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元青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6/2023。

澳門元青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元青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元青",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UN CHENG DE MACAU”,葡文簡稱為“UN CHENG”,英文名稱為“MACAO UN CHENG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UN CHENG”。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3至199號南嶺工業大廈3樓E。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秉承體育局提倡的“齊運動,健體魄”的精神,組織澳門本地元老至青年人群的體育活動,並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體育活動愛好者的交流和合作;推廣及發展各類體育活動,提倡健康由運動及飲食做起,注重個人生活習慣,並致力於向大眾推廣健康訊息。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安兒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德州撲克技術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23。

澳門德州撲克技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德州撲克技術交流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街38號台山平民大廈9樓907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的民間友愛精神,發揮澳門在競技戰略方面的優勢,依靠祖國,放眼世界,立足澳門,廣泛發展撲克競技新的共同平台,發揮澳門整體的優勢,與業界人士保持聯繫,促進本澳撲克競技文化的發展,為澳門經濟繁榮作出貢獻,推動產業發展,保障並維護會員的權益,促進相關協會間的團結與交流。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2.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決議後,可被撤銷會籍。

第八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與機構的捐贈和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安兒


第 二 公 證 署

至上研學社

ASSOCIAÇÃO DE ESTUDOS CHISEONG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8。

至上研學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至上研學社”,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S CHISEONG”,英文名稱為“CHISEONG RESEARCH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研究性學習,推廣知行合一,認同中華傳統文化之精神,開拓國際視野追求卓越,助力澳門“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建設,繼而貢獻社會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3樓I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執行本會決議。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訂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及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收入來自會員會費、公共實體或私人之資助、捐獻及本會財產之收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長春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7。

澳門長春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長春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HANGCHUN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性質、宗旨及存續期

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澳門長春聯誼會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和諧穩定發展,團結在澳門的鄉親、敦睦鄉誼、交流鄉情、服務桑梓、辦好鄉親福利;促進愛國愛澳愛鄉事業的發展,積極為特區市民服務;協助各鄉親共謀福利以及促進長春市同鄉所經營之貿易、商業投資、製造業和其他一切合法行業的發展,促進大灣區城市的經濟建設及商業活動,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為特區的社會發展及區域合作共同作出貢獻。本會之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2樓O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

凡本澳長春地區鄉親或其配偶,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行為良好,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經理事會審批核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入會手續

有意申請入會人士,須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負責會員拓展事務之鄉親事務部審核、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四)繳納會費。

第八條——欠繳會費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違紀處分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和理事各若干人。理事長負責主持日常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部、聯絡部、財務部、福利部、康樂部、青年委員會、婦女委員會等部門工作。理事會得根據工作的需要聘請若干名幹事協助會務。

(二)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

1. 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2. 召集會員大會;

3. 處理日常財務收支、管理本會資產;

4.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5.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6. 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7. 審核會員資格,作出處分違章會員決定;

8. 代表本會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9. 行使法律、本會章程或經會員大會決議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

(二)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

1. 監督會務發展;

2. 有關財務收支的稽核;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第十四條——名譽職務

(一)歷屆會長卸任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及其他會議;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卸任後,經理事會決議可將之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且均可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二)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五條——永遠會長會

(一)本會設永遠會長會,成員包括:

1. 經會員大會通過聘請之永遠會長;

2. 任期屆滿的正、副會長,均為當然成員;

3. 以現屆會長為召集人。

(二)永遠會長會職權:

1. 指導本會會務;

2. 協調理事會和監事會;

3. 對於會務有爭議性的議案,具有發言權;

4. 出席理事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必要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者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會員大會於超過召集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及監事會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

第十八條——決議方式

各種會議之決議,均須經出席成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方得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九條——經費來源

(一)本會各項經費,由會費和入會基金撥充,並得接受熱心的贊助。全部收支帳目,每三個月由理事會報告,監事會稽核,並每年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二)永遠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澳門元伍佰元正。

第二十條——歸屬及收益

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本會所有財產衍生之一切收益均應撥作會務經費,用於本會宗旨之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修改章程及解散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其中兩人聯署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具體方式須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遺漏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東北同鄉聯誼會

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Conterrâneos da Nordeste em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

