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批示:
梁綺雯,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林萍,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批示:
張少雄、周錫強、劉榕、陳榮喜、羅瑾瑜、羅暉及李寶華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楊秀美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吳錦華警務總監(編號125861)擔任治安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社區關係廳廳長區肖卿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社區推廣及公關處處長辛孟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鄺雪瑩,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文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黃金蓮—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批示如下:
杜碧琳—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廉政專員秘書。
關駿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羅景祥—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方玉娥—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奕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簡金旗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陳少珊、何曉俊、甘麗雲、梅立威、盛明珠、鄧卓珩及黃嘉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415,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茲聲明,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之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阮國興,因辭世,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格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梁燕深,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吳鈺微,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志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碧瑜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廖志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
主任 陳海帆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中葡文)朱啓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黎彩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11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洪火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99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金永,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93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何仲賢,供款人編號60077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廖興蘭,供款人編號60544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市政署勤雜人員張少強,供款人編號60679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李淑嫻,供款人編號61033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譚彩珍,供款人編號61800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i)項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宣告其於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第3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梁婷婷(供款人編號6170810)之權益歸屬比率訂定批示無效,並重新訂定該供款人有權取得之權益歸屬比率如下: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梁婷婷,供款人編號61708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偉坤在本會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雅靜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彼得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之批示:
區家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鄭紫賢、梁富邦、譚汝海及胡嘉杰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
黎可欣,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劉家輝,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歐偉杰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30,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雲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中文名稱為“家欣賓館(草堆街)”和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ÍLIA (RUA DAS ESTALAGENS)”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2023年11月10日獲發第0676/ABC/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家欣賓館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PENSÃO FAMÍL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 “FAMILY INN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草堆街46-50號,手肘里1號。
中文名稱為“新東方商務賓館北座”,葡文名稱為“ALA NORTE DA PENSÃO COMERCIAL SAN TUNG FONG”和英文名稱為“SAN TUNG FONG COMMERCIAL INN NORTH WING”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2023年11月21日獲發第0679/ABC/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新東方商務賓館南座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LA SUL DA PENSÃO COMERCIAL SAN TUNG FONG,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OUTH WING OF SAN TUNG FONG COMMERCIAL INN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514-546號、十月初五日街159-161號及纜廠巷10號之土地。
中文名稱為“水晶廊”,葡文名稱為“CRISTAL”和英文名稱為“CRYSTAL TEA HOUSE”的餐廳,在2023年11月10日獲發第0677/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新葡京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AND LISBOA - HOTÉIS E ADMINISTRAÇÃO, S.A.”和英文名稱為“GRAND LISBOA - HOTEL ADMINISTRATION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葡京路新葡京酒店一層夾層一 (娛樂場內)。
中文名稱為“玩味”,葡文名稱為“O MERCADO”和英文名稱為“THE MARKET”的餐廳,在2023年11月15日獲發第0678/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SENVOLVIMENTO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VELOPMEN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第二期,塔樓二號二樓(L2U)。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文慧學士為本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周文慧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勞工事務局准照及技術支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中文法學士學位。
