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霹靂舞體育舞蹈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8/2023。

澳門霹靂舞體育舞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霹靂舞體育舞蹈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REAKING DANCE SPOR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BDSA”。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14樓K。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一)發展、規範、促進及推廣霹靂舞體育舞蹈運動;

(二)促進本地區及外地同類社團的合作及技術交流;

(三)加強與各地霹靂舞機構之間的聯繫;

(四)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熱愛體育,擁護「一國兩制」;

(五)開辦國際認可的與霹靂舞相關的文憑考試。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五)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章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運動按摩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7/2023。

澳門運動按摩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運動按摩協會”,英文名稱為“ Macao Athletic Massag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M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

(一)培育澳門運動按摩領域的專業人才,建立全民運動按摩的健康體系;

(二)接軌國際運動按摩與健康的趨勢發展;

(三)提升全民健康的自我照護能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北街111號多寶花園金寶閣17樓A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的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玲星藝術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23。

澳門玲星藝術團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玲星藝術團”。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65號志豪大廈15樓A。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可以遷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秉承愛國愛澳的精神,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推動澳門本土的藝術教育,把具有澳門特色的藝術作品帶入灣區,並延伸至更多內地城市;致力於開展本地的青少年藝術培訓,提升青少年的藝術鑒賞能力,學會發現美,欣賞美和感受美,讓美的種子植入青少年心裡,生根發芽;不定期開展藝術交流活動,邀請資深的藝術工作者、教育家前來授課、舉辦講座、進行交流,從而使本土的青少年藝術生、藝術工作者等大眾群體能得到專業的指導,不斷提升;堅定支持原創藝術作品,從教育本質出發,宣揚正能量和積極向上的精神,引導青少年藝術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及審美觀;不定期展開公益演出及公益課程,以服務社會,為澳門的社會公益略盡綿薄之力。

第四條 性質與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來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議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議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安兒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推動流浪動物結紮聯合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

澳門推動流浪動物結紮聯合總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推動流浪動物結紮聯合總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柏林街星海豪庭金星閣3樓E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一非牟利慈善服務團體,宗旨為推動愛護動物和尊重生命的觀念,從而減少棄養或虐待動物;鼓勵動物結紮,致力減少流浪動物。

第四條——會務範圍

一. 以本地區流浪動物及被遺棄動物為協助及拯救對象;

二. 盡量安排食宿予流浪動物;

三. 致力結集本澳團體尤以動物社團,並力求改善資源問題;

四. 給流浪動物進行結紮手術;

五. 和其他機構、單位及社團合作,推廣動物福利,善待動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入會條件

任何人士,不分性別、年齡、國籍、宗教信仰,對動物有愛心,支持本會,尊重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參加。

第六條——入會方式

以單人個人或社團名義入會。

第七條——會員權利

一. 有權出席會員大會及本會一切活動;

二. 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有提出異議及退會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參加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 尊重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

四. 不做有損本會的行為。

第九條——開除會籍

一. 任何會員如有違反本地區法律、本會章程,將被開除會籍;

二. 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嚴重危害本會者,得經理事會決議開除會籍。

第十條——會員退會

自願退會者需發函告知理事會。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機關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 本會之機關據位人是在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三. 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且以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舉行大會壹次,並須在召開會員大會前最少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信內需指出大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若出席人數不足,於一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數目,均可召開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二. 遇緊急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下,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

四. 會員大會之職權包括通過修改會章及法律定為大會權限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大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會員,並具代表本會的資格;

二. 理事會由不少於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及財務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和財政開支;

二. 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

修改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視為有效。

第十六條——解散

解散本會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視為有效。

第十七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及社會人士資助。

第十八條——候補規定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內觀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