澳門東北同鄉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北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Conterrâneos da Nordeste em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Northeast Fellow Friendship of Macau”。

第二條 宗旨與目的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宗旨為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愛國、愛澳、愛家鄉,團結鄉梓、交流鄉情、共同促進澳門與東北地區文化及經濟交流,為促進澳門和東北地區的繁榮穩定及可持續發展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打纜前地街4-6號淑芬大廈2樓A,並可根據會務發展情況更改之。

第二章 —— 會員

第四條 入會資格

凡居住、工作、學習、生活在澳門及海內外的東北鄉親、配偶及關心熱愛東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社會人士,並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經審批核准後,可成為本會普通或永遠會員。

第五條 入會方式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由會員一人介紹,並依手續填妥表格,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會章及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資格喪失

如若會員因不遵守會章,嚴重影響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一經會員大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 組織機關及職權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位會長,一位副會長及一位秘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之主要職責為主持大會,如會長出缺,則由副會長代為之。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各會員參加,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之會員人數,要達到全體會員的半數,方為有效。如首次召集人數不足,於召集書指定時間後三十分鐘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亦視為有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並可設立各功能部、組等,成員總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負責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本會的決議,向本會作工作及財務報告,並提出年度工作方針及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批核入會申請,協同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三)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常務會議可每季度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成員總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之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負責監察及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查核本會之財產,就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協同理事會進行換屆選舉工作。

(三)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舉行一次。

第十三條 聘請

本會得聘請榮譽會長、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會推薦社會各界有聲望的知名人士擔任。

第十四條 聘用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用有薪之工作人員。

第四章 —— 經費

第十五條 經費來源

本會各項經費,由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撥充,並接受政府、基金組織、社會賢達人士的贊助、捐贈等。全部收支帳目,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稽核。

第十六條 會費

會員入會繳交入會基金澳門元壹佰元正,每年繳交會費澳門元伍拾元正。永遠會員則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澳門元伍佰元正。

第五章 —— 附則

第十七條 細則

有關會員福利及其他各項事務,由理事會另訂細則公佈辦理。

第十八條 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得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贊成才能通過。

第十九條 解散

如需解散本會,需經會員大會決議,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才能通過。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匯龍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9。

澳門匯龍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匯龍體育會”,是一非牟利團體,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騎士馬路63-69號678文創園6樓BM室。本會會址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後,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本會宗旨為積極開展球類、田徑、武術等活動,提高兒童、青少年及成人身體素質,擴大社交圈子與不同年齡段及不同階層人士交流,並藉此建立平台為團結大灣區的各界體育運動愛好者;運用大灣區內各地域不同優勢及資源,增强澳門人的身體素質。

二、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推行下列工作:

(一)定期組織不同活動,包括學習交流團、專題講座及比賽,培育及發展本澳人士對體育運動的興趣及熱情,提升會員身體素質。

(二)以無償或有償方式分發上項所指之物品及其他認為對實踐本會目標有需要之物品。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除創會會員外,凡本澳及灣區愛好各類體育運動者,熱心參加和支持體育活動者,擁護及願意遵守本會的章程,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及繳交入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數目不限。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機關之據位人;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內機關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繳納入會費、依時繳納定期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提交退會通知;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須獲出席會議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並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須應五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人,成員人數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

二、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訂定會費金額;

(四)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五)接納及開除會員;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賢達或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二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四條

(組織機關據位人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機關據位人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及連任。

二、組織機關據位人應於其任期開始後履行職務。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據位人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五條

(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六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解散)

當本會決定解散時,在不影響民法典第153條的規定下,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候補法律)

本會章程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信託及家族傳承策劃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0月10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57號。

澳門信託及家族傳承策劃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信託及家族傳承策劃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RUST AND FAMILY SUCCESSION PLANN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本澳信託和家族傳承之理念和文化,為本澳的財富管理專業人士提供一個交流平台,一起推動與世界各地,特別是與祖國之專業機構的合作,提高專業水平和在全球的競爭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飛能便度街21號地下C、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福建學校家長教師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0月10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58號。

