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1/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何鈺珊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任期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主席每月有權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點的報酬。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柯慶華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監事會監事長,為期兩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200點的報酬。
二、委任杜慧芳及張佩萍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監事會成員,為期兩年,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