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 鄧榮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劉郁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批示:

馮麗芳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批示:

朱珮珊,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批准轉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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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李志英——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李志英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在本辦公室開始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顧問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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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批示如下:

陳炳權—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譚潔媚及蔡思賢—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的規定,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及晉階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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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鍾泳茵、霍詩敏、夏家敏、盧嘉華及黃偉達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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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陳凱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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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關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兆昌,編號為22018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編號170080-吳文沁及170091-黃嘉俊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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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李煜輝代副關長代行)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本辦公室總務處處長胡燕冰碩士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三職階梁順意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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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一職階檢察院特級書記員鄧艷霜回任本辦公室人員編制,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的批示:

區銘恃——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二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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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偉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世恆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劍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田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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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勤雜人員第七職階陸佩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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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羅俊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家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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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本決議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吳家輝——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行政輔助廳:

劉天娜——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

財務管理廳:

梁建倫——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化驗處:

李少容——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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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溫雪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7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林永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53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50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莫炳基,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0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3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九職階郵差梁英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0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3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科長賈保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0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已故首席特級技術員鮑婉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4617,其鰥夫梁錦華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 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3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Leandro Joaquim dos Santos Gonçalves,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6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 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85 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工人張仲民,供款人編號60128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葉帶,供款人編號 60536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黃七有,供款人編號 60612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潘瑞紅,供款人編號609213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伍耀德,供款人編號60104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馬華管,供款人編號60167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林文,供款人編號60392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黃印泉,供款人編號604352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伍錦河,供款人編號60564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林銳華,供款人編號60668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黃明霞,供款人編號60139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朱銳強,供款人編號60141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楊太豪,供款人編號60249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尹德衛,供款人編號60306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麥穎斯,供款人編號60834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金融情報辦公室技術輔導員馬思麗,供款人編號61041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徐妙玲,供款人編號62326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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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李翠雲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的批示: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馬善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 220 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李震威,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 220 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楊積寧,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伍金英,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何綺雯,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 14/2009 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 12/2015 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 130 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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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

黃祖兒,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羅俊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葉欣然——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鄺信昌——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牌照及稽查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米鵬——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經濟合作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之批示:

李志文——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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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馬安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甘巧雲及黃添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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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豪、李佩華及梁皓婷,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普查暨調查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34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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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黃永生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會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梁嘉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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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蘇敬彬,本局人員編制內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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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曾偉邦副消防總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輔助服務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

- 蔡偉杰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

- 梁小玲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

- 何錦和晉階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

- 陳志明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

- 容健新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

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

- 張健雄晉階至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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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

洪燕如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教育範疇),薪俸點為350,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批示:

應黃健華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批示:

應Maria Benedita Cordes Valente Candeias Aniceto Martins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十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批示:

高群、姜飛、龐靜怡、史德仁、孫英偉、唐俊、張甜甜、周靈娟、王響響、閆康及羅杰——其擔任本局專業技術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批示:

錢浩程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中文),薪俸點為575,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博家韜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地理),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批示:

應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的請求,其在本局以個人勞動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74/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韓旭,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石排灣公立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鄺德妍,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羅寶雁,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石排灣公立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李慧敏,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指定為鄭觀應公立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吳艷芳,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及胡淑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指定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30/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黃崢志,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韓漪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楊詠詩,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31/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陳盛疇,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葉惠瑜,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潘維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32/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王培梅,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二龍喉公立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70點;

何淑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及凌永申,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指定為二龍喉公立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

根據第33/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黃烈,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薪俸點為740點;

張佩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氹仔中葡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15點。

陳小儀,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根據第33/2022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以及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四的規定,指定為氹仔中葡學校副校長,薪俸點為735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何艷華,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指定為何東中葡小學校長,薪俸點為740點;

吳家慧及黃桂嫦,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何東中葡小學副校長,薪俸點為715點。

蘇智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63/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為教育資源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周佩玲,本局確定委任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66/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為教育心理輔導及特殊教育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鄭雪珍,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67/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為德育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思敏,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68/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為教育宣傳及公關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陳煥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69/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定為外港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雷美甜,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特級技術員,根據第70/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定為駿菁活動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柯敏茵,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71/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指定為青年試館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之楊黃秀萍,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因蘇智敏獲指定為本局教育資源中心主任,故其在本局親職教育中心主任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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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謝永耀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頴緹,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何善恆、林敏兒、陳樂瑜及廖敏靜,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高瑞虹,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鄧肇邦,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楊麗珍、梁伊文、薛詠心、梁欣琪及李燕敏,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方麗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梁嘉寶,本局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根據第 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轉入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程,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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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張麗珊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池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文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智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致和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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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妍欣、梁鍵燊、陸倩凝、黃達洋、陳美娟、梁兆璋、羅尚芊及黃泳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嘉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霍金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雪微和黃倩勤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偉業和莊仕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小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麗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志昂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子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黃偉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倩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蘇雅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朱秀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梁炳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林嘉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葉震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嘉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道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永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敏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海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笑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鄭妙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林育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馮映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袁詠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郭佩盈和林啓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瑤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李雪蘭,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的批示:

應傅婉婷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馮子傑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應趙曉盈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的批示:

應Paulo, Olivia Ponciano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的批示:

區美誼,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免職。

摘錄自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的批示:

應陳鳳歡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麗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何沛錡——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E-3067號護士執業牌照失效。

———

許可執照第AL-053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810號H7之媄琳醫療中心葡文名稱更改為Centro Médico Maylin,中文名稱維持不變。

———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何志力——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33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朱國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政府總部事務局人員編制。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永賢,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張翠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陳淑琼,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Martins Ferreira Alves, Jose Luis,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王海鷹,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菊華,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謝榮華,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潘瑞紅,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楊太豪,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寶藥行藥品有限公司發給“寶藥行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4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大和街(大和斜巷)12號嘉興樓地下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南京街73號花城利盛大廈第4座7樓X座。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應謝永耀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學院——副院長 羅曼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潘永權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梁宗浩,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陳嬋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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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甄珮詩——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譚永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少蘭——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龐尚棟,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智華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高家銘——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孔憲柱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彩珍——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13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孔憲柱——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葉擴林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傑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儀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徐芬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電信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何雄業,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王金星,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永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楊富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湯嘉樂,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呂健欣,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曾譽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迪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陽堅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王坤明,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

林曉嵐,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

陳奕貴、鄭紹安及梁錦珊,皆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國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九職階郵差梁英岳,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九職階郵差莫炳基,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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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5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高頌恩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以及施明亮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第4款、第27條第4款及第5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5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8款a)項的規定,崔敏儀獲確定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67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2)項、第2款及第4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5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4條第2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加駒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3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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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