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路環聯生填海區的一條公共街道重新界定,有關資料如下:
80109 |
龍柏路,葡文為Rua dos Zimbros |
屬聖方濟各堂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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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路環鄰近石排灣馬路之土地,聯生填海區地段5、6、7、8與地段12a之間的公共街道。由石排灣馬路起,至榕樹街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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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街道以往由石排灣馬路起至聯生海濱路止。 |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茲公佈,前澳門市政廳退休庶務員鍾文之遺孀陳德英,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事項:《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的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指引》
鑑於本局在實施十二月十三日第002/2020-AMCM號通告《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的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指引》的規定所取得的經驗;
為確保客戶可理解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所構成的潛在風險,本局需要促使信用機構向客戶提供全面清晰的資料披露,以達致符合公平待客原則所涵蓋的要求;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六條及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以及由第22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本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如下:
一. 隨附本通告公佈屬其組成部份的《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的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指引》(以下簡稱“本指引”);
二. 所有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人壽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須遵從本指引的規定;
三. 不遵守本指引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違反本指引的實體及人士須受適用法律規定的處罰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及
四. 本指引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十二月十三日第002/2020-AMCM號通告。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守信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1 宗旨
2 定義
3 適用範圍
4 風險披露的最低要求
5 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
6 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利益說明
7 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之責任
8 保存紀錄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1. 宗旨
1.1 為確保客戶可理解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所構成的潛在風險,信用機構有責任向客戶提供清晰的資料披露,並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客戶完全明白有關風險。本指引旨在訂定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的最低風險披露要求,並提供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的格式及最低標準,使有關披露內容更易於理解。
2. 定義
2.1 於本指引中,“保費融資”是客戶以貸款繳付人壽保險保單的保費之用,而客戶須將保單權益轉讓予信用機構作為貸款的抵押。
3. 適用範圍
3.1 本指引適用於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然而,倘人壽保險產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可獲豁免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a) 保險產品不屬於分紅壽險、萬用壽險或儲蓄保險產品;
(b) 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接受受保人的重大身故風險;及
(c) 保險產品在保障期滿時不具有任何現金價值或期滿利益。
3.2 以下是一些具有重大身故風險的保險產品的例子:
(a) 提供身故賠償的按揭保險計劃,以確保客戶的指定受益人有能力償還按揭貸款;或
(b) 保險產品在整個保障期內任何時間所提供的身故賠償額最少相等於繳付保費總額的130%。
3.3 為免產生疑問,所有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分紅壽險、萬用壽險或儲蓄保險產品均不得豁免遵守本指引的規定。
3.4 不論客戶以新造保單或已生效但未期滿的保單申請保費融資,信用機構均須按本指引的要求提供合適的資料披露。
4. 風險披露的最低要求
4.1 當客戶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時,除產品推銷刊物及利益說明文件外,信用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及利益說明。
5. 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
5.1 制定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以下簡稱:“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的基本原則如下:
(a) “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為必要的銷售文件,其樣板已載於附件一中;
(b) “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旨在以簡潔而全面的方式向客戶顯示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特定的產品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
(c) 由信用機構負責制定“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並須採用樣板中的結構及簽名;
(d) 樣板中的重要資料為風險披露的最低要求,但並非旨在詳盡列出特定保費融資安排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信用機構有責任修訂“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的資料,以排除不適用於產品且與客戶無關的資料,及附加額外資料以說明特定保費融資安排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
(e) 信用機構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與保險產品相關的協助,以便信用機構在制定“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時可瞭解有關保險產品的特性及風險;
(f) 信用機構有責任確保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特定的產品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均在“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中作出適當披露,且不可具誤導成分;及
(g) 信用機構必須遵從“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的基本原則及宗旨,亦須為違反有關原則負責。
5.2 填寫“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的規則如下:
(a) 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客戶必須填寫“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不能選擇豁免此項要求;
(b) 於客戶填寫“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前,信用機構須向客戶詳盡解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
(c) 客戶必須簽署“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以確認已閱讀及明白該聲明書中的內容;
(d) 信用機構職員必須簽署“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以確認已向客戶詳細解釋該聲明書中的內容;
(e) 已簽署的“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副本須交付予客戶。
5.3 每份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申請均須附有“保費融資重要資料聲明書”,該聲明書可以獨立形式提供,亦可附載於其他銷售文件中,但無論採取任何方式,該聲明書必須清楚識別為“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重要資料聲明書”,或以合適的文字清晰傳達該聲明書的目的,並須客戶簽署及填寫日期。
6. 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利益說明
