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曲詞編監唱作協會

ASSOCIAÇÃO COOPERATIVA DE COMPOSITORES, LETRISTAS, ARRANJADORES, PRODUTORES E CANTORES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3。

曲詞編監唱作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曲詞編監唱作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OPERATIVA DE COMPOSITORES, LETRISTAS, ARRANJADORES, PRODUTORES E CANTORES”,英文名稱為“COMPOSER LYRICIST ARRANGER PRODUCER AND SINGER COOPERATIV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 “CLAP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音樂愛好者/音樂人提供資源及將個人/團體作品讓更多人認識並帶到澳門以外的地方。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燒灰爐街2號B灣畔居地下A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至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由理事會理事長一人簽署,或一名理事會成員和會員大會主席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婚禮旅遊文化綜合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A INTEGRAÇÃO DO TURISMO DE CASAMENTO E CULTUR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8。

婚禮旅遊文化綜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婚禮旅遊文化綜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INTEGRAÇÃO DO TURISMO DE CASAMENTO E CULTURA”,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FOR THE INTEGRATION OF WEDDING TOURISM AND CULTUR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充分發揮澳門作為亞洲獨特的中西文化融合之地、擁有世界遺產城區和世界級綜合渡假村的優勢。致力於將婚禮和旅遊融合,並與澳門的藝術和音樂文化跨界合作,以婚禮、旅遊、文化、藝術和音樂為核心,推動澳門的綜合婚禮旅遊和文化產業發展。目標是推動澳門成為亞洲首選的婚禮旅遊目的地,通過婚禮旅遊的推廣,向海外地區宣揚澳門作為亞洲最佳的休閒渡假旅遊目的地之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87號華南大廈2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音樂促進健康研究學會

SOCIEDADE DE INVESTIGAÇÃO EM SAÚDE PARA A PROMOÇÃO DA MÚSIC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7。

澳門音樂促進健康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促進健康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INVESTIGAÇÃO EM SAÚDE PARA A PROMOÇÃO DA MÚS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FOR MUSIC PROMOTES HEALTH RESEARCH”,英文簡稱為“MSMPHR”。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動員和團結全國各方力量,根據澳門音樂治療在各個領域發展的需要,在音樂界、醫學界、心理學界及科技界等部門廣大專業工作者的協作和支持下,共同探討、研究和宣傳音樂治療邊緣學科,創建並發展具有澳門特色的音樂治療學。發於澳門、立足大灣區,輻射全國及國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1號安慶大廈地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華宮商角音樂研究學會

SOCIEDADE DE PESQUISA DA MÚSICA DE CHINESA KONG SEONG KOK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6。

澳門中華宮商角音樂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宮商角音樂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PESQUISA DA MÚSICA DE CHINESA KONG SEONG KOK DE MACAU”,葡文簡稱為“SPMCKSKM”,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FOR CHINA KONG SEONG KOK MUSIC RESEARCH”,英文簡稱為“MSCKSKMR”。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動員和團結全國各方力量,根據澳門音樂在各個領域發展的需要,在廣大熱心工作者的協作和支持下,共同探討、研究和宣傳中華音樂五音文化,創建並發展具有澳門特色的有益於健康的音樂文化。發於澳門,立足大灣區,輻射全國及國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1號安慶大廈地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國民歌文化研究學會

SOCIEDADE DE MACAU PARA O ESTUDO DA CULTURA DA CANÇÃO FOLCLÓRICA CHINESA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5。

澳門中國民歌文化研究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民歌文化研究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MACAU PARA O ESTUDO DA CULTURA DA CANÇÃO FOLCLÓRICA CHINESA”,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CHINESE FOLK SONG CULTURE”,英文簡稱為“SSCFS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動員和團結全國各方力量,根據中國民歌在各個領域發展的需要,在廣大熱心工作者的協作和支持下,共同探討、研究和宣傳中國民歌文化,創建並發展具有澳門特色的中國民歌文化。發於澳門,立足大灣區,輻射全國及國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1號安慶大廈地下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1)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4/2023。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2號華禧閣2樓E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福建體育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3/2023。

