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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灝芝代表社會文化司擔任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梁詠嫻,直至被替代成員餘下的任期屆滿。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趙寶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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