6.1 倘客戶選擇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除《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利益說明指引》(第012/2017-AMCM號通告及其後的修訂)的要求外,信用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利益說明(以下簡稱“保費融資利益說明”)。
6.2 制定“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基本原則如下:
(a) “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為《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利益說明指引》所指的補充利益說明。除本指引另有規定外,“保費融資利益說明”須符合《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利益說明指引》的所有規定;
(b) 適用於分紅壽險、萬用壽險及不分紅壽險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格式已分別載於附件二至附件五中;
(c) 附件中的格式為制定“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基本原則,但有關格式可按照個別保險產品的特色和不同的償還貸款方式作出必要的調整;
(d) 由信用機構負責制定“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但信用機構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與保險產品相關的技術支援,包括:
• 協助信用機構設計“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格式,
• 確保“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中與保險產品相關的所有資料披露和數據的準確性、合適性及全面性,及
• 協助信用機構審閱“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是否具誤導成份;
(e) 保險公司須對“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中與保險產品相關的資料披露和數據(包括退保發還金額及身故賠償額等)之準確性、合適性及全面性負責,而信用機構須對“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中與保費融資相關的資料披露和數據(包括銀行貸款及抵付貸款總額後的預期金額等)之準確性、合適性及全面性負責;
(f) “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旨在以簡潔而全面的方式向客戶顯示在不同情景下其取回的金額的變動情況,以及貸款利率的變動所構成的風險;
(g) “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應分別列出退保發還金額/身故賠償額抵付貸款總額後的餘額;
(h) 信用機構須同時提供在現時假設基礎及悲觀情景下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以說明貸款利率的變動可造成的影響;
(i) 如在整個保障期內的所有保單利益及整個還款期內的貸款利率均保證固定不變,信用機構則不須提供在悲觀情景下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
(j) 為免產生疑問,參照任何指標(例如最優惠利率或銀行同業拆息等)所釐定的貸款利率或信用機構有權根據貸款合約調整的貸款利率均為非保證固定不變;
(k) “保費融資利益說明”應採用的假設如下:
情景 |
貸款利率假設 |
其他假設 |
現時假設基礎 |
保證貸款利率/現時假設貸款利率 |
須符合《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利益說明指引》所指的現時假設基礎下的所有要求 |
悲觀情景 |
按 (l) 項所指的假設 |
須符合《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利益說明指引》所指的悲觀情景下的所有要求1 |
———
1 如萬用壽險產品因《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利益說明指引》(第012/2017-AMCM號通告第5.5條)的規定而不能提供在悲觀情景下的預測,則須符合該通告所指的保證或保守假設基礎下的所有要求。
(l) 如在整個還款期內的貸款利率均為保證固定不變,在悲觀情景下可採用保證貸款利率,否則應採用以下的貸款利率假設:
銀行貸款的還款期 |
貸款利率假設 |
|
少於或等於六年 |
現時假設基礎下的貸款利率 + 每年2% |
或貸款合約中規定的保證貸款利率上限,以較低者為準 |
大於六年且少於十二年 |
現時假設基礎下的貸款利率 + 每年3% |
|
大於或等於十二年 |
現時假設基礎下的貸款利率 + 每年4% |
(m) 為了更好地管理客戶的合理期望,信用機構可採用高於 (k) 及 (l) 項規定的貸款利率假設;
(n) 信用機構不得採用任何低於現時貸款利率的假設提供任何情景下的預測;
(o) 信用機構應以還款期結束時一次性全數償還貸款總額作為假設提供一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亦可按客戶要求的償還貸款方式提供額外一組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前提是每一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均須同時提供現時假設基礎及悲觀情景下的說明;
(p) 信用機構有責任確保“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不可具誤導成分;及
(q) 信用機構必須遵從“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基本原則及宗旨,亦須為違反有關原則負責。
6.3 填寫“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規則如下:
(a) 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客戶必須簽署“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只能在可完全符合第6.5段的情況下方可選擇豁免此項要求;
(b) 於客戶簽署“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前,信用機構須向客戶詳盡解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所構成的所有重大風險;
(c) 客戶必須簽署“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以確認已閱讀及明白該利益說明的內容;
(d) 信用機構職員必須簽署“保費融資利益說明”以確認已向投保人詳細解釋“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內容;
(e) 已簽署的“保費融資利益說明”副本須交付予客戶。
6.4 除第6.5段所指的情況外,每份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申請均須附有“保費融資利益說明”,該利益說明必須清楚識別為“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利益說明”,或以合適的文字清晰傳達該聲明書的目的,並須投保人簽署及填寫日期。除本指引另有規定外,《人壽保險產品(類別C產品除外)利益說明指引》的所有規定將適用於“保費融資利益說明”。
6.5 在無法提供“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情況下,信用機構向客戶解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整個過程必須錄音或錄像,當中必須完整地涵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所有風險及具體描述對客戶所帶來的所有影響,以證明客戶在未有“保費融資利益說明”的演示下可完全明白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所有風險。如信用機構在錄音或錄像中過程中無法明確地證實客戶可完全明白及願意承受有關風險,則不得向客戶提供融資服務。
7. 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之責任
7.1 所有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循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高級管理層須確保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得以嚴格遵守,董事會亦有責任監察為遵守本指引而採取的措施的執行情況,並須對確保客戶獲得公平對待負上最終責任。
7.2 信用機構必須制定營運監控措施,以確保客戶可完全明白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所有風險,並須根據客戶提供的資料評估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是否適合客戶,當中必須包括對客戶的財務負擔能力的評估。如信用機構無法明確地證實客戶適合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以及客戶可完全明白及願意承受有關風險,則不得向客戶提供融資服務。
7.3 評估客戶是否有足夠的財務負擔能力時,信用機構至少須確保客戶能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a) 客戶有充足的財務能力及資源,用以滿足整個保費融資貸款期内的所有預定還款;
(b) 對未由保費融資貸款支付保費部分,客戶亦有充足的財務能力及資源予以支付或已經支付;
(c) 若信用機構在人壽保險保單期滿之前或其他貸款合約所闡明的情況下要求償還欠款,客戶有充足的財務能力及資源償還保費融資貸款的所有餘額及所欠利息;
(d) 若信用機構在人壽保險保單期滿之前或其他貸款合約所闡明的情況下要求償還欠款,客戶的自有資金不足以全數償還貸款總額,而須使用保單的退保價值或以自住物業套取資金的方式來支付,則信用機構須採取有效的措施保護客戶;
(e) 客戶具備理解保費融資風險的知識和經驗,可完全明白及願意承受保費融資所構成的所有風險;及
(f) 客戶有充足的財務能力及資源,足以應付保費融資所構成的所有風險。
7.4 關於客戶財務負擔能力的評估,信用機構應該具備全面且審慎的分析,仔細瞭解客戶的財務狀況,包括瞭解客戶是否仍有其他的未償還債務、保費融資貸款或隱藏債務等,以及對客戶的收入證明和資產估值作審慎保守的評估,並配以完整的紀錄。
7.5 保險公司有義務向保險中介人提供必要的支援及培訓,以確保保險中介人確實地履行其義務。如保險中介人未能按照本指引的所有要求向客戶詳盡解釋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所有風險,則不得向客戶介紹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的任何內容。
7.6 保險公司亦須制定並維持有效的核保程序,根據客戶披露的資料以驗證人壽保險產品是否適合客戶並符合其負擔能力。如投保申請文件未能證明客戶具備足夠的財務負擔能力,保險公司不應接受該投保申請。
7.7 信用機構及保險公司必須具備有效的內部管控及適當的檢查程序,致力減低銷售風險,並確保相關措施及程序能持續有效地防範不恰當銷售的行爲。
