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6
II
SÉRIE

Quarta-feira, 6 de Setembro de 2023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蚶江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2/2023。

澳門蚶江同鄉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蚶江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AN JI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HAN JIANG NATIVES ASSOCIATIO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本會宗旨為團結廣大旅澳的蚶江鄉親,發揚愛國、愛澳、愛鄉及互助互勉的精神,加強與內地及海外的溝通聯繫,融洽同鄉間的感情;支持和促進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促進社會安定繁榮;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一期10樓D。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且居於澳門的蚶江鄉親及在蚶江投資、創業的友好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在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四)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在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可聘請熱心人士或社會賢達為永遠名譽主任、名譽主任、榮譽主任、法律顧問、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會員大會主持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一公證署

澳門世界安溪青年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4/2023。

澳門世界安溪青年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界安溪青年聯誼會” 。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路21號南藝閣地下E。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家鄉,教育安溪青年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世界各地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世界各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及社會公益事業等方面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安溪青年的聯繫,增進互相瞭解和友誼,支持安溪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家鄉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本會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資格

凡籍貫為安溪的青年,且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以作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資訊科技教與學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3/2023。

澳門資訊科技教與學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資訊科技教與學促進會”,簡稱為“澳資科教學促進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ducation and Learning in Macau”。

第二條

宗旨

宗旨為促進澳門資訊科技的教育推廣與學習,推動科學技術的傳播,引進科技人才,服務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如意廣場48號寶暉花園寶豐閣19樓X。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具有資訊科技專業背景或對資訊科技發展有興趣,且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以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四)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通過資產負債表。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召開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由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二條

名譽顧問

對有利於開展本會工作的專家和知名人士,經理事會決議後,可邀請其出任本會名譽顧問。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阿彌陀佛佛教協會

ASSOCIAÇÃO BUDISTA AMI­TABH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2。

澳門阿彌陀佛佛教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阿彌陀佛佛教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BUDISTA AMITABH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BAM”,英文名稱為“MACAU AMITABHA BUDDHIS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B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教文化及中國傳統文化,利國利民,造福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11樓D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優秀人才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8。

澳門優秀人才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優秀人才協會”,中文簡稱為“澳優協”,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OUTSTANDING TALENTS”,英文簡稱為“MAO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於推動通過澳門引進人才計劃來澳人士融入澳門社會,積極為澳門特區發展注入新的活力,提高澳門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特別是為配合國家的人才工作戰略目標,把澳門建設成為吸引和集聚國際高層次人才的平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準人才高地,助力國家建設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貢獻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提督馬路協華工業大廈五樓。為貫徹其宗旨,本會可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經會員大會的決議,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東北大學澳門校友會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E NORTHEASTERN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9。

東北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東北大學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MACAU DA UNIVERSIDADE DE NORTHEASTERN”,英文名稱為“NORTHEASTER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下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互助,作為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發揚東北大學自強不息,知行合一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的安定繁榮,為祖國的統一和富強而貢獻力量。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白馬行)3-13號銀座廣場2樓BJ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資格

本會會員的數目並無限制,凡曾就讀東北大學、東北工學院學生及教職工,接受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均可申請並經理事會通過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協助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

四、如被選為本會機關據位人,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七條——取消資格

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的聲譽,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機關

本會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機關據位人之產生及任期

本會之機關據位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和秘書各若干人。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 討論、表決和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本會機關據位人;

3.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會員大會由主席負責主持,若主席缺席時,則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為主持。

四、會議之召集必須在距離開會日期之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要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不少於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六、會員大會首次召集時,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均可召開大會。

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名譽職銜

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認可,本會得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收入

一、由理事會訂定之會員會費;

二、社會熱心人士捐助;

三、政府機構資助;

四、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支出

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所定宗旨之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候補規定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淨宗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1。

澳門淨宗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淨宗學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教文化及中國傳統文化,利國利民,造福社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11樓D 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亞洲責任博彩聯盟”

“Aliança de Jogos Responsável Asiática”

“Asian Responsible Gaming Allianc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章程之修改已於2023年08月31日以書面作出,修改之條款為第三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附件為有關章程全文之內容。

