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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素質評鑑制度》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范唯為素質評鑑專家組主席,任期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委任周慶邦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為兩年。

三、續任Ian Malcolm Kimber為素質評鑑專家組成員,任期為兩年。

四、素質評鑑專家組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二十點的報酬。

五、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的成員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八十點的報酬。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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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廣裕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四樓微電子研究院量子訊息及6G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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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W11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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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 — 書院W12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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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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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九條第三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款 ― 委任吳文銘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院長,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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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