福建學校家長教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福建學校家長教師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Professores da Escola Fukien”,英文名稱為“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 of Fukien School”。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加強學校與家長之溝通和聯繫;收集家長對學校行政及教育政策之意見;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之瞭解,從而建立良好融洽之關係;在人力、物力及精神上支持並改善學校設施,輔助校務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李寶椿街291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校學生之家長或教職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日照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0月10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54號。

澳門日照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日照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RIZHAO EM MACAU”,英文名稱為“RIZHAO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在需要時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把會址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維護祖籍山東日照的在澳人士,聯繫密切的友好團體互相協作及共謀發展。

(二)支援山東日照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三)推動日照及澳門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事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淄博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0月10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55號。

澳門淄博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淄博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ZIBO EM MACAU”,英文名稱為“ZIBO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在需要時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把會址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維護祖籍山東淄博的在澳人士,聯繫密切的友好團體互相協作及共謀發展。

(二)支援山東淄博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三)推動淄博及澳門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事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德州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0月10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56號。

澳門德州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德州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DEZHOU EM MACAU”,英文名稱為“DE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 IN MACA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在需要時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把會址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維護祖籍山東德州的在澳人士,聯繫密切的友好團體互相協作及共謀發展。

(二)支援山東德州家鄉各項事業的健康和良性發展。

(三)推動德州及澳門兩地經濟、文化及教育等各項領域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事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一. 後附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二.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是取自載於本署“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卷之檔案組中第1號之文件正本。

三. 本證明共7頁,每頁均蓋上本署之鋼印,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為據。

四. 本證明是用作呈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印務局之用。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está conforme com o original.

Dois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foi extraída do original do doc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º 1/2023

Três — Que ocupa 7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Quatro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se destina a ser apresentada junto da Imprensa Oficial do Governo da R.A.E.M.

耶穌聖心神父協會

ASSOCIAÇÃO DOS SACERDOTES DO SAGRADO CORAÇÃO DE JESUS

ASSOCIATION OF THE PRIESTS OF THE SACRED HEART OF JESUS

ESTATUTOS

ARTIGO 1º

(Denominação)

É constituída, nos termos da lei e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um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em português “Associação dos Sacerdotes do Sagrado Coração de Jesus”, em chinês “耶穌聖心神父協會” e, em inglês “Association of the Priests of the Sacred Heart of Jesus” (a “Associação”).

ARTIGO 2º

(Duração E Sede)

A Associação durará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e tem a sua sede na Rua Pedro Nolasco da Silva, n.º 43, Edifício Lei Fung, 1.º andar, A/B, em Macau, podendo esta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por deci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ARTIGO 3º

(Fins)

A Associação é de carácter religioso e visa genericamente promover o desenvolvimento espiritual e humano da sociedade local de Macau através da integração e enriquecimento intercultural.

ARTIGO 4º

(Atribuições)

Para atingir os seus objectivos, à Associação compete especialmente:

a) Desenvolver actividades educativas e culturais; e

b) Organizar palestras, exibições, reuniões, conferências, bem como quaisquer outras iniciativas que permitam promover os fins estatuários.

ARTIGO 5º

(Associados)

1. Poderão ser associados da Associação todas as pessoas de qualquer nacionalidade e provenientes de qualquer região, que adiram aos seus objectivos.

2. Os associados podem ser fundadores, efectivos e honorários:

a) São associados fundadores os que subscrevem os presentes Estatutos;

b) São associados efectivos todos os que se proponham cumprir os objectivos e as obrigações previstas nos presentes Estatutos, devendo a sua admissão ser aprovada pela Direcção;

c) Sã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todas as pessoas que tenham sido convidadas pela Associação, por lhe terem prestado relevantes serviços.

