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批示:
許麗芳 – 根據現行第1/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會委員通則》第十條及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的規定,其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秘書長的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許麗芳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譚嘉華及鄭秀賢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私人助理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海帆、陳秀玉、李春華、呂綺雯、余文峰、梁敏蕊、林偉倫、曾藝及譚少筠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蔣玉珠 – 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陳艷芳 – 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以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在行政長官辦公室以相同職級擔任職務的徵用,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延長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何彩盛擔任本秘書處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許麗芳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諾安娜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議決如下:
羅敏思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技術顧問,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應張欣傑之請求,其於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簡慧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三職階馬毅敏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三職階蔡麗蘇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40,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格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嘉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卓洪為行政執照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工學學士-機械工程學
3. 專業簡歷: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玉,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徐傑,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五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技術輔助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Helena Teresa Pereira,獲准續有關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4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三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李梅香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麥惠英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周捷新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行政輔助廳:
曹慧怡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陸耀華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崔偉松及李忠發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皆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敏茵,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張國然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謝妙霞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浩然,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7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Filomeno Querobino Vás──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李志雄──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陳德明──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貌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徐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325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美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452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鍵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4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黃志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2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羅潔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4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李劍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36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吳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8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王定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9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三職階首席關員陳忠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3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退休衛生助理員鍾梓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818,其遺孀羅連彩及女兒鍾金蓮,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張鈞誠,供款人編號62814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林有雄,供款人編號30042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海事人員李國強,供款人編號300699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旅遊局勤雜人員葉九仔,供款人編號60272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胡金源,供款人編號60374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周堯寬,供款人編號604214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黃帶福,供款人編號60460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事務局高級技術員陳惠蘭,供款人編號62008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一級護士張嘉莉,供款人編號628173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馬穎姿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舒婷;副主席——江海莉;副主席——何志良;行政管理人——高炳坤、羅瑾瑜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陳紫筠——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鞍輝,因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梁詠婷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趙不還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3年12月14日起生效。
廖偉傑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工業暨建築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3年12月14日起生效。
柯學慧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口暨社會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鄧雨暉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4年1月4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林偉豪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李佩華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梁皓婷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黃耀偉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庄萍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余琴擔任本會消費權益保護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簡祖培擔任本會研究及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37/2023號行政法規《消費者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少萍擔任本會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第108/2023號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批准下述人員自2023年10月24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第十九屆警官培訓課程。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上指《通則》第四十四條(五)項之規定,於同日起,下述人員於本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職位 | 編號 | 姓名 |
首席警員 | 103061 | 黃煜 |
首席警員 | 185081 | 卓少聰 |
警員 | 358091 | 徐俊傑 |
警員 | 177101 | 蕭家權 |
警員 | 118141 | 郭兆誠 |
警員 | 150141 | 洪少偉 |
警員 | 102151 | 何建裕 |
警員 | 149151 | 黃智杰 |
警員 | 113161 | 洪偉峰 |
警員 | 270171 | 張榮威 |
警員 | 121191 | 陳鑫鈿 |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第111/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下列消防局之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副消防區長 | 編號 | 456981 | 羅偉強 |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第112/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下列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第十九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並按照同一通則第四十四條(五)項所載,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消防員 | 418091 | 黃健揮 |
消防員 | 429131 | 賴景祥 |
消防員 | 407151 | 李仲杰 |
消防員 | 448161 | 許友斌 |
消防員 | 400171 | 梁國邦 |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第114/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十五條第一款(二)項(3)分項、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三)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五)項、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基礎人員級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 編號 424051 | 劉啓豪 |
