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東營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5/2023。

澳門東營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營商會”,英文名稱為“Macao Dongying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17號南方大廈3樓G,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始終堅持愛國愛澳,當好愛國愛澳核心價值的守護者、傳承者和弘揚者;團結與聯絡在澳的東營商務人士及相關組織;維護在澳的東營商務人士及相關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澳門和東營兩地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的在澳東營商務人士及其親友,或與東營有商務往來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 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會員大會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根據會長的提名,且通過會議決議後,可邀請合適的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及其他榮譽或名譽職務。

2.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會長卸任後,經其本人同意並通過會議決議後,得聘為永遠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4. 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做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4. 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做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數智新經濟研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3/2023。

澳門數智新經濟研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數智新經濟研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de Inteligência Digital de Macau Nova Economia”,英文名稱為“Macau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Digital Intelligence New Economic”。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9樓B。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致力與澳門的相關社團、實體、專家及學者等一同研究數字化及智能化的新經濟,從而形成相關的專業研究平台,並在此方面提供專業意見或建議,為國家及特區在數字化及智能化新經濟方面作出貢獻,同時為澳門多元產業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亦可參加本會活動及享受福利。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參與及協助活動,以及在繳交會費後,方可行使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並由所有會員組成;有權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團可派員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會長有權主持會員大會及代表本會。

(三)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重大或特別事項為由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一般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絶對多數票,修改章程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各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各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東營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23。

澳門東營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營同鄉會”,英文名稱為“Dongying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17號南方大廈3樓G,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始終堅持愛國愛澳,當好愛國愛澳核心價值的守護者、傳承者和弘揚者;團結鄉親、聯絡鄉情,維護在澳的東營人士及相關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澳門和東營兩地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的在澳東營人士及其親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 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會員大會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根據會長的提名,且通過會議決議後,可邀請合適的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及其他榮譽或名譽職務。

2.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會長卸任後,經其本人同意並通過會議決議後得聘為永遠會長。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4. 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做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4. 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做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超級計算研究中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4/2023。

澳門超級計算研究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超級計算研究中心”,英文名稱為“Macao Supercomputing Research Center”,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明珠街海天居第二座23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在澳門建設和運作超級計算的基礎設施;為澳門超級計算及相關領域的應用及研究提供支撐;團結澳門超級計算及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和組織;與海內外超級計算及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和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會員大會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2.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薪火文娛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1。

澳門薪火文娛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薪火文娛協會”,中文簡稱為“薪火”。

第二條——宗旨

(一)推廣和發展本澳體育活動,促進與世界各地體育團體聯繫;

(二)為推動本澳各文化娛樂之發展提供技術性意見及建議,提升澳門各種文化娛樂水平;

(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而努力,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第三條——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之日起是一永久性的機構。

第四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沙梨頭新街66號聯薪廣場第2座10樓O。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一)所有認同本會宗旨的人士經申請,理事會審批通過後,均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和會員,創會會員是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由其子女繼承;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和限制外,創會會員、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批評、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宜;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及按章程規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之決議;

(二)為完成本會的目標和提高本會名譽作出努力;

(三)按期交納會費;

(四)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八條——會員退會

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並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第九條——開除會籍

(一)在下列任一情況下而不主動退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1)違反本會章程,且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2)逾期三個月未繳會費並在收到理事會書面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

(二)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交本會的款項;

(三)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四)主動退會、被開除會籍或會員資格喪失者,不得再享受本會之任何權利,其所繳交之各種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獲選為機關據位人者,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決定本會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以及修改會章;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年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和年度帳目;如遇特別情況,可由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屬首次召集之會員大會會議,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大會順延半小時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均可進行議決;

(五)倘會員未能參加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六)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

(二)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三)理事會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多投一票。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

(二)監事會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間相互選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收入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及海內外各界熱心人士捐贈或公共機構或私人團體之贊助,並接受社會和政府之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交納方法由理事會規定;

(二)本會對已繳交之會費及捐款均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所有。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電影製作行政人員協會

ASSOCIAÇÃO DE PESSOAL ADMINISTRATIVO DE PRODUÇÃO DE CINEMA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6。

澳門電影製作行政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電影製作行政人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ESSOAL ADMINISTRATIVO DE PRODUÇÃO DE CINEMA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CINEMA PRODUCTION EXECUTIVES”。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致力維護、執行及拓展業界規範,保障澳門電影製作行政人員權益,促進業內交流及提高人員專業水平為目標。

第三條——具體會務

一、促進公平與合理薪酬,為電影業界建立更好的電影製作機制。

二、培養及提高本澳電影行政人員,為新進的同工提供指引及培訓。

三、向外推廣澳門電影製作,設立製作資訊交流平台。

四、致力向政府社會文化相關部門反映電影工作人員的工作狀況,促進文化資助制度和拍攝相關的政策。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公局新市東街27號利斯大廈5樓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資格

