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批示:
朱珮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洪清朗——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職務,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碧珊──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訂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茲聲明,應黃逸恆的要求,其在本辦公室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顧問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終止。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按照審計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歐陽柳鋒在本署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鄒家禮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議決如下:
楊瑞茹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及(五)項、第三十四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秘書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黎建明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資訊暨刊物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梁燕萍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綜合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陳家偉 - 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十六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人力資源暨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劉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區文華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國華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鄭兆佳、趙美華及譚文艷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劉麗芳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玉蓮碩士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簡鳳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特級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00。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葉建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的批示:
潘麗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代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陳美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的批示:
吳美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樂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茲聲明,本辦公室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萬曉宇,現應其本人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osé Gabriel Rosário dos Santo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71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紀律及組織事務處處長Rogério Paulo Carvalheiro Peyroteo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法律事務處處長林穎冬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組織績效處處長陳淑貞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陳卓添,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林嘉欣,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梁祖聯、周帆斌及葉選培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戴冰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68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陳家發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婁煦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主任翻譯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一等翻譯員第二職階李茜婷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翻譯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二等翻譯員第二職階劉鈺飛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一等翻譯員第一職階,薪俸點49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特級技術員第三職階樓元正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首席特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資訊範疇特級技術員第三職階林慶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資訊範疇首席特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鄧楚君,供款人編號30157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呂惠嫻,供款人編號60065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體育局勤雜人員李鳳顏,供款人編號60231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趙惠綺,供款人編號60889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警察總局勤雜人員毛志偉,供款人編號62545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警察總局勤雜人員崔鳳儀,供款人編號60417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長劉婉薇,供款人編號301333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李志光,供款人編號301777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統計暨普查局高級技術員程綺雲,供款人編號301983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高級技術員黎慧明,供款人編號60091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帶彩,供款人編號608152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身份證明局技術輔導員周敏儀,供款人編號61091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法務局技術輔導員黃智鋒,供款人編號61565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市政署勤雜人員蔡健庭,供款人編號62594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員鄧偉民,供款人編號300597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市政署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浩文,供款人編號60077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社會工作局輕型車輛司機黃志華,供款人編號60185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輕型車輛司機陳卓添,供款人編號 60191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綺儂,供款人編號60217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市政署勤雜人員何少英,供款人編號60269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海關勤雜人員譚紹安,供款人編號60311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李秋桂,供款人編號 60357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炳淵,供款人編號605448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市政署勤雜人員鄧貴權,供款人編號605715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技術工人鄺寶泉,供款人編號60646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羅瑞芬,供款人編號607526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袁建基,供款人編號616577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麥永健因具備適當專業能力和工作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在本會擔任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陳子慧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批示,並按照經六月二十日第8/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一月二十九日第7/96/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同匯雲倉集團發展有限公司”於轉運活動准照更改公司住所為“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3期7樓T座02號室”,准照編號04/2022。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危文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馮小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物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陳秀瑩、張嘉玲、鍾曉瑜、馮奕楠、何雅麗及梁銘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之批示:
劉凱婷——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
施天娜——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鍾聖心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 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樊靜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一級酒吧(持有卡拉OK准照),其中文名稱為“名人匯”,葡文名稱為“BAR E KARAOKE CLUBE VIP”和英文名稱為“VIP CLUB”,在2023年7月21日獲發第0176/2023號牌照,持牌人為“海捷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I CHIT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I CHI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波爾圖街493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地下U座及一樓。
中文名稱為“蘇閣鮮茶”和英文名稱為“SOGOD TEA”的簡便餐飲場所准照,在2023年7月12日獲發第0654/ERS-B/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天豪尊尚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GESTÃO DE RESTAURANTES TIN HOU NOBLE,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IN HOU NOBLE CATERING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鄰近路環電廠圓形地,"葡京人"酒店,1樓(L1)。
中文名稱為“銀河大堂特色酒廊”,葡文名稱為“BAR & LOUNGE DO LOBBY DA GALÁXIA”和英文名稱為“GALAXY LOBBY LOUNGE & BAR”的酒吧,在2023年7月5日獲發第0653/B/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新銀河娛樂2006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NOVA GALAXY ENTRETENIMENTO 2006 COMPANH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GALAXY ENTERTAINMENT 2006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填海區,蓮花海濱大馬路東面及望德聖母灣大馬路南面,"銀河"酒店二樓。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高志乾、張達昌、巫咏璁、歐家豪、羅進傑、黃志偉、譚永昌、彭美嬋及陳玉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3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頴琳、鍾豪彬及黃錦球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職業培訓廳廳長張瑋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代局長 陳俊宇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凱健——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本地區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3年10月3日起生效。
潘麗芬——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統計研究暨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2023年10月3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婉婷,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2023年8月18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暉,為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楊麗德,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辦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b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陳春華,派駐到本辦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b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莫麗絲,派駐到本辦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何翠萍及楊詠心簽訂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九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容好及李麗燕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4/DIR-PJ/2023號司法警察局局長批示第一款(二)項第8點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健輝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碧娟、何翠萍、楊詠心及葉曉彤,司法警察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0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達、蔡頴琪、何珮珊及吳雅婷,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桂敏及郭耀銘,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蘇敬彬,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吳思晴——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公共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為35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梁金,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三日起生效。