ARTIGO 6º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Constituem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a) A participação nas Assembleias Gerais;

b) O pedido de convocação das Assembleias Gerais extraordinárias, de acordo com o preceituado nestes estatutos;

c) O de eleger ou ser eleito para os cargos associativos.

d) O de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 harmonia com os respectivos regulamentos;

e) O de receber os relatórios anuais da Associação e examinar na sede da Associação as contas da sua gerência;

f) O de propor, por escrito, à Assembleia Geral as recomendações, propostas, projectos e providências julgadas úteis ao desenvolvimento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incluindo alterações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aos regulamentos aplicáveis;

g) Quaisquer outros que lhe sejam atribuídos por estes estatutos, pel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ou por deliberação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ARTIGO 7º

(Deveres dos associados)

Constituem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 e fazer cumprir os estatutos,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as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b) Contribuir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c) Contribuir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d) Participar nas reuniõe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a que pertençam;

ARTIGO 8º

(Perda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1. Perde 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o associado que:

a) Praticar actos contrários aos fins da Associação ou susceptíveis de afectarem a sua credibilidade ou bom nome;

b) Não cumpri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ou da Direcção;

c) Violar quaisquer deveres de associado;

d) A exclusão de associado compete à Direcção, mediante despacho fundamentado, do qual cabe recurso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2. A perda d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pode também ter lugar mediante acto voluntário de renúncia, a qual deve ser comunicada por escrito à Direcção.

ARTIGO 9º

(Órgãos Sociais)

Constituem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 Assembleia Geral;

b) A Direcção;

c)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10º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no pleno uso dos seus direitos.

2. A Assembleia Geral terá uma Mesa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 presidente, que substitui aquele nas suas ausências e impedimentos,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11º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2. A convocação é feita por carta registada expedida para o endereço dos associados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em relação à data da reunião, mediante protocolo efectuad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ou por qualquer outro meio desde que este permita provar a realização da convocação.

3. No aviso convocatório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bem como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4.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anualmente, em sessão ordinária, a realizar até ao último dia do mês de Março.

5.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 extraordinariamente por convocação do seu presidente ou a requerimento de mais de um terço dos associados.

ARTIGO 12º

(Assembleia Geral: quórum e deliberações)

1. A Assembleia Geral só poderá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 estiverem presentes, no mínimo, metade dos associados.

2. Se não existir o quórum referido no número precedente, a Assembleia reunirá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mas não antes de decorridos trinta minutos sobre a hora fixada para a primeira convocação.

3. Salvo o disposto nos números seguintes,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desde que no pleno exercício dos seus direitos.

4.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estatutária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5.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de três quartos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13º

(Competência da Assembleia Geral)

Sem prejuízo de outras atribuições que legalmente lhe sejam cometidas, à Assembleia Geral compete, nomeadamente:

a) Definir as directivas da Associação;

b) Discutir, votar e aprovar as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e a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que tenha aprovado;

c) Eleger,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sociais;

d) Apreciar e aprovar o balanço,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anuais da Direcção e 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Apreciar, aprovar o orçamento anual e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laborado pela Direcção, bem como as suas alterações.

ARTIGO 14º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d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a por três membros, exercendo os cargos de presidente, de vice-presidente e de secretário.

2. O vice-presidente substitui o presidente nas suas faltas ou impedimentos.

3. A Associação vincula-se pela assinatura conjunta do seu presidente (ou substituto) e de qualquer outro membro da Direcção.

ARTIGO 15º

(Competência da Direcção)

Compete à Direcção assegurar o funcionamento e gestão regular dos assuntos da Associação, atenta 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e em especial:

a) Orientar superiormente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b) Praticar todos os actos necessários à prossecu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c)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através do seu presidente, ou de outro membro especialmente designado para o efeito, pelo presidente;

d) Executar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eliberar sobre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f) Administrar os bens da Associação;

g) Decidir, dirigir e organizar 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h) Criar e pôr em funcionamento a estrutura interna da Associação;

i) Elaborar regulamentos internos;

j) Elaborar o balanço, o relatório e as contas referentes a cada exercício;

k) Preparar e submeter à Assembleia Geral o orçamento do exercício e os planos anuais de actividade;

l) Exercer as demais competências que não sejam atribuídas legal ou estatutariamente a quaisquer outr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ARTIGO 16º

(Funcionamento da Direcção)

1. A Direcção reunirá, pelo menos, uma vez por mês.

2. Extraordinariamente, a Direcção reunirá quando para o efeito for convocada pelo presidente da Direcção.

3. Tanto nas reuniões ordinárias como nas extraordinárias, o presidente indicará, por escrito,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que será entregue a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quarenta e oito horas.

