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92/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7/2023

刊登日期:

2023.11.22

版數:

14715-14716

  • 委任及續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及續任該委員會秘書長。
相關法規 :
  •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成立防治愛滋病委員會。
  • 第10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委任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懲教管理局 - 澳門理工大學 -
  •  
    相關組織 :
  • 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 - 澳門明愛 - 澳門中華醫學會 -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 同善堂 -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 澳門關懷愛滋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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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衛生中心代表黃子秉;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代表梁頌衍;

    (三)澳門明愛代表潘偉傑;

    (四)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黃小小;

    (五)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羅崇慧;

    (六)澳門同善堂代表崔天佑;

    (七)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李悅行;

    (八)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鄺文洪;

    (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陳健茵;

    (十)澳門關懷愛滋協會代表余偉業;

    (十一)教育界代表汪東;

    (十二)非政府青少年組織代表陳國強。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戴華浩;

    (二)仁伯爵綜合醫院內科(愛滋病治療範疇)代表李德明;

    (三)警察總局代表余光輝;

    (四)懲教管理局代表卓美欣;

    (五)澳門理工大學代表劉政堅;

    (六)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有關鏡湖醫院範疇代表鄭敏釺;

    (七)非政府戒毒組織代表吳穎琪。

    三、續任梁亦好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秘書長,任期三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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