澳門福建體育總會

修改章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但在需要時得召開特別會議。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會址、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銀青年協會”,簡稱為:“中銀青協”,英文名為:“BANK OF CHINA MACAU YOUTH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本會屬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本會之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中國銀行在職員工,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提早退休、離職、辭職、被中國銀行開除或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不變。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其任期與主席團、理事會任期相同, 連選得連任。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負責任博彩協會

ASSOCIAÇÃO DE JOGOS COM RESPONSABILIDADE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無存立期限。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15樓B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其它地方。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英語文化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媒體文化傳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UNICAÇÃO E CULTURA DOS NOVOS MED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EW MEDIA CULTURE COMMUNIC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快艇頭街(米街)3-A號地下A舖,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移至其它地方。

第三條——宗旨:

1)宣揚愛國愛澳精神,支持特區政府施政方針;

2)推動澳門新媒體的發展;

3)培養澳門本地新媒體專業人士;

4)透過舉辦相關活動,推動本地區及與各地區的新媒體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的會費、自願捐獻、任何私人或商業機構之贊助、政府機構資助。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版畫藝術研究中心

CENTRO DE INVESTIGAÇÃO DE ARTE DAS GRAVURAS INTERNACIONAL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一)保留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主席)、若干名副會長(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九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會長或理事長或其授權人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香港聖公會澳門區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9/2023。

香港聖公會澳門區會

章程修改

香港聖公會澳門區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之文本如下:

香港聖公會澳門區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本會採用之名稱爲“香港聖公會澳門區會”,葡文名稱爲“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heng Kung Hui (Macau)”,及英文名稱爲“The Charitable Association of Sheng Kung Hui (Macau)”,本會之住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第53號地下,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根據聖公會教義及傳統傳揚基督教;

(二)設立及維持本地禮拜場所;

(三)推廣教育活動、管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四)向澳門有需要人士提供援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 根據聖公會教義傳統信奉基督教之人士得成爲本會會員。

二、 新會員之入會須填寫入會表格及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在不違反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由内部規章規範。

第五條

(紀律)

一、 有損本會宗旨之實現及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口頭申誡;

(二)暫停會籍;及

(三)開除會籍。

二、 上述處分之科處由理事會的決議作出,被科處處分之會員可於接收處分通知的一個月内向會員大會作出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機構及會議方式)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組成及會議)

一、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完全權利之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以討論及議決理事會提交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以及選出各機關成員。

三、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召集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成員由會員大會年度普通會議選出。

二、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之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制定本會的總體活動方針;

(二)選出及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就本會的不動產之買賣作出決定,並爲此指定一名理事會成員及一名監事會成員代表本會作出訂立公證書的行爲;

(四)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五)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和不少於兩名成員。

二、 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理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為:

(一)制定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有被遵守;

(三)審批入會申請;

(四)執行紀律處分;

(五)除第九條第(三)項的權限,由機關主席代表本會;及

(六)為達到本會的宗旨及目的,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的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秘書;並由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定期檢查及監督理事會的賬目;及

(二)就理事會的賬目及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之任何捐獻、資助或遺贈;及

(二)本會財產所生之收入。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公會澳門聖十架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3/2023。

聖公會澳門聖十架堂

章程修改

聖公會澳門聖十架堂,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之文本如下:

聖公會澳門聖十架堂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本會採用之名稱爲“聖公會澳門聖十架堂”,葡文名稱爲“Igreja de Sheng Kung Hui Santa Cruz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爲“Sheng Kung Hui Holy Cross Church Macau”,本會之住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第53號地下,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管理及發展聖公會澳門聖十架堂的堂務及相關事宜;

(二)推廣信徒的屬靈及信仰生活;

