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局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

鄧茜嘉——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綺雯,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
——林萍,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之批示:

王世平——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李嘉敏——根據現行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張文英、何嘉麗、黃嘉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娜茵及吳婉婷,編號分別為220190及220200,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一職階陳雪琴及廖麗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擔任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3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並於同日起其特級技術員第二職階的確定委任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格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鼎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以及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鄭鼎基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覺良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梁麗霞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條第三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明泰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其擔任本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以及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A條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魏立文為本辦公室支援廳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魏立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香港中文大學工程(系統工程與工程管理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SAP Certified Application Associate – Procurement with SAP ERP 6.0 EHP4;
——AIX 6 System Administration I: Implementation;
——IBM DB2 9.5 Training Course;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C.I.S.P註冊信息安全專業人員考試認證課程;
——NSATP-D國家註冊網絡安全人員專業防禦人員考試認證課程;
——項目管理導論課程。

4. 專業簡歷:

——2018年10月15日至2023年10月31日,於檢察長辦公室擔任高級技術員;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訊處代處長。

聲 明

茲聲明,應鄭鼎基的要求,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終止。

茲聲明,魏立文因獲定期委任為本辦公室支援廳資訊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批示:

馮以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及第15/200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第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譚楚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20/2003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第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其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辦事處主任 梁潔芝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三)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重新聘用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主任文案,薪俸點為59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馮錦明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芷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薪俸點為51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袁嘉雯,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更 正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13,531頁的批示摘錄中文文本及第13,532頁的聲明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1. 委任理由:

—……

—溫永麟……。

2. 學歷:

—澳門大學社會工程學士(軟件工程)。……”

應為:“1. 委任理由:

—……

—溫永麟……。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程學士(軟件工程)。……”;

原文:“Para os …… Chan Chon In, como chefe do Centro de Informações ao Público, ……, em regime de comissão de serviço, o cargo de chefe da Divisão do Funcionamento Organizacional, ……”

應為:“Para os …… Chan Chon In, como chefe da Divisão do Funcionamento Organizacional, ……, em regime de comissão de serviço, o cargo de chefe do Centro de Informações ao Público, ……”。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勤雜人員第六職階曹李美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七職階,薪俸點18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麗馨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子宏、廖敬謙及盧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美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65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盧嘉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rtur Jacinto Casadinho Parrinh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5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羅銳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996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開始,訂定為66,566.5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王秋燕,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1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退休警員何惠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840,其遺孀黃雁桃每月的撫卹金是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再配合第16/2018號法律第一條所規定的最低撫卹金薪俸點,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二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鄭麗華,供款人編號60350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高錦文,供款人編號60560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陳秋雲,供款人編號607766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耀,供款人編號60512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岑孟津,供款人編號60813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有業,供款人編號60482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燮文,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1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姚禮鋒——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錦霞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批准給予勝生企業有限公司下列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兩年,由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份而確定。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歐陽小惠、李玉愛、謝殷南及楊雅玉,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

蔡秋芳、黃慧茵、黃詠欣及陳慧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根據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創威達工業氣體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15/2023

———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山有行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16/2023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張家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進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薪俸點46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潔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偉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施偉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洪惠玲、陳嘉茵及葛天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嘉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八職階勤雜人員李馮頴芬,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陳子婷因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獲行政公職局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在本局編制內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之職務,自同日起自動終止。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元童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王瑤琨,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辦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方耀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辦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b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文案鄭麗湘,派駐到本辦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第106/2023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47031鄒文慶之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為期九年。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經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三)項之規定,由“編制內”狀況轉為“附於編制”狀況。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譚永漢,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江寶珊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譚鎮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聶詩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鍾慧詩及吳麗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高婉雯——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自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起終止職務。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鄧凱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譚美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文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偉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盧綺雲在本局擔任大眾體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高級技術員林志超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早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淑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生效日期如下:

王佩嫻,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鄭芷瑩及梁梃熙,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吳志隆,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黃綺琦,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張慶聲,因辭世,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周瀅,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忻菁,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張翀宇,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Micaela Ramos Faria Peixoto,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Maria Isabel 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平,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獲續約一年。

