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58/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將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進行晉升程序,錄取得分最高的前三十名投考人修讀副關務督察晉升課程,以填補海關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副關務督察職位三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根據第11/2019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0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姓名 | 職務 |
龍善衡 | 支援廳資產設備處代處長 |
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路環石排灣填海區工業區B地段。
5. 承攬工程目的:路環「聯生工場」工場及配套設施-設計連建造工程。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伍拾貳萬貳仟元正(MOP$522,000.00),得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投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市政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下午五時正。
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的其中一種編製(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每份為澳門元伍佰元正 (MOP$ 500.00)(按照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
此工程之施工期自委託工程日起計不得超過240個連續天。
16. 投標書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總價金 | 55%; |
-整體佈局及設計 | 15%; |
-材料 | 5%; |
-設計團隊經驗 | 5%; |
-施工團隊經驗 | 5%; |
-總承攬期 | 10%; |
-聘用本地勞工率 | 5% |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麥儉明
按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離島山林公園及郊遊徑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區域 | 繳交之臨時擔保 |
A. 氹仔區離島山林公園及郊遊徑 | MOP102,830.00 |
B. 路環核心區離島山林公園及郊遊徑 | MOP119,490.00 |
C. 路環核心區外圍離島山林公園及郊遊徑 | MOP113,780.00 |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街道命名及界定,有關資料如下:
2045 | 湖東街,葡文為Rua do Leste do Lago |
屬大堂區 | |
鄰近澳門亞馬喇前地之公共道路。 | |
2046 | 湖濱路,葡文為Caminho Marginal do Lago |
屬大堂區 | |
由湖東街南側起,至湖東街北側止。 |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經考慮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及行使在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公佈的第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公佈的第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副局長丁少雄以下屬管理教育研究及規劃廳、高等教育廳、學生廳、外港活動中心及駿菁活動中心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特別假期;
(二)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批准提供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二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轉授予本局副局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教育資源廳、行政廳及教育資源中心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特別假期;
(二)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批准提供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二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轉授予本局副局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二)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但屬另外兩位副局長的權限除外;
(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八)批准提供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屬另外兩位副局長的權限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二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一)批准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四、轉授予本局副局長黃嘉祺以下屬管理非高等教育廳、青年廳、學校督導人員、公立學校、語言推廣中心、親職教育中心、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德育中心及青年試館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特別假期;
(二)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三)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批准提供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二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六)批准金額不超過五千澳門元的招待費;
(七)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轉授予本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黃健武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六、轉授予本局教育資源廳廳長鄧偉強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七、轉授予本局高等教育廳廳長許嘉路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八、轉授予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蔡敏芝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九、轉授予本局學生廳廳長陳旭偉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轉授予本局青年廳廳長張敏輝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一、轉授予本局行政廳廳長林文達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二、轉授予本局學校督導協調員馮若梅以下屬管理該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三、轉授予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陳安琪在管理本局所有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五萬澳門元為限。
十四、轉授予本局中學教育處處長梁怡安、小學及幼兒教育處代處長陳子昌及持續教育處處長黎玉燕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五萬澳門元為限。
十五、轉授予本局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鄭錫杰、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黃超然、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黃達財、資訊及科技處處長杜家豪、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馮家健、素質保證處處長岑曉東、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李艷琪、青年發展處處長譚兆華及人事處處長梁麗卿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轉授予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王培梅、氹仔中葡學校校長黃烈及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一萬五千澳門元為限。
十七、轉授予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韓旭、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黃崢志及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盛疇在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開支的權限,但以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轉授予本局教育資源中心主任蘇智敏、語言推廣中心代主任梁麗珊、親職教育中心代主任張貴新、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德育中心主任鄭雪珍、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主任林思敏、外港活動中心主任陳煥珊、駿菁活動中心主任雷美甜及青年試館主任柯敏茵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二萬五千澳門元為限;
(二)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十九、轉授予課程發展及評核處處長鄭錫杰、教育規劃及設施處處長黃超然、教研人員發展處處長黃達財、資訊及科技處處長杜家豪、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高教合作交流處處長馮家健、素質保證處處長岑曉東、中學教育處處長梁怡安、小學及幼兒教育處代處長陳子昌、持續教育處處長黎玉燕、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李艷琪、青年發展處處長譚兆華、財政財產處處長陳安琪、人事處處長梁麗卿、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韓旭、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黃崢志、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盛疇、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王培梅、氹仔中葡學校校長黃烈及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簽署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實體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的權限。
