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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9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對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八月十七日第6/98/M號法律第四章規定的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法務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二)社會工作局局長,由其法定代任人擔任候補成員;

(三)澳門律師公會代表蘇頌恩律師,由周成俊律師擔任候補成員;

(四)王柏煒,由羅錦其擔任候補成員;

(五)潘志明,由黎妙玲擔任候補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為三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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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