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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0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羅志輝為駐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的政府代表,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元六千六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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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21號行政法規《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陸波;

(二)飛安達;

(三)何敬麟;

(四)馬若龍;

(五)胡達忠;

(六)盧潔兒;

(七)何超瓊;

(八)張少東;

(九)陳志玲。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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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