亞洲責任博彩聯盟

章程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聯盟定名中文為「亞洲責任博彩聯盟」;葡文名為“Aliança de Jogos Responsável Asiática”;英文名為“Asian Responsible Gaming Alliance”。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宗旨

本聯盟宗旨:本聯盟為一非牟利團體,以促進亞洲地區博彩同業間之團結及聯繫、維護會員的合理權益、提高業界專業水準、宣導博彩同業履行社會責任,健康有序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地址

本聯盟地址設於澳門快艇頭街(米街)3-A號地下A舖。經會員大會批准,本聯盟地址可遷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它地方。

第四條——會員

本聯盟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關心和支持責任博彩事業或從事博彩工作的機構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聯盟。

團體會員須委派一名主要負責人參加本聯盟的活動,並指派一名聯絡員與本聯盟聯繫。

個人會員由本人親自參與聯盟的活動。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享有在聯盟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b)參加本聯盟的活動;

c)獲得本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d)對本聯盟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e)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聯盟章程,執行本聯盟的決議;

b)維護本聯盟的榮譽和合法權益;

c)積極參加和支援本聯盟組織的活動,努力完成聯盟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d)按規定繳納會費;

e)向本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行業資料和企業統計資料。

第七條——喪失會員資格

在下列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將喪失會員資格:

a)違反所在地或註冊地法律法規;

b)違反本聯盟章程及參與損害本聯盟聲譽或利益活動;

c)自行要求退出;

d)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八條——機關

本聯盟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聯盟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若干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三、會員大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議,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如不足半數,則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五、由理事會提出或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十四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選舉及罷免本聯盟各機關的成員;

b)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c)監察理事會,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d)修改聯盟章程。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聯盟的行政管理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

a)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

b)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c)管理本聯盟的財政及產業;

d)制定及通過本聯盟的內部規章;

e)並向每年舉行的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對外代表本聯盟。

三、理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聯盟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聯盟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若干名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若干名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聯盟對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的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聯盟收入

本聯盟的收入包括入會費、會費、捐贈、贈與、利息以及任何理事會許可權範圍內的收入。

第十四條——本聯盟解散

本聯盟的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會員大會的會議,並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

第十五條——附則

一、本聯盟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依法審議通過。

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三、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乒乓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PING-PONG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各會員之代表組織之。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及秘書若干人組成。負責協助執行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4. 維持不變;

5. 通過資產負債表。

第十一條——本會之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秘書若干人;財務部部長1人,委員若干人;競賽部部長1人,委員若干人;裁判部部長1人,委員若干人;技術部部長1人,委員若干人;紀律部部長1人,委員若干人;總務部部長1人,委員若干人;發展部部長1人,委員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須為單數。

理事會職權為: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維持不變。

第十二條——上訴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上訴委員會職權為:處理不服理事會或其他上訴案兼具判決書。

第十三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為:

1. 審核本會之帳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 審核本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秘書;理事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秘書、各部門之部長及委員;上訴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及委員;監事會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均在會員大會,由會員以統一表格方式提出競選人士之全部名單並進行投票選出。

第十六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人士、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法律顧問、顧問及其他榮譽及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用有給薪之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理事會召集之。召集書中亦可載明第一次召集及第二次召集的日期及時間,惟第一次召集和第二次召集的時間相差不得少於30分鐘。在第一次召集舉行的會員大會中,如出席會員未足全體會員的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在第二次召集舉行的會員大會,不論會員的出席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會員大會可以透過遙距傳訊方式舉行。如必要時,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及列具理由請求,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第廿七條——裁判部職權: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八)維持不變;

(九)維持不變。

第廿八條——紀律部職權: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第廿九條——技術部職權:

(一)維持不變;

(二)建議理事會委任或免除運動員選拔負責人及本會代表隊教練;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八)維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只動健身協會

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SÓ MOVER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卡爾健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CARAVELA”,英文名稱為“CARAVEL FIT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邊新街96-126號卡爾酒店地下D及H舖,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際洲音樂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ARTES DA CULTURA MUSICAL MACAU JI ZHO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際洲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TERCÂMBIO CULTURAL E EDUCACIONAL MACAU JI ZHOU”;