7.8 任何實體或個人違反本指引的規定,將按照有關從事信用機構、保險及保險中介業務所適用於違法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8. 保存紀錄
8.1 信用機構須保存充分的紀錄以證明本指引所訂定的要求得以遵守。倘該貸款合約成功簽發,所需文件及紀錄須於貸款合約生效期間保存,並須保存至貸款合約到期或終止後的至少五年(或更長,倘該等紀錄亦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然而,倘該貸款合約並未成功簽發,有關紀錄須保存最少兩年(或更長,倘該等紀錄亦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法規或條例的保存要求)。
8.2 當發生以保費融資方式投購人壽保險產品相關的投訴或爭議時,信用機構必須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有關紀錄及所有相關證明文件。
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3/GASPF/2023號公開招標—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公開招標,鑑於擬投標者就標的內容提出原則性的疑問,本辦公室需要釐清相關回覆,故截止投標及公開開標日期有所更改。
有關截止投標日期更改為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正,公開開標日期更改為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
更改公開招標截止投標及公開開標日期的資訊,亦可登入本辦網頁(http://www.gaspf.gov.mo)查閱,如有意投標者從本辦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辦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因應上述安排,在本公告刊登日或之前已提交投標書者,仍可在延遲截止提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前,透過填寫放棄競投聲明書及提供投標書收條正本後,取回投標書及可重新提交投標書。如不聲明放棄,已提交的投標書仍然有效。
如有查詢,請電郵至edoc@gfce.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茲公佈,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二十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第二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本局定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七日、九日、十四日、十六日、十九日、二十一日及二十三日,在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舉行甄選面試。
參加甄選面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准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治安警察局前第四職階首席警員陳定恆的配偶吳金敏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國際酒店及旅遊管理哲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IF-N02-MA1-1923A-39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知識範疇:酒店及旅遊管理
二、專業範疇:
(一)酒店管理;
(二)旅遊管理;
(三)餐飲管理;
(四)美食學管理;
(五)智慧科技。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英文
五、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學院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論文,但能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的表一、表二及表三的學科單元/科目,且取得至少21學分,則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國際酒店與旅遊業之當代議題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學生須選讀下列任一專業範疇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酒店管理 |
|||
酒店業營運管理* |
必修 |
45 |
3 |
酒店業領導能力與組織行為* |
" |
45 |
3 |
酒店旅遊新興科技專題研究* |
" |
45 |
3 |
旅遊管理 |
|||
目的地與景區管理* |
必修 |
45 |
3 |
旅遊與休閒業發展趨勢及議題* |
" |
45 |
3 |
可持續旅遊業策劃與發展* |
" |
45 |
3 |
餐飲管理 |
|||
可持續發展與餐飲業* |
必修 |
45 |
3 |
食物感官學:進階餐單工程* |
" |
45 |
3 |
餐飲創業管理* |
" |
45 |
3 |
美食學管理 |
|||
美食旅遊* |
必修 |
45 |
3 |
食物與美食史* |
" |
45 |
3 |
現代營養與食品科技* |
" |
45 |
3 |
智慧科技 |
|||
數據分析及視覺化* |
必修 |
45 |
3 |
智慧物聯網與機器人技術* |
" |
45 |
3 |
智慧目的地與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
" |
45 |
3 |
*可供修讀本課程其他專業範疇的學生選讀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人力資源管理 |
選修 |
45 |
3 |
市場營銷管理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生態美食與食物關係學 |
" |
45 |
3 |
地理資訊系統 |
" |
45 |
3 |
智慧營銷 |
" |
45 |
3 |
大數據分析 |
" |
45 |
3 |
旅遊科技入門* |
" |
30 |
2 |
科技考察* |
" |
15 |
1 |
*選修該兩門中任一門學科單元/科目的學生,必須亦修讀另一門學科單元/科目。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修讀本附件表一所載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6學分;
(二)修讀本附件表二已選專業範疇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9學分;
(三)修讀本附件表二其餘專業範疇的學科單元/科目或表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3學分;
(四)修讀本附件四的論文,取得12學分。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國際酒店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IF-N05-MA1-1923A-41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知識範疇:國際酒店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學院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項目報告或實習及報告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酒店業營運管理 |
必修 |
45 |
3 |
酒店業領導能力與組織行為 |
" |
45 |
3 |
酒店旅遊新興科技專題研究 |
" |
45 |
3 |
國際酒店與旅遊業之當代議題 |
"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人力資源管理 |
選修 |
45 |
3 |
巿場營銷管理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實習及報告 |
" |
—* |
6 |
總學分 |
30 |
*實習時數為600小時。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國際美食學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IF-N09-MA1-1923A-42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知識範疇:國際美食學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學院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項目報告或實習及報告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美食旅遊 |
必修 |
45 |
3 |
食物與美食史 |
" |
45 |
3 |
現代營養與食品科技 |
" |
45 |
3 |
生態美食與食物關係學 |
"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人力資源管理 |
選修 |
45 |
3 |
巿場營銷管理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實習及報告 |
" |
—* |
6 |
總學分 |
30 |
*實習時數為600小時。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國際餐飲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IF-N08-MA1-1923A-43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知識範疇:餐飲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學院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項目報告或實習及報告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國際酒店與旅遊業之當代議題 |
必修 |
45 |
3 |
可持續發展與餐飲業 |
" |
45 |
3 |
食物感官學:進階餐單工程 |
" |
45 |
3 |
餐飲創業管理 |
"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人力資源管理 |
選修 |
45 |
3 |
巿場營銷管理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實習及報告 |
" |
—* |
6 |
總學分 |
30 |