懲教管理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敏華,屬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趙崇遠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應黃煥鑽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五日之批示:
應周玉顏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之批示:
應黃遲妹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肇琨及黃敏盈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批示:
陳嘉敏,本局確定委任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應其請求免除有關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批示:
根據第30/2022號行政命令《設立高美士中葡中學》第一款,經第17/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29/2022號行政法規《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的組織、管理及運作》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規定,指定本局下列人員如下職位,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韓漪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指定為高美士中葡中學副校長。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林鴻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蕭鳳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51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容家宏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富賢及彭逸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主任翻譯員施蓮娜及鄭家燕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鄧少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敏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富賢及彭逸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許錦文、楊偉堅及戴立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禤溢聰及梁永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春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何錦成,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調任至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陳烱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歐陽福、蘇宇潤及余世甘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洪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忠堅和何長全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錦輝和夏吉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艷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主治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迎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何敏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楊子洋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周翠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黎佩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學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潘翠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麗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劉詠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譚劍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十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彭心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詩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國賢、張嘉希、李笑煥、何婷婷、梁君澤、施森森及鄧芷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林美娟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鄺寶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區志安、陳其昌、張婉盈、羅秀萍、薛嬋歡、董鳳秋、李玉群、鄧偉倫、黃桂枚及黃夢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張適霖、鄭穎芝、黃桂珍及蕭贊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李婉萍、譚寶智、黃顯鋌、陳玉蘭及曾金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李仲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倚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周麗送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黃志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強和王鉑雄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詩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鄧一萍、張美蓉、胡瑋欣、鄭妙雲、馬潔盈、余佩雯及吳美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譚詠欣和吳懿晴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婉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黃麗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Ozorio, Alice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林寶樹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盧廣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Dos Santos Fonseca, Eurico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羅迪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梁慶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黃成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黃鳳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炳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曹月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卓金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桂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少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碧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傅婉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范彩虹和劉晶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小燕、蔡斐珊及傅文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鴻德和林強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衛生督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甘國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恆基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和經第36/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四條第一款b)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慶山為本局住院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健和牙科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KenKo Dental Medical Center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58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159-L號華茂新村地下E座,持牌人為健和牙科醫療中心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159-L號華茂新村地下E座。
焯雅醫療中心II,英文名稱為Troya Medical Centre II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590,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J9,持牌人為焯雅醫療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俾利喇街8號英麗大廈地下A座。
按照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Macau Hotel Company Limited - 應其要求,中止第AL – 0008號麗景灣酒店診所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場所位於澳門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2號。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陳超琪女士發給“福星藥房IV"准照,編號為第43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00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地下AV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新街627號御景灣(第二座)33樓A座。
核准向陳超琪女士發給“福星藥房"准照,編號為第43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科英布拉街350號金苑大廈O座地下及二樓,東主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新街627號御景灣(第二座)33樓A座。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郭冬梅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楊樂欣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以及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李雁蓮獲續任為澳門理工大學副校長,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任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高嘉琪在本院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本院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之批示:
朱振榮 — 根據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學院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十四)項、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學生事務處處長,為期二年。
根據本院代院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之批示:
陳嘉輝,本學院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呂寶亮和許蔚,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三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區振聲——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朱磊明——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對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四月六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7482頁及7486頁之轉入公共建設局的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名單的文本更正如下:
原文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狀況 | 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陳少蘭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更正為︰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狀況 | 於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陳少蘭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於公共建設局
代局長 沈榮臻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少褀-轉為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國泉-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茲聲明,楊紹宗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環境監察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條第3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施明亮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2023年8月25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少英,因以相同職程及職級調任至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人員編制,自2023年8月4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代副局長 陳華強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宇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楊汝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