會員必須從事電影監製,策劃,統籌,製片,執行製片及電影製作公司之行政人員,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之權利,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七條——紀律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欠繳會費

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一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情況,由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大會秘書由理事會推派代表擔任。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和計劃;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理事會得按需要設立若干部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四、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秘書若干人,參與秘書處工作,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事務。

五、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六、因應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後,得設立附屬於本會的其他獨立社團或組織。 

第十二條——名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審核本會財務狀況和帳目;出席理事會會議,審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協助制定本會工作方針及為理事會之工作作出指導性之建議;就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

二、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之解釋及修改

第十五條——解釋

一、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修改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大會且具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候補規定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島青年會

ASSOCIAÇÃO JUVENIL DE MACAU — QINGDAO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2。

澳門青島青年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島青年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VENIL DE MACAU — QINGDAO”,英文名稱為“MACAO — QINGDAO YOUT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8樓M座。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與青島兩地交流,凝聚青澳青年才俊,促進青年積極參與社會。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年齡介乎18-45歲之青年,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有志於促進澳門青島兩地交流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二)選舉及被選舉;

三)根據本會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並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在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據位人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至少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會員若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各若干人,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會長主持。

四、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聯名召集舉行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作出。

六、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八、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九、會員大會首次召集時,必須在最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原訂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

十、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十一、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修改本會之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秘書長各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長負責召集及主持理事會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四、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申請及接收退會通知、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下設其他職位或組織臨時委員會,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五)以本會名義開設銀行賬戶,以及提取和調動銀行賬戶內款項;

六)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榮譽職位)

一、本會各屆榮休的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以及對本會會務有重要貢獻之會員,在其本人同意並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一致決定後,得被敦聘為永遠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各級榮譽及名譽職銜。

二、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一致決定後,得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顧問或其他各級名譽職銜。

第十五條

(章程之修改)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照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正向啟導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ESCLARECEDOR POSITIV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80。

正向啟導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正向啟導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ESCLARECEDOR POSITIVA”,英文名稱為“POSITIVE ENLIGHTENING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透過多元及體驗活動、工作坊、教練對話模式、資源共享、關懷行動等形式,配合信、望、愛的核心理念,以生命影響生命,啟導個人身心靈的正向健康發展,促進群體建立融和氛圍及發揮效能。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522-526號海洋花園桂苑、榆苑3樓F座2340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五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本會活動或服務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須遵守會章和決議;

2) 認同本會宗旨及理念,共同協力推動本會事務和發展;

3)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2)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由會員大會議決得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以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並共同落實方針的開展。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組成。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定期按會務需要進行召集而召開,且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本會。理事會的組成人數為三名或以上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其餘成員為理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等。監事會的組成人數為三名或以上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其餘成員為監事。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預製菜產業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OS PRATOS PRÉ-FABRICAD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7。

澳門預製菜產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預製菜產業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OS PRATOS PRÉ--FABRICAD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DIPPM”,英文名稱為“MACAU PREFABRICATED FOOD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PFID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371號京澳大廈16樓C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配合社會發展方針及需要,促進澳門預製菜產業可持續發展,倡導行業標準化及品質化。積極探索建立具有澳門特色的「預製菜」全產業鏈標準體系,以標準引領預製菜產業高質量發展。致力於推動預製菜產業與相關行業的交流和合作,建立更緊密的聯繫,讓澳門味道通過預製菜走向全國,共同推進澳門的經濟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關及職權

第四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主持。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首次召集時,若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數目,大會仍可如期召開。大會所議決之事項,須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通過及修改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六)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職權包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人,由全體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資格

凡同意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利;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利。

第十條——義務

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十二條——解釋及解散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候補規定

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人文藝術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5。

澳門人文藝術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人文藝術研究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掘並推廣澳門本地人文藝術、加深內地與澳門人文藝術的交流、積極參與澳門公益事業、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時代商業中心17樓J。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粵劇曲藝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ÓPERA CHINESA E ARTE MUSIC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405至P408,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物流與供應鏈創新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與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四) 保持不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保持不變。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會議須有至少三分之二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長可召集特別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和專業委員會。秘書處負責日常事務管理,並向理事會提交聯盟經費收支報告。專業委員會分為學術研究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和會員及發展委員會。

第九條

監事會

(一)保持不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29 de Setembro de 2023,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º 1/23, sob o n.º 2, deste Cartório, foi cedida uma quota n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KPMG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e em inglês“KPMG”, e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dos seu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KPMG Sociedade de Auditores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章程

第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會計師事務所之中文名稱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葡文名稱為:“KPMG Sociedade de Auditores” ,和英文名稱為:“KPMG”。