4. A Direcção só pode reunir com a presença da maioria dos seus membros.

5. As deliberações da Direcção serão tomadas por maioria dos votos dos seus membros presentes.

ARTIGO 17º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é constituído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2. Para além das atribuições que lhe cabem legal e estatutariamente, compete especialmente ao Conselho Fiscal supervisionar a execução das deliberações das assembleias gerais e dar parecer sobre o balanço, relatório anual e contas elaboradas pela Direcção.

ARTIGO 18º

(Reuniões do Conselho Fiscal)

1. O Conselho Fiscal reunirá ordinariamente até ao último dia de Janeiro de cada ano.

2. O Conselho Fiscal reunirá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seja convocado pel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Fiscal, por sua iniciativa ou a pedido de dois dos seus membros ou da Direcção.

3. O Conselho Fiscal deliberará por maioria dos votos dos seus membros.

ARTIGO 19º

(Voto de qualidade)

No caso de empate nas votações da Direcção e do Conselho Fiscal, o respectivo presidente terá, além do seu voto, direito ao voto de qualidade.

ARTIGO 20º

(Mandatos)

O mandato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associativos eleitos pela Associação é de dois anos, sendo admitida a reeleição.

ARTIGO 21º

(Dissolução)

A dissolução da Associação só pode ser decidi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desde que esta tinha sido convocada expressamente para esse fim.

ARTIGO 22º

(Destino do património)

1. Em caso de dissolução, os bens remanescentes d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reverterão a favor de uma instituição de solidariedade social designada pela Assembleia Geral que deliberar a dissolução.

2. Para o efeito previsto no número um, deverá a Assembleia Geral designar uma comissão liquidatária, composta, pelo menos, por três pessoas que sejam associados no momento da dissolução.

ARTIGO 23º

(Casos omissos)

Aos casos omissos nestes estatutos aplicar-se-ão 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da Associação e, na sua ausência, a lei geral sobre associações.

ARTIGO 24º

(Entrada em vigor)

Os presentes estatutos entram em vigor no primeiro dia útil do mês seguinte da sua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a R.A.E.M.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莊慶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7 de Set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João Encarnação.


私 人 公 證 員

澳門國際網球文化交流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1 de Outub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encontrando-se 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1/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2.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3年10月11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容。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2,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國際網球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網球文化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de Ténis Internacional de Macau”,簡稱AICTIM;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Tennis Culture Exchange Association”,簡稱MITCEA(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利用澳門為中國「國際窗口」的獨特優勢廣泛團結全世界網球愛好人士,建立加強澳門與中國內地以至全世界的網球文化交流平台。通過舉辦具有影響力的網球活動,傳播澳門網球文化特質,促進澳門與國際間之網球文化交融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21樓O座。

第四條

普通會員

(一) 凡贊成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有意傳播及促進澳門網球文化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二) 申請須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方能取得會員資格。

第五條

名譽會員

(一) 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或法人,可經提名成為名譽會員。

(二) 名譽會員的提名由理事會建議經會員大會決議產生。

第六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1) 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2) 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3) 根據本章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所有文化及體育活動;

5) 享用本會所有優惠及福利。

(二)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2) 準時繳交年費;

3) 遵守本會內部守則;

4) 為本會之發展作出貢獻。

(三)名譽會員須遵守會員義務並享有本條第(一)款4項及5項之權利。

第七條

會費

一、普通會員每年繳付會員大會所訂出之年費。

二、名譽會員免繳年費。

第八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特別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

(五)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由理事會制定,其通過及修改屬會員大會之權限,而其解釋權屬理事會之權限。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執行日常具體會務、擬定倘有的內部規章、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工作及帳目報告須每年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理事各若干名。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亦可因應會務需要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監事各若干名。當主席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簽名方式

本會之所有行為及合同均須由理事會內其中兩位委員簽署方能生效,其中一名委員須為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一般信件可由理事會內任一名委員簽署。亦能通過理事會議決授權其他簽名方式,但受權人必須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或捐贈,政府或其他機構資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解散

(一) 本會是可以被解散,但必須在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中表決,並必須獲得截至當日最少四分之三的本會全體會員同意。

(二) 如本會被獲准解散,會員大會應提名一清算委員會,將現存全部財產的收入,扣除本會應付或指定費用後的結餘,按會員大會的決議處理。

第十五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白盛文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Outubro de 2023. — O Notário, Vasco Pass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感染控制學會

