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退休熟練工人鄧錦濤之遺孀劉育虹,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江海莉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法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高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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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法院首席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培訓課程大綱包括以下的科目,共210課時,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單元,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法院首席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共165課時;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事務的現況,共29課時;

1.3. 研討會,旨在以補充科目的形式讓學員掌握其他有利於培訓的相關知識,共16課時。

第二部分

2. 理論課及實踐課以科目單元形式進行,共165課時,包括以下科目及課時:

2.1. 民法知識(25課時):

—親屬法及繼承法;

—一般債法:

—債之淵源;

—債之類型;

—債權及債務之移轉;

—債之一般擔保;

—債之特別擔保;

—債務之履行及不履行;

—履行以外之債務消滅原因。

2.2. 刑法知識(20課時):

—刑事法律在時間上及空間上的適用(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刑事法律的更替;

—不法事實(作為及不作為);

—特定故意犯罪及意圖犯罪;

—阻卻責任(不法性及罪過)的事由;

—刑罰:選擇及確定;

—刑法典的分則及單行刑法:

—詐騙罪,電腦詐騙罪,信任之濫用罪,盜竊罪及搶劫罪。

2.3. 行政法知識(10課時):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組織;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各階段:

—初始階段;

—調查階段;

—準備階段;

—構成階段;

—補充階段。

2.4. 勞動法知識(10課時):

—勞動合同;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2.5. 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保全程序;

—訴訟形式;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通常及簡易;

—普通執行程序:一般規定。

2.6. 刑事訴訟法(20課時):

—普通訴訟程序:

—一般規定;

—犯罪消息;

—偵查;

—取證;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偵查終結;

—歸檔;

—控訴;

—自訴程序;

—預審;

—審判:

—缺席審判程序;

—上訴;

—特別訴訟程序;

—刑罰執行。

2.7. 勞動訴訟法(10課時):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試行調解;

—爭訟階段;

—會診鑑定。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司法上訴:

—訴訟前提;

—訴訟階段;

—訴;

—保全程序。

2.9. 實用中文及葡文(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以工作坊的形式進行,主要包括下列的課題及課時,共27小時: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8課時);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6課時);

—職業道德(2課時);

—電腦技術(2課時);

—打擊毒品犯罪(3課時);

—民事及刑事的區際司法合作(3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登記局及公證署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為有利於培訓的成效,培訓課程還包含下列作為補充課的研討會,共16課時:

—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制度(5課時);

—司法援助(2課時);

—登記及公證(6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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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之規定,茲特公佈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並經核准之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大綱。該大綱載於本通告附件。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高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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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為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入職而設的任職資格課程大綱

1.1. 任職資格課程為期一年,分為下列培訓階段:

1.1.1. 理論與實踐培訓,為期六個月,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掌握擔任法院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務所需的基本知識;

1.1.2. 工作實務培訓,為期六個月,輪流於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進行,培訓目的在於讓學員熟習相關工作。

1.2. 任職資格課程開始的日期和時間以及學員報到地點將與入學試最後評核名單一併公佈。

2. 理論與實踐培訓階段設理論課及實踐課,並輔以講座、辯論會及學習考察。學員之學習大綱內容如下: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組織及司法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維護國家安全法

——政治組織

——司法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權

——司法組織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

——檢察院

——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組織

2.2. 民法基礎知識

——民法總論

——債法概述

——物權法概述

——家庭法及繼承法概述

2.3. 刑法基礎知識

——刑法

——犯罪的概念及種類

——不法行為

——罪過

——犯罪形態

——行為的應受處罰性

——量刑

2.4. 行政法基礎知識

——公共行政及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2.5. 勞動法基礎知識

——勞動法的形成

——概念、內容、專門用語及範圍

——勞動法的淵源

——勞務關係及勞務合同之規定

2.6. 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審判權、訴訟程序、訴訟法和訴訟的概念

——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

——訴訟法律關係的標的

——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的形式:宣告訴訟程序及執行程序

——訴訟程序之開展及進行

——特別訴訟程序

——上訴

2.7. 刑事訴訟法基礎知識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訴訟主體及其權利和義務

——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的形式及程序步驟

——刑事訴訟程序的階段

——上訴

——刑罰執行

2.8. 勞動訴訟法基礎知識

——勞務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犯訴訟程序

——上訴

2.9. 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

——透過行政訴訟對被管理者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主要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程序之一般原則

——行政訴訟程序中之上訴

——判決及其效力

2.10.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

——訴訟費用概念(民事及刑事訴訟程序)

