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青年電影家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6/2023。

澳門國際青年電影家協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青年電影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Jovens Cineast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Youth Filmmakers Associ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IYFA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至3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15樓A。會址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遷往澳門任何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1.弘揚愛國愛澳精神,立足澳門,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致力於促進電影文化的傳播與發展;

2.廣泛團結及聯繫國際、海峽兩岸與港澳的青年電影工作者,集合電影業界的青年力量,搭建專業交流平臺,拓寬及帶動業內的交流合作,促進青年電影人才的培育,為國家電影事業作出貢獻;

3.以澳門國際青年電影節等一系列影展專案為載體,為優秀的青年電影人才搭建學習、實踐及發展平臺,以推動本澳及內地電影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合力將澳門構建成一個“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文化交流合作基地,同時積極提升中國在國際上的傳播能力,說好中國及澳門故事。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議並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蚶江同鄉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8/2023。

澳門蚶江同鄉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蚶江同鄉青年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JUVENTUDE DE HAN JI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ATIVE ASSOCIATION OF HAN JIANG YOUTH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宗旨為團結廣大旅澳的蚶江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及互助互勉的精神,加強與內地及海外的溝通聯繫,融洽同鄉間的感情;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安定繁榮;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居於澳門的蚶江鄉親及在蚶江投資或創業,年齡介於十八至五十歲的友好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在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四)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在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可聘請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為永遠名譽主任、名譽主任、榮譽主任、法律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溢新企業(澳門)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MACAU) DAS EMPRESAS YIX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3。

溢新企業(澳門)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溢新企業(澳門)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MACAU) DAS EMPRESAS YIXIN”,英文名稱為“YIXIN ENTERPRISES (MACAO)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非政治性團體,宗旨為維護及團結澳門工商企業團體的權益,積極促進澳門與國際工商企業的聯繫及交流,推動澳門工商企業向國際發展,提供及舉辦有關澳門與國際各類工商企業人士之交流活動。

第三條 存續期

本會不設置預定的存續期,可經會員大會根據本章程的規定作出有效決議解散。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訂定。

二、本會會址現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11樓N座134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任何擁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尤其具備經營工商企業的經驗者)或者在任何國家或地區依法註冊的工商企業並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通過本會會員介紹入會。

二、本會會員以促進澳門與國際工商企業及商會的聯繫為重心,應積極參與由本會與澳門或各地工商企業及商會所聯合舉辦的交流活動。

三、申請加入本會須經一名會員介紹,並且將填妥的入會申請表格提交至本會理事會。

四、經理事會批准入會,並且已繳納會費者,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入會申請的接收、會員會籍的登記管理、會員會籍註銷,均屬本會理事會的職能。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符合資格的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之權利;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會務的進步和發展;

3. 遵守領導機關的決議;

4. 按時繳納會費;

5.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會員大會通過的內部規章或者會員大會的決議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機關

本會設有下列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具有投票權之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議及審查理事會所提意見書、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法律和章程所賦予的一切權力。

二、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和會長主持。

三、大會之召集應當最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方式作出,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作出,召集書內應當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大會首次召集時,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大會延後一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得進行議決。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應當獲得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可通過。

六、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人數為三人,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七、會長職權如下:

1. 主持會員大會;

2. 督導發展會務。

八、副會長職權如下:

1. 輔助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 會長缺席時代理會長。

九、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人數為三人,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及理事一人。

二、理事會成員及職務由會員大會決議產生。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當由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

五、理事會的決議由過半數的出席成員贊同方為有效。

六、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審核入會申請案;

3. 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 草擬章程修改案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5. 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

6.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 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七、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開展臨時或長期性工作。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人數為三人,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一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當由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監事會的決議由過半數的出席成員作出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帳目、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法律行為、合約、合同、文件、私文書及公文書須由會員大會會長及理事會理事長共同簽署生效。

第十三條 本會機關會議規則

除會員大會外,本會機關的會議可以根據澳門《民法典》所允許的同步會議的方式進行,會議所形成的決議由會議主持人立即記錄在會議錄內,同時以電子方式發送給與會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經費應該和其收入平衡。

第十五條 內部規章

一、本會可制定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得與本章程抵觸。

二、內部規章內容可以規定下列內容,有關規章由會員大會制定及通過:

1. 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

2. 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

3. 會員紀律守則;

4. 其他有助於本會順利運作的規則文本。

第十六條 修改章程及社團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章程之解釋權

一、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盡善之處,則以澳門現行的法律規定補充適用。

三、若補充適用法律規定仍無法得出確定性的理解,則由理事會提交至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會徽

