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8/2023。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通用人工智能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RTIFICIAL GENERAL INTELLIGENCE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和樂大馬路嘉應花園第四座地下S。
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及大灣區的人工智能技術交流和創新科技項目的推廣;培養本地人工智能技術人才和普及推廣青少年科技教育;打造科技競賽和人工智能教育研究領域的合作交流平臺。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辨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决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23。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創意圖像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magem Criativ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reative Imag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牧羊巷6號地下。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一)推動澳門創意圖像的發展,提高澳門市民之創意水平和圖像製作技能,為相關領域愛好者及從業人員提供學術交流、專業培訓和創意展示的平台;
(二)籌辦培訓課程、教育、訓練、講座、比賽、研討會、展覽、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需填寫申請表格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申請人在繳納入會費後,即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六條——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嚴重者處予開除會籍的處分。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其責任包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以及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位會長、一位副會長和一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須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並在召集書中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有一位理事長、一位副理事長及若干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財政收支及日常會務運作。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有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若干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經費
(一)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和年費,團體、企業或個人之贊助及捐獻,政府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將進行籌募。
(二)會員需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定。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交半額年費。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3。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戶外羽毛球總會”,中文簡稱為“澳門戶外羽總”,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AIRBADMINTO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IRBADMINTON FEDERATION OF MACAU”,英文簡稱為“ABFM”(以下簡稱為“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是澳門戶外羽毛球運動項目的最高行政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灰爐石級40-44號美頤大廈3樓B室,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以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同時可根據需要在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增加設立辦事處。
本會的宗旨為:
一、促進、規範、推動及領導澳門戶外羽毛球運動項目;
二、維護本會會員和澳門戶外羽毛球運動之合法權益;
三、舉辦有利於澳門戶外羽毛球運動項目發展的賽事及活動。
本會的會員分為:
一、正式會員:凡在澳門依法註冊並獲澳門體育局認可之非牟利私法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正式會員。遞交入會申請及相關文件後,經理事會審核批准,並繳交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名譽會員: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對本會或澳門戶外羽毛球運動有卓越貢獻的個人,可獲授予名譽會員資格,並可獲聘任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職務。名譽會員可獲豁免繳交會費,亦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但不享有投票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一、準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二、嚴格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三、遵守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四、積極參與及支持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協助發展本地和國家戶外羽毛球運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之間團結和合作;
五、維護本會聲譽。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申請及持有註冊球員證;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培訓、賽事及其他活動;
五、提出有利於本地戶外羽毛球運動發展的建議及意見;
六、享受會員福利;
七、自由退出本會。
一、會員有權自由退出本會,僅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即可;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及/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有權對其作出譴責和/或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議決是否撤銷會員資格;
四、會員喪失私法人身份即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的組織架構分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審判委員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由一名會長、三至九名副會長及兩名秘書組成,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大會推選其中一名副會長或組織架構之其他機關成員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之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四、如遇特別情況,得由半數以上之正式會員要求而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應於會議舉行前至少八天以掛號信形式郵寄至各會員的聯絡地址、或以由會員法定代表簽收。會議召集書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七、會員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授權書必須由委託會員理事會兩名成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
八、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
十一、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組織架構各機關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授予名譽會員資格,並公佈名譽會員名單;
五、對向其提出的申訴作出裁決;
六、審議及通過翌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七、解散本會。
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二至四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政及十至十六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下設若干功能組別,包括但不限於:技術組、裁判組、紀律組等。該些功能組別成員由理事會委任,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兩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主席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四、理事會會議也可以透過以視像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以上述方式進行會議時,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對話;
