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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35/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公佈於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1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9/201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合同作為憑證,將一幅面積3,187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的土地批予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的專營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號至225號南光大廈17字樓,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0223 (SO)號。

該批給已登記於物業登記局,有關土地標示於第23315號,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的名義登錄於第33704F號。

根據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三七年八月八日,而根據載於財政局058A冊第9至27頁的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公證書,簽訂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天然氣分配的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將於當日屆滿。有關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但不可逾越該公共服務的批給期間或倘有的續期期間。

根據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批給土地已用作興建一幢樓高6層,其中兩層為地庫,作設置一個天然氣調壓站的樓宇。

根據土地批給合同第十六條款的規定,因出現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有關公證書規範的合同第四十六條所述的任一情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消滅,將導致該土地批給消滅和把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的土地連同其上的建築物,歸還給國家,且不妨礙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合同所規定的其他效力。

根據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十九條b)項的規定,透過載於財政局390A冊第58至69頁的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合同,並透過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二副刊的摘錄,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同意解除該份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的合同,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開始生效。

在這情況下,根據上述土地批給合同第十六條款的規定,鑑於有關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的批給因消滅而失效,故相關效力亦隨之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69/2023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25/2023號案卷所述的一幅面積3,187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蓮花海濱大馬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15號的土地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天然氣分配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消滅,因此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的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南光天然氣有限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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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7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0/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合同作為憑證,將一幅面積92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海濱圓形地的土地批予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的專營公司,總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11字樓J-N室,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5636(SO)號。

該土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14號,但沒有就批給作出相關登記。

根據合同第二條款的規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而根據載於財政局405冊第39至66頁的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公證書,簽訂關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將於當日屆滿。有關期間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但不可逾越該公共服務的批給期間或倘有的續期期間。

根據合同第三條款的規定,批給土地已用作興建一間樓高一層的天然氣輸氣管線切斷閥室。

根據土地批給合同第十六條款的規定,因出現由公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第3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摘錄的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有關公證書規範的合同第三十五條所述的任一情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批給消滅,將導致該土地批給消滅和把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的土地連同其上的建築物,歸還給國家,且不妨礙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合同所規定的其他效力。

根據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批給合同第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以及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十九條a)項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簽訂的該份合同因期間屆滿,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消滅。

在這情況下,根據上述土地批給合同第十六條款的規定,鑑於有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的批給因期間已屆滿而失效,故相關效力亦隨之失效。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授予的執行權限,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批示,根據及基於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土地委員會第70/2023號意見書,宣告該委員會第26/2023號案卷所述的一幅面積92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區,海濱圓形地,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14號的土地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所簽訂的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批給合同消滅,因此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的批給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7/2004號法律第9/2004號法律第9/2009號法律第4/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2)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失效宣告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8樓的土地工務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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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2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7/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粵澳供水協議之補充協議(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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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