*實習時數為600小時。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酒店及旅遊智慧科技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IF-N13-MA1-2223A-44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知識範疇:旅遊科技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學院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及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項目報告或實習及報告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旅遊科技入門 |
必修 |
30 |
2 |
科技考察 |
" |
15 |
1 |
數據分析及視覺化 |
" |
45 |
3 |
智慧物聯網與機器人技術 |
" |
45 |
3 |
地理資訊系統 |
" |
45 |
3 |
智慧營銷 |
" |
45 |
3 |
智慧目的地與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研究方法 |
選修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大數據分析 |
" |
45 |
3 |
酒店旅遊新興科技專題研究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實習及報告 |
" |
—* |
6 |
總學分 |
30 |
*實習時數為600小時。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旅遊企業管理理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IF-A31-LA1-1223C-38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學術領域:旅遊企業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3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英語—中級I |
必修 |
—1 |
3 |
英語—中級II |
" |
—1 |
3 |
普通話I 2,3/ 葡語I 3(任選一科) |
" |
45 |
3 |
普通話II 2,3/ 葡語II 3(任選一科) |
" |
45 |
3 |
數碼技能I |
" |
45 |
3 |
會計及預算管理 |
" |
45 |
3 |
商業管理學概論 |
" |
45 |
3 |
市場學原理 |
" |
45 |
3 |
國家體制與澳門特區研究 |
" |
45 |
3 |
旅遊經濟學 |
" |
45 |
3 |
旅遊業概論 |
" |
45 |
3 |
旅遊地理學 |
" |
45 |
3 |
實踐課4 |
" |
45 |
3 |
第二學年 |
|||
英語溝通技巧I |
必修 |
45 |
3 |
英語溝通技巧II |
" |
45 |
3 |
普通話III 2,3/ 葡語III 3(任選一科) |
" |
45 |
3 |
普通話IV 2,3/ 葡語IV 3(任選一科) |
" |
45 |
3 |
統計學 |
" |
45 |
3 |
人力資源管理 |
" |
45 |
3 |
財務管理 |
" |
45 |
3 |
旅遊及酒店業法規 |
" |
45 |
3 |
康樂與休閒管理 |
" |
45 |
3 |
旅遊營運管理 |
" |
45 |
3 |
旅遊運輸管理 |
" |
45 |
3 |
一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 |
45 |
3 |
第三學年 |
|||
研究方法 |
必修 |
45 |
3 |
酒店及旅遊業商業分析 |
" |
45 |
3 |
特殊興趣旅遊 |
" |
45 |
3 |
旅遊跨文化溝通 |
" |
45 |
3 |
旅遊規劃與開發 |
" |
45 |
3 |
酒店與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
" |
45 |
3 |
實習 |
" |
6個月 |
6 |
第四學年 |
|||
服務質量管理 |
必修 |
45 |
3 |
策略管理學 |
" |
45 |
3 |
創業管理 |
" |
45 |
3 |
旅遊目的地營銷與管理 |
" |
45 |
3 |
智慧旅遊 |
" |
45 |
3 |
一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 |
45 |
3 |
學生須按課程運作規章所定要求修讀下列其中一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第一組 |
|||
論文 |
必修 |
— |
6 |
第二組 |
|||
畢業專題研習 |
必修 |
— |
3 |
一門載於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 |
" |
45 |
3 |
總學分 |
123 |
註:
1. 學生將按照語言能力評核成績獲安排入讀本學科單元/科目所設45學時或67.5學時的班級。
2. 普通話設有母語漢語者及母語非漢語者的班級,學生可因應本身語言條件選讀合適班級。
3. 學生須按進階方式修讀同一語言科目。
4. 本學科單元/科目為實習。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高階英語 |
選修 |
45 |
3 |
葡語V |
" |
45 |
3 |
葡語VI |
" |
45 |
3 |
葡語VII |
" |
45 |
3 |
設施及物業管理 |
" |
45 |
3 |
餐飲成本控制 |
" |
45 |
3 |
表演藝術概論 |
" |
45 |
3 |
藝術行政與管理 |
" |
45 |
3 |
中西藝術鑑賞 |
" |
45 |
3 |
溝通與協商 |
" |
45 |
3 |
廣告及宣傳策略 |
" |
45 |
3 |
表演藝術行銷 |
" |
45 |
3 |
消費者行為學 |
" |
45 |
3 |
心理學概論 |
" |
45 |
3 |
基礎導賞技巧 |
" |
45 |
3 |
美食學概論 |
" |
45 |
3 |
營養學 |
" |
45 |
3 |
餐飲服務運作 |
" |
45 |
3 |
食品知識 |
" |
45 |
3 |
當代廚藝研究 |
" |
45 |
3 |
會展業概論 |
" |
45 |
3 |
會展計劃與協調 |
" |
45 |
3 |
會議展覽管理 |
" |
45 |
3 |
節慶活動的社會視角 |
" |
45 |
3 |
餐飲概論 |
" |
45 |
3 |
房務運作 |
" |
45 |
3 |
葡萄酒研究 |
" |
45 |
3 |
博彩管理 |
" |
45 |
3 |
零售學原理 |
" |
45 |
3 |
數碼營銷 |
" |
45 |
3 |
公共關係 |
" |
45 |
3 |
品牌管理 |
" |
45 |
3 |
註:學生須按進階方式修讀語言科目。
一、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基本資料:
二、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中級英語I |
必修 |
48 |
3 |
中級英語II |
" |
48 |
3 |
數碼技能 |
" |
64 |
3 |
管理學原理 |
" |
48 |
3 |
旅遊學原理 |
" |
48 |
3 |
旅遊經濟學 |
" |
48 |
3 |
旅遊統計學 |
" |
48 |
3 |
會展策劃 |
" |
48 |
3 |
實踐課1,2 |
" |
48 |
3 |
第二學年 |
|||
英語溝通技巧I |
必修 |
48 |
3 |
英語溝通技巧II |
" |
48 |
3 |
會計及預算管理 |
" |
48 |
3 |
旅遊市場行銷 |
" |
48 |
3 |
旅遊地理學 |
" |
48 |
3 |
人力資源管理 |
" |
48 |
3 |
財務管理 |
" |
48 |
3 |
康樂與休閒管理 |
" |
48 |
3 |
服務質量管理 |
" |
48 |
3 |
創業管理 |
" |
48 |
3 |
旅遊消費者行為學 |
" |
48 |
3 |
總學分 |
60 |
註:
1. 本學科單元/科目為實習。
2. 學生須於課程的第一或第二學年修讀有關學科單元/科目。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第三學年 |
|||
高階英語* |
必修 |
45 |
3 |
國家體制與澳門特區研究* |
"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酒店及旅遊業商業分析 |
" |
45 |
3 |
特殊興趣旅遊 |
" |
45 |
3 |
旅遊跨文化溝通 |
" |
45 |
3 |
旅遊規劃與開發 |
" |
45 |
3 |
酒店與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
" |
45 |
3 |
實習 |
" |
6個月 |
6 |
第四學年 |
|||
旅遊及酒店業法規* |
必修 |
45 |
3 |
旅遊營運管理* |
" |
45 |
3 |
旅遊運輸管理* |
" |
45 |
3 |
基礎導賞技巧* |
" |
45 |
3 |
策略管理學 |
" |
45 |
3 |
旅遊目的地營銷與管理 |
" |
45 |
3 |
智慧旅遊 |
" |
45 |
3 |
論文 |
" |
— |
6 |
學生須於第三或第四學年修讀下列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設施及物業管理 |
選修 |
45 |
3 |
餐飲成本控制 |
" |
45 |
3 |
表演藝術概論 |
" |
45 |
3 |
藝術行政與管理 |
" |
45 |
3 |
中西藝術鑑賞 |
" |
45 |
3 |
溝通與協商 |
" |
45 |
3 |
廣告及宣傳策略 |
" |
45 |
3 |
表演藝術行銷 |
" |
45 |
3 |
心理學概論 |
" |
45 |
3 |
美食學概論 |
" |
45 |
3 |
營養學 |
" |
45 |
3 |
餐飲服務運作 |
" |
45 |
3 |
食品知識 |
" |
45 |
3 |
當代廚藝研究 |
" |
45 |
3 |
會展業概論 |
" |
45 |
3 |
會議展覽管理 |
" |
45 |
3 |
節慶活動的社會視角 |
" |
45 |
3 |
餐飲概論 |
" |
45 |
3 |
房務運作 |
" |
45 |
3 |
葡萄酒研究 |
" |
45 |
3 |
博彩管理 |
" |
45 |
3 |
零售學原理 |
" |
45 |
3 |
數碼營銷 |
" |
45 |
3 |
公共關係 |
" |
45 |
3 |
品牌管理 |
" |
45 |
3 |
總學分 |
63 |
*學生須於課程的第三或第四學年修讀有關學科單元/科目。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國際旅遊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IF-N04-MA1-1923A-40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知識範疇:旅遊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按照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學院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學院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項目報告或實習及報告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國際酒店與旅遊業之當代議題 |