——預付金

——案件利益值

——訴訟以外的行為

——會計及出納之基本概念

——以電子方式寄送訴訟文件及繳付訴訟費用

——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2.11. 職業道德

——職業道德之原則及規則

——一般權利

——一般義務

2.12.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

——人事關係之定義

——溝通

——公眾接待

——公共關係

2.13. 電腦技術

——法院電腦系統

——檢察院電腦系統

2.14. 語言課程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2.15. 任職資格課程可增設對培訓有幫助的其他補充課目,還可在上述課目中增添配合培訓所需之其他內容,例如:

——司法援助

——未成年人監護組織

——登記及公證

——刑事紀錄

——個人資料保護法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

3. 工作實務培訓階段於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進行,此階段學員在有關導師監督下執行與法院初級書記員及檢察院初級書記員職級相關的職務。

4.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屬下列情況者應被取消修讀任職資格課程的資格:

4.1.1. 兩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4.1.2. 在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連續或間斷缺席十次。

4.2. 修讀任職資格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缺勤。缺勤按日計算。

4.3. 為產生適當效力,對相關事宜應適用專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立的一般制度中經適當調整的規定。


財 政 局

跨年度負擔明細清單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治 安 警 察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57/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升開考,錄取得分最高的前四十名投考人修讀副警長晉升課程,以填補治安警察局基礎人員級別第一職階副警長職位四十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十月一號前地治安警察局總部大樓三樓資源管理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報考應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公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的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人員級別中第一職階副消防區長五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公 告

履歷評核晉級程序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27/2015號行政法規《懲教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的規定,懲教管理局通過履歷評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程序,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警司四缺。(晉級程序編號:2023/A001/PQ/COM)

有關的晉級程序之通告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懲教管理局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同時公佈在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內,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即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至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作出。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於懲教管理局

代局長 趙崇遠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開考編號:GIF-STR-430-23)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金融情報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金融情報分析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金融情報分析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金融情報分析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具備良好英語書寫能力及溝通技巧,以履行獲委派的主要職務,包括:

3.1 就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五)項所指的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分析、統計及趨勢發展研究;

3.2 因應國際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活動融資的趨勢進行政策研究及條例執行;

3.3 協調及跟進與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活動融資國際組織及相關事務的恆常工作及聯繫;

3.4 推廣及教育活動。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具有金融情報分析、財務、會計、審計、經濟、精算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至二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的方式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 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但第15.10點的考核除外)。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四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四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四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 —— 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 —— 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 —— 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 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金融情報辦公室網頁https://www.gif.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澳門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融資相關之法例:

——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

——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15.3 凍結資產執行制度:

15.3.1 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

15.3.2 第64/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

15.3.3 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 -《凍結資產執行制度之業界指引》;

15.4 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15.4.1 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15.4.2 第2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為實現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義務的目的指定金額;

15.4.3 第2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正式語文及英文的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書表格的式樣;

15.4.4 第2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雙線通道系統;

15.5 其他相關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

15.5.1 經第1/2022號法律第21/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15.5.2 經第23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

15.6 各政府部門有關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融資之指引:

——法務局《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指引》(於2018年11月15日生效);

——博彩監察協調局第1/2019號指引《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1/2019號通告《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須採取的必要程序指引》;

——財政局通告《有關核數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之指引》,自2019年1月31日起生效;

——澳門金融管理局:

• 第008/2016-AMCM號通告《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 第014/2016-AMCM號通告修訂《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 第006/2019-AMCM號通告修訂《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 2016年6月15日第021/B/2016-DSB/AMCM號傳閱文件、2016年12月2日第030/B/2016-DSB/AMCM號傳閱文件及2019年1月30日第006/B/2019-DSB/AMCM號傳閱文件 - 《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 2016年7月8日第022/B/2016-DSB/AMCM號傳閱文件《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措施的補充說明》;

• 2019年8月23日第011/B/2019-DSB/AMCM號傳閱文件《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措施的補充說明》- “博彩相關”客戶;

• 2021年3月12日第004/B/2021-DSB/AMCM號傳閱文件《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措施的補充說明》-客戶遙距開戶;

• 2016年11月10日第013/2016-AMCM號通告 保險業務監察 - 修改【保險業務防止及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指引】;

• 2019年1月17日第008/2019-AMCM號通告 保險監察 - 修改【保險業防止及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指引】;

• 《保險業防止及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指引》(2019年1月版本);

• 《可疑交易舉例》(金融機構);

• 《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的可疑跡象及與保險交易有關的洗黑錢活動的個案及實例》(2006年2月版本);

