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何炳帶,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 宋國強,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批示:

梁經偉及卓其洲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批示:

施燕萍——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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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二職階梁惠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輕型車輛司機第八職階朱銳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三職階麥穎斯,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關係人之要求,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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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的批示:

卓綺環——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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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新 聞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余佩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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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主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陸榮,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龔玉冰,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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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楊崇蔚


人 才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第1/2023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市政署不具期限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杜嘉欣,調任至委員會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盧小鵬,派駐至委員會擔任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為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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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人才發展委員會

秘書長 周昶行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中葡文)胡俊杰及楊文俊,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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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並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應官善賢的申請,其擔任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終止,並於該日起返回本局原職位,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並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雲嶺為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吳雲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臺灣大學工學學士(資訊工程)。

3. 專業簡歷:

——2007年8月進入公職 衛生局資訊技術員;
——2007年12月至2009年7月 身份證明局資訊技術員;
——2009年7月至2009年8月 身份證明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9年8月至2018年5月 身份證明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 身份證明局職務主管;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 身份證明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代處長;
——2018年6月至今 身份證明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
——2018年起多次代任旅行證件廳廳長的職務。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29/2017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並結合第180/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子麟為本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黃子麟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社會工作高等專科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6年4月進入公職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
——2010年11月至2020年6月 身份證明局技術員;
——2017年7月至2020年6月 身份證明局居民身份資料廳職務主管;
——2020年7月至今 身份證明局身份證處處長。

聲 明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吳雲嶺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應有的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黃子麟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製作及檔案管理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身份證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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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財務管理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夢芝,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四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陳寶強,獲准調整為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建設廳:

鍾華貴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廳:

洪火山 – 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44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一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市政管理委員會:

陸超明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法律及公證處:

梅莉雅 – 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80點,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八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應市政建設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周堯寬之要求,與其終止有關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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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成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7852,其遺孀黎嘉敏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蒙東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673,其遺孀陳麗梅及女兒蒙依情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政府總部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李碧琪,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61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 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臨時澳門市政局退休助理員董光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8335,其遺孀鄧月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一等海事督導員陸啓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31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子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492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葉瑞娥,供款人編號60209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李雪蘭,供款人編號60681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周玉顏,供款人編號60703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衛生局技術員傅婉婷,供款人編號613147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衛生局翻譯員歐釗,供款人編號62789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交通事務局技術輔導員袁小明,供款人編號62185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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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的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段活文,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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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澳門鴻業工業氣體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0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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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均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07/2023

———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以下轉運活動准照:

- 住友倍克澳門有限公司 准照編號0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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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麥詠珠,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2023年9月1日起續期兩年;及

周文雅,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2023年9月26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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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曼奴及尹國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文富、蘇嘉健、黎家靖、Eduardo do Espírito Santo及麥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波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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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陳群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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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決 議 摘 錄

按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經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及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七條第二款e)項、經第91/2017號及第56/201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命令公佈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內部規章》第六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一款,並結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投資居留及法律廳高級經理鄺君慧及經貿項目處經理鄭穎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任用分別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及九月一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獲任用人鄺君慧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學歷:

——澳門大學法學碩士 (法律翻譯);
——Universidade Lusófona de Humanidades e Tecnologias 法學學士。

2. 專業簡歷:

03/2021-至今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居留及法律廳高級經理
09/2020-03/2021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法律事務處經理
12/2019-09/202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02/2018-12/2019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02/2015-02/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文員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獲任用人鄭穎殷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學歷:

旅遊學院酒店管理學士

2. 專業簡歷:

09/2020至今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經貿項目處經理
11/2018-08/2020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高級技術員
11/2013-11/2018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技術員
11/2007-11/2013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助理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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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余雨生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梁智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2023年8月2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慧琨,自2023年9月6日起繼續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劉家豪,為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2023年9月29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李婉婷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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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祖軒及葉毅全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並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盧梓譽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聲 明 書

摘要

消費者委員會

二零二三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主席:何佩芬——委員:區天興、關勳杰、黃慶添、鄺子豐、歐家輝、鄭穎堯、林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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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梁碧珊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晰珩及黃梓英,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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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第094/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1091,陳志偉,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由“附於編制”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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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范嘉賢——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44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梁志強、周宛螢及陳婉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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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黃百強 勤雜人員 3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黃家儀 二等高級技術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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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副警長葉廣仁,編號1111及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副警長林偉業,編號1003,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以派駐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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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代校長 林壘立副消防總監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馬思麗,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即在澳門理工大學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辦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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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馮婉琪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批示:

梁淑儀,本局確定委任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根據經第10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聲 明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黃明霞,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之黎麗華,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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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陳文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榮新及謝幸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王蕙蘭及楊依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李振文及黃杏翠,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徐汶宜及黃嘉寧,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李露慈,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梁嘉寶,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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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馬素欣,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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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林蓮嬌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仕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玉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王珊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楊智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易寶容和戴慧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王秋容和李彩瑜,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李嘉明、陳德玲、盧婉婷、蘇毅欣、黎美崎、麥潔敏、原佩詩、何安娜、傅智君、黃詠華、葉雅碧、方愛莉及甘嘉莉,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東茹,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梁均雄,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湯達成,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盧燕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程家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梁嘉美和龐海燕,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涂家俊,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明豪,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蔡英靈;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朱琦;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黃建萍;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欣儀和丁嘉雯;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倩玉;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鎮成;

第一職階一等衛生督察薛梓。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吳綺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周穎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頴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顧問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顧問藥劑師,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黎璧瑩、陳佩莉及龍少茵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嘉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尹翠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馬惠君和梁少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嘉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冼錦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麗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翠碧、陳幼綿、鄭斌、何善為、吳穎思及彭智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仲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楊太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芷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譚岳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鄧凱鏵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117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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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陳國芳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0867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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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佘安兒,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96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醫諾”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3樓C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05-207號泉福工業大廈13樓C座。

———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基於下述商號不具備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修改的第58/90/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所規定的發出准照的一般要件,取消編號為第30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澳門壹林靖和醫藥”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的准照,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2樓K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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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謝佩珊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莫文耀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黃秀清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馬麗桂
蘇云玉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施清玉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聲 明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倫永錦,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及合同失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應陳嘉業的請求,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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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梁玳瑜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彭淑琴及蘇德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蕭健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梁玉玲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華安娜及蕭健威,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曦及陳沛強,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陳少蘭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兩年,薪俸點35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張健駿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地形測量員,薪俸點435,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黃華光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技術工人麥志鴻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亦於同日起失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錢厚亨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劉季中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下列人員職級變更至相應之職級、薪俸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許旭懿及鄺耀華,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崔永全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孔憲柱——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施耿超——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周俊宏——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陸麗芬——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及第七條,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唐漢文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嘉雯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譚念儒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1 27/09/2023
毛光海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03/10/2023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陳崇偉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22/10/2023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羅杰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梁慧施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03/07/2023
梁志章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28/07/2023
李善同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28/07/2023
黃家賢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28/07/2023
李秀華 一等高級技術員 2 510 28/07/2023
符珊珊 特級技術員 2 525 28/07/2023
鮑志成 首席技術員 2 470 28/07/2023
林少虎 首席技術員 2 470 28/07/2023
梁翠苑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28/07/2023
許志光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28/07/2023
梁月華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28/07/2023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蘇艷霜 勤雜人員 5 150 24/07/2023
歐陽旺群 勤雜人員 5 150 31/07/2023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姓名 原職位 轉入職位 薪俸點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陳秀珊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一等技術輔導員 1 305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林少虎 特級技術員 1 50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李秀華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梁志章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黃家賢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梁慧施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李善同 首席高級技術員 1 540
鮑志成 特級技術員 1 505
黃婉嫻 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 1 450
許志光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梁翠苑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梁月華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歐陽鵬達 首席車輛查驗員 1 35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甘兆榮,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唐漢文擔任本局車輛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終止。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葉智勤為本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 職位出缺;
- 葉智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工程學士 (電機及電子工程);
- 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3年8月起進入公職,任職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技術員;
- 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 2006年5月至2014年3月,電信管理局高級技術員;
-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以代任方式擔任電信管理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
- 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電信管理局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
- 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電信資源管理處處長;
- 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以代任方式擔任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 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資訊科技發展及資源管理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溫淑貞為本局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的依據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的依據:

- 職位出缺;
- 溫淑貞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工商管理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05年5月起進入公職,於郵政局擔任職務;
- 2005年5月至2011年8月,郵政局技術輔導員;
- 2011年9月至2015年3月,郵政局技術員;
- 2015年4月起至今擔任郵電局人員編制技術員;
- 2023年2月起至今以代任方式擔任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處長。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郵電局

代局長 葉頌華(副局長)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3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龔令聰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2023年9月23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房屋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Isabel Eliana da Luz Ng,因辭世終止其在房屋局之職務,自2023年7月19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房屋局

副局長 郭惠嫻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汝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會計、財產暨總務科科長Daniel Eduardo Marçal Anok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