二十、對於是次轉授予的簽署發送文書的權限,不包括發送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
二十一、本轉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二十二、對行使本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十三、透過經本人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屬下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二十四、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二十五、追認資訊及科技處代處長杜家豪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所指的行為。
二十六、追認學生綜合發展處代處長李艷琪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所指的行為。
二十七、追認教育資源中心代主任林明慧、王斯敏及莫文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十八款所指的行為。
二十八、追認駿菁活動中心代主任李艷琪、曹靖妍、任思維、卓展盈、雷美甜及馮官明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十八款所指的行為。
二十九、廢止第2/GD/2022號及第4/GD/2022號批示。
三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以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經考慮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本局副局長丁少雄以下屬管理教育研究及規劃廳、高等教育廳、學生廳、外港活動中心及駿菁活動中心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的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四)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的權力,就解決有關的事宜作出決定;
(五)協調及跟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預算的執行;
(六)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七)建議人員的委任,以及就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八)認可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九)訂定輪值工作的開始與結束時間,以及訂定有關輪值表;
(十)批准輪值工作人員的補假日;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二)批准享受年假;
(十三)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十五)確認工作人員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作補償;
(十六)透過批示確定中心主任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七)批准短期無薪假;
(十八)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支付日津貼及啟程津貼;
(二十一)批准高等院校的教學人員資格;
(二十二)批准根據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第十二條規定特殊情況的留級;
(二十三)執行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授予本局副局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教育資源廳、行政廳及教育資源中心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的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四)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的權力,就解決有關的事宜作出決定;
(五)協調及跟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預算的執行;
(六)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七)建議人員的委任,以及就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八)認可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九)訂定輪值工作的開始與結束時間,以及訂定有關輪值表;
(十)批准輪值工作人員的補假日;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二)批准享受年假;
(十三)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十五)確認工作人員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作補償;
(十六)透過批示確定中心主任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七)批准短期無薪假;
(十八)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支付日津貼及啟程津貼;
(二十一)執行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三、授予本局副局長阮佩賢以下屬管理本局所有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但領導及主管人員的任用除外;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簽署前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部門的報到憑證;
(四)准許以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所載的撥款應付的開支的處理、結算和支付,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並需根據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證實為合法、有預留款項和已獲有權限實體准許;
(五)簽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六)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規定的晉階及職級變更;
(七)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規定的晉階;
(八)按照法律規定,發給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確定終止職務補償;
(九)按照法律規定,分配公費住宅電話;
(十)確保遵守適用於行政範疇內的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四、授予本局副局長黃嘉祺以下屬管理非高等教育廳、青年廳、學校督導人員、公立學校、語言推廣中心、親職教育中心、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德育中心及青年試館範疇的權限:
(一)向上級建議採取認為有利於部門正常和有效運作的措施;
(二)匯報關於需上級批示的事宜,完備有關資料及必要時就擬採取的決定提供意見;
(三)確保遵守適用於教育及青年範疇內的法律及規章,並為此制訂所需的指示;
(四)按照活動計劃及根據上級指示,行使獲授予的權力,就解決有關的事宜作出決定;
(五)協調及跟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預算的執行;
(六)在教育及青年範疇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組織及實體合作;
(七)建議人員的委任,以及就分配任用人員作出決定;
(八)認可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九)訂定輪值工作的開始與結束時間,以及訂定有關輪值表;
(十)批准輪值工作人員的補假日;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二)批准享受年假;
(十三)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四)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十五)確認工作人員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作補償;
(十六)透過批示確定學校督導協調員、公立學校校長、中心主任及職務主管的代任;
(十七)批准短期無薪假;
(十八)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九)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十)按照法律規定,批准支付日津貼及啟程津貼;
(二十一)批准發出存檔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與私立學校學生的學歷文件有關的證明;
(二十二)批准提供存檔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與已撤銷的利宵中學有關的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三)確認在非高等教育不同階段擔任教學職務的學歷及資格;
(二十四)批准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准照續期;
(二十五)簽署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續期的准照;
(二十六)批准變更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協調員、學習輔助員、託管員、中心聘用的工作人員,以及確認其符合所需學歷與資格;
(二十七)批准變更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准照持有人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機關主要據位人及獲委任從事中心活動的人士;
(二十八)批准變更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及私立教育機構的運作時間;
(二十九)批准更改私立教育機構的校長、教學及行政部門負責人以及確認其符合所需學歷與資格;
(三十)批准私立教育機構開辦持續教育課程;
(三十一)批准新增、更改私立教育機構的導師以及確認其符合所需學歷與資格;
(三十二)批准參與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機構更改運作時間;
(三十三)批准參與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機構退出計劃;
(三十四)審批對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課程及證照考試的任何更改;
(三十五)批准新增、更改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導師及確認其符合所需學歷與專業資格;
(三十六)在不能使用電子設備進行簽到的情況下,確認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受益人使用手機簽到及指定格式簽到表的紀錄;
(三十七)批准持續進修發展計劃的受益人退回保證金;
(三十八)核准受本局津貼之非營利私立教育機構的帳目;
(三十九)確保學校在熱帶氣旋、暴雨及特殊天氣情況下遵守第62/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
(四十)執行所賦予的其他權限。