——法律代辦紀律權限獨立委員會第1/2018號指引《關於履行預防實施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義務所採用的程序的指引》(於2018年11月28日生效);

——澳門律師公會經第2/2018號指引修改的第1/2018號指引《關於履行預防實施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義務所採用的程序的指引》;

——房屋局第3/2019號通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指引》;

15.7 經第305/2007號第67/2009號第24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15.8 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融資國際標準及相關範疇的知識;

15.9 金融情報、財務及統計數據分析及研究的知識;

15.10 擔任該職務範疇的英語知識(包括書寫能力及口語能力)。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正選委員:辦公室副主任 馮婉琪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亦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嘉善

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雅雯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職位編號:DP01/2023)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一缺(中文範疇,教學語文為中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以普通話授課。)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小學教育範疇學士學位;或具有學士學位,同時具有小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小學教育中文範疇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鄺德妍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梁錦球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羅偉強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 庄三鳳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訓輔主任) 譚遠新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職位編號:DS03/2023)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通過考核方式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師職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一缺(學科領域:英文,教學語文為英文),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2.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四條的規定,教師擁有學術及教學自主權,並須承擔其專業責任。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教學職務尤指:

- 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

編寫教學大綱、學年教學計劃,以及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根據學生的需要訂定教學目標及有利於達至既定教學目標的教學活動及授課計劃;計劃及組織學生參加各類教育活動。

- 實施課堂教學:

按授課計劃齊備所需的教學資源,運用教學技巧,向學生傳授知識及技能,激發學生主動學習,促進課堂互動,協助學生發展多元能力;運用多元方式評估學生的學習成效,輔助有困難的學生;使學生掌握有效學習方法,培養學生的學習能力。

- 執行課堂管理:

確保學生在安全的教學環境進行學習活動;營造互助、團結的班級氣氛;促進學生主動遵守紀律。

- 實施學生評核:

參與評核會議,就學生評核工作提供意見;運用多元評核,評估學生的學習表現,為不同能力的學生提供深化或補救的教學輔助。

非教學職務尤指:

參與學校行政、教學管理、輔導及班務等工作,與學校領導機關合作,完成其指派的任務;關注學生的個人成長,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並給予學生心理、升學及就業方面的輔導;推動及參與家校合作的活動和與外界的聯繫與合作,以促進學校發展。

個人專業發展尤指:

參與發展教育專業能力的活動;組織專業交流活動,進行教育研究。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載於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內的44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的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具有包含師範培訓在內的屬中學教育範疇且與任教的英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或具有與任教的英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學士學位,同時具有中學教育範疇的師範培訓,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具備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並附同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澳門通”、“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澳門通卡、澳門錢包(Mpay)、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支付寶(澳門))。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8. 為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及師範培訓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師範培訓,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試教;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

8.3. 第一階段的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均獲進入續後的甄選方法。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其中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

a) 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5%

b) 試教——佔知識考試的25%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以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j.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4.3.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4.4. 澳門教育法例:

——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

——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經第33/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幼兒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第19/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小學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5/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經第69/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5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初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

——第6/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教學人員專業準則》;

——第28/2020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

——第29/2020號行政法規《特殊教育制度》;

——第22/2021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制度》;

——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

——第42/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的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4.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4.6. 與中學教育英文學科領域相關的專業知識,尤其在教育、課程、教學、學生評核、輔導方面。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34/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所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立學校副校長 胡淑莊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劉文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黃鳳梨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劉佩芳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劉素芬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公 告

第0001/IC-DPPSL/CP/2023號公開招標

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提供2024年至2025年前線營運服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3年9月21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提供2024年至2025年前線營運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為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提供2024年至2025年前線營運服務。

5. 服務地點: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

6. 服務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期二十四(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貳拾伍萬澳門元(MOP250,000.00)。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如投標人為社團,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身份證明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社團登記,且宗旨與圖書館服務或社會服務有關。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11月3日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

解釋會將在澳門崗頂前地3號何東圖書館舉行,時間為2023年10月13日上午10時正。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3年10月12日下午5時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每間公司/社團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3年11月7日上午10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X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90%
同類型服務經驗 10%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PARETF/ANEST/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之決議而進行的麻醉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李濤 72.6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麻醉科 梁暉醫生

正選委員:麻醉科 曹麗勤醫生

麻醉科 陳慧嫻醫生

(考試編號:01/PARETF/NEUROC/2023)

根據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八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神經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黃登輝 76.4
鄉志雄 86.1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陳嘉明醫生 神經外科