英文名稱:“MACAU JI ZHOU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ND EDUCATION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和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致力於推動澳門與內地及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文化及教育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成員及參與者提供一個拓展視野、豐富經歷、昇華認識、互通有無的溝通平台,並最終促進教育、文化、藝術領域的發展、交融及互補。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澳門全天候健身協會

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QUALQUER MOMENT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先生健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INÁSTICA SR. MACAU”,英文名稱為“MR. MACAU FITNESS ASSOCIATION”。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琴澳灣區碳中和協會

ASSOCIAÇÃO DE NEUTRALIDADE DE CARBONO DA ÁREA DA GRANDE BAÍA DE HENGQIN-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琴澳灣區經貿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琴澳灣區經貿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HENGQIN-MACAO GREATER BAY AREA BUSINESS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致力建立國際和中國在教育、科技、經濟和貿易等合作和交流,建立更好的服務平台給有意發展的企業、社團和個人,同時配合國家和澳門特區政府所推行的政策和發展方針。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各機關之會議均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健美協會

為著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2023年08月29日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24,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certifico o presente exemplar do ac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referi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m 29 de Agosto de 2023, sob o número 24 do maço número 1/2023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 cria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à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澳門粵港澳大灣區健美協會

Associação de Culturismo de Zon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Macau)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Macao) Greater Bay Area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粵港澳大灣區健美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ulturismo de Zona de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Macao) Greater Bay Area Bodybuild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

——帶動澳門及粵港澳大灣區健美運動的推廣;

——鼓勵澳門及粵港澳大灣區健美運動的發展;

——推廣及促進澳門及粵港澳大灣區健美運動的文化宏揚;

——推動澳門及粵港澳大灣區健美運動培訓基地的合作;

——以推廣健美運動為目標,促進體育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永富街75-131號寶光工業中心五號2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A條

永遠及榮譽職位

1. 本會設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榮譽法律顧問及會務顧問,人數不限,無任期限制。

2. 凡擔任本會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正副監事長者卸職後,得以個人名義聘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榮譽理事長、永遠榮譽監事長。

3. 本條第一款所述之據位人得作出以下行為:

a) 列席理監事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b) 對本會之會務方針及計劃提供意見;及

c) 協助和監督本會各項重要會務工作。

第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所有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實施。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三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9 de Agost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Anúncio

Concurso Público para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Gestão e Conservação das Instalações das Estações e do Parque de Materiais e Oficina do Metro Ligeiro (Anos de 2023 a 2024)”

1. Entidade que põe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a concurso e entidade adjudicante: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2. Modalidade de concurso: concurso público.

3. Objecto: Prestar à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os trabalhos como manutenção preventiva, reparação restaurativa, fornecimento de peças sobressalentes, eliminação de defeitos e apoio técnico, etc., para os equipamentos electromecânicos do Parque de Materiais e Oficina do Metro Ligeiro, dum total de 12 (doze) estações do Metro Ligeiro com carris (incluindo Barra, Oceano, Jockey Clube, Estádio, Pai Kok, Cotai Oeste, Lótus, Jogos da Ásia Oriental, Cotai Leste, UCTM, Aeroporto e Terminal Marítimo da Taipa), das passagens superiores para peões ligadas às estações, da Ponte de Sai Van (áreas de carril e túnel), do túnel de aproximação da Estação da Barra e do túnel de overrun da Estação da Barra.

4. Preço base: não há.

5. Condições de admissão:

5.1. O concorrente deve ser sociedade ou empresário comercial, pessoa singular.

5.2. O concorrente está inscrito no Cadastro de contribuintes da Contribuição Industrial d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Finanças.

5.3. O concorrente efectuou o registo comercial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5.4. O concorrente não é devedor dos cofres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5.5. As pessoas singulares ou sociedades, só podem submeter uma única proposta.

5.6. Não é admitida a participação do concorrente mediante a forma de consórcio ou associação.

6. Local, dia, hora e preço para consulta do processo do concurso e obtenção de cópias:

Local: sede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sita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The Macau Square, 7.º andar, Macau.

