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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衛生中心代表黃子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梁頌衍;

(三)澳門明愛代表潘偉傑;

(四)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黃小小;

(五)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羅崇慧;

(六)澳門同善堂代表崔天佑;

(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悅行;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鄺文洪;

(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陳健茵;

(十)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余偉業;

(十一)教育界代表汪東;

(十二)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陳國強。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李德明;

(三)警察總局代表余光輝;

(四)懲教管理局代表卓美欣;

(五)澳門理工大學代表劉政堅;

(六)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鄭敏釺;

(七)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吳穎琪。

三、續任梁亦好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秘書長,任期三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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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