本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楓創意文化體育會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CULTURA CRIATIVA F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1。

楓創意文化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楓創意文化體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DE CULTURA CRIATIVA FONG”。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合作、體育文化和發展,以及積極推動青年參與愛國愛澳等交流體育文化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蓮峰街蓮峰大廈第四座1樓O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三、遵守會章及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退會。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四)會長和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五)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 ,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如果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修改本會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五)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須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腦力發展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O PODER CEREBR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2。

澳門腦力發展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腦力發展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O DESENVOLVIMENTO DO PODER CEREB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DPCM”,英文名稱為“MACAU BRAIN POWER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PDR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

1. 秉承愛國愛澳、守正創新、友愛互助的價值觀,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

2. 通過多元化的學習機會和資源,提高會員的腦力發展和學習能力,提升認知和智力水平,促進個人發展和社會進步。

3. 推動人類腦力發展相關的理論和技術研究,促進腦科學知識的推廣和傳播,讓更多人了解腦力發展的重要性和方法。

4. 建立開放、包容、互助的學習社區,鼓勵會員之間交流和支持,以實現共同的學習目標。

5. 舉辦多樣化的腦力相關活動,包括賽事、講座、培訓和學習活動,並促進會員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和國際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戲院斜巷三號昌龍樓3樓B座。根據會員大會決議可修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十八周歲、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日通過掛號信之方式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日常具體事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榮譽職位

本會可設置榮譽會長、名譽會長等榮譽職位,作為非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職位通過理事會決議進行聘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或機構贊助等,特別需用款時,可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採用之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澳門綜合旅遊休閒產業人員文娛康體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27 de Novembro de 202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5,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constam do articulado em anexo.

澳門綜合旅遊休閒產業人員文娛康體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綜合旅遊休閒產業人員文娛康體協會。

第二條

宗旨

1. 為非牟利的愛國、愛澳團體;

2. 本會旨在推動從業員對文化、娛樂、體育及康樂活動之普及;加強團隊交流,提倡工作與生活平衡,促進從業人員身心健康發展;

3. 組織、開展和舉辦各類型文娛體育的培訓、活動和賽事等,提升從業人員的才藝及運動水平。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42號福祥樓1樓A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屬澳門綜合旅遊休閒產業之從業員,或對文娛康體有興趣之人員,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申請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

(三)繳交會費;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七條

開除會籍

會員的言行有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可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本會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任期

組織機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長一名;

(二)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之多少都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工作等,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其職務以互選方式產生,包括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不少於兩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長外出,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處理會務或主持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自會員會費或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議籌募之。

第十四條

會費

本會會費由每屆之理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章程之修改與解釋權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本章程之修改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五章

解散

第十六條

決議解散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附則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任何一名常務副理事長或理事長共同簽署。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Nov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私 人 公 證 員

澳門動力衝浪板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設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12/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5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動力衝浪板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澳門動力衝浪板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otosurf Macau”,英文名稱“Macau Motosurf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32C-32D景秀花園地下F舖。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1. 促進動力衝浪板的推廣及發展,增強動力衝浪板的多元化,提高其在經濟、教育、文化、體育及娛樂範疇的社會功能;

2. 舉辦各種動力衝浪板的相關活動及賽事;

3. 聯同本地區、中國和國際同類組織進行合作,尤其以會員身份加入或參與推行動力衝浪板運動之國際組織。

4.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成為會員的資格

凡認同本會之宗旨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書面申請和理事會審批及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1. 會員擁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並能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賽事及使用會內設施的權利。

2. 會員尚享有其他法定權利。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本會各機關決議、擁護本會合法權利及利益;

2. 須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3. 出席本會之會員大會及相關機關召集的會議;

4. 必須按時繳納會費。

第六條

會員的除名

1. 屬下列情況者,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可予開除會籍(除名),並即時喪失會員資格:

(1)作出有損本會聲譽或權益者;

(2)違反法律,並被判處刑罰者;

第七條

組織

1. 本會組織機關架構如下: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2. 各機關人員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須重選,而連任次數不限。

3. 各機關之會議可以遠距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設有一名主席及兩名秘書組成。

2.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有特別事故,且有半數會員提出,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3.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 修改會章或章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5. 解散或延續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法律定為理事會職權的所有事項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之。

3. 理事會每月舉行常務會議一次,在理事長召集或應理事會大多數成員提議召開特別會議。

4. 凡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成員未超越半數時,所作之決議視為無效。

5.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作年度工作及財務狀況報告;

(4)決定會員入會接納或除名。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2.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及委員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一條

