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衛生中心代表黃子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梁頌衍;
(三)澳門明愛代表潘偉傑;
(四)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黃小小;
(五)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羅崇慧;
(六)澳門同善堂代表崔天佑;
(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悅行;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鄺文洪;
(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陳健茵;
(十)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余偉業;
(十一)教育界代表汪東;
(十二)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陳國強。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李德明;
(三)警察總局代表余光輝;
(四)懲教管理局代表卓美欣;
(五)澳門理工大學代表劉政堅;
(六)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鄭敏釺;
(七)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吳穎琪。
三、續任梁亦好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秘書長,任期三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