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麥翠儀為宣傳教育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自二零零八年開始擔任公職,在公共行政領域工作超過十四年,而在過去十四年一直執行宣傳教育範疇職務,具備擔任本公署宣傳教育處處長一職所需的專業能力及經驗。

2. 學歷:

——新聞與公共傳播學士學位;
——文學碩士學位(傳播與新媒體)。

3. 職業培訓:

——「前線服務人員培訓計劃 – 接待技巧課程(深化班)」;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廣州話)」;
——「政務微信分享工作坊(第一期)」;
——「澳門基本法研討班」;
——「Project 2013課程 – 基礎班(廣州話)」;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前線服務人員培訓計劃 – 接待技巧課程(必修班)」;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 –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廣州話)」;
——「誠信教育與教學計劃」。

4. 工作經驗:

——自二零零八年十月起至二零一零年十月,於廉政公署擔任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一零年十月起至二零一二年十月,於廉政公署擔任技術員。
——自二零一二年十月起,於廉政公署擔任高級技術員。

張遠志及區嘉興—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蔡啓聰及李文偉——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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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振鵬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陳紹軒擔任培訓及傳播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署人員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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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沙蓮達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A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格學士為本辦公室副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二職階余哲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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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盧梓梁及黎道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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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第三職階敖寶玲,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資訊人員組別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第一職階,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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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馮炳傑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程明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偉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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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陳婉麗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詩敏為設施維修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胡詩敏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設施維修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工程學士(機電工程)

3. 專業簡歷:

――27/04/2009 - 31/12/2018――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至今――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3/2020 - 31/03/2023――市政署道路渠務廳設施維修處職務主管
――01/04/2023 - 至今――市政署道路渠務廳設施維修處代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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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小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58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壽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64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技術輔導員姚如蕾,供款人編號30121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技術輔導員李國強,供款人編號301278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陳楚滿,供款人編號 60105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盧添明,供款人編號60258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黃煥鑽,供款人編號60345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廣信,供款人編號60429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譚全弟,供款人編號60497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重型車輛司機麥恆深,供款人編號60525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盧耀南,供款人編號60604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甘兆榮,供款人編號 606297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劉玉龍,供款人編號60652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趙曉盈,供款人編號62556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中學教育二級教師Filipa Joana Lopes Marques Bento,供款人編號627731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體育局技術工人甘維有,供款人編號601554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謝榮華,供款人編號60177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黃寶珠,供款人編號 602912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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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李翠雲,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聲 明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邵文錦,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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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勤記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09/2023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許子薇及胡秀芬 - 自2023年8月6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65點;及

李艷儀及梁淳恩 - 自2023年8月6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高天成——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穎姿——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黎淑媚——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陸正豪——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丁寬樂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蘇嘉健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麥義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3 一等技術輔導員 3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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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陳碧琪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梁淑賢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梁月韶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二)項,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酆達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10點。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八條(二)項,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李賢超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法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銀嬌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吳振邦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高詩慧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古良海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Bruno Alexandre Capelas Gonçalve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的第五條,薪俸點為62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晰珩及黃梓英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黃海全及袁煥崧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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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李玉芬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之批示:

李楠楠、王君璇、黎嘉杰及陳先進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以擔任特定語種翻譯範疇的專業技術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600點。

吳婉茹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以擔任特定語種翻譯範疇的專業技術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9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謝玉滔獲以合同附註形式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由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糾正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

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謝玉滔晉至第四職階勤雜人員之生效日期由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糾正為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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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揚城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健聰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2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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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批示:

孫呈祥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地理),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批示:

梁穎欣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數學),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Filipa Joana Lopes Marques Bento,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音樂),薪俸點為440;

Rita de Sá Machado Felício及李倩怡,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葡文),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四及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蔡惠芬及何繕衡,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黃倩玲及施金城,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中文),薪俸點為440;

馬靜怡,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英文),薪俸點為440;

陳寶瑜,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數學),薪俸點為440;

郭林興,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資訊科技),薪俸點為440;

阮慧雯及徐樹棠,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徐月燕、許錦超、蔡佩珊、巢曉嵐及梁雅晴,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施婉琪,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容家皓,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科學),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和附件表一、表四及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姚彥好,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葡文),薪俸點為440;

