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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6/2022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成員:

(一)梁仕仁;

(二)羅鵲萍,為財政局代表。

二、續任陳凱詩為上款(一)項所指成員的候補成員。

三、委任陳祖榮和林凱健為委員會成員。

四、委任周文雅、李俊傑和米鵬分別為第一款(二)項及上款所指成員的候補成員。

五、以上數款所指成員和候補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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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二十九)項及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張允代表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曾華亮,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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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202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財政局人員毛慶麒及梁寶妮在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二、上述人員的每月報酬由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或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公司承擔。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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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