必修 |
45 |
3 |
目的地與景區管理 |
" |
45 |
3 |
旅遊與休閒業發展趨勢及議題 |
" |
45 |
3 |
可持續旅遊業策劃與發展 |
"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人力資源管理 |
選修 |
45 |
3 |
巿場營銷管理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實習及報告 |
" |
—* |
6 |
總學分 |
30 |
*實習時數為600小時。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3年8月4日之批示,並按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現進行“澳門演藝學院分校裝修工程”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進行澳門演藝學院分校裝修工程。
5. 施工地點:澳門路環金峰南岸Lote12a公共大樓6樓。
6. 施工期:最長施工期一百五十日(150)日曆天。投標人所報的施工期須參照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第5.1.2及5.2.2條的規定。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並可按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9. 臨時保證金:金額為肆拾捌萬澳門元($48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在土地工務局有實施工程註冊或在公開開標日之前已獲批准註冊或續期的投標人。
禁止任何可擾亂正常競爭條件之行為或協議,基於該等行為或協議而遞交之投標書及候選要求,均不獲接納。尤其當兩份或多於兩份遞交之投標書出現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3.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訂於2023年8月22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集合地點為澳門路環金峰南岸Lote12a公共大樓6樓。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3年8月21日下午5時或之前致電8504 0666尹小姐、8504 0605李先生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每一實體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4.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11日中午12時正。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12日上午10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VII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應附具經認證之正式語文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8. 查閱招標案卷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案卷的電子檔光碟之價格:
查閱招標案卷之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電子檔光碟,需以現金方式繳付製作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9.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佔比 |
工程造價 |
70% |
施工期 |
20% |
施工經驗 |
10% |
20. 投標者須注意以下事項:
投標案卷及工程總量表電子檔只作參考之用,一切以存於本局的投標案卷為準;
投標書的工程總量表及單價表、施工方案的說明及解釋書必須以雙面打印;倘有意提交產品及/或樣本之一覽表及/或說明,必須以電子檔(如光碟)形式提交。
21. 附加的說明文件: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接待處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查閱,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鄭繼明
根據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3月15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骨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鄧光輝 |
56.6 |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骨科 陳惟蒨醫生
正選委員:骨科 曾媛芳醫生
骨科 陳鴻武醫生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整形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經護理專科委員會2023年6月14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鄭裕娜護士投考兒科及新生兒護理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何鳳兒 高級專科護士 兒科及新生兒護理專科
正選委員:梁淑瓊 高級專科護士 兒科及新生兒護理專科
歐陽妍 專科護士 兒科及新生兒護理專科
候補委員:莫惠明 護士長 兒科及新生兒護理專科
雷雲鳳 專科護士 兒科及新生兒護理專科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
考試地點:澳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兒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護理專科委員會辦公室(位於澳門若憲馬路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旁)及上載於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https://www.ssm.gov.mo/CEE)。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黃仲禧醫生投考腫瘤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腫瘤科主任醫生 林志良醫生
正選委員:腫瘤科顧問醫生 王毓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許斌醫生
候補委員:腫瘤科主治醫生 林毅醫生
腫瘤科顧問醫生 梁頌文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及十五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腫瘤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廖耀行醫生投考整形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房鋒俊醫生
正選委員:整形外科主任醫生 彭蓬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李金合醫生
候補委員:整形外科顧問醫生 胡建智醫生
整形外科主治醫生 Manuel Tiago Branquinho Fialho Bento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及十九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整形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國垣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主治醫生 劉百球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展鵬醫生
候補委員:心臟科主治醫生 譚永超醫生
心臟科顧問醫生 穆岱明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心臟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規定,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陳靖儀、陳俊杰、陳聰、陳桂思、張家健、張詠恩、趙樂婷、鍾俊業、鍾碧茵、鍾焯鋒、范嘉雯、夏綺琪、洪祥東、楊子浩、林曉彤、林友榮、林穎欣、劉嘉嘉、劉藹盈、李子程、李家鈿、李健明、梁菲、梁立昆、梁文婷、李麗娟、廖文婷、廖慧珊、羅翠盈、呂懿芯、陸嘉偉、莫耀文、吳曉琳、吳衍章、岑明燁、辛昀熹、薛家寶、陳潁恩、鄧雪曼、唐俊傑、唐詠琪、杜嘉裕、余詠霖、黃靜詩、黃嘉欣、黃雅詩、黃安、吳浩賢的全科實習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學科顧問醫生 梁亦好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內科主治醫生 Pon Nunes, Mónica Cristina醫生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顧問醫生 莫家寶醫生
考試方法:履歷分析(佔總評分60%)及口試(佔總評分40%)。
評分制度:在各項考試和總評分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20分表示,在總評分中得分低於9.5分的投考人,視為不合格。
口試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及八日。
口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會議室。
口試時間及須知:口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一、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26/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三)項本人獲轉授的權限,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郭昌宇副局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與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醫療衛生合作協議》;
(二)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與南方醫科大學南方醫院醫療衛生合作協議》;