澳門內觀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內觀流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內觀流”,英文名稱為“INSIDE FLOW MACAO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IFMA”,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在澳門推廣內觀流瑜伽運動,內觀流瑜伽結合了瑜伽、舞蹈、氣功及武術的元素,藉由音樂的旋律及意境,將動作串連的練習,打開全身的感知,透過音樂旋律與瑜伽流動和呼吸的配合使身心靈有更深的感受和正面的反饋,提供各平台促進澳門及各地內觀流瑜伽愛好者的交流與認識,定期舉辦會員交流活動及參與社會各項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9樓R座,可因應會員大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可出席本會之各項活動,有退出本會自由。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最少於八天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包括會員會費、提供活動時或服務時收取的合理費用、經理事會決定下接受本地及海外的資助或捐獻。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創作者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

澳門國際創作者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創作者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REATOR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掌圍斜巷19號7樓D。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為服務視頻創作者、作家、音頻主播創作者、畫家等與文藝和創意相關的創作者,舉辦文化藝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全媒体行業繁榮發展。本會受章程和內部規章管轄。

第三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凡是與文藝和創意相關的創作者並認同本會之宗旨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及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條

組織機關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負責處理法律定為大會職權的所有事項,對本會章程的解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以及處理不可預見的事項。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5. 在會員大會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法律定為理事會職權的所有事項和管理法人。

7.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之。

8. 理事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理事長得召集召開特別會議。

9.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處理法律定為監事會職權的所有事項。

10.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11.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12. 各組織機關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條

解散

在會員大會中,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可決議解散本會。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多元性別社群協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

澳門多元性別社群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多元性別社群協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GENDER--DIVERSE COMMUNITY”,英文簡稱為“GDC"。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研究及推廣多元性別社群文化,推動本澳多元性別社群發展及交流,促進本澳社會共融。

第三條——地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54號廣富大廈5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願意為本會提供勞務或資金者,均可提出入會申請。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四、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決議,即被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包括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決議,如人數不足,則於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進行決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政府資助及本會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解釋權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事宜,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執行。

第十二條——會徽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研學推廣協會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INVESTIGAÇÃO E ESTUDO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

澳門研學推廣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研學推廣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DE INVESTIGAÇÃO E ESTUDO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國家及澳門特區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以促進澳門巿民與大灣區緊密的學習及生活探究,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促進澳門各年齡階層人士不斷學習和探究新知識新領域,兩地人材相互交流,終生學習。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15號南粵商業中心五樓,經會員大會同意,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2. 個人會員為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之成年人,團體會員為企業、社團、機構等各種組織;

3.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或團體依手續填寫申請表格,並連同所需文件提交申請,經理事會絕對多數贊成票通過後方能成為會員,若贊成票及反對票相同,則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五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本會個人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本會會員可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取本會有關資料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3.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承擔本會任務以及繳納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等義務。

4.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或觸犯刑事案,由理事會視其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會員大會裁定。

第六條——其他

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資深的退任理事、監事及資深會員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本會會員大會設主席團,主席團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秘書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及領導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2.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政策及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處理會員被開除會籍之會員異議。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遇特別情況,由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首次召集時,足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若人數不足,會議順延半小時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決議。

5. 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6.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相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條——監事會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且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相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監察本會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機關據位人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機關據位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個人或法人贊助;

3. 其他來源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候補規定

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澳門山西太原聯誼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6 de Setembro de 2023,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3, sob o n.º 1,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山西太原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山西太原聯誼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畢士達大馬路26號中福商業中心5樓C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會團體組織,宗旨為:

1. 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國、愛澳、愛鄉”,積極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 廣泛團結與山西省太原市有關之鄉親社團、鄉親和澳門各界人士,發揮聯誼平台作用,積極促進澳門與太原深層次交流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因投資、經貿合作、聯誼或有關原因,而與山西太原產生關係或聯繫的年滿十八歲之個人、商號,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 本會會員分為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商號會員:凡在澳門註冊登記而在山西太原有投資合作或交往的商號、與澳門有密切關係而在山西太原註冊登記的公司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商號會員。如在山西太原或本澳範圍內沒有投資註冊的商號,則只能以個人名義申請入會。商號會員可委派一人為代表(代表人須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三張)