經費

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繳納之會費、熱心人士捐贈及政府的資助,倘有不敷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美食之都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8/2023。

澳門美食之都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美食之都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ity of Gastr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GPA”。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1. 團結澳門餐飲業界、推廣澳門“創意城巿美食之都”稱號;

2. 透過參與本會組織和舉辦的活動向世界推廣澳門特色美食文化;

3. 與中國內地和國際其他獲頒“美食之都”的城巿之餐飲業界聯動合作,共謀發展機遇;

4. 促進提升澳門餐飲業界水平,為澳門餐飲業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59-171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21樓H-I室。經會員大會的決議,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支持推廣澳門美食之都的各行業之企業代表,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須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本會設有機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1.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長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或可授權其他理事處理。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1.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及內部規章

第十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第 一 公 證 署

中華傳道會澳門堂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7/2023。

中華傳道會澳門堂

修改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通知及運作

一. 保持不變。

二. 倘會員未能出席會議,可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其出席並作出表決,為此,該會員須於會前向理事長提交一份經其簽署的授權書,該授權書視作有關意定代理之足夠證明文件。

三. 保持不變。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 至四. 保持不變。

五. 1至7保持不變。

8. 理事會可選派一名或多名但其中必須包括理事長在內的理事會成員在公共行政機關、法庭、金融機構及其他私人公司、機構及社團,代表本會辦理一切行政、財政及訴訟事宜上之手續,以及簽署為辦理有關手續所需之一切文書,包括簽署租賃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及其公證書、責任聲明書及其他法律文書;

9. 保持不變。

六.至八. 保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澳仕康保健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BEM-ESTAR OSH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8樓E座。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前沿科技產業協會

ASSOCIAÇÃO INDUSTRIAL DE TECNOLOGIAS DE FRONTEIR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保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三)保持不變。

(四)保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區塊鏈應用暨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8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大灣區金融科技創新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灣區金融科技創新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FINTECH INOVAÇÃO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英文名稱為“GREATER BAY AREA FINTECH INNOV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BAFT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積極推動團結凝聚金融、科技界企業及專業人士,積極參與大灣區建設,促進大灣區金融科技發展。

(二)積極對接資源,促進業界交流合作,推動創新金融產品轉化與落地。

(三)深入認識金融科技,培養本地相關技術人材。

(四)建立金融科技應用,安全及產品認證體系,推動行業發展與大灣區接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灣中街廣福祥花園第一座地下P座。在需要時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有違反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員資格之處分。

(四)凡無理欠繳會費一年或以上者,停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須補交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機關據位人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四)不能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可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位會員最多只能代表一位不能出席的會員。(此情況下出席人數以兩人計算)。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可因應情況聘請多名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職銜,以助本會會務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十一條

章程解釋及候補規定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未列明之地方,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民政總署人員文康福利會

CENTRO SOCIAL E RECREATIVO DO PESSOAL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CÍVICOS E MUNICIPAIS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94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市政署人員文康福利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及會址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市政署人員文康福利會”,葡文名稱為“CENTRO SOCIAL E RECREATIVO DE PESSOAL DO INSTITUTO PARA OS ASSUNTOS MUNICIPAIS”,葡文簡稱為“CSRPIAM”,以下簡稱“福利會”,為非牟利的社團。

二、福利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三十號A、B市政大廈二樓禮堂。

三、福利會受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範。

第二章

福利會的宗旨

第二條

(宗旨)

福利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促進市政署人員的凝聚力、推動市政署人員關懷及互助精神;

b)向會員及其家屬提供補充性福利及援助;

c)促進會員在文化、道德、社會及職業上的發展;

d)舉辦文娛康體活動。

第三條

(福利)

一、福利會可提供下列福利:

a)預支款項幫助學業成績優良而志願繼續升學的會員子女;

b)對會員提出適當理由而存在財政困難給予經濟援助;

c)會員死亡而給予經濟援助;

d)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向享受家庭津貼的會員給予出生、結婚及家屬喪葬的經濟援助;

e)符合第二條宗旨內的其他福利。

二、提供福利的條件及標準載於內部規章。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福利會會員分為:

a)正式會員;

b)名譽會員。

二、凡任職市政機構人員,包括現職、曾任職或已退休的人員,不論其聘用方式或提供服務的性質,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正式會員。

三、除第二款的規定外,以下任一情況亦可申請入會成為正式會員:

a)原屬市政廳職工福利會會員的澳門消防隊人員;

b)曾取得民政總署人員文康福利會會員資格之其他公共部門的人員。

四、名譽會員為對福利會有公認卓越貢獻的自然人。

第五條

(家屬)