陳曉彤,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常識),薪俸點為440;

梁婉琪,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輔助教學工作),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劉曉鳴,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葡文),薪俸點為440;

蕭樂瑤,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批示:

趙俊熙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三條、第五條和附件表一、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葡文),薪俸點為440,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批示:

韋文琪及吳嘉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家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教育行政範疇),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Manuel Sousa Pinto Variz — 根據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十九-A條,以及經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五條及附件表一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轉換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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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二等高級技術員馬素欣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甘維有,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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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彭榮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衛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靜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鄒飛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林艷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鄭惠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Baladas, Fernand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梁務晶和施勇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魏碧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關慧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吳少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胡月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鍾艷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龍少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楊改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張偉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甘武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吳奀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區美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趙麗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何偉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黃膠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李玉燕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劉禮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馬蘇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黃佑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劉敏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陳珊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王翠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鄭國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區偉松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劉向暉和劉向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花地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謝世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夢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孫榮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嘉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泳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燕儀和冼文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范彩虹和劉晶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郭建甦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T – 0316號治療師(職業治療)執業牌照失效。

———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悅通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Yue Tong Medical Centre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592,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沙梨頭北街118-120號宏建第四座地下A座,持牌人為路路通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沙梨頭北街118-120號宏建第四座地下A座。

———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江瀾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029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蔡其東先生發給“運通藥房VI”准照,編號為第442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54號莉娜大廈地下B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祐漢新村第四街50號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樓A座。

———

核准向郭良華先生發給“駿興藥房(紅街市店)”准照,編號為第44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士德大馬路107號德寶安大廈AC座地下(A區)及閣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18號寶來大廈第2座4樓D座。

———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51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板樟堂街1-G號新和大廈地下A座之“駿興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郭良華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爹美刁施拿地大馬路18號寶來大廈第2座4樓D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華豐國際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57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健衛藥房(大三巴店2)”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大三巴街38-C號輝甡大廈A座地下及地庫。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向詮行有限公司發給“詮行”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3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永華街29-53號僑光工業大廈10樓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永華街29-53號僑光工業大廈10樓A座。

———

應盧杰沇女士的要求,中止其藥房技術助理完全執照(執照編號AT0120)至2025年8月15日。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宣告編號第162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失效,商號名稱為“惠寧行”,地址為澳門慕拉士前地120號永堅工業大廈12樓A座(A區),准照持有人為陳孔金先生,東主地址為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利高大廈二十二樓D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澳洲永傑貿易一人有限公司發給“仁濟藥房(板樟堂)”准照,編號為第44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板樟堂街3-3-A號地下、一樓及屋面,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牧場街61號新城市工業大廈6樓O座。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蔡嘉韻獲批准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澳 門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陳嘉輝,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呂寶亮和許蔚,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寶寶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陳永勝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區振聲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鎮庭碩士擔任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行政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宣傳推廣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終止。

1. 委任吳鎮庭擔任行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吳鎮庭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行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士 (公共行政專業);
— 澳門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 2009年11月3日至2019年5月28日,擔任高級技術員;
— 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5月28日,擔任宣傳推廣處代處長;
— 2019年5月29日至今,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蔡惠碩士擔任現行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宣傳推廣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行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蔡惠擔任宣傳推廣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蔡惠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宣傳推廣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新聞與公共傳播學士;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衛生局︰

— 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7月8日,擔任技術輔導員。

海事及水務局︰

— 200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9日,擔任高級技術員;
— 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7月9日,擔任行政處代處長;
— 2019年7月10日至今,擔任行政處處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李志炘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航行監察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景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職級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樓 宇 維 修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分類  名稱  追加/登錄 
組織  功能  經濟 
812001 樓宇維修基金 
收入項目 
08-33-00-00-00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轉移  5,000,000.00
收入總額  5,000,000.00
開支項目 
6-03-0 38-02-03-15-00 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份維修資助計劃  4,230,000.00
6-03-0 42-02-02-04-00 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  770,000.00
開支總額  5,000,000.00
核准依據:  18/08/2023之行政長官批示 

———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樓宇維修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山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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