第二條——會計師事務所住所

第一款:會計師事務所住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澳門財富中心12樓B-C座。

第二款:經董事會決議,會計師事務所住所可遷至澳門境內之任何其他地點。

第三條——業務範圍

會計師事務所之業務範圍涵蓋各類由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之專業服務及鑑證服務,以及與之相關的所有諮詢和其他服務。

第四條——存續期限

會計師事務所自成立之日開始,無限期存在。

第五條——出資

出資為壹萬叁仟元澳門元(MOP13,000.00),已全額認購及以現金繳足。合夥人之認別資料及其各自出資如下:

楊麗娟 (IEONG Lai Kun),執業會計師,壹萬澳門元(MOP10,000.00);及

余文俊 (YU Wenjun),執業會計師,叁仟澳門元 (MOP3,000.00)。

第六條——合夥人之決議

第一款:會計師事務所每一合夥人在決議投票中各自擁有一票。

第二款:除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合夥人按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之決議取決於簡單多數合夥人之贊同票數。

第七條——出資之增減

會計師事務所出資之增減必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之合夥人決議同意。

第八條——出資之轉讓

第一款:出資可以在合夥人之間自由轉讓。

第二款:任何合夥人將其出資之全部或部份轉讓或承諾轉讓給第三方之決定,均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不參與該項交易之合夥人決議同意。

第九條——董事會

第一款:會計師事務所之管理由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由全體合夥人組成。

第二款:董事會可授權其成員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之特定類型行為。

第三款:以上之授權、授權之解除及因獲授權之董事在短期內不能履行職務而指定由其他董事代任,均須獲得四分之三或以上董事決議通過。

第十條——會計帳冊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妥善地設置及編制一般會計帳冊,並將資金存入由董事會或執行委員會選定之銀行。

第十一條——會計年度

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條——年度帳目

會計師事務所之年度會計帳目應於相關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內由董事會提交合夥人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帳目之通過

年度帳目由合夥人大會以簡單多數決議通過或拒絕。

第十四條——盈餘及虧損

第一款:分派盈餘或從盈餘中提取儲備以貫徹會計師事務所營運目的之決定,須經合夥人大會以簡單多數決議通過。

第二款:會計師事務所之所有成本、費用及虧損,應以其利潤支付及抵償。如會計師事務所有包括歷年虧損等成本、費用或虧損尚未全額償付,則不得分派利潤。

第十五條——合夥人之退出、除名或死亡

第一款:合夥人之退出、除名或死亡不會引致會計師事務所之解散。

第二款:合夥人可在任何時間,經取得其餘合夥人之四分之三人數決議同意後退出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款:如合夥人退出或被除名,該合夥人可取回按其出資比例計算截至其退出或被除名日止之任何累計利潤。

第四款:如合夥人死亡,其繼承人不得自動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而只能取回按該已死亡合夥人之出資比例計算截至其死亡日止之任何累計利潤。

第十六條——章程之修改

會計師事務所章程可經合夥人大會四分之三合夥人決議同意而修改。

第十七條——合夥人大會

第一款:合夥人大會須在會計師事務所之登記住所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之澳門境內外任何地方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

第二款:合夥人可以毋須舉行正式之合夥人大會,而以書面投票之形式通過提案。該等書面投票須以書面文件之形式,列明日期、需要議決之提案內容及合夥人投票之取向,經有關合夥人適當簽署並向會計師事務所遞交而成。

第三款:以書面投票形式達成之決議,概視為在會計師事務所收到最後一份如上款所述之書面投票之日獲得通過。

第十八條——補充條文

本章程內未有規定之情況,概受《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民法典》、《商法典》及其他對本會計師事務所適用之澳門法律之有關規定約束。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30 de Outubro de 2023. — A Notária Privada, Maria Amélia António.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2023年9月30日

經理:林秀容

會計主管:朱景煇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3

O Gerente-Geral,

Candy Vu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Alice Leung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2023年9月30日

澳門元

高級分行經理

林耀龍

財務主管

范秋雁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首席財務官

黃捷君

行政總裁

劉伯雄


華僑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總裁

盧保康

財務總監

曾廣賢


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長

王瀾

財務主管

葉嘉榮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林政助

會計主管

謝鎮州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Tam Pui Si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Wang Yibo


HANG SENG BANK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3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Isidorus F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effrey Ng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銀行代表

馮國增

財務主管

黃慧敏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元

總經理

林銳杰

會計主管

蘇立煒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3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VAN CHEANG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CARLOS MANUEL SOBRAL CID DA COSTA ÁLVARES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劉惠明、葉頌華、譚韻儀、李貝濤

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

溫淑貞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徐繼昌

會計主管

陳鐘偉


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長

黃來志

財務副總監

鄧峰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3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Silvia Wo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 T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