(三)傳揚基督教信仰;

(四)舉辦及支持符合基督教信仰的宗教活動及教育活動;及

(五)提供慈善服務及向社會上有需要人士提供援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 根據聖公會教義傳統信奉基督教之人士得成爲本會會員。

二、 新會員之入會須填寫入會表格及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在不違反法律及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由内部規章規範。

第五條

(紀律)

一、 有損本會宗旨之實現及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口頭申誡;

(二)暫停會籍;及

(三)開除會籍。

二、 上述處分之科處由理事會的決議作出,被科處處分之會員可於接收決議通知的一個月内向會員大會作出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第六條

(組織機構及會議方式)

一、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組成及會議)

一、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完全權利之普通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以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以及於適合時選出各機關成員。

三、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召集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成員由會員大會年度普通會議選出。

二、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之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制定本會的總體活動方針;

(二)選出及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四)制定及通過内部規章及其修改;

(五)通過賬目;

(六)議決本會的解散;及

(七)批准本會對理事會成員履行職務期間的行爲負責。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和不少於兩名成員。

二、 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理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制定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有被遵守;

(三)審批入會申請;

(四)執行紀律處分;

(五)由機關任何成員根據其決議於法庭内及法庭外代表本會;

(六)提交包括賬目的年度管理報告;及

(七)為達到本會的宗旨及目的,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的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秘書;並由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普通會員選出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審核本會財產;及

(三)編制年度監事報告。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之任何捐獻、資助或遺贈;及

(二)本會財產及提供服務所生之收入。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公會馬禮遜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023。

聖公會馬禮遜堂

章程修改

聖公會馬禮遜堂,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之文本如下:

聖公會馬禮遜堂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本會採用之名稱爲“聖公會馬禮遜堂”,葡文名稱爲“Capela Morrison Sheng Kung Hui”,及英文名稱爲“Sheng Kung Hui Morrison Chapel”,本會之住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第53號地下,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 管理及發展聖公會馬禮遜堂的堂務及相關事宜;

(二) 推廣信徒的屬靈及信仰生活;

(三) 傳揚基督教信仰;

(四) 舉辦及支持符合基督教信仰的宗教活動及教育活動;及

(五) 提供慈善服務及向社會上有需要人士提供援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 根據聖公會教義傳統信奉基督教之人士得成爲本會會員。

二、 新會員之入會須填寫入會表格及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在不違反法律及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由内部規章規範。

第五條

(紀律)

一、 有損本會宗旨之實現及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 口頭申誡;

(二) 暫停會籍;及

(三) 開除會籍。

二、 上述處分之科處由理事會的決議作出,被科處處分之會員可於接收決議通知的一個月内向會員大會作出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第六條

(組織機構及會議方式)

一、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 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 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 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 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組成及會議)

一、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完全權利之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以討論及議決賬目以及於適合時選出各機關成員。

三、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召集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成員由會員大會年度普通會議選出。

二、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之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 制定本會的總體活動方針;

(二) 選出及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 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四) 制定及通過内部規章及其修改;

(五) 通過賬目;

(六)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

(七) 批准本會對理事會成員履行職務期間的行爲負責。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和不少於兩名成員。

二、 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理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 制定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 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有被遵守;

(三) 審批入會申請;

(四) 執行紀律處分;

(五) 由機關任何成員根據其決議於法庭内及法庭外代表本會;

(六) 提交包括賬目的年度管理報告;及

(七) 為達到本會的宗旨及目的,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的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秘書;並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 審核本會財產;及

(三) 編制年度監事報告。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 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之任何捐獻、資助或遺贈;及

(二) 本會財產及提供服務所生之收入。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公會澳門聖士提反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4/2023。

聖公會澳門聖士提反堂

章程修改

聖公會澳門聖士提反堂,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之文本如下:

聖公會澳門聖士提反堂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本會採用之名稱爲“聖公會澳門聖士提反堂”,葡文名稱爲“Igreja de Sheng Kung Hui Santo Estêvão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爲“Sheng Kung Hui Saint Stephen’s Church Macau”,本會之住所設於澳門氹仔亞威羅街125號至133號金利達花園CC,地下,“AM-AN”,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 管理及發展聖公會澳門聖士提反堂的堂務及相關事宜;

(二) 推廣信徒的屬靈及信仰生活;

(三) 傳揚基督教信仰;

(四) 舉辦及支持符合基督教信仰的宗教活動及教育活動;及

(五) 提供慈善服務及向社會上有需要人士提供援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 根據聖公會教義傳統信奉基督教之人士得成爲本會會員。

二、 新會員之入會須填寫入會表格及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在不違反法律及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由内部規章規範。

第五條

(紀律)

一、 有損本會宗旨之實現及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 口頭申誡;

(二) 暫停會籍;及

(三) 開除會籍。

二、 上述處分之科處由理事會的決議作出,被科處處分之會員可於接收決議通知的一個月内向會員大會作出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第六條

(組織機構及會議方式)

一、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組成及會議)

一、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完全權利之普通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以通過賬目以及於適合時選出各機關成員。

三、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召集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成員由會員大會年度普通會議選出。

二、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之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 制定本會的總體活動方針;

(二) 選出及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 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四) 制定及通過内部規章及其修改;

(五) 通過賬目;

(六)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

(七) 批准本會對理事會成員履行職務期間的行爲負責。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和不少於兩名成員。

二、 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理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 編制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 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有被遵守;

(三) 審批入會申請;

(四) 執行紀律處分;

(五) 由機關任何成員根據其決議於法庭内及法庭外代表本會;

(六) 提交包括賬目的年度管理報告;及

(七) 為達到本會的宗旨及目的,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於其他機關職責之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秘書;並由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普通會員選出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 審核本會財產;及

(三) 編制年度監事報告。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 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之任何捐獻、資助或遺贈;及

(二) 本會財產及提供服務所生之收入。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公會澳門聖保羅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5/2023。

聖公會澳門聖保羅堂

章程修改

聖公會澳門聖保羅堂,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之文本如下:

聖公會澳門聖保羅堂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本會採用之名稱爲“聖公會澳門聖保羅堂”,葡文名稱爲“Igreja de Sheng Kung Hui São Paulo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爲“Sheng Kung Hui Saint Paul's Church Macau”,本會之住所設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第228號,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 管理及發展聖公會澳門聖保羅堂的堂務及相關事宜;

(二) 推廣信徒的屬靈及信仰生活;

(三) 傳揚基督教信仰;

(四) 舉辦及支持符合基督教信仰的宗教活動及教育活動;及

(五) 提供慈善服務及向社會上有需要人士提供援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 根據聖公會教義傳統信奉基督教之人士得成爲本會會員。

二、 新會員之入會須填寫入會表格及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在不違反法律及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由内部規章規範。

第五條

(紀律)

一、 有損本會宗旨之實現及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 口頭申誡;

(二) 暫停會籍;及

(三) 開除會籍。

二、 上述處分之科處由理事會的決議作出,被科處處分之會員可於接收決議通知的一個月内向會員大會作出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機構及會議方式)

一、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組成及會議)

一、 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完全權利之普通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以通過理事會提交賬目、以及於適合時選出各機關成員。

三、 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召集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成員由會員大會年度普通會議選出。

二、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 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之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四、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 制定本會的總體活動方針;

(二) 選出及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 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四) 制定及通過内部規章及其修改;

(五) 通過賬目;

(六) 議決本會的解散;及

(七) 批准本會對理事會成員履行職務期間的行爲負責。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 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和不少於兩名成員。

二、 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理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 制定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 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有被遵守;

(三) 審批入會申請;

(四) 執行紀律處分;

