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一條第二款(十)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詠嫻為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在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的代表,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茂精密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澳門中藥檢測中心供應及安裝檢測基礎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