(三)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與中山市人民醫院醫療衛生合作協議》。
二、廢止第06/SS/2023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批示,有關刊登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藥物監督管理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中藥範疇)兩個職缺,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因經過知識考試後,沒有合格投考人而予以消滅。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升降機及自動扶手電梯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一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壹拾玖萬柒仟元正($197,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副主任馬少丹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六、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教授
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副主任馬少丹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澳門大學)主任
宋永華教授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藝術與設計系主任李軍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徐杰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藝術與設計系主任李軍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徐杰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歷史系主任朱天舒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徐杰
澳門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歷史系主任朱天舒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大學
人文學院院長 徐杰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金融及商業經濟學系主任康文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 葛偉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金融及商業經濟學系主任康文津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元壹萬伍仟圓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工商管理學院代院長 葛偉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行使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九條第(九)項及第(十三)項賦予的權限,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會議,決議通過修改《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第十一條,並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澳門大學
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宋永華教授
副校長:許敬文教授
代副校長:徐杰教授
副校長:葛偉教授
副校長:莫啓明教授
副校長:徐建博士
澳門大學校長行使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十一)項賦予的權限,於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核准修改《澳門大學停車場之管理規條》,並全文重新公佈。
本修改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宋永華
一、本規條訂定位於澳門大學校區內的停車場及戶外泊車處(下稱“澳門大學停車場”)的使用及管理應遵守的規定。
二、澳門大學停車場主要供澳門大學的教職員、學生、校內住客、賓客及訪客使用。
為適用本規條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停車場”是指按澳門大學規定所設立的由超過一個泊車位及有關通道組成的劃定範圍。
(二)“泊車位”是指專供車輛停泊的地方。
(三)“泊車處”是指有多個泊車位的劃定範圍。
(四)“大學範圍”是指所有由澳門大學負責管理及使用的物業及區域。
(五)“泊車”是指車輛不移動,但並非停車。
(六)“定位泊車區”是指在住客停車場P7內所劃定的泊車處,其使用者不限於校內住客。
(七)“戶外泊車處”是指位於大學管理範圍內的戶外收費泊車處。
一、澳門大學停車場是為澳門大學的教職員、學生及校內住客、賓客及訪客提供泊車服務的泊車處,由澳門大學負責管理。
二、澳門大學停車場包括由六個獨立的地底建築物構成的停車場、一個戶外停車場及大學建築物周邊的戶外收費泊車處,其類別、入口及出口分別為:
(一)訪客停車場 P1:設於凱旋大馬路;
(二)訪客停車場 P1A:設於強身大馬路及科研西街,屬戶外停車場;
(三)職員停車場 P2:設於凱旋大馬路;
(四)訪客停車場 P3:設於明德大馬路及凱旋大馬路;
(五)職員停車場 P4:設於校友大道;
(六)訪客停車場 P5:設於士林街及大學大馬路;
(七)訪客停車場 P6:設於聚賢街與大學大馬路交界;
(八)住客停車場 P7:設於繁菊大道及至善大馬路;
(九)戶外泊車處:包括設於各書院及建築物外圍的地面泊車處。
三、因應澳門大學的運作、活動或對停車場的管理需要,澳門大學可預留車位及更改車位分配,而無須事先作出通知。
四、澳門大學停車場設有專用裝卸貨區,其入口處有適當標示;經澳門大學許可的車輛方可進入。
一、除獲澳門大學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者;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者;
(三)高度超過2.1公尺者;
(四)載有可對停車場、任何使用者或對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的安全構成危險,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二、除獲澳門大學特別許可外,禁止重型及輕型摩托車使用輕型汽車停泊區,以及禁止輕型汽車使用重型及輕型摩托車停泊區。
三、禁止將車輛停泊於不獲許可的地點。
四、禁止不符合法定要求於本地行駛之車輛停泊。
五、違反上款的規定者,可被拒絕使用校內泊車設施。
一、在使用校園內一般的泊車處時,使用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點火;
(二)停泊車輛後,車輛的駕駛員及乘客應儘快離開泊車處;
(三)如泊車處的當值人員或治安警察局的人員作出指示,禁止在泊車處逗留,尤其在設於停車場的泊車處逗留;
(四)禁止無充分理由響號;
(五)禁止進行車輛清洗、修理或整理等工序,但為移走故障車輛的工序除外;
(六)禁止以任何物件遮蓋車輛的前及後車牌;
(七)禁止放置任何個人物品於泊車處,獲准許者除外;
(八)法律或規條規定的其他禁止事項。
二、在使用設於停車場內的泊車處時,使用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一般泊車處的使用規定;
(二)遵守設置於停車場內外的標誌,尤其關於速度限制、進入限制及行駛方向的標誌;
(三)車輛僅可停泊於為泊車目的而劃定的範圍,並停泊於標示車輛停泊位置的線內;
(四)車輛不得停泊於“留用車位”,但獲准許者除外;
(五)停泊車輛後,應立即關掉發動機;
(六)服從停車場當值人員依法或按規條作出的一切指示;
(七)繳付有關費用後,應在停車場專用規條所定時間內將車輛駛離泊車處。
三、為適用上款(四)項的規定,以“留用”字樣標示的車位或以車輛或特許車輛的車牌編號作識別的車位,均視為留用車位。
四、使用停車場內設置之電動車充電站時,必須按照有關內部指引充電,設有充電設施之車位只供持有月票及已登記之車輛充電使用,否則禁止停泊,使用電動車充電站之時數上限為每日三小時,獲准許者除外,細則由內部指引訂定。
五、除持有及張貼由澳門交通事務局發出的殘疾人士車輛識別證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停泊於無障礙車位內。
一、澳門大學各個停車場及使用者類別如下:
(一)訪客停車場 P1: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二)訪客停車場 P1A:供持有澳門大學有效泊車月票之人士及以電子方式支付泊車費之訪客使用;
(三)職員停車場 P2: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及獲准許者使用;
(四)訪客停車場 P3: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五)職員停車場 P4: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及獲准許者使用;
(六)訪客停車場 P5: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七)訪客停車場 P6: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及訪客使用;
(八)住客停車場 P7:
(1)住客泊車區:供澳門大學之校內住客及獲准許者使用;
(2)定位泊車區:供澳門大學之教職員、學生及獲准許者使用;
(九)戶外泊車處:
設於各書院及建築物外圍的地面泊車處:獲負責管理泊車處之部門准許者使用。
二、因應運作需要,澳門大學可變更上款所指各停車場之使用類別。
因應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的泊車需求,其可申請或使用之泊車證類別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職員:普通票及月票;
(二)澳門大學學生:普通票及月票;
(三)澳門大學校內住客:月票;
(四)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普通票及月票;
(五)公共部門轄下與澳門大學合作之機構人員:普通票及月票;
(六)澳門大學外判商及訪客:普通票。
一、月票為每月定額收費,可在有關月份內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不受進入停車場次數限制,惟須遵守泊車時間上限的泊車制度。月票可以澳門大學指定形式為之(包括月票卡及校園卡)。
二、月票不適用於訪客停車場P1。
三、車位之使用按照“先到先得”原則處理,月票持有人亦然。除住客停車場P7之定位泊車區外,澳門大學並不保證有足夠泊車位供所有月票持有人使用。
四、月票不得轉讓;轉讓月票者,校方有權即時取消其月票,一年內不能再申請。
