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台灣鄉親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0/2023。

澳門台灣鄉親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台灣鄉親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People of Taiwan Exchange Association in Macau”,英文簡稱為“TPOTEAI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是:

(1)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維護會員權益;

(2)幫助本會會員適應澳門的生活方式;

(3)拓展本會會員的生活領域;

(4)關懷本會會員的家庭生活;

(5)積極參與社會及公益活動;

(6)促進兩岸四地的經濟及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新城市花園第二座7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台灣地區鄉親,且行為良好者,均可申請入會。

(二)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三)會員因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利益者。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名譽職銜

凡對本會有非常特殊的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榮譽之人士,經理事會推薦並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聘請為名譽會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一公證署

澳門木嵐瑜伽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2/2023。

澳門木嵐瑜伽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木嵐瑜伽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木嵐瑜伽” 英文名稱為“Mu Lan Yoga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5至179-A號建業工業大廈11樓A1105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推動瑜伽文化及運動,透過瑜伽體位法鍛鍊身體機能、暢通人體經絡;向市民大衆推廣保障健康的資訊;透過宣揚瑜伽文化,加深市民對瑜伽的認識;定期舉辦有關瑜伽之體育活動,為各地瑜伽愛好者及導師提供交流平台,定期舉辦會員活動及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服務社群。

第四條 性質以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浙江金華同鄉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11/2023。

澳門浙江金華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浙江金華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e Conterrâneos de Macau Zhejiang Jinhua”,英文名稱為“The Native of Zhejiang Jinhu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602號寰宇天下第二座5樓E。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如下:

1. 聯絡居澳之金華鄉親,務求達到守望相助及真誠團結,共同為本澳繁榮安定作出貢獻;

2. 關心家鄉建設,增強澳門與家鄉之訊息交流,增進彼此間的了解和合作;

3. 愛國愛澳,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廣西文化藝術交流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9/2023。

澳門廣西文化藝術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廣西文化藝術交流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桂文化藝術交流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ARTÍSTICO DE GUANGXI EM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XI CULTURE & ARTS EXCHAN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至 341號獲多利大廈8樓I。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發揮澳門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同發展的基地作用,對外廣泛開展文化藝術交流,組織開展中西文化交融、傳承、保護及發展方面的論壇,策劃文化藝術類的展覽及演出等活動,推動澳門發揮“一國兩制”的優勢,成功實踐在文化藝術領域的可持續發展;促進多元文化融入中華文化大家庭,與廣西等內地各省市積極開展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建立與各類文化藝術團體的良好聯繫,發展友好往來,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藝術的魅力,推動文化藝術事業的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巴恰達舞蹈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1月7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3/ASS檔案組第65號。

澳門巴恰達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巴恰達舞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achata Danç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Bachata D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拉丁舞蹈文化藝術,發揚拉丁舞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嘉華閣10樓L。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成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其他職位

為了推進會務,經理事會建議及會員大會備案,可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任期與組織機構任期相同。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亞太地區文化旅遊體育產業聯盟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1月7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3/ASS檔案組第66號。

亞太地區文化旅遊體育產業聯盟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亞太地區文化旅遊體育產業聯盟”,中文簡稱為“亞太文旅體產業聯盟”,葡文名稱為“ALIANÇA DAS INDÚSTRIAS DE CULTURA, TURISMO E DESPORTOS DA ÁSIA-PACÍFICO”,葡文簡稱為“AICTDAP”,英文名稱為“ASIA-PACIFIC CULTURE, TOURISM, SPORTS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簡稱為“APCTS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及促進亞太地區,尤其是中國,粵港澳大灣區的文化、旅遊、體育產業發展;團結及帶領亞太地區共同邁向社會全方位發展;團結國際及亞太地區國家的專家及學者,通過舉辦文化、旅遊、體育方面的論壇、博覽、會議、教育、培訓、科研或市場開發等活動,促進亞太地區國家和地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而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連丁里6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中華飲食文化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IETÉTICA CHINESA DE MACAU

為著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3年11月13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3 檔案組內,編號為6,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3 de Novemb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2/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6.

澳門中華飲食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中華飲食文化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IETÉTICA CHINESA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DIETARY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918-920號澳門世貿中心14樓D。

二、 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促進澳門與國內外之中華飲食文化文流,推廣中華美食及飲食文化。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八、運作: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三)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Nov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新的社會階層聯誼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Confraternização de Nova Classe Soci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3年11月15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7,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5 de Novemb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2/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7.

