會內任何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首次召集時,若出席會員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召開。
四、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部部長一名,副財務部部長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理事會成員可以兼任其他職務,但不得兼任監事會內任何職務,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帳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本會所有行為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本會經費來源會員會費、熱心人士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8/2023。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保留不變;
2. 保留不變;
3. 保留不變;
4. 會長連選得連任;
5. 保留不變。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1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舉重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HALTEROFIL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MATEUR WEIGHTLIFTING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是澳門舉重運動項目的最高行政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得勝馬路得勝體育中心,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以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同時可根據需要在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增加設立辦事處。
本會的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推動及領導澳門舉重運動項目,代表澳門參加與舉重運動有關的國際體育組織;
二、維護本會會員和澳門舉重運動之合法權益;
三、加入國際及亞洲舉重聯合會、世界各國和地區之舉重聯合會,並建立和保持聯繫;
四、舉辦有利於澳門舉重運動項目發展的賽事及活動;
五、培訓運動員及組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各項國際舉重賽事。
本會的會員分為: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依法註冊並獲澳門體育局認可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遞交入會申請及相關文件後,經理事會審核批准,並繳交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對本會或澳門舉重運動有卓越貢獻的個人,可獲授予名譽會員資格,並可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職務。名譽會員可獲豁免繳交會費,亦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但不享有投票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一、準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二、嚴格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四、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協助發展本地和國家舉重運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五、維護本會聲譽。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申請及持有註冊運動員證;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培訓、賽事及其他活動;
五、提出有利於本地舉重運動發展的建議及意見;
六、享受會員福利;
七、自由退出本會。
一、會員有權自由退出本會,僅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即可;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及/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有權對其作出譴責和/或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議決是否撤銷會員資格;
四、會員喪失私法人身份即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的組織架構分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審判委員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二至四名副會長及兩名秘書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或組織架構之其他機關成員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四、當理事會認為有需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或應監事會、審判委員會或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應於會議舉行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郵寄至各會員的聯絡地址、或由會員法定代表簽收。會議召集書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七、會員得委托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授權書必須由委托會員理事會成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
八、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組織架構各機關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授予名譽會員資格,並公佈名譽會員名單;
五、對向其提出的申訴作出裁決;
六、審議及通過翌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解散本會。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及兩名委員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下設若干功能組別,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組、裁判組、紀律組等。該些功能組別成員由理事會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兩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會議也可以透過以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以上述方式進行會議時,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五、理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六、理事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通過,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在理事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七、理事長因事暫時不能視事,由理事長委任其中一名理事會成員代行;
八、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需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中報告及確認。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並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表;
四、管理本會依法設立的各項基金;
五、訂定會費及正式會員參加賽事的報名費金額;
六、對外代表本會,包括在法庭內外;
七、當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審核正式會員入會資格,向會員大會提議終止會員資格;
九、依職權、會章及內部規章處分違紀會員及表揚有傑出貢獻的會員;
十、通過聘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會員;
十一、聘用和解僱本會僱員及訂定僱員薪酬;
十二、處理由正式會員提出的上訴,並依章作出裁決。必要時可經聽取各功能組別及/或監事會的意見。
一、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意見及財務審核報告;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一、審判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審判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審判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審判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在澳門舉辦的舉重賽事中出現的爭議事件的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供理事會審核及裁決;
二、應理事會要求,對其它事項提交意見;
三、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一、正式會員之領導人、運動員及/或會員,若違反澳門法律、本會章程及/或本會內部規章、不執行本會決議,發起或支持違反紀律的行為,損害本會聲譽,妨礙舉重體育項目發展,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下懲罰:
1) 口頭申誡;
2) 書面譴責;
3) 罰款澳門元500元至5000元;
4) 中止正式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
