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 第一款(一)項、(二)項及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批示:
胡家偉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其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文綺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旅遊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透過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寶倩在本辦公室任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批示如下:
李詠文—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吳傑鴻,本公署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調任至衛生局之日起,其在本公署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廖子榮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1999號法律《審計署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龍文燕為培訓及傳播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公佈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科技設施及設備處處長何嘉華,編號02001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議決如下:
潘錦屏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及(五)項、第三十五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副秘書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關冠芬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涵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技術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王嘉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廖喜迎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議決如下:
冼行健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繆炳培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主任翻譯員第二職階霍安輝,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顧問翻譯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75。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陳淑華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5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陳德賢、何潤德及黃柏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格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駿騏——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郭婉雯,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本局定期委任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陳子婷,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姜姍姍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陳淑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12,096頁的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根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旭彤及朱偉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應為:“根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偉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旭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廖冠謙,行政公職局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到本局,並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任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李詠儀在本局擔任法律翻譯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壹年。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呂照霆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85,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李寶珊、蔡文莊、陳詠思、黎國強及吳袁雯在本局擔任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30,首四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起生效,最後一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的臨時委任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法律範疇)張欣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駱倩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公共關係範疇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黃嘉麗,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關係範疇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三職階鄭銳銘及潘卓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資訊範疇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4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本局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陳頌賢,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盧瑞祥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凱怡、陳廣浩、鄭碧欣、趙康朗、范伊娜、尤嘉敏、官國敏、黎施儀、劉可怡、李嘉雯、李錦永、李月英、梁彥雯、梁宏添、勞文浩、吳子豪、吳志偉、伍雪儀、譚永慧及王丹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長布頓,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2072,其遺孀Violeta Gerâncio Faustino Pinto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詠達,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24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曹炳強,供款人編號300212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潘泳文,供款人編號30041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張瑞棠,供款人編號601148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勤雜人員李子健,供款人編號60496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蘇少萍,供款人編號60882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作蛟,供款人編號60253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警員Dipak Bahadur Thapa,供款人編號603894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此外,基於該供款人為長期服務奬勵金效力而計算的供款時間少於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梁雪珍,供款人編號61020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盧宏興,供款人編號61479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馮家祺,供款人編號616964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仇麗嬋,供款人編號62325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黃聞達,供款人編號628094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下列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註銷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上述法律第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訂定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供款人編號 |
姓名 |
6281085 |
黃迪加 |
6281140 |
陳澤浩 |
6281239 |
陳浩文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旅遊學院技術工人黃永禧,供款人編號60374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趙詠瑩擔任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趙詠瑩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商標註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葉九仔 —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勤雜人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冼思穎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以填補第36/2023號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所指的附件表一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曉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工商管理範疇),以填補第36/2023號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所指的附件表一之職位。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章曼麗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胡敏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湛鳳儀及熊蓓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中文名稱為“漫月廚房”,葡文名稱為“MESA DA LUA”和英文名稱為“LUNA TABLE”的餐廳,在2023年9月13日獲發第0665/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 “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 “STUDIO CITY DESENVOLVIMENTO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VELOPMEN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第二期裙樓五樓(L5)。
中文名稱為“潮堂”,葡文名稱為“CAFÉ W”和英文名稱為 “LOBBY CAFÉ AT W”的餐廳,在2023年9月13日獲發第0664/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 “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 “STUDIO CITY DESENVOLVIMENTO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STUDIO CITY DEVELOPMEN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第二期,塔樓二號地面層(L1)。
中文名稱為“噢別緻(福隆新街店)”和葡文名稱為 “PENSÃO ELEGANTE (RUA DA FELICIDADE)”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2023年9月26日獲發第0667/ABC/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清麗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DISTINCT CLARITY,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DISTINCT CLARIT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福隆里3號。
中文名稱為“綠悠美食”、葡文名稱為“CAFETARIA VERDE”和英文名稱為“GREENERY CAFE”的簡便餐飲場所准照,在2023年9月28日獲發第0668/ERS-C/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美泰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ADMINISTRAÇÃO DE INVESTIMENTOS DE HOTEL MEI TAI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EI TAI - ADMINISTRATION OF INVESTMENTS OF HOTEL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鄰近拱形馬路21號A R/C單位,綠悠旅舍,一樓及二樓。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ARTUR JACINTO CASADINHO PARRINHA,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岑孟津,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招文漢、蕭冠榮及丁倩勤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何顯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寶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10點,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艷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代主席 黃善文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華新,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自2023年8月30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郭燕儀,自2023年11月15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陳惠萍,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2023年10月11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嘉怡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婷在本會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陳碧娟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何翠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葉曉彤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
楊詠心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陳連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莫凱茵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哈瑞琦及楚飛飛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乃志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麥錫權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蔡燕晴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陳晰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二)項,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志達及李佩珊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法證技術員,薪俸點為52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鄧錦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四)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二)項、第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鄧錦華為司法警察局博彩及經濟罪案調查廳廳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嘉獎:
黃志豪,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副督察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十一)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一)項、第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五)項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局編制內領導及主管人員組別中的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為期一年。
該被委任人是出任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指附表設立的職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黃志豪為司法警察局博彩罪案調查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培訓:
專業簡歷:
嘉獎: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盧彤、胡明睿、符麗影、趙禕禕及王婉欣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一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文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孔耀榮,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吳振華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黃漢華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起終止首席警員黃志喬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13/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6/200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項、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63/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大綱》第四點(二)款(4)項2)目之規定,開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黃聞達,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3/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6/2002號法律第六條第(四)項、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四)項及第63/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大綱》第四點(二)款(4)項6)目之規定,開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張鈞誠,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經第13/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6/200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項、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63/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大綱》第四點(二)款(4)項2)目之規定,開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黃迪加,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3/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6/200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項、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63/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大綱》第四點(二)款(4)項2)目之規定,開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陳澤浩,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3/2021號法律修改之第6/2002號法律第六條第(二)項、第1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63/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之《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大綱》第四點(二)款(4)項2)目之規定,開除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修讀第三十一屆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學員陳浩文,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蔡偉杰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關雯菲、溫景歡及潘詠茵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鳳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調任至人才發展委員會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所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黃倩霞,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50點;
鄺慶思,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薪俸點為320點。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批示:
畢鳳娟、陳若華、蓋曉鳴、管海蓉、關寧、胡祖奎、江凌雲、姜雪杰、姜正梅、李俊強、劉俊、劉士偉、劉艷華、盧西芳、石沂波、孫益新、唐翠玲、王海輝、王慧、汪焱及謝磊——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批示:
陳海鋒、孫建輝、王雅茹、楊同官及鍾麗梅——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專業技術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
應林有雄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子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梁君傑及梁偉華 — 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蕭潔銘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劉雅婷 — 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510;
梁善因、彭秀麗、羅雪言及梁鳳鳴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潤盈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七日起生效:
施雅欣 —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譚亦峰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林慧華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劉暢及蕭美思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Alberto Manuel da Silva Hung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白德利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蕭淑燕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續期兩年;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鄺建邦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續期一年;
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展宏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續期兩年;
容慧敏及何桂詩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續期兩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周游,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李嘉欣,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陳翊智,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林智綺,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鍾慧詩及吳麗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吳璟瀅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劉凌及陳堅諾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楊倩敏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李君亮 — 第二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點為27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潘瓊英,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梁桂清,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三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黎佩婷,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何嘉文、鄭美欣及李嘉敏,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易幸宜、伍穎妍、甘燕雅、陳嘉儀、張倩琪及潘千金,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欣琪和鄭嘉儀,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麗萍,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關敏霞和張曉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壽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家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一峰、關蘊婷及李昆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桂森和徐鍶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區文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孫鳳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穎欣、溫秋嬋、關劍銘及戴碧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永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家豪、馮時彥及湯潔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素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靜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燕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文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革如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甄珮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許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欣琪和鄭嘉儀;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鄭美欣、何嘉文及李嘉敏;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玉梅、吳燕翎及鄧偉英;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麗萍;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鍾燕玲。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永發;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慧雅。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陳嘉儀、陳德玲、張倩琪、伍穎妍、方愛莉、傅智君、何安娜、易幸宜、葉雅碧、甘燕雅、甘嘉莉、黎美崎、黎佩婷、盧婉婷、麥潔敏、潘千金、蘇毅欣、原佩詩及黃詠華;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敏燕和王秋容;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陳冠衡;
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林小婷;
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陳志容;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黃文駿;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李荔鋒;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惠美、鄺寶珠及董素秋;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敏燕;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婉筠;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黃健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談慧珠,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雷佩珊,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江山慧,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馮子傑,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袁家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魏碧霞、霍金妹、阮美銀及吳志偉,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婉環,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杏芳,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甘曜榮,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嘉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徐文彪、劉沛盈、李少鋒及羅素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小敏、陳家傑、梁梓儀、黃綺虹及馮宇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嘉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劉韻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吳詠妍、袁守敬、方麗瑩、郭燕冰、梁學謙、朱泳熹及季來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余敏林、何嘉鈴、劉倩妍、梁柏寧、楊美嫻、張少梅、陳嘉華、李玉如、陳綺珊、余知行、黎俊華、林靜儀、蔡雅欣、鄧玉芬、吳偉剛、歐陽麗珊、林嘉妍、梁偉奇、林浩權、王丹莉、陳旖樺、何兆明及余麗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許永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劉麗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鄭仲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清泉、陳志傑及楊華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曉虹和凌寶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區彩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芳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鄭華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程炳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余曉雯、許子晴、黎家敏、陳文樂及區靖敏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許子晴、陳文樂、區靖敏、胡靜雯、陳意、梁嘉兒、黎潔瑩、馮曉靖、梁苑玲、黃思、林靜儀、梁紹康、謝瑋航、何梓揚、袁植斐、高佩儀、黃秀雲、黃躍丹、鄭錦峰、繆嘉燕、陳婉儀、莫倩賢及劉艾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振輝、梁曉瑩及張麗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彭詩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周兆祥和廖延林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黎冠豪,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譚嘉誠,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應鍾順卿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林嘉明和顏偉武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仲瑜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鄺碧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淑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廖蘭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容雨芬和龔寶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潘惠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恆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陳秉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朱奕敏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015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活泉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Living Spring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593,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菜園涌北街25號台山平民大廈C座地下C座,持牌人為活泉醫療中心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菜園涌北街25號台山平民大廈C座地下C座。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偉 - 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 : W – 0802。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護士職程第一職階專科護士(老年護理範疇)七缺以審查文件及專業面試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七名合格投考人梁永娜、關慧姿、黎詩茵、黃茵妮、邱潔、郭播春及陳敬英,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專科護士(老年護理範疇),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科長賈保羅,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蘇少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呂妙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秋雲,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摘錄自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鄺芷茵、李日滔、陳耀佳及梁貴蘭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陳志恆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嘉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惠婷擔任本學院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鄭嘉琪擔任本學院教學酒店總經理,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陳苑怡,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起生效。
阮菊美,本學院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林寶玉 —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教務部教務長,為期兩年。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鍵賜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被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高國彬及吳潤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的批示:
吳時要——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規劃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梁志聰——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境合作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洪麗盈——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楊頴欣——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生效;
譚嘉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吳惠芳因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檢察長辦公室的人員編制,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