五、理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六、理事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通過,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在理事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七、理事長因事暫時不能視事,由理事長委任其中一名理事會成員代行;
八、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需在接著的理事會會議中報告及確認。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交會員大會審議;
三、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並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表;
四、管理本會依法設立的各項基金;
五、訂定會費及正式會員參加賽事的報名費金額;
六、對外代表本會,包括在法庭內外;
七、審核正式會員入會資格;向會員大會提議終止會員資格;
八、依職權、會章及內部規章處分違紀會員及表揚有傑出貢獻的會員;
九、通過聘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會員;
十、聘用和解僱本會僱員及訂定僱員薪酬;
十一、處理由正式會員提出的上訴,並依章作出裁決。必要時可經聽取各功能組別及/或監事會的意見。
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及二至六名監事組成,監事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意見及財務審核報告。
一、審判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二至六名委員組成,審判委員會成員的總數必須為單數,審判委員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審判委員會成員須由熟悉戶外羽毛球賽例及技術問題的合資格人士擔任;
三、審判委員會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審判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在澳門舉辦的戶外羽毛球賽事中出現的爭議事件的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交意見,供理事會審核及裁決;
二、應理事會要求,對其它事項提交意見。
一、正式會員之領導人、運動員及/或會員,若違反澳門法律、本會章程及/或本會內部規章、不執行本會決議,發起或支持違反紀律的行為,損害本會聲譽,妨礙戶外羽毛球體育項目發展,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下懲罰:
1) 口頭申誡;
2) 書面譴責;
3) 罰款澳門幣500元至5000元;
4) 中止正式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
5) 終止會員資格。
二、凡被科處罰款的會員須在接獲通知後十天內繳交罰款,否則將被中止活動至全數繳交罰款為止。
一、根據本章程科處第十七條第一款1)和2)項的處分時無需提起紀律程序;
二、對科處第十七條第一款3)、4)和5)項的處分可提起上訴;
三、申誡和中止會員資格的處分由理事會實施,理事會有權對違反本會章程及/或內部規章,及/或違反紀律的會員、教練、裁判及/或運動員提起紀律程序並任命相應的預審員;
四、會員大會有權根據理事會之提議及審判委員會之意見對嚴重違反紀律的會員作出開除會籍的處分。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活動收入;
三、罰款;
四、捐贈;
五、私人贊助及政府資助;
六、法律容許的其他收入和資助。
一、為有效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規範其轄下的各功能組別,理事會有權設立各項內部規章,包括: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4。
1. A Associação, que se rege pela lei e por estes estatutos,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ASSOCIAÇÃO DE COMUNHÃO DA GRAÇA DE JESUS CRISTO, MACAU”, e em inglês “JESUS CHRIST’S GRACE FELLOWSHIP ASSOCIATION, MACAU”, abreviado como “JCGF”.
2.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Conselheiro Ferreira de Almeida, n.os 17 a 17A, Edf. “San Tak”, 4º andar “B”.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ivos:
1) Prestar culto a Deus, segundo o ensin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2) Instruir os seus membros nas doutrinas evangélicas segundo o ensino das Sagradas Escrituras;
3) Difundir o Evangelho de Cristo, nomeadamente através de conferências públicas, serviços religiosos, reuniões ao ar livre, campos de férias e publicações de livros, jornais, folhetos e audiovisuais;
4) Prestar assistência espiritual nos lares, hospitais, prisões, ou em qualquer outro lugar onde a presença dos seus Ministros Evangélicos seja requerida;
5) Promover a solidariedade social através de acções de beneficência, assistência humanitária e ajuda a famílias necessitadas, como distribuir alimentos e refeições gratuitas, bens de socorro, etc; e
6) Estabelecer centros de ensino seculares e religiosos.
1. Fazem parte da Associação 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tiverem sido admitidas como associad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e cujos nomes constem dos registos da Associação.
2. Serão admitidas como associados as pessoas que professam a Cristo como Salvador pessoal e que vivam em conformidade com os princípios, doutrinas, ordem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cujos ensinamentos se baseiam na Bíblia Sagrada.
3. Poderão ser excluídos da Associação,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os associados cuja vida moral e espiritual não estejam em conformidade com a ordem, doutrina e disciplina da Associação.
1. São os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1) A participação nas eleições de cargos para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2) Examinar os livros e arquivo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2. São os deveres dos Associados:
1) Cumprir os regulamentos e as normas da Associação;
2) Participar n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quando convocados;
3) Se portar decentemente na sociedade, honrando o nome da Associação.
A Associação defenderá os interesses legítimos dos seus associados junto do Governo de Macau, assim como de outras entidades que achar conveniente e necessário.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O mandato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é de três anos, sem prejuízo de serem reeleitos.
1. Todas as actividades desenvolvidas pela Associação, tais como, seminários, cultos e evangelismo em geral, são da exclusiva responsabilidade do presidente;
2. O presidente tem assento, por direito próprio, na Assembleia Geral e Direcção.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mpost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 reúne ordinariamente, uma vez por ano, e extraordinariamente quando for necessário.