3. 工作經驗:
——2011年至2017年,勞工事務局督察;
——2017年至2020年,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員;
——2020年至今,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玉鈴、程頴、崔家盛及梁倩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秤添,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燕愉,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臨時委任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2023年12月15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佩賢,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4年1月10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酆達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唐漢文,原屬交通事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四)項及第七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工作,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劉兆培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馬起峰,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李賢超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連珍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五)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款(一)項、第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九)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情報綜合處處長莫向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網絡安全處處長何永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連珍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錦華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劉雅儀,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之龍淑雯,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伍家軒,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吳思晴,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六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盧麗施,晉階至第十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9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按照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第46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晉升至高級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並根據經第1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7/2006號法律第15條第1款(2)項、第16條第1款(3)項及第24條第3款、第3/2022號行政法規第27條第1款及第31條第2款、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39條第1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條第1款(a)項及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排名第一名至第三名的合格投考人,王曙南、張凱欣及何嘉敏,為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警長,以及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排名第四名至第六名的合格投考人,陳玉林、梁銘隆及吳永強為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二職階高級警長。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警員鄭嘉誠,屬臨時委任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終止首席警員陳華祺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首席警員區家安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高振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通訊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鄭杰暉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消防局消防員梁嘉權,編號436161,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消防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代校長 林壘立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及本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批示:
周振隆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六條(一)項、第二十七條和其附件一表七、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文),薪俸點為44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七及表八、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施利亞,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楊協,第一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吳美琪,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林邦妮,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宋麗葉,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古日兒、原家潤及黃結岐,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治潛,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陳少嬋,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周建東及黃潔凝,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耀榮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止。