5) 終止會員資格。
二、凡被科處罰款的會員須在接獲通知後十天內繳交罰款,否則將被中止活動至全數繳交罰款為止。
一、根據本章程科處第十七條第一款1) 和 2) 項的處分時無需提起紀律程序;
二、對科處第十七條第一款3)、4)和5) 項的處分可提起上訴;
三、申誡和中止會員資格的處分由理事會實施,理事會有權對違反本會章程及/或內部規章,及/或違反紀律的會員、教練、裁判及/或運動員提起紀律程序並任命相應的預審員;
四、會員大會有權根據理事會之提議及審判委員會之意見對嚴重違反紀律的會員作出開除會籍的處分。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活動收入;
三、罰款;
四、捐贈;
五、私人贊助及政府資助;
六、法律容許的其他收入和資助。
一、為有效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規範其轄下的各功能組別,理事會有權設立各項內部規章,包括: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本會採用以下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7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龍川同鄉聯誼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HABITANTES DE CIDADE LONG CHUN”。
第二條——本會址設在澳門菜園涌街15-43號台山平民大廈B座2樓108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聯絡同鄉感情,敦睦鄉誼,互助互敬,辦好同鄉文化福利和社會慈善事業,為本澳社會和諧穩定及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2)愛國,愛澳,愛鄉,加強與家鄉聯繫,關心家鄉建設,關懷會員在鄉家屬。
(3)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政令,維護社會公德及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
(4)加強與海內外同鄉社團的聯絡,密切與本澳各社團的友好關係,共同為社會進步携手前進。
第四條——凡屬於在本澳居住的龍川籍鄉親及親友年滿十八歲以上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凡申請入會之鄉親及親友,必須承認本會章程,有愛國,愛澳,愛鄉,愛會思想,填寫入會申請表格,由本會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權利。
(2)有享受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利。
(3)有對本會批評建議和咨詢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按章繳納基金及會費之義務。
(2)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連續二年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本會理事會視其情節,分別給予勸告、警告或除名處理。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或多次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秘書長一人組成)主持召開,若有過半數會員之要求可召開特殊的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本會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審議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全體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之執行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十九人以上組成,由各鄉、鎮、區的會員推選出愛國,愛澳,愛鄉,愛會的熱心會員担任,任期三年。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互選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會長負責對內策劃各項會務活動,對外代表本會參加各項社會活動,重要文件由會長簽署,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暫代其職務,理事長負責執行會務的具體工作,制定會員守則及內部行政守則,秘書長負責各種文件收發及處理各項會務的文書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由十一至十五人組成,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及執行理事會各項決議等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財務、福利、社會事務、青年、聯絡、宣傳、義工、婦女等八個部,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二人,由理事會委任各部的正、副部長。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全體成員由單數十一人以上組成,由各鄉、鎮、區的會員推選出愛國,愛澳,愛鄉,愛會的熱心會員担任,任期三年,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監督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的情況,查核本會財務經濟情況。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由理事會負責聘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來指導和協調本會工作。凡在本會任職的理,監事成員離任後由本會理事會據其本人對本會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榮譽職銜。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由各會員和熱心人士捐助及收取會員費、全部收支帳目由財務部提交理、監事會審核。
第十七條——本會所採用印章如下: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30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3樓D座。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1. 招標及判給實體: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的輕軌車廠、輕軌氹仔線高架橋及軌道、輕軌11(十一)個車站連軌道(包括海洋站、馬會站、運動場站、排角站、路氹西站、蓮花站、東亞運站、路氹東站、科大站、機場站及氹仔碼頭站)、與車站相連的行人天橋提供土木設施的預防性維護和修復性維護等工作。
4. 底價:不設底價。
5. 參加條件:
5.1. 投標人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5.2. 投標人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5.3. 投標人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5.4. 投標人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5.5.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5.6.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或聯營公司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6.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星期一至四9:00至13:00、14:30至17:45,及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價格為MOP200.00(澳門元貳佰圓正)
7.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官方語言所撰寫。
9.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10. 臨時擔保:MOP207,000.00(澳門元貳拾萬柒仟圓正),以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11. 確定擔保:以判予服務總金額的10%(百分之十)作為確定擔保金,以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解標會議及現場視察:
解標會議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舉行。
現場視察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3時於輕軌車廠集合,並進行現場視察,投標人需自行安排交通。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10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7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參考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評標標準:
總分為100分,所佔比重如下:
投標書價格 |
65% |
工作計劃 |
10% |
人員工作經驗 |
10% |
工作經驗 |
15% |
15.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依次以下列項目較優者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5.1. 在《總價格投標書》中“總價格”較低者較優。
15.2. 在“工作經驗”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3. 在“工作計劃”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6. 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每日留意與是次招標相關的公告及瀏覽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網頁(www.mlm.com.mo),以獲取涉及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何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