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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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及免除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面積211,63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偉龍馬路及機場大馬路,其上建有澳門科技大學設施,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簿冊第23053號的土地的批給。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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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6395.05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1/202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鑒於:

一、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為行政公益法人,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2554號,總辦事處設於氹仔島偉龍馬路無門牌編號,澳門科技大學,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76950G號和第32148F號登錄,為一幅以租賃及免除公開招標方式無償批出,面積211,63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偉龍馬路及機場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簿冊第23053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持有人。

二、上述批給由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約束。

三、按照上述合同的第三條款的規定,土地用作以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澳門科技大學的設施,包括教學大樓及輔助設施。此外,部份土地用作設立與教育相關的設施,包括學前教育、小學及中學等。

四、承批人已向土地工務局提交總利用計劃,土地上的工程亦已完成,大部分建築物已獲發出使用准照。

五、根據第24/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20點及第21點的理由陳述中指出,由於已建造樓宇的通道,故將土地劃分為數地段存在技術上困難,所以有關項目可能受批給合同第三條款所規定的分層所有權制度約束,以便能將土地局部抵押,以取得進行有關工程及運作的融資。

六、然而,隨著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生效,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無償批給不得設定抵押。因此,為避免合同第九條款第2款的內容與《土地法》所規定的制度之間出現矛盾,以及避免在解釋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的內容時出現不確定性,故有必要對該等條款作出修改。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舉行會議,對修改上述批給合同發表贊同意見。

八、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批示,根據土地委員會意見書上的建議,批准修改有關批給。

九、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修改批給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

1. 透過本合同,批准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無償批出面積211,635(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平方米,位於氹仔島鄰近偉龍馬路及機場大馬路,經公佈於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二零一一年六月八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4/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5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作為批給合同憑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簿冊第23053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名義登錄於第176950G號和第32148F號的土地的批給合同。

2. 基於上款所述,上述合同第三條款及第九條款作以下修改: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澳門科技大學的設施,包括教學大樓及輔助設施(行政樓、宿舍、禮堂、圖書館、實驗室、科研中心、數據中心、辦公樓、醫院、藥物研究中心、中西藥店、用作科研設備儲存/臨床生物化學用途的用品和藥物的倉庫、專供教學及實習用途的酒店及公寓式酒店、足球場、體育館、飯堂、餐廳、商店、停車場、綠化區及其他與大學發展相關的設備)。

2. ......。

3. ......。

第九條款——移轉

乙方不得對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設定負擔尤其是進行抵押或將之移轉。”

第二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三條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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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房屋局局長任利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許可或不批准退休申請;

(二)批准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房屋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房屋局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八)批准金額不超過二萬澳門元的招待費;

(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

(十)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一)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三)在本人獲授予判給權限的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方面:

(1) 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2) 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3) 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十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之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之買賣公證契約;

(十五)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及臨時房屋中心佔用准照。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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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二十七條(一)項、第四十一條及續後數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透過公開招標,以租賃方式批給一幅面積3,22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沙維斯街、汕頭街及桂林街,稱為BT9a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409號的土地,用作興建一幢或多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優先用作住宅用途的樓宇。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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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局第6535.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9/2023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 ―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 ― 寶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DSSCU/2023號公告,對一幅面積3,225平方米,位於氹仔島,沙維斯街、汕頭街及桂林街,稱為BT9a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409號的土地以租賃方式批給作出判給進行公開招標。

二、公開招標的開標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密封方式的簡單標書進行,上述地段以893,666,000.00澳門元臨時判予“得寶國際–旭陞投資合作經營”。

三、為作出判給及訂立合同,“得寶國際–旭陞投資合作經營”設立“寶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號獲多利中心16樓K-O座,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101167(SO)號。

四、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舉行會議,對核准由土地工務局編製的批給合同擬本的條件發表贊同意見。

五、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作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批示,同意按照土地委員會意見書所載批給合同擬本訂定的條件,將批給判予“寶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六、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寶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知其的上述批給合同擬本提出聲明異議。

七、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批示,同意修改判給價金的支付方式,接納一次過全數繳付,但不受理其他申請。

