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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經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樂天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執行委員會的成員,以代替簡祖培,任期至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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