2.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3.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ou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Na convocatória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4.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s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exigem um voto favorável de, pelo menos,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e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pessoa colectiva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total de todos os associados.
5. A Associação só pode ser extinta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sessão extraordinária.
Compete à Assembleia Geral:
1) Eleger e destituir os membros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da Associação;
2) Aprovar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mediant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3) Tomar todas as deliberações que lhes sejam legal ou estatutariamente atribuídas, tendo em vista o progresso da Associação e a boa harmonia dos seus associados.
A Direc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rês membros; Director-presidente, vice-director e um secretário.
1. Compete à Direcção, que é o órgão de administração, geri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e apresentar um relatório anual financeiro e de actividades à Assembleia Geral;
2.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por intermédio do seu presidente, activa e passivamente, perante quaisquer entidades oficiais ou privada; e
3.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1.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três membros, o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pela Assembleia Geral.
2. O Conselho Fiscal deve reunir-se uma vez em cada três meses. O Conselho Fiscal só pode delibera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absoluta dos membros, e as deliberações são aprov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favoráveis dos membros presente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1) Dar parecer sobre qualquer assunto financeiro que lhe seja apresentado pela Direcção, e sobre as contas anuais apresentadas pela Direcção à Assembleia Geral;
2) Elaborar um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Todos os actos, contratos e documentos desta Associação, requerem as assinaturas conjuntas do Presidente e do Vice-Presidente da Assembleia Geral.
Os fundos da Associação provêm das quotas e donativos recebidos dos seus associados e de terceiros. Se houver insuficiência ou necessidade de utilização de grande quantidade de fundos, a Associação, com a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pode proceder à angariação de fundos.
Enquanto não forem eleitos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em Assembleia Geral, haverá uma Comissão Directiva com as mesmas competências e poderes da Direcção, composta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6。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教育發展促進會”,中文簡稱為“灣區青教發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YOUTH EDUCATION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GBAYEDPA”。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科英布拉街417號百德大廈12樓T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學生深度交流的現實,培養一批具有家國情懷、責任擔當、寬廣視野的“一國兩制”繼承者與建設者;
2. 打造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學生深度交流平臺,創新學生交流形式,擴大交流規模。通過粵港澳青少年學生交流互動,推動愛國主義教育、綜合實踐活動、文化交流、研學交流、參賽觀賽、建立交換生制度等。
第四條——凡認同及遵守本會會章,經本會會員推薦及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4. 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向本會提供正確的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3. 繳交會費。
第七條——如會員有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有損本會利益者,理事會可對其作如下處理:
1. 勸告;
2. 書面警告;
3. 予以追究;
4. 開除會籍。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或由會長授權之人可為本會的對外代表。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集及決議: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日前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首次召集時,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決議,若不足半數,會議延後一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3. 會員大會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4. 修改會章、解任當屆組織機關之據位人之決議,均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
5.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審議年度報告;
2. 修改章程;
3. 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4. 決議重大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和秘書長、秘書及財務各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秘書長、秘書及財務由理事互選擔任。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三條——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下設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及部委,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 召開會員大會;
4.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學者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並發給聘書。
第十五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的職能: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本會舉辦之活動收入及各界人士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或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5。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可持續科技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ECNOLOGIA SUSTENTÁVE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USTAINABLE TECHNOLOGY ASSOCIATION”。
二、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83-H號海冠中心地下I座。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會員大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一、融合科技和聯合國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二、利用科技去建立可持續智能城市。
三、提升澳門市民對可持續科技的認知與應用。
四、增強澳門於科技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範疇的國際競爭力。