張翼飛,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四職階顧問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展航,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馮映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蔣嘉莉、馮淦雄、何偉斌、楊智韻及黃永德,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詠枝,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秀英、黃家嬋及趙敏玲,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佩儀和葉桂株,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向浩明,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郭鈺雲和黃彩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李恆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溫秋嬋,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趙美蓮,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卓穎,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盧秀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麥德蕾和黃艷慶,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麗芬,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Tavares Lopes, David,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明生,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第三職階主任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獲續約一年。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榮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婉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媛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嘉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鏡燊、鄭素怡、鍾俊許、古業熙、林澤波、林明朗、李孝斌、李鎧堯、梁嘉俊、吳珊瑚、蕭嘉麗、韋靜雯、黃婉雯、唐小龍及馮家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衛生督察,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建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廖楚鈞和阮文雅,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慧珊,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潘敏琪和岑偉雄,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盧亞鳳,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郭雁愉,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燕芬,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阮云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黃寶玉、程玉良、袁樣好、阮婉萍、袁惠思、陳金鳳、陳寶金及黃雪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蔡玉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勇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澤祥、李麗瑜、施明芽及張秀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周鑑泉、李秀蓮、勞照卿、黃亞仔、謝榮華、陳淑萍、譚水華、阮雪雯、范麗卿及梁仲元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林廣平、曾寶燕、布麗芳、冼惠蓮、李日根、陳婉華及黃德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陽美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張錦明 —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沈業彪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附件表一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趙穎–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七條第三款a)項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醫院行政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穎雯–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一款m)項至p)項、第二款b)項及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健康促進處處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風–根據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藥劑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鄧佈潮——應其要求,中止第C-0489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嘉源、李志健、黃倩盈——應其要求,分別註銷第ME0048、ME0052、ME0093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蘇麒龍——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87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

諾民醫療中心(氹仔店),英文名稱為Nomin Medical Centre (Taipa)——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59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374-A-410號南新第一座地下B座,持牌人為諾民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地下CE座。

———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的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松為本局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2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設立);
——林松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防控煙酒辦公室主任一職。

2. 學歷:

——福建醫學院醫學學士;
——香港中文大學預防醫學碩士;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1990年7月至1992年3月,澳門衛生司全科實習之實習醫生;
——1992年4月至1996年1月,澳門衛生司全科醫生;
——1996年2月至1999年7月,澳門衛生司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
——1999年6月至今,澳門地區衛生監督;
——1999年7月至2004年11月,衛生局主治醫生;
——1999年9月至2001年11月,主管衛生局流行病學監測範疇工作;
——2001年12月至2013年4月,主管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範疇工作;
——2004年11月至2020年3月,衛生局顧問醫生;
——2008年1月至2013年4月,衛生局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範疇工作的職務主管;
——2013年5月至2021年12月,衛生局疾病預防控制範疇工作的職務主管;
——2020年3月至今,衛生局主任醫生;
——2022年1月至今,衛生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六條f)項、第二十一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亦好為本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梁亦好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主任一職。

2. 學歷:

——中山醫科大學臨床醫學學士;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共衛生碩士。

3. 專業簡歷:

——2001年6月至2002年11月,衛生局全科實習之實習醫生;
——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衛生局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
——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衛生局醫生;
——2007年11月至2016年12月,衛生局主治醫生;
——2007年11月至今,澳門地區衛生監督;
——2013年5月至2021年12月,衛生局傳染病防制暨疾病監測範疇工作的職務主管;
——2016年12月至今,衛生局顧問醫生;
——2022年1月至今,衛生局傳染病防控處處長。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植錦炤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醫療器械範疇),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國良——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李世恩——按照第35/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永安藥房IV"准照,編號為第45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議事亭前地31-A號永興大廈A座地下及地庫,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加農先生發給“運通藥房XVII”准照,編號為第45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34號獲多利大廈AP座地下及一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議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盧小青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基金的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伍健君,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馮倩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陸惠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彭燕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歐陽俊榮及張潔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國健、顏小清及黃秀嬛,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葉華好及潘雨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仲誠、司徒振銳及冼洪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少蘭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結濠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祖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應黃帶福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十職階技術工人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確定委任一等海事人員李國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應余景恆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孫健聰、王雅倫、黃綺婷及曾志豪,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點;

黃冠新、林柏瀚及吳玉麟,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麥家捷及梁偉麟,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水文員,薪俸點420點。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的批示:

袁文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梁婉芬——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張德勇及李逸庭——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湯嘉祺——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郭佩儀及黃慧僑——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許志樑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淑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鄧綺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何紹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潘子健、蔡欣兒及張倩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皆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范燕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鄧志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興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劉賢傑,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鄭漢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8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余汶英、陳麗華及陳炎斌,皆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李昊軒,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10點;

陳嘉俊,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黃河清,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

程美華,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及(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李振豪,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張安坤,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5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人員編制內的相應職位,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李偉得,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鄭錦峰及龔令聰,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呂勇及洪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5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4條第2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房屋局擔任職務的相應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甘志杰、梁浩文、鄭家宜、黃敏貴及鄧偉聰,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胡小敏、梁啓明、劉業健、岑靄詠及葉嘉麟,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

———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強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呂順琼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六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候補主席 郭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