澳門新的社會階層聯誼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的社會階層聯誼總會」,簡稱為:「澳新社階層聯誼總會」,英文名稱為:「New Social Class Friendship Association General of Macao」,英文簡稱:「NSCFAGM」,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Confraternização de Nova Classe Social de Macau」,葡文簡稱:「AGCNCSM」。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廣泛團結愛國愛澳人士,聯繫和團結廣大新的社會階層人士,通過聯誼交友、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發揮他們在聚才引才、聯誼交友、創業服務、建言獻策、社會服務等方面的優勢作用,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間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為本澳和中國內地兩地之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國法律大廈5樓B。於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區。

第二章

會員入會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18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均有條件提出入會申請;有關之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決並同意通過後,皆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第三章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3. 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4.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5.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各項決議;

2. 須按章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3.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4.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5. 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6.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1. 修改及解釋章程;

2. 制定、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3. 選舉及罷免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計劃及重大事項;

5.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6.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7. 本會的解散、撤銷;

8.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或副會長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及或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事務及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如理事長因事未能處理會務及未能主持理事會議則由常務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之。

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主持及處理日常各項會務工作;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制定本會之行政規則,並送交會員大會備案;

6. 編製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7. 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8.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組成,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監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監督本會理事會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3. 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4. 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6. 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本會視工作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社會人士及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包括但不限於創會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進行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本會章程之解釋權限屬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改,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召開會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上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會員之捐贈及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按會員大會審議和制定之內部規章施行,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Nov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質量檢驗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speção da Qualidad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3 年11月16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8,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6 de Novemb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2/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8.

澳門質量檢驗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質量檢驗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speção da Qual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英文簡稱為“MAQI”。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一)密切聯繫質量檢驗與質量創新相關領域的工作者及企業,參照國際及國家標準建立澳門質量檢驗體系,促進質量檢驗與質量創新科技人才的發展,全面提高質量檢驗管理與質量創新相關領域在本澳的發展。(二)組織開展質量檢驗與質量創新相關領域的學術交流、培訓活動,促進質量檢驗與質量創新相關領域知識的普及與推廣。為會員、質量檢驗與質量創新相關領域的工作者及企業服務,包括質量檢驗、資格認證、專業顧問、培訓、研討會、經驗分享研討會和文化交流,促進國際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士德馬路74E-78B號高士德花園A座16樓I。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企業會員。

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具質量建議與質量創新相關領域相關學歷資格及經驗者,並對質量檢驗與質量創新相關領域感興趣,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個人會員。

(二)企業會員—凡致力於質量檢驗與質量創新相關領域提升的企事業單位及地方和行業組織,並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企業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Nov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CERTIFICO:

壹——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該影印本取自根據〈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之規定存擋於本署的《設立社團和財團,以及修改章程的經認證的文書》的第1/2023號檔案組第1號文件第1頁至第4頁。

叁——該影印本共肆(4)頁,均蓋上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尚賢普善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尚賢普善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EONG IN POU SIN。

英文名稱為SEONG IN POU SI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是團結社會各界社團、機構及人士、共同推廣尚賢修己、普善助人精神,弘揚慈愛之心、行善積德、關懷弱勢社群、扶危解困參與社會公益事務。推動中華聖賢大愛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60-62號中央商業中心十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有效簽署

本會一切具法律效力和約束力之文件和合同,須經理事長和任何一名理事共同簽署,或經理事會議決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方為有效。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梁永本


海 島 公 證 署

北京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1月7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3/ASS檔案組第67號。

北京大學法學院澳門校友會

修改社團章程

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增進北京大學法學院在澳校友間的交流,促進北京大學法學院和澳門校友之間的聯繫,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為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發展,為推進澳門特區法制建設和繁榮穩定,為區際法學交流與合作,特別是粵港澳大灣區的法制建設與發展而貢獻力量,維護和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並為所屬專業界別爭取合理權益。

第四條 凡目前在澳門工作、定居或在澳門高校學習,並且已從北京大學法學院(包括其前身北京大學法律系)學位課程畢業或曾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工作過之人士,並從事法律相關工作,且認同本會章程,經自願申請並由理事長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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