李慧琪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陳子琦、陳琳、范嘉裕、李翠平、施柳櫻、施婉婷及冼偉歷,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老柏生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薪俸點為765,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九日止。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青雲、徐琪琪、蘇樂文、潘淑盈、方斌、張非池、莫經綸、翁麗晶、余智偉、黃金城、梁靜儀、陳杰康、張金蓓、鄭嘉蕊、李婉婷、陳志偉及容家倫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張芮筠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余翠霞、黃健文、楊雅婷及陳慧青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范潤龍、胡嘉慧、陳杏詩及鍾曉雯 — 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梁慧琳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馮天雲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思雅,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Michel José Eduardo Morais Pereira dos Reis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俞文芊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曉白 — 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9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謝永耀,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即其到土地工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首席技術員何兆堃及陸思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輔導員陳箱箱及楊迅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的合格投考人歐文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馥奧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Flore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597,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00號珠光大廈地下Y座,持牌人為知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00號珠光大廈地下Y座。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何廣華 - 應其要求,取消第C – 0413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劉靜維 - 應其要求,註銷第EE0100號護士實習執照之許可。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494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無門牌號數新城市花園(第十九座)地下AQ座的港灣(澳門)醫療中心 - 台山更改名稱為優享(澳門)醫療中心。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饒桂詩,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即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譚進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即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唐少明,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姚海利,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於衛生局——代局長 鄭成業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陳偉源,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蘇春發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向美詩雅國際(澳門)有限公司發給“萬青(葡京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6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賈羅布大馬路120號地下(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61號至63號照麗安大廈地下E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得寶萊貿易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8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得寶萊"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僑樂新街2A號美的閣地下D座A區。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許華寶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慧欣——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的薪俸點62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Bárbara Mascarenhas Xavier、陳永健、朱家麟、劉少開、李崇根及黃啓文——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蔣兆銘及賴惠娟——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吳雪欣——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主席 郭惠嫻
修改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2023年12月19日財政局公證處第410A號簿冊第93頁至99頁繕立之公證合同,是對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續期合同作出修改;此批給合同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2005年7月11日於同一公證處第378號簿冊第56頁至68頁簽訂,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在2020年7月9日同一公證處第337A號簿冊第41至42頁,該修改合同內容如下﹕
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合同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改如下:
一、(維持不變):
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c)以非專營制度對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提供支援服務。
二、(維持不變)。
為適用本合同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a)“電視及聲音廣播”:是指採用非導向電磁波、以無名址單向形式傳輸供市民大眾接收的連聲影像以及聲音;
b)“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是指對批給人所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的接收提供支援;
c)“基本電視頻道”:是指居民習慣收看的本地及其他地區電視廣播機構播出的以開放頻道為主的電視頻道。
一、承批人所承擔之義務及倘需繳付合同範圍內的罰款或賠償金,將由承批人透過在澳門特區營業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屬即付形式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擔保,金額為澳門元壹百萬元。
二、擔保須在合同公佈日起三十日內提供。
三、擔保金一旦被動用,承批人須在批給人作出重置通知後三十日內重置。
四、擔保金如未動用,承批人可在批給期告滿後要求提取。
五、提供擔保或提取擔保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批人承擔。
一、在以下純屬承批人過錯的情況下,批給人經聽取承批人意見後,可暫時取代承批人接管批給,同時接手及使用用於相關經營之各項設施及設備,尤其是器材及人力資源,以便直接或通過第三者實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續提供所批給之服務:
a)有關服務無故中斷或即將無故中斷;
b)承批人在組織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相關經營之設施及設備,尤其是器材之一般狀況出現嚴重缺陷。
二、為適用上款b項的規定,承批人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承批人破產,被視為是承批人在組織上及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三、(原第二款)
四、(原第三款)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一、(維持不變):
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臨時或永久地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批給;
e)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而分營或訂立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f)年罰款金額超過擔保金額百分之五十;
g)破產,債權人協議及協定,或令承批人公司的管理受控於有關債權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h)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而變更公司的宗旨,削減資本或承批人公司變更組織、合併、分割或解散;
i)未能在第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重置擔保金;
j)為獲取透過其設施提供的服務的競爭利益而無故拒絕其他經營者接入該等設施,包括批給資產,或未能排除在行政或操作上的障礙;
l)出現第十二條第五款所指的情況;
m)出現第四十六條第三款b項所指的情況;