上述所指之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始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蔡培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Le Viet Hung、Ha Van Thanh、Tran Duc Thuat、Nguyen Duy Tien、Tran Cong Khanh、Nguyen Thi Yen、Luu Van Tiep、Phan Van The、Pham Van The、Vu Ngoc Linh、Phung Dinh Tuan、Pham Thi Huong、Pham Van Phuc、Nguyen Quang Phuc、Pham Thi Bich Hop、Nguyen Thi Lan Anh、Luong Quang Hieu、Nguyen Thi Nguyet、Vu Thi Ha及Bui Thi Thuy Kieu,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駱健強,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吳寶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三年:
謝曉紅,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代處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張錦倫,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鍾玉蓮,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警員Dipak Bahadur Thapa,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馮炳棠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崔展文,編號0288,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下列治安警察局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自同日起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警長 | 274911 | 張敬東 |
警長 | 222910 | 吳倩珊 |
警長 | 121961 | 馬俊輝 |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展鴻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批示:
袁嘉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饒桂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批示:
黃家榮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批示:
區燕興及譚希名,根據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批示:
韋文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批示:
陳小麗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陳清,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賴映霞、伍順麗、阮蓉芳及黃偉富,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陳美儀、許堯仙、黎順琼、梅結紅及黃潤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Rita Álvares Gomes de Amorim Mergulhão 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黎綺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批示:
周逸程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附件表一,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9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謝漢文及馮偉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葉英俊,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謝福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何莉莉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林佩怡,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黎綺華,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陳莉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高綺樺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十二條及其附件二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敏芝為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學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張子軒擔任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其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在體育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蔡敏芝擔任本局小學及幼兒教育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非高等教育廳廳長之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洪振堅及許思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續期兩年;
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李曉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續期兩年;
馬嘉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續期一年;
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蕭明亮——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續期兩年;
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周王瑜及黃詩雅——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續期兩年;
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黃銳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續期兩年。
周碧雲——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黃小蕾——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95;
鍾紹鵬——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謝淑賢、林遠鍵及鄭志輝,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簡泳儀和林果豐,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玉婷、楊詠恩、黃玉梅、林慧楹、李欣欣、關展豪、施楚君、何志健、陳貞貞、陳志強、李瓊、吳偉勝、林露欣、陸詠儀、沙玉婷及楊少雄,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陳慧儀,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勞榮安,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少芬,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譚進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石薇和葉艷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蕭沛華、庄涼涼、鄭美茵、黃秋露、史黛聰、吳嘉敏、劉宏杰、杜苑婷、楊虹及洪佳勝,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曹俊豪,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麥嘉轉,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梁葉超和陳悅庭,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林澤波、吳珊瑚、蕭嘉麗、黃婉雯、鍾俊許、陳鏡燊、李鎧堯、曾繁華、林明朗、梁嘉俊、韋靜雯、李孝斌、古業熙及鄭素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吳佩鳳,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黎詩韻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蘇子恆、蕭旭暖、張碧華及何芷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鄺崑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第T-0896號准照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叶曉航更改中文姓名為葉曉航,葡文姓名維持不變。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廖慧——應其要求,註銷第ML0115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藥房X"准照,編號為第45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98號皇朝廣場AX座地下及一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07號“信昇藥房"的東主——信瑜集團有限公司總辦事處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北京街181-183-A號海冠中心地下O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元歲(澳門)有限公司發給“元歲榮養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5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463-727號濠尚-商舖地下B座-地面商舖G41舖A區,總辦事處位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3期5樓X座。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張漢彬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何家敏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雪霞、鄭玉貞及鄺豪東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袁成業,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院長 黃竹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守儒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四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485。
譚永濠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現行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余景恆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高家銘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玉琼——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黃達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AIDA MARIA ALBINO CARREIRA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胡卓欣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29/09/2023 |
陳標莉蘭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29/09/2023 |
梁尚文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30/09/2023 |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朱維國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15/11/2023 |
吳梓河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15/11/2023 |
譚廉款 |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15/11/2023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容志豪 | 首席車輛查驗員 | 1 | 05/11/2023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唐漢文,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調任至司法警察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志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氣象監察中心主任陸鎮樺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航空氣象中心主任陳政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