五、授予本局教育資源中心主任蘇智敏、語言推廣中心代主任梁麗珊、親職教育中心代主任張貴新、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德育中心主任鄭雪珍、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主任林思敏、外港活動中心主任陳煥珊、駿菁活動中心主任雷美甜及青年試館主任柯敏茵以下屬管理該附屬單位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二)批准享受年假;
(三)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
六、授予財政財產處處長陳安琪,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的權限。
七、授予以下單位主管在該附屬單位範疇內,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交付予教育基金,批准出納活動款項的提取的權限:
(一)教育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黃健武;
(二)教育資源廳廳長鄧偉強;
(三)高等教育廳廳長許嘉路;
(四)非高等教育廳廳長蔡敏芝;
(五)學生廳廳長陳旭偉;
(六)青年廳廳長張敏輝;
(七)行政廳廳長林文達;
(八)學校督導協調員馮若梅;
(九)資源及福利處處長鄭嘉瑜;
(十)教育資源中心主任蘇智敏、語言推廣中心代主任梁麗珊、親職教育中心代主任張貴新、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周佩玲、德育中心主任鄭雪珍、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主任林思敏、外港活動中心主任陳煥珊、駿菁活動中心主任雷美甜及青年試館主任柯敏茵;
(十一)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韓旭、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黃崢志、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盛疇、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王培梅、氹仔中葡學校校長黃烈及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
八、授予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韓旭、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李慧敏、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黃崢志、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陳盛疇、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王培梅、氹仔中葡學校校長黃烈及何東中葡小學校長何艷華,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的權限。
九、授予石排灣公立學校、鄭觀應公立學校、高美士中葡中學、中葡職業技術學校、二龍喉公立學校、氹仔中葡學校及何東中葡小學的學校領導機關,批准享受年假、對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作出決定,以及就因個人理由及工作需要而提交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的權限。
十、本授予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一、對行使本授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二、透過經本人認可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批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副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屬下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十三、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四、追認教育資源中心代主任林明慧、王斯敏及莫文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五款及第七款所指的行為。
十五、追認駿菁活動中心代主任李艷琪、曹靖妍、任思維、卓展盈、雷美甜及馮官明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所作出有關本批示第五款及第七款所指的行為。
十六、廢止第3/GD/2022號及第5/GD/2022號批示。
十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以上數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經第3/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9/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本局副局長張子軒,以下屬管理體育發展廳、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和運動醫學中心範疇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體育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屬體育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但致行政長官和司長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和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文書除外。
二、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轉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兒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陳思韻 | 15.8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顧問醫生 陳蒓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蘇景桓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兒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馬文菲 | 14.3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呂健文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顧問醫生 區曦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李國彪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麻醉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林瑋婷 | 16.4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麻醉科主任醫生 梁暉醫生
正選委員:麻醉科顧問醫生 陳思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呂美珊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老年醫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黃凱芝 | 68.6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老年醫學科 潘詠紅醫生
正選委員:老年醫學科 黃小梅醫生
內科 容慧丹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七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衛生局局長行使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就按第14/2023號法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衛生局局長提交的醫學輔助生殖技術許可的申請進行技術性審議;
(二)對衛生局局長安排的其他醫學輔助生殖技術相關的事項發表意見。
三、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主席:梅菠醫生。
委員:洪順家醫生;
梁亦好醫生;
夏利樂高級技術員;
李衍照高級衛生技術員;
彭蓬光醫生;
龔斌醫生;
梁嘉蒨高級技術員;及
何舜發醫生。
四、廢止於2017年9月13日第3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關於設立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委員會的衛生局通告,及於2020年3月25日第1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及2022年9月7日第3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關於更新醫學輔助生殖技術委員會人員組成的衛生局通告。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教育學院代院長許敬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教育學院代院長許敬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七)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及學院秘書。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研究生院院長王百鍵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研究生院院長王百鍵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七)批准發出研究生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的證明書;
(八)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學生所提交的學習及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張崑崙書院代院長黃民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學術研究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三)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指的金額上限減半;
(四)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五)批准分期收取住宿式書院費用。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張崑崙書院代院長黃民聰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經聽取校董會意見後,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第三十二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王春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授權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副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研究服務及知識轉移辦公室主任王春明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3)設計連建造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2.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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