Dia e Hora: o horário de expediente é de segunda a quinta-feira das 9:00 às 13:00 horas e das 14:30 às 17:45 horas, sexta-feira das 9:00 às 13:00 horas e das 14:30 às 17:30 horas, desde a data da publicação do presente anúncio até à data do encerramento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Versão digital do processo do concurs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OP200,00 (duzentas patacas).

7. Local, dia e hora limite para a entrega das propostas:

Local: sede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sita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The Macau Square, 7.º andar, Macau.

Dia e hora limite: dia 9 de Outubro de 2023 (segunda-feira), até às 17:00 horas.

Em caso de encerramento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na hora limite para a entrega de propostas em virtude de tempestade ou outras causas de força maior, a data e a hora limite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serão adiadas para o primeiro dia útil imediatamente seguinte à mesma hora.

8. Língua a utilizar na redacção da proposta: os documentos do concurso devem ser redigidos numa das línguas oficiais da RAEM.

9. Prazo de validade das propostas: o prazo de validade das propostas é de 90 (noventa) dias, contados a partir da data do encerramento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prorrogável, nos termos previstos no Programa do Concurso.

10. Caução provisória: MOP550 000,00 (quinhentas e cinquenta mil patacas), a prestar mediante cheque visado, livrança ou garantia bancária aprovada nos termos legais à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11. Caução definitiva: 10% (dez por cento) do preço total da adjudicação, a prestar mediante cheque visado, livrança ou garantia bancária aprovada nos termos legais.

12. Sessão de esclarecimento e visita ao local:

Será realizada a sessão de esclarecimento no dia 11 de Setembro de 2023 (segunda-feira), pelas 17:00 horas, na sede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sita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The Macau Square, 7.º andar, Macau.

Para a visita ao local, os concorrentes concentrar-se-ão no dia 12 de Setembro de 2023 (terça-feira), na Estação da Barra, pelas 10:00 horas, devendo providenciar por si próprios o transporte.

13. Local, dia e hora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Local: sede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sita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The Macau Square, 7.º andar, Macau

Dia e Hora: dia 10 de Outubro de 2023 (terça-feira), pelas 10:00 horas

Em caso de adiamento da data limite para entrega das propostas ocorrido pelo motivo referido no ponto 7, ou encerramento desta Sociedade para o referido acto público em virtude de tempestade ou outras causas de força maior, a data e hora de realização do acto público do concurso serão adiadas para o primeiro dia útil seguinte à mesma hora.

Os concorrentes ou os seus representantes devidamente mandatados devem estar presentes no acto público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 artigo 27.º do Decreto-Lei n.º 63/85/M, e para esclarecer eventuais dúvidas relativas aos documentos apresentados no concurso.

14. Critérios de apreciação de propostas:

A classificação máxima é de 100 valores, os respectivos factores de ponderação são os seguintes:

Preço da proposta

65%

Plano de trabalhos

10%

Experiência profissional do pessoal

10%

Experiência profissional

15%

15. Critérios de adjudicação:

A adjudicação é efectuada ao concorrente com pontuação total mais elevada e, nos casos em que houver empate na atribuição de pontuações finais, dar-se-á preferência a quem tenha pontuação mais alta nos seguintes itens, sucessivamente considerados:

15.1. “Preço global” mais baixo entre as propostas de preço.

15.2. Pontuação mais elevada no item “Experiência profissional”.

15.3. Pontuação mais elevada no item “Plano de trabalhos”.

16. Actualização, rectificação e esclarecimento dos documentos de concurso:

Os concorrentes deverão comparecer n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prestar atenção ao respectivo anúncio, e consultar a página electrónica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www.mlm.com.mo) diariamente, a partir de 6 de Setembro de 2023 (quarta-feira) e até à data limite para a entrega das propostas, para obter informações sobre a actualização, rectificação e esclarecimento dos documentos de concurso.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aos 23 de Agosto de 2023.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da Sociedade do Metro Ligeiro de Macau, S.A., Ho Cheong K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