一、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會長和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團體會員如獲選為本會各機關據位人,須同時指定其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章程,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長和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以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遇特別情況,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八、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九、選舉各機關據位人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三人或以上單數,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再由當選人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五、如需要,理事會可設:文康聯絡部、文化部、經貿事務部、區域合作部、青年委員會及婦女委員會等部門。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六、理事會各部、委員會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七、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費和定期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八、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一、本會之監察機關為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且總數必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二、本會各機關之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一、凡與科技活動及其產業關係密切之團體或個人,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再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七、每一團體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中任意一人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關之據位人,並於第一屆機關據位人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解散本會的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7。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教育科學研究院”,英文名稱為“MACAO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S”。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打造教育科研創新高地、國際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高地,推廣、普及、促進本澳教育領域的繁榮和發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281號威翠花園B座22樓W。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十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1月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3/ASS檔案組第63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跨平台媒體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e Multiplataforma dos Média”,葡文簡稱為“AICMM”,英文名稱為“Cross-Platform Media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MIC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廣泛團結及聚集澳門文化界人員,促進澳門與大灣區及內地各城市的文化交流,建立文化資源的共享平台,團結業界使其產生正面作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新南大廈34號2樓D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決議及繳交會費,協助本會發展,以提高本會聲譽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和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1月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62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式摔跤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ESE WRESTLING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提升本澳傳統中國式摔跤競技質素,積極協助會員參與國際性賽事,致力推廣中國傳統式摔跤競技的活動,弘揚中國傳統式摔跤文化,為本澳摔跤競技愛好者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流平台。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清平直街19號地下。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1月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61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研學創新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Pesquisa, Estudo e Inovação da China (Macau)”,葡文簡稱為:“IPEIC”,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o) Institute of Research, Study and Innovation”,英文簡稱為:“CIRSI”。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研學、教育、旅遊、創新、多元化發展及其相關範疇為主要研究方向,匯集專業人士智慧,為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促進產業經濟多元發展建言獻策出力。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60-206號東南亞商業中心21樓L。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擁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不履行以上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來源:社會熱心人士及機構捐助;政府或企業之資助或贊助;會費及會員捐贈;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1月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23/ASS檔案組第64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古巴文化交流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古巴藝術文化。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消防局前地39號AA官也薈地庫A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2檔案組內,編號為17/2023。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實景演藝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s Performativas Imersivas de Macau da China”英文名稱為“Macau Immersive Performing Arts Association of China ”。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為:
(一)團結澳門從事民間實景演藝行業的人員,努力探索、研究澳門實景演藝文化的發展,努力推動實景演藝文化業務交流、理論研究和崗位交流,加強行業自律,提高綜合素質和水準,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二)對本會會員開展聯絡、協調、服務工作。通過調查研究、業務交流、理論研討、人才交流講座、組織賽事活動、統一行業各項標準等項工作,對本會會員進行業務指導,為提高業務水準、形象塑造,提高行業整體發展規範發揮積極作用;
(三)聯合傳媒藝術院校、組織開展編劇、導演、演員等展示交流講座,為業界發現人才、培養人才、儲備人才;
(四)推動海內外同行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舉辦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會展、展覽及講座;
(六)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包括肖像權、著作權及衍生產品開發經營權等。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63號中土大廈7樓E座,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本會包括自然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由澳門各沉浸式劇場、密室逃脫、劇本殺、網路演藝經紀公司與傳媒藝術院校組成。積極關注實景演藝文化發展,熱心支持本會活動的社會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可自願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各機關作出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之會員提議召開。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會員大會決定該等標準。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理事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監事會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為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為著維持本會的運作,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收入、有償服務收入、國內外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其他合法收入。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根據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LECM之章程第17條規定,茲通知各會員於2023年12月06日(星期三) 上午10時30分,在氹仔偉龍馬路185號,實驗室總辦事處召開會員大會常會。共商討有關以下內容:
第1點:審查及批准2024年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2點:臨時動議
假若屆時出席大會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根據實驗室章程第18條第2款所述,將於半小時後,即上午11時正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會議,屆時則不論出席的人數及其代表之會員記名財產之份額。
澳門,2023年11月08日
董事局
區秉光
王百鍵
莫志偉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通過2023年度第2次社員大會會議議程
2. 通過2023年度第1次社員大會會議記錄
3. 由理事會主席引介2024年度工作計劃及由理事長引介2024年度財務預算
4. 各社員對2024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進行討論並作出表決
5. 其他事項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大會主席
徐偉坤
O Gerente, Lu, Xiao Li |
Diretora Financeira e de Relações Públicas, Huang Ying |
行長 黃振福 |
財務總監 胡兆威 |
首席執行官 鍾兆輝 |
執行董事 黃瑞升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A Gerente Geral da Sucursal Lin Zi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Niu Jianjun |
總經理 郭雲芳 |
副總經理 梁惠娟 |
行長 肖廣宇 |
會計主管 邱虎強 |
副行長 黃宇虹 |
會計主管 王耀賢 |
O Administrador, Chen Guo Ping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oc Kan |
行長 杜淼淼 |
副行長 劉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