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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成員:
(一)陳明金;
(二)劉藝良;
(三)麥瑞權;
(四)李從正。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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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23號法律《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法律制度》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策略發展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成員:
(一)內地的成員
(1)趙玉沛;
(2)張抒揚;
(3)李維;
(4)吳文銘;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員
(1)何鈺珊;
(2)羅奕龍;
(3)何燕梅;
(4)李展潤。
二、上款(一)項(1)分項及(二)項(4)分項所指成員分別擔任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職務。
三、委員會主席不在或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會議時,由副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委員代替。
四、委員會成員以兼職方式執行職務。
五、委員會主席的任期為五年,副主席及其他委員任期為兩年。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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