五、持本地有效駕駛資格之澳門大學教職員、學生及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每人最多可申請一張輕型汽車月票或一張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月票,但下款之情況則不在此限;澳門大學校內住客每戶最多可申請兩張月票,包括輕型汽車月票或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月票,但獲准許無須遵守月票上限者除外,且下款之情況則不在此限。
六、澳門大學教職員、學生及獲准許者每人尚可額外申請一張輕型汽車定位泊車區月票,細則由內部指引訂定。
七、同時具備多於一個身份的人士,僅可選擇以一種身份申請月票。
八、澳門大學可按停車場的供需情況而釐定發放月票數量,並根據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
一、有意使用月票的駕駛者,應先向澳門大學辦理首次辦證申請。
二、申請人須確保所提供之個人及車輛資料正確並有效,如有資料更新,須儘快履行補交資料的責任。
三、教職員及校內住客月票申請有效期最多為十二個月,學生及其他月票則最多為六個月。
四、月票使用者應於月票到期日前進行續期申請,續期後的月票有效期上限與上款相同。
五、月票使用者應在停車場出入口處出示月票讀卡以進場。
六、月票使用者不再使用月票時應向澳門大學辦理註銷月票。
七、每張月票只可登記一台車輛,而每台車輛只可同時登記於一張月票上,但獲准許者除外。所登記之車輛必須為本地合法可駕駛之車輛。
八、月票登記之車輛必須為月票持有人所擁有,或其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所擁有且授權予月票申請者使用,但獲准許者除外。
九、月票僅供所登記之車輛使用,如更換車輛,同樣須符合上述第八款規定並提前向澳門大學辦理相關手續。
十、月票使用者若使用非登記之車輛泊車,須按普通票方式按時收費,且適用於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十一、倘月票逾期後仍停泊在停車場,須按一般訪客停車場普通票方式按時收費,月票使用者須支付相關費用及把車輛駛離停車場,方可辦理續期。
十二、月票使用者如違反本規條之條文,大學有權暫停或取消其使用月票之資格。
一、有意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或以電子支付方式取得進入權限,但持有月票者除外。
二、於澳門大學停車場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者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三、超過上款所指之時間,駕駛者須按照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四、訪客停車場可以電子支付方式繳付泊車費,駕駛者應確保登記之車輛資料正確,以及電子賬戶餘額充足以支付泊車費用。駕駛者應自行了解有關使用電子支付平台的各項條款細則。
一、收費表:
表一:訪客 |
普通票 |
|||
收費(澳門元) |
日間 |
夜間 |
午夜 |
超出泊車時間上限 |
輕型汽車 |
$6/小時 |
$3/小時 |
$20/小時 |
$20/小時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2/小時 |
$1/小時 |
$10/小時 |
$20/小時 |
停車場收費時段 |
日間 |
夜間 |
午夜 |
泊車時間上限 |
訪客停車場P1 |
07:00-20:00 |
20:00-00:00 |
00:00-07:00 |
連續停泊72小時 |
訪客停車場P1A及P3 |
08:00-20:00 |
20:00-08:00 |
不適用 |
連續停泊24小時 |
訪客停車場P5及P6 |
08:00-20:00 |
20:00-08:00 |
不適用 |
連續停泊72小時 |
備註: |
|
表二:教職員及學生 |
月票 |
||
收費(澳門元) |
月票 |
定位泊車區月票 |
超出泊車時間上限 |
輕型汽車 |
$200/月 |
$700/月 |
$20/小時 |
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
$100/月 |
不適用 |
$20/小時 |
停車場之月票使用者類別 |
月票 |
定位泊車區月票 |
泊車時間上限 |
訪客停車場P1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訪客停車場P1A及P3 |
教職員、學生及持有有效校園卡人士 |
不適用 |
連續停泊24小時 |
訪客停車場P5及P6 |
連續停泊72小時 |
||
職員停車場P2及P4 |
教職員 |
不適用 |
連續停泊72小時 |
住客停車場P7 |
校內住客 |
教職員及學生 |
不適用 |
備註: |
|
二、所有費用一經收取均不設退款,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中月票之月費、預付之月票月費、普通票費用及行政費用。
三、澳門大學有權調整上款所指收費。
一、各類泊車證准許泊車的期間上限如下:
(一)除訪客停車場P1A、訪客停車場P3及住客停車場P7外,普通票及月票泊車的期間上限為連續三日(即連續七十二小時);
(二)訪客停車場P1A及訪客停車場P3的普通票及月票泊車的期間上限為連續二十四小時;
(三)校內住客之月票使用住客停車場P7或獲准泊車之停車場的泊車期間不設上限;
(四)定位泊車區月票使用者使用住客停車場P7定位泊車區的泊車期間不設上限。
二、當車輛在澳門大學停車場連續泊車超過上款(一)項的規定,其後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作一小時的特定收費計算(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收費金額),收費適用於普通票、月票及留用車位使用者,獲准許者除外。
三、當車輛在訪客停車場P1A及訪客停車場P3連續泊車超過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後按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作一小時的特定收費計算(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收費金額),收費適用於普通票、月票及留用車位使用者,獲准許者除外。
四、第一款所指的期限屆滿後,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協助處理。
一、普通票及月票應妥善保存,以便泊車處的出入口處的裝置能辨識之;任何使用人如發現普通票或月票不能被有關裝置辨識,應立即通知澳門大學,以便將之換發。
二、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相當於每日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訪客泊車費用。
三、遺失或致使月票不能使用者,持票人應立即通知澳門大學,並辦理補領手續及按第十一條第一款之收費金額繳交費用。
一、有意使用裝卸貨區者,必須事先向澳門大學申請,以取得有關許可。
二、駕駛員應遵守澳門大學當值人員的指示,將其車輛適當停泊在裝卸貨區劃定的車位進行裝卸貨。
三、裝卸貨完畢後,駕駛員應立即將車輛駛離裝卸貨區。
四、沒有第一款所指許可的車輛,澳門大學可拒絕其進入裝卸貨區。
一、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應遵守道路交通法及本規條的規定,並應遵守有關標誌的指示,以及泊車處當值人員根據法律及有關規條所作的指示。
二、於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前,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若不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須自行負責任何因此而導致的損失。
三、澳門大學停車場使用者須妥善管理個人財物,停泊期間避免放置貴重物品於車內。如有失竊,澳門大學將不負任何責任。
一、下列情況視為違泊:
(一)泊車時間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泊車期間的上限;
(二)未經許可在留用車位泊車;
(三)沒有按第五條第四款之規定使用停車場內設之電動車充電站泊車;
(四)沒有張貼合資格之證明下佔用無障礙車位泊車;
(五)將車輛停泊於阻礙或妨礙其他車輛進出泊車位的地點,或以任何方式妨礙停車場的正常運作;
(六)一輛車佔用多個泊車位。
二、對於違泊,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協助處理,如有關車輛的駕駛者或所有人仍未將車輛駛離停車場,澳門大學可要求治安警察局將車輛移走。
三、因鎖車、移走或存放車輛而引致的開支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有關車輛的所有人負責。
四、違反第一款(一)項規定者,澳門大學可禁止違反者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如有關車輛之所有權登記已被註銷,澳門大學可透過法院,宣告以先占方式取得有關車輛之所有權,以處理違泊車輛。
五、違反第一款規定之月票使用者,澳門大學可禁止違反者使用澳門大學停車場及泊車設施,細則由內部指引訂定。
澳門大學應在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收費處附近,張貼通告,其上列明停車場使用條件、准許泊車的期間上限及違反有關上限的後果、收費時段、適用的收費及可用作支付費用的貨幣或倘適用的其他付款方式。
根據本規條收取的費用屬澳門大學的收入。
停車場內發生的交通事故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處理。
一、在澳門大學停車場服務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其式樣由澳門大學核准。
二、有關澳門大學停車場之使用及管理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澳門大學負責。
三、澳門大學為管理校內停車場之泊車設施,需收集停車場使用者之車牌資料、停泊位置、進出時間,以及月票申請者之個人資料、有效駕駛資格、車輛使用權及申請者與車主關係證明等,所有收集之個人資料將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大學私穩政策處理。
四、澳門大學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澳門大學負責。
本規條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3年8月2日作出的批示,澳門理工大學清潔服務(01/01/2024-31/12/2026)進行公開招標。
1、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招標實體:澳門理工大學。
3、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招標標的:澳門理工大學清潔服務(01/01/2024-31/12/2026)。
5、服務期限: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36個月)。
6、投標書有效期: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天起計算。