正選委員:譚林琼醫生 神經外科

何衍宙醫生 神經外科

公 告

(開考編號:A15/TSS/FIS/2023)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21/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提供家用氧氣治療設備租賃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和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陸拾伍元整(MOP65.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的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貳萬捌仟元整(MOP128,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第26/P/23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疫苗”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陸元整(MOP76.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2/P/23號公開招標“供應協議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通 告

(開考編號:05/TS/2023)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藥物監督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中醫藥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中醫藥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中醫藥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編制內委任方式任用。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前)具有中藥學學士學位或中醫學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至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位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透過以下方式支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 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藥物監督管理局行政及財政處(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五十一號華仁中心一樓)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藥物監督管理局網頁https://www.isaf.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專業綜合知識:

- 中藥學;

- 中醫基礎理論;

- 中藥鑒定學;

- 方劑學;

- 中藥炮製學;

- 中醫藥範疇的相關專業知識。

15.2 中藥質量、有效性及安全性評估;

15.3 藥事行政管理及法規:

- 第11/2021號法律《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

- 第35/2021號行政法規《藥物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46/2021號行政法規《中藥藥事活動及中成藥註冊法施行細則》;

- 9月19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

- 7月10日第30/95/M號法令《訂定藥品廣告方面之法律制度》;

- 9月4日第7/89/M號法律《訂定廣告活動之制度事宜》;

- 上述法律、法令及行政法規的相關批示及技術性指示。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中藥處處長 林富聰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潤輝

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藝芳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恩賜

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佩儀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中華醫藥研究院副院長路嘉宏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陳新

澳門大學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中華醫藥研究院副院長路嘉宏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大學

中華醫藥研究院院長 陳新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十七)項的規定,以及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023號校董會授權決議第三款(一)項的規定,澳門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八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澳門旅遊學院服務及設施收費表》表I由下表取代:

表I-服務

服務 收費(澳門元)
一、課程
(一)學士學位、學士後文憑及碩士學位課程報名 $250.00
(二)博士學位課程報名 $500.00
(三)退學手續 $200.00
(四)非正式退學學生重新入學 $3,000.00
(五)學位課程轉讀 $2,000.00
(六)重修合格科目申請(每科) $500.00
二、延誤
(一)學費延誤繳交
1)學士學位課程 $250.00
2)學士後文憑、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課程 $300.00
(二)宿費延誤繳交 $200.00
三、考試
(一)補考
1)學士學位課程(每科) $200.00
2)學士後文憑、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課程(每科) $250.00
(二)語言試考核 $300.00
(三)導遊實習試重考 $700.00
(四)覆核入學考試成績(每科) $50.00
(五)補考或重考國際認證課程手續費(每科) $200.00
四、證明書
(一)科目大綱 (每學期) $55.00
(二)成績表、成績單或在學證明(每份) $55.00
(三)成績表、成績單或畢業證書鑑證副本或掃描本(每份) $15.00
(四)學費繳付證明書 $25.00
五、補發學生證 $100.00
六、圖書館
(一)圖書館書籍逾期歸還(每日) $10.00
(二)圖書館書籍、雜誌刊物、或其他文件遺失或損毀 購入價格的兩倍
七、其他
(一)特快專遞代辦手續費 $100.00
(二)學生儲物櫃租金(每學年,限全日制學生) $100.00
(三)儲物櫃之清理費(每次) $100.00
(四)退回或重發支票的費用 $50.00

二、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院長 黃竹君

委員:副院長 呂劍英

財政局代表代任人 吳秋婷


公 共 建 設 局

公 告

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連接橋(A3)設計連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設計連建造連接新城填海A區與澳門半島的行車天橋(A3)及匝道。

5. 施工地點:位於新城A區西側及澳門半島友誼大馬路外港碼頭附近,以及兩處之間的水域。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

8. 承攬類型:本工程以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設計連施工期為950(九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算,當中包括3(三)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提交所有施工圖則,最長編製期為150(一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2:完成所有樁基礎,最長工期為650(六百五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工程節點3:完成所有橋面結構,最長工期為860(八百六十)工作天(由委託工程日起計)。(由競投者訂定:須參照招標方案前序第7條、第8條及第13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 9:00 至 12:45 及 14:30 至 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MOP$1,000.00(壹仟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MOP$16,300,000.00(壹仟陸佰叁拾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會議室,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 工程造價 50%

- 設計連施工期 20%

- 施工經驗及質量 20%

- 施工方案 10%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通 告

茲特通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友誼圓形地行車天橋建造工程 - 第二期」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公共建設局查閱。

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