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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趙耀華為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Carlos Rangel Fernan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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