第七條第一款b)項所指定的權利,惠及至根據法律規定有權領取家庭津貼的受益人的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

第六條

(入會)

一、申請入會須填妥表格。

二、名譽會員由理事會建議,並在會員大會中正式會議通過,由會員大會宣佈。

三、會員資格由會員證證明。

第七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享受現有的福利或按章程的規定由福利會給予的福利;

b)出席及參與福利會舉辦的活動;

c)以書面提出認為適宜的提議及異議,務使福利會運作良好或改善福利;

d)參加會員大會,並可表決、選舉及被選為社團機關的成員;

e)要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f)在福利會會址查閱預算、帳目、會計簿冊及社團機關的會議記錄;

g)享受獲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上款a)、d)、e)及f)項所述權利不適用於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義務:

a)遵守章程、內部規章及社團機關的決議;

b)按期繳納會費;

c)準確提供本人及家屬成員狀況的有關資料;如該等狀況有任何變更,須於三十日內作出書面通知;

d)無償地擔任被選任的職務。

二、名譽會員毋須履行上款b)、c)及d)項的義務。

三、會員的死亡並不消滅其倘有的債務,且不妨礙本會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追討有關款項。

第九條

(每月會費)

一、會員的每月會費根據會員大會決議的收費金額而定。

二、會員在福利會辦妥入會登記的翌月開始繳納會費。

三、非現職市政署人員的會員須於每年一月份內繳付整年度的會費。

四、會員在放棄或失去會員資格的翌月停止繳納會費。

第十條

(中止權利)

一、會員的權利因下列情況中止:

a)處於短期或長期無薪假期狀況,但預先向福利會表明願意直接繳納會費者除外;

b)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而被提起紀律程序且被科處停職處分,但在該停職期間仍直接向福利會繳納會費者除外;

c)因違反第八條所指定的義務;

d)遲交會費的期間超過三個月。

二、因實施上款(c)項所指的行為,按情況的嚴重程度,實施三十日至一年的中止權利處分。

三、權利中止對於受益人的配偶、親屬及與彼等有同等地位的人同樣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喪失會員資格)

會員因下列情況喪失會員資格:

a)確定不再在市政署任職,但不妨礙第四條第二款及同條第三款的規定;

b)連續十二個月未繳交會費的會員。

第四章

福利會的社團機關

第十二條

(社團機關)

社團機關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第十三條

(任期)

社團機關據位人的任期由就職日起計為三年,並得以選舉的方式連任。

第十四條

(取消委任)

社團機關據位人如擅離職守、被科以刑事處罰、違反良好品德、放棄會員資格、被中止會員資格或喪失會員資格,則有關委任可被取消。

第十五條

(會議記錄)

每次會議結束後應將主要事項繕寫會議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者簽署。

第十六條

(迴避)

如福利會任一社團機關的成員獲知在會議所審議的事項與其自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時,應表明該利害關係,並記入會議記錄內,且不得參加討論、表決決議及不被計入為議決效力的法定人數內。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並由享有全部權利的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應在社團機關據位人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舉行平常會議,以便遴選據位人。

三、如遇特別情況,由至少十分之一享有全部權利的會員聯名提出,可召開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召集會員大會應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召集每一位會員,並在福利會會址張貼開會召集通知。召集書應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議程。

五、會員大會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則按召集書所定時間召開;或在原定開始時間三十分鐘過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須召開,但在章程或規章內有規定其他條件者除外。

六、當會員大會應會員要求召開,而會議召開時有三分之二要求開會者缺席,則會議不再進行。

七、決議由出席的會員以絕對多數表決作出,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八、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結構)

一、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候補委員組成。

二、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其職責。

第十九條

(權限)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b)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社團機關據位人;

c)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d)批准名譽會員入會;

e)審議會員之處分;

f)引入或提出應對本章程須作出之修改;

g) 通過福利會內部規章;

h)接受贈與、遺贈及遺產。

二、會員大會會長的權限為:

a)主持會員大會;

b)開始及結束會議;

c)維持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d)簽署會議紀錄及任命各被選舉的社團機關據位人;

e)在法庭內外、公開場合或活動中代表福利會;

f)行使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會員大會秘書的權限為:

a)制作會議記錄及將之登錄在簿冊上並簽署之;

b)將提交會員大會之所有文件存檔;

c)制作及寄送會員大會所需之所有文件。

第二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財務、若干名理事及若干名候補理事組成,成員數量為至少三人或以上奇數。

二、理事會通常每月舉行一次會議;當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出席成員絕對多數的表決方式作出;當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作決定性投票。