ASSOCIAÇÃO DE CONTROLO DE INFECÇÃ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

理事會

1.(保持不變)

2.理事會由十三至二十五名成員組成(必須為奇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三名、財務處設財務長一名、副財務長三名、及理事一至十三名。理事長及其他各職位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職務由理事會指定。

3.(保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以馬內利社區教會

IGREJA DA COMUNIDADE IMMANUE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26號富華閣二樓D座。經會友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亞太群眾體育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8/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9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亞洲群眾體育協會

章程修改

亞太群眾體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一條及第三條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亞洲群眾體育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Asiática de Desporto para Todos”,英文名稱: “Asian Sport for Al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透過來自亞洲地區之組織間之合作以推廣大眾體育;促進和協調於亞洲地區內所舉辦的大眾體育活動;加強與相關機構合作以促進該地區的傳統文化、比賽及運動;提高交流信息;支持發展中國家,促進與其他進行大眾康體活動的國際組織合作等。”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一帶一路國際戰略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9/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l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0號,該研究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一帶一路國際戰略研究會

章程修改

澳門一帶一路國際戰略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一帶一路建設(澳門)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中文名稱為“一帶一路建設(澳門)促進會”,中文簡稱為“帶路建促會”,英文名稱為“THE BELT AND ROAD CONSTRUCTION (MACAU)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RCMP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擁護“一國兩制”方針,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深入開展“一帶一路”戰略研究,積極開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立足澳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促進澳門產業多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配合澳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具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惠愛街53號愛華大廈地下A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以及按需要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五條 個人會員

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可向本會遞交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 凡於本會首次會員大會或首次理事會批准的個人會員,為創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 團體會員

一、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企業或機構,可向本會遞交團體會員入會申請表,經會員大會批准後,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凡於本會首次會員大會批准的團體會員,為創會團體會員。

三、 團體會員須以書面方式指定一名代表人行使會員權利。

第七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本會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需遵守會章及決議,維護本會聲譽。

三、 創會個人會員及創會團體會員享有本會選舉和被選舉權。

四、 其他會員於入會滿一年後方享有選舉權,入會滿三年後方可享有被選舉權。

第八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和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長主持。

五、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聘任名譽或榮譽會員及名譽顧問;

(五)制定、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內部規章。

第十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長負責統籌理事會各項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

四、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也可設立諮詢組織,由理事會領導。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檢查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總數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決議須獲出席成員半數以上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機關的資助和各界人士團體的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權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

第十五條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規範。”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犬隻訓練協會

Associação de Treino Canin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2023年10月11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3,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11 de Outubro de 2023, sob o número 3 do maço número 2/2023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澳門犬隻訓練協會

Associação de Treino Canino de Macau

修改章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庇道街38-C興運大廈地下B座。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並以全權行使其權利,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挑選秘書長及各項會議由會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的職權為:

1. 決定會務方針批准及修改會章、內部規章;

2. 選舉及解任擔任本會機關的人員;

3. 評估及批准資產負債表、報告及本會的年度帳目;

4. 批准本會的活動安排;

5. 就本會之消滅作出決議;及

6. 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財務長一人、秘書長一人及若干理事組成,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當選的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推舉產生。

(二)理事會的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組織管理本會之經營;

3. 安排組織本會的各項活動;

4. 接納會員;

5. 聘用及解聘工作人員,訂定有關職務、工資及其他工作報酬及條件;

6. 借入貸款或其他銀行便利,以及開立及關閉銀行戶口及處理帳戶往來;

7. 接受給予本會的捐贈及遺產;

8. 遞交本會的年度報告;

9. 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三)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應理事長或超過半數理事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為理事會作出的決議視為有效,有關決議須在有超過半數理事出席的會議上獲多數票通過。倘若票數相等,理事長得作出具決定性的投票。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關,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的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組成,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推舉產生。

(二)監事會之許可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 查核本會之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4. 行使法律及會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應監事長或兩名監事的要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Outubro de 2023.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S.O.))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 董事會成員之任命;

二. 監察委員會成員之解任及任命;

三.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 (澳門 )有限公司

(由陳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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