八、將批給的土地的面積為3,225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發出的第7749/2022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九、已將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批給合同擬本的條件通知“寶陞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並透過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第一條款 ― 合同標的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公開招標方式批給予乙方一幅位於氹仔島,沙維斯街、汕頭街及桂林街,稱為 “BT9a” 地段,面積3,225(叁仟貳佰貳拾伍)平方米的土地,以下簡稱為土地。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2023年7月31日發出的第7749/2022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409號,價值為$893,666,000.00(澳門元捌億玖仟叁佰陸拾陸萬陸仟圓整)。

第二條款 ― 租賃期間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 ― 土地的利用及批給用途

1. 根據第6/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分類及用途》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及2022年12月1日核准的第2022A007號規劃條件圖訂定的條件,土地利用作興建一幢或多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優先用作住宅用途的樓宇。

2. 乙方須遵守土地所在地區內生效的城市規劃的規定。

第四條款 ― 租金

1. 乙方每年繳付租金如下:

1) 在土地利用的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16.00(澳門元拾陸圓整),總金額為$51,600.00(澳門元伍萬壹仟陸佰圓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將按以下數值計算:

(1) 住宅及停車場:

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0(澳門元捌圓整);

(2) 倘有的其他用途:

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6.00(澳門元拾陸圓整)。

2. 租金可每五年調整一次,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之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 ― 利用期間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間為60(陸拾)個月,由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間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應遵守以下期間:

1) 自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遞交建築計劃;

2) 自通知建築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180(壹佰捌拾)日內,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3) 自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4) 自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開展工程。

4.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計劃必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5. 如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乙方的申請,甲方可批准中止或延長本條款所指的任一期間。

6. 上款所述的申請須於相關期間屆滿前提出。

第六條款 ― 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經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不能用於土地或作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被科處以下罰款:

1) 首次違反: $20,000.00至$50,000.00;

2) 第二次違反: $50,001.00至$100,000.00;

3) 第三次違反: $100,001.00至$200,000.00;

4) 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七條款 ― 罰款

1. 基於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間,每逾期一日,處以相當於判給價0.1%(百分之零點一)的罰款,並以150(壹佰伍拾)日為限。

2. 基於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為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而批准中止或延長利用期間者,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第八條款 ― 判給價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作為本批給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的20(貳拾)日期間內,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總金額為$893,666,000.00(澳門元捌億玖仟叁佰陸拾陸萬陸仟圓整)的判給價。

第九條款 ― 保證金

1.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51,600.00(澳門元伍萬壹仟陸佰圓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 ― 移轉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須事先獲得甲方的許可,否則將導致該項移轉無效及不產生任何效力,且不影響第十四條款之規定。

2. 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下列情況亦視為移轉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

1) 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乙方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50%(百分之五十);

2) 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

3. 在不影響上款的規定下,如乙方移轉其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超過10%(百分之十),須在有關移轉事實發生後30(叁拾)日內將之通知土地工務局,否則於首次違反時,處以相當於判給價1%(百分之一)的罰款,而屬第二次違反者則解除批給。

4. 受移轉人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利用期間及附加溢價金的支付方面。

5. 在完成利用前,按照第10/2013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乙方僅可將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向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6. 違反上款的規定而作出的抵押均屬無效。

第十一條款 ― 使用准照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訂定的判給價的證明且已履行第三條款訂定的義務,以及繳清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二條款 ― 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和工具,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 ― 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 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150(壹佰伍拾)日期間屆滿後仍未完成利用,且不論之前曾否被科處罰款;

2) 連續或間斷中止利用土地超過90(玖拾)日,但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且甲方認為充分的理由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已繳付的判給價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且不影響甲方有權徵收所欠繳的判給價、租金或倘有的罰款。

第十四條款 ― 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 未經同意而修改批給用途或更改土地的利用;

2) 不履行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

3) 違反第十條款第1款的規定,未經預先許可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移轉;

4) 第二次違反第十條款第3款的規定;

5) 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

6) 土地的使用偏離批給目的,或該等目的從未實現;

7) 當城市規劃變動後而無法開始或繼續對土地進行利用,且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一情況;

8) 轉租賃。

2. 批給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被解除後,導致已繳付的判給價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或補償,但屬因城市規劃的變動而出現第10/2013號法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和第六款的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款 ― 有權限法院

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雙方將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並明確放棄其他法院的管轄。

第十六條款 ― 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第10/2013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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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1/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郵電局局長劉惠明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署有關《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合同中期檢討公證合同》的補充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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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