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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成部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謝永強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全職主席,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100點的報酬。
二、行政委員會主席享有公職法律制度所指領導官職的福利。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賀 一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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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第七條及第13/2015號行政法規《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第二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
(1)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並由其任主席;
(2)鄭冠偉,候補人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3)區炳堅;
(4)葉頌華;
(二)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
(1)黃如楷,並由其任副主席;
(2)崔世平,候補人陳滿鋒;
(3)梁華權,候補人Rui Jorge da Silva Cernadas;
(4)黃國基,候補人關穎;
(5)梁頌衍,候補人黃中原;
(6)蔡田田,候補人Nuno Filipe Gonçalves Soares。
二、委任下列屬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為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成員:
(一)潘華健,候補人許震邦;
(二)莫啓明,候補人譚立武;
(三)羅健豪,候補人羅志堅。
三、委任張燕芳及董適分別為第一款(一)項(3)分項及(4)分項所指成員的候補人。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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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飛安達、黃顯輝及陳露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任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委任袁泳貴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以替代李璧瑩,任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三、委任黃偉鴻擔任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董事,以替代Frederico Alexandre do Rosário,任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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