四、理事長缺席及迴避時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長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其權限為:

a)領導福利會一切活動及所發起的工作;

b)根據章程規定,編寫工作報告、年度帳目及預算,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c)執行及命令執行本章程的規定、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內部規章;

d)錄取會員及接受退會通知;

e)擬定福利會內部規章;

f)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g)徵收收入,核准及結算支出;

h)進行管理福利會財產所需的一切工作;

i)簽訂部門運作所需的合同;

j)施行章程所規定的罰則;

k)經會員大會核准後,得進行借貸及基金投資;

l)就會員提交的建議書及請求書於三十日內作出決議;

m)處理非會員大會專有的其他有關事務;

n)根據章程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聘用福利會運作所需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為:

a)領導、策劃及協調福利會的活動;

b)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c)制訂工作計劃及大綱,並貫徹執行;

d)行使理事會授予或福利會日常管理中應有的其他權限。

二、理事長可將本身權限授予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並可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權限。

第二十三條

(副理事長、秘書、財務及理事的權限)

一、副理事長的權限為:

a)協助理事長執行職務,在理事長缺席及迴避時代任理事長;

b)根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二、秘書的權限為:

a)處理所有本會之日常信件;

b)繕寫理事會之會議記錄及更新會員登記的資料;

c)根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三、財務的權限為:

a)編寫會計帳冊及更新會計紀錄;

b)與理事長聯名簽署開支結算單;

c)根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四、理事的權限為:

a)協助由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b)在秘書缺席及迴避時由理事長指派代替秘書;

c)出席所有召開的會議;

d)根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使被授予或被轉授予的權限。

第二十四條

(權限的授予)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款i)項所指的權限視為已默示授予理事會理事長。

二、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e)、g)、j)及k)項所指事項外,理事會得將其權限授予理事長。

三、以上兩款所述權限,經理事長建議及理事會通過後,得轉授予副理事長、秘書、財務或理事。

四、授權人或轉授權人得根據廢止授權行為的法律規定,廢止因行使獲授權者或獲轉授權者所作出的行為。

五、理事會得隨時終止授權或收回已授予的權限。

六、對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財政或理事在行使理事會授予或轉授予的權限所作出的決定,允許向理事會提起上訴,且不妨礙向會員大會提起上訴。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監事及若干名候補監事組成,成員數量為至少三人或以上奇數。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經監事長發起,方可舉行特別會議。

三、決議以出席成員絕對多數的明確表決作出;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作決定性投票。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為監察機關,其權限為:

a)對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報告、帳目及預算發表意見;

b)對理事會提交的事項發表意見;

c)在平常會議上審查福利會的會計帳目及編寫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呈交理事會。

第五章

職員

第二十七條

(招聘)

一、福利會僅因運作所需方可招聘人員。

二、福利會會員可優先獲受聘為該會的職員。

第二十八條

(制度)

福利會的職員得根據澳門現行法律的個人勞動合同制度錄取。

第六章

財政及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收入)

福利會的收入為:

a)會員繳交的會費及支付的其他款項;

b)源自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津貼、共同分享及捐贈,以及任何遺產、遺贈及贈與;

c)第三條第一款b)項所孳生之利息;

d)本身的財產收益、資金利息及資產轉讓的所得;

e)未列入上數項但法律允許的任何收入。

第三十條

(預算年度)

經濟年度為曆年,帳目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

第七章

選舉

第三十一條

(社團機關的選舉)

一、社團機關據位人,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選出。

二、享有全部權利及入會六個月以上並按期繳納會費的會員方得被選。

三、不得以授權或函件方式投票。

四、候選名單應在選舉日八日前呈交會員大會會長。

五、每一名單應載明社團機關的候選人。

六、候選名單的有效性由每一名單內其中一名成員、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會員大會秘書組成的委員會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由會長擔任主持,並可作決定性投票。

七、候選人僅可就其中一份候選名單作出接受聲明。

八、卸任的會員大會會長,在當屆社團機關據位人任期屆滿後緊隨的工作日,主持獲選的社團機關的成員就職。

第三十二條

(福利會標誌)

本福利會使用以下圖案作為會徽。

第三十三條

(福利會的解散)

一、福利會可經會員大會的決議解散,尤其是:

a)其實際宗旨與章程所定宗旨不符;

b)其宗旨以不法或不道德的方式進行;

c)其存在違背公共秩序。

二、如福利會解散,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其財產將交由會員大會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遺漏)

本章程在解釋及執行方面如有遺漏及疑問時,由福利會會員大會的決議解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