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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專業委員會》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梁佩珊為醫療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為期兩年,其每月報酬為相當於公職薪俸表七百七十點。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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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陳穎茜為護理專科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成員及主席。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黃潔薇,衛生局代表,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主席職務;
(二)王靜華,鏡湖醫院代表;
(三)尹一橋,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成員:
(一)鄭竹平,衛生局代表;
(二)林愛貞,澳門理工大學健康科學及體育學院代表;
(三)范黃有霞,具專科護理學歷的護士代表。
四、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五、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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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建信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 — S32教職員宿舍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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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地面層及一樓中華醫藥研究院及健康科學學院實驗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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