(2)個人會員:凡願為澳門和山西太原兩地經貿發展和聯誼交流工作作出貢獻,並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半相片三張。

2. 申請入會:凡商號、個人申請入會者,均需經理事會討論批准後方得成為會員。而不獲批准者,理事會無須作任何解釋。如社團/商號之代表人有變時,需要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 入會半年後享有被推薦成為組織機關成員的權利(創會首屆除外);

2. 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 會員的義務如下: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2.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3.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給予相應之處分,嚴重者處以開除會籍,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推薦組成理監事會成員,修改及通過本會章程,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2. 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3.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總人數須為單數)。

4. 正、副會長是由會員大會協商推薦產生之領導機構,任期三年,可連任。

5.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促及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

6.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可敦聘為創會會長,會長缺席時由創會會長代其行使職務。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執行機構,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向會長及副會長組負責。

2.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3. 理事會成員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財務一人,秘書長一人。

4. 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之。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5.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成立專項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任;

2. 監事會成員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

3. 監事會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核查收支專案。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十一條

澳門山西太原聯誼會各屆卸任後的會長、副會長經得其本人同意,得敦聘為永遠會長或其他各級榮譽職銜。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會員大會敦聘社會上有資望熱心人士為本會各級榮譽職銜,包括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

第十二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文件之簽署,包括法庭內外和銀行開戶,須由會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本會得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負責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會長負責,會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且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簽收形式或電子形式(不限於微信、電郵等電子通訊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内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本會在下列三種情況下之任何一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長、理事長聯名提議;

(2)超過半數理監事連署;

(3)超過三分之二會員連署。

以上會議表決事項,出席者可經舉手方式表決,須有過半數出席者通過視為有效。

2. 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本會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可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每次會議須有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監事會成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長、理事長、監事長根據會務需要,可要求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監事長聯合主持)。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1. 本會會員須繳交入會費及年費,商號會員入會費為壹仟元,年費為伍佰元;個人會員之入會費為伍佰元,年費為壹佰元。

2.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關之津貼、資助、捐贈等。

第六章

附則

1. 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確定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2. 籌委會在履行上條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二位創會負責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3.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若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Setembro de 2023. — O Notário, Ricardo Sá Carneiro.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汕尾市鄉親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23。

澳門汕尾市鄉親聯誼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汕尾聯誼會。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安兒


第 二 公 證 署

北京(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該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北京(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高校)澳門學生聯合會”,中文簡稱為“北京澳聯”;英文名稱為“BEIJING (COLLEGE) MACAU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BMSA”,會址為澳門提督馬路華寶商業中心15樓G座。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為:

1.團結在京澳生、用知識回饋給澳門;

2.宣揚澳門文化、加強中澳文化交流。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曾在北京各高校交流、正在就讀或已畢業之澳門居民。

3.熱愛祖國、熱愛澳門,有志於促進京澳兩地學術文化交流。

第四條——本會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以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3.凡會員有遵守章程,服從議決及其他義務。

第五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利益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理事長簽署確認,可飭令其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權力機關,具有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會務方針的權力。

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之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方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有效。如屬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獲四分之三之全體會員的贊同方有效。

3.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由澳門社會知名人士或本會會員擔任,並得到出席大會的半數以上會員同意,任期二年。

第八條——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

2.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全體成員絕對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3.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理事若干名,且理事會成員人數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4.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

第九條——監事會:

1.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2.監事會每屆任期為兩年,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最少一名,以及監事若干名,且監事會成員人數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

第十條——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或推薦人員名單並經由監事會確認後擔任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

1.本會經費來源於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2.本會亦可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章程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海港歷史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DE HISTÓRIA E CULTURA PORTUÁRIA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樓街17-27號御景花園19樓A室,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其他地方。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