n)物資明顯不足或不合適,或節目內容不合適,因而未能符合批給之正常目標;
o)不向批給人繳付應繳的回報。
二、(維持不變)。
三、撤銷批給後,擔保金即時撥歸批給人。
一、批給因第十七條預料的任何形式而消滅時,用於批給的一切財產和權利均在無任何負擔或責任下歸屬澳門特區,但不影響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在向澳門特區移交用於批給的財產後,批給人將與承批人的一名代表一同檢查該等財產,以便對其良好運作的狀態作出核實。
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關的現行法例下,佔用澳門特區或其他公權法人的公產或私產土地,來為對於履行職責是不可缺少的設施及設備建立輸送設備,以及建立獲分配的公共電信系統。
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權利:
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e)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建立、操控及管理一個公共電信系統及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
f)根據與有關方面訂立的協議,在互相平等的條件下,接連其他經營人的電信系統;
g)在批給的標的範圍內,無償使用公共道路及其地底進行電信系統的安裝、維修或保養工程;
h)無償享有建立電信系統所賦予的行政地役權;
i)有權通往屬於系統組成部分的基礎設施,尤其是設備、天線、導線、導管、線纜的安裝地點;
j)按照公共電信系統的其他適用法例的規定,在公共、私人樓宇內外安裝對建立獲分配系統所需的電信基礎設施;
l)接連樓宇的適用電信基礎設施;
m)按照現行法例,建立為發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連接澳門特區區內或區外的任何專用電信系統。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文訂定的義務外,承批人應為履行本批給的規定而設法擁有必需的人力、技術、材料及財力,以良好地經營所批給的業務,以及進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於批給的財產有良好的保養,同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該服務須能滿足居民接收電視信號的基本需求。
二、承批人尤須:
a)遵守澳門特區現行法例、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國際現行法例、有權限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給人按本合同規定針對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而作出的命令;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e)(維持不變);
f)(維持不變);
g)(維持不變);
h)(維持不變);
i)提供具優良技術及安全的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並保證居民取得該項服務;
j)緊隨音像廣播領域的技術發展,為用作支撐廣播的傳送系統引入最現代化科技;
l)建立為操控系統及用於批給的資產所必需的基礎建設,並保持其良好安全運作及必要時糾正調整其功能,以及確保其充分的可操作性,使運作正常及適當提供服務;
m)確保基礎建設符合本地及國際水平的技術規格,尤其是國際電信聯盟規章及建議所載者;
n)對出現的故障進行必需的維修;
o)履行由法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維持不變)。
四、承批人不得因協助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收取費用,但不影響與承批人合作的私人實體因調試、維護和管理有關設施而收取費用。
一、公司宗旨是經營電視及聲音廣播公共服務,以及按照批給合同的規定對居民接收基本電視頻道所提供的支援服務。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批給人每年均向承批人發放津貼以資助其提供獲批給服務。
一、倘無預料其他更重處罰,批給人可於證實承批人違反下述合同條款時施予下列罰款:
a)第四十五條e及g項:罰款澳門元三萬元至十五萬元;
b)第二十四條第二款a及i項:罰款澳門元一萬元至五十萬元;
c)其他條款:罰款最高澳門元三萬元。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一、(維持不變)。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三十天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在指出最後一名仲裁員後三十天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共識,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員將由具權限之法院選出。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在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規定下,仲裁具中止效力,但該效力可由仲裁庭決定排除。”
在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合同中增加第十二條—A、第二十四條—A、第二十四條—B、第二十四條—C、第二十四條—D、第二十四條—E、第二十四條—F、第二十四條—G、第二十四條—H、第二十四條—I、第二十四條—J、第二十四條—L及第二十四條—M,內容如下:
一、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不得對批給作臨時或永久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批給權。
二、未經批給人事先批准,承批人不可對批給作全部或局部分營,亦不得訂立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一、基本電視頻道由批給人訂定。
二、如對基本電視頻道的組成作任何修改,應提前通知承批人。
一、承批人必須按批給人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適時提交相應的接收支援服務計劃。
二、批給人可要求承批人提供上款所指計劃的說明及補充資料。
一、為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承批人可採用其認為最合適的技術解決方案,尤其透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於第三者的電信系統。
二、批給人可決定承批人全部或部份及逐步或全面地使用澳門特區電信營運商的公共電信系統,但須適當提前通知承批人有關事宜,且不影響上款規定之適用。
三、批給人可分配予本批給其認為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所需的任何財產。
郵電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批給範圍所需的頻率。
一、承批人有權在尊重樓宇及其獨立單位的業主及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樓宇安裝為提供獲批給服務所需的電信基礎建設,尤其是設備、天線、導管及線纜等。
二、在被評定的不動產建立上款所述的基礎建設,須經文化局及主管實體批准。
三、承批人對受到上款所述基礎建設的建立所影響的財產,負責修復及重建。
一、為實現用於提供獲批給服務的工程,承批人須向主管實體申領法律上要求的審批許可或准照,以及繳付所需之費用。
二、承批人須向主管實體通知施行任何對公眾造成影響之工事,並指出其性質及施工期。
三、承批人必須對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設備或樓宇內外之結構因進行基礎建設的安裝及維修工程所造成的損壞,進行修復。
一、承批人得通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於第三者的電信基礎建設,尤其支架、檢查井、管道及地底電纜。
二、承批人可與有適當資格的其他實體簽約建立基礎建設,並對引致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承批人須採用一切措施維護電信系統的不可侵犯性,及確保無線電通訊分系統受到保護,使之與其他獲許可的無線電通訊服務互不干擾。
承批人可與在樓宇設立的私人纜網的所有人訂立互聯協議,以提供獲批給服務。
一、承批人必須保證持續地提供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並對公共電信系統進行所需的一切接駁、擴大及延伸工作。
二、僅因在公共電信系統任何組件上進行郵電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歸責於承批人之行為或事實,方得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
三、承批人不因上款規定之情況而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提供服務,對第三者的受損,承擔責任,且不影響本合同規定的處罰。
四、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斷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如屬可以預料者,須向市民大眾作事先通報,說明提供有限度服務或中斷服務之時間、範圍及原因。
為公共利益而必要時,批給人可決定全面地或部分地暫停提供任一基本電視頻道。
對於由批給人訂定的基本電視頻道,承批人有責任遵守澳門特區關於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方面的現行法例的規定。”
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合同的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本合同自2023年12月19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19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