(五) 由機關任何成員根據其決議於法庭内及法庭外代表本會;

(六) 提交包括賬目的年度管理報告;及

(七) 為達到本會的宗旨及目的,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之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秘書;並由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普通會員選出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督理事會的運作;

(二) 審核本會財產;及

(三) 編制年度監事報告。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 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之任何捐獻、資助或遺贈;及

(二) 本會財產及提供服務所生之收入。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公會澳門聖馬可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己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6/2023。

聖公會澳門聖馬可堂

章程修改

聖公會澳門聖馬可堂,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之文本如下:

聖公會澳門聖馬可堂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本會採用之名稱爲“聖公會澳門聖馬可堂”,葡文名稱爲“Igreja de Sheng Kung Hui São Marco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爲“Sheng Kung Hui Saint Mark’s Church Macau”,本會之住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第53號地下,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管理及發展聖公會澳門聖馬可堂的堂務及相關事宜;

(二)推廣信徒的屬靈及信仰生活;

(三)傳揚基督教信仰;

(四)舉辦及支持符合基督教信仰的宗教活動及教育活動;及

(五)提供慈善服務及向社會上有需要人士提供援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根據聖公會教義傳統信奉基督教之人士得成爲本會會員。

二、新會員之入會須填寫入會表格及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在不違反法律及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由内部規章規範。

第五條

(紀律)

一、有損本會宗旨之實現及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口頭申誡;

(二)暫停會籍;及

(三)開除會籍。

二、上述處分之科處由理事會的決議作出,被科處處分之會員可於接收決議通知的一個月内向會員大會作出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第六條

(組織機構及會議方式)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完全權利之普通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以討論及議決理事會提交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以及選出各機關成員。

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成員由會員大會年度普通會議選出。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之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四、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制定本會的總體活動方針;

(二)選出及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四)制定及通過内部規章及其修改;及

(五)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和不少於兩名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理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制定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有被遵守;

(三)審批入會申請;

(四)執行紀律處分;

(五)由機關任何成員根據其決議代表本會;

(六)提交包括賬目的年度管理報告;及

(七)為達到本會的宗旨及目的,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之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秘書;並由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普通會員選出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定期檢查及監督理事會的賬目;及

(二)就理事會的賬目及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任何捐獻、資助或遺贈;及

(二)本會財產及提供服務所生之收入。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公會(澳門)教育專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023。

聖公會(澳門)教育專業協會

章程修改

聖公會(澳門)教育專業協會,聲明修改本會全部章程文本如下:

聖公會(澳門)教育專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聖公會(澳門)教育專業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ducação Sheng Kung Hui(Macau)”, 英文名稱“Sheng Kung Hui(Macau) Education Association”。

(二)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第53號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得將會址遷移。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期)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其宗旨如下:

1. 本著聖公宗宣認的基督教信仰與要義,為澳門社區提供全人教育。

2. 設立及管理本著聖公宗宣認的基督教信仰與要義辦理的教育機構。

3. 接受捐款及贈與。

(二)本會之存續期無限制,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凡有志實現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為會員。

(二)是否接納為會員取決於理事會之贊成決議,且申請人須填寫由本會提供之申請表。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會員除具有法律上及本章程所規定之權利及義務外,亦具有本會內部規章所載之權利及義務,但該等內部規章須符合法律及本章程。

第五條

(紀律)

(一)對作出有損本會宗旨、權益、聲譽或不遵守義務之會員,可處以下列處分:

1. 口頭申誡;

2. 暫停會籍;及

3. 開除會籍。

(二)作出上述處分之決議須經理事會簡單多數票通過,但開除會籍之處分須取得不少於經出席之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

(三)對上述各項理事會作出之處分決議,有關會員得於獲通知決議之日起計一個月內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六條

(大會組織及會議方式)

(一)本會之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可同時兼任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之職務。

