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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經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行政公職局人員李惠芳在澳門理工大學擔任秘書長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相等於由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所訂的秘書長職務的報酬,並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三、第一款所指的工作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負擔的部分,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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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硅光芯片信號鏈測試平台及硅光系統光電探針機台—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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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科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硅光芯片信號鏈測試平台及硅光系統光電探針機台—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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