7、臨時擔保:澳門元伍拾萬元整($500,000.00),可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大學財務處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交付提供。
8、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4%(為擔保合同的履行)。
9、參加條件:
• 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
• 投標人必須已同時考取ISO9001質量管理系統、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OHSAS18001或ISO45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系統認證,並取得有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 投標人在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必須曾為本澳機構提供一項清潔服務(月均金額不少於澳門元450,000.00),且須連續服務一年或以上。
10、解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致遠樓B105室。
• 日期及時間:2023年8月21日上午10時。
11、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工程及採購處。
• 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5日下午5時45分前。
12、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 地點: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匯智樓1樓3號演講廳。
• 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6日上午10時。
13、查閲/索取案卷的副本之地點、時間及費用:
凡有意投標者可自《招標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期及時間止的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09:00-13:00、14:30-17:45,週五:09:00-13:00、14:30-17:30),前往中國澳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大學工程及採購處查閱/索取招標案卷,如欲索取上述文件的副本,需繳付印製費用澳門元壹佰元整($100.00),或登入澳門理工大學網頁(http://www.mpu.edu.mo)免費下載。
14、評標標準:
• 總價格(70%);
• 服務質素(30%):
a) 同類型服務經驗(10%);
b) 同類型服務表現(5%);
c) 投標人能力及本地勞工比率(6%);
d) 專業清潔器械及設備(5%);
e) 安全/環保之清潔劑(4%)。
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澳門理工大學停止辦公,則解標會議、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開標會議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倘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由於上述原因被順延,則開標會議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三年八月八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1. 招標實體:澳門旅遊學院。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旅遊學院住宿樓裝修工程。
4. 最長施工期:300個工作天。
5. 投標者的資格:已於土地工務局註冊“實施工程”及須為本項目組建技術指導團隊。
6. 標書的有效期:90日,由開標結束之日起計。
7. 承攬類型:以總額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零貳萬叁仟陸佰元($1,023,600.00),得透過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還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講解會日期、時間及地點:2023年8月21日下午3:30時正,於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旅遊學院氹仔校區住宿樓(前SQ大樓)。
12. 截止交標日期、時間及交標地點:2023年9月18日下午5時正,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啓思樓 - 繳費及查詢櫃檯。
•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學院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2023年9月19日上午10時正,於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協力樓 - 禮堂。
•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學院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招標案卷及取得該等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學院啓思樓 - 繳費及查詢櫃檯。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開標日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 於本學院啓思樓 - 繳費及查詢櫃檯可取得招標案卷副本,費用每份為澳門元壹仟元正($1,000.00)。
15. 評審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總投標價 |
75% |
項目相關經驗 |
15% |
施工期 |
10% |
總分數 |
100% |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院長 黃竹君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公佈,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由醫療專業委員會決議訂定的脊醫資格認可考試的知識考試,因沒有投考人報考而予以取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醫療專業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1. 招標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公共建設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承攬工程的標的︰為終審法院建造辦公大樓。
5. 施工地點:龍嵩正街1-9號。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否。
8. 承攬類型:除沉箱基礎B2部分B.2.2.1、B.2.3.1、B.2.4.1、建築A2部分2.2.18及建築A3部分3.3.22.1、3.3.22.2、3.3.22.3、3.3.22.4項以系列價金承攬外,其他項目以總額承攬。
9. 施工期:最長總施工期為600(六百)工作天,由首次委託日起計。當中包括 1(一)個工程節點:工程節點1:完成前座室內裝修工作(舊終審法院大樓),最長施工期為300(三百)工作天,由首次委託日起計。
(由競投者訂定:須参照招標方案前序第8條至第9條之說明)。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獨立身份或以集團形式參與,均僅可提交一份標書。
12. 可獲判給承攬之投標者集團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應根據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之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除可前往上述地點取得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外,在符合及遵守網上下載服務的使用規則及條款下,亦可透過公共建設局網頁(www.dsop.gov.mo)下載投標案卷副本。
投標案卷副本:電子版,價格為澳門幣$1,500.00(壹仟伍佰澳門元)。
14.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九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截止。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交標截止時停止辦公,交標期限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5.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招標方案明確允許使用非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情況除外。
16. 標書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7. 臨時擔保:$5,000,000.00(伍佰萬澳門元),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8. 確定擔保:判給總金額的5%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公開開標日期︰
地點:公共建設局,位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星期四),九時三十分。
倘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其他阻礙導致部門(公共建設局)於公開開標日停止辦公,公開開標日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20. 評標標準︰
21.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獲得判給,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標書時,則判給予標書造價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茲公佈,房屋局已故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Isabel Eliana da Luz Ng之母親盧妙嫦,現向房屋局申請領取該已故人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房屋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