(三)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1. 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2. 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四)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具有完全權利之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主席團中設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以履行一屆任期或特別地主持某一次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任,秘書則負責透過會議錄作文書紀錄。

第八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權力外,尚負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及解任本會各組織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活動報告、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審議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本會其它重大問題進行決議;

(五)審議及通過由理事會提交之各項內部規章及對有關規章的修改;

(六)作為上訴之最終審級,審議針對理事會作出紀律處分之決議所提起的上訴;及

(七)對其他不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責之事項作出決議。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通過過去一年之報告及帳目。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之召集應透過向會員發送召集通告為之,該召集通告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件或簽收之方式發送予會員。

(四)於第一次召集時,應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於半小時後,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得經第二次召集舉行,除非議程中所涉及之事宜顯示由於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法律或章程要求就有關事宜議決之必要人數而令該會議之舉行為明顯無用。

(五)除非根據法律或章程之規定要求特定多數,決議以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成員擔任理事長、秘書及司庫之職務、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本會會員大會議決指定。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本會日常之管理及行政工作,以及在法律及章程規定不屬本會其他機關職能之一切事宜上代表本會,並尤其負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領導與本會有關之事宜及活動;

(三)按本會工作發展之需要,設立各行政委員會、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指定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活動報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以審議及通過;

(五)擬定各項內部規章及其修改,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及通過;

(六)行使本章程內所賦予之紀律處分權;

(七)審批入會申請;及

(八)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之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之理事請求而召開,會議之召集應透過召集通告為之,當中應載有議程,然而會議上亦得討論未載入議程內之其他事宜,只要顯示乃為著良好管理本會而必需者。

(二)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具有投決定性一票的權力。

第十三條

(對本會之代理)

(一)對本會之代理,包括法院內外,僅當具有由理事長與秘書或理事長與任何一位理事聯名之簽署方視為有效及適當。但一般文書則僅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即可。

(二)在對外代表方面,本會由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代表。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三名成員擔任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秘書之職務。

(二)監事會按法律及章程所賦予之職權,尤其負責:

1. 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2. 監察本會之財產及帳目;及

3. 對理事會之年度報告及帳目提供意見。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

(一)本會得按照其活動發展之便利及需要,設立不同性質之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本會不同範疇之日常行政運作。

(二)管理委員會之數目及組成方式不定,並可於任何時候設立,但必須要符合本會之宗旨以及對本會活動之發展有幫助。

(三)經理事會核准,管理委員會得自行負責本身之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四)管理委員會章程之制定及修訂,必須經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

(收入)

(一)本會之收入包括會員之會費、以及因本會資產及本會提供之服務而產生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之捐獻、資助及遺贈,但該等捐獻、資助及遺贈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之負擔。

第十七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八條

(會徽及會章)

本會得使用會徽及會章,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 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023。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章程修改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之文本如下:

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及住所)

本會採用之名稱爲“聖公會澳門社會服務處”,葡文名稱爲“Gabinete Coordenador dos Serviços Sociais Sheng Kung Hui Macau”及英文名稱爲“Sheng Kung Hui Macau Social Services Coordination Office”,本會之住所設於澳門伯多祿局長街第53號地下,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將住所在本地區內自由遷移。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支持、維持、推廣、發展及落實社會服務政策及工作;

(二)向兒童、青年及成年人提供社會服務;

(三)與政府、基督教機構、社團及其他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構合作;

(四)接受捐款與贈與;及

(五)舉辦及支持符合基督教信仰的宗教活動及教育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及入會資格)

一、所有有意實現本會宗旨的人士得成爲本會會員。

二、新會員之入會須填寫入會表格及經理事會批准。

第四條

(權利及義務)

在不違反法律及本章程的前提下,會員的權利及義務由内部規章規範。

第五條

(紀律)

一、有損本會宗旨之實現及違反會員義務之會員,可被科處以下處分:

(一)口頭申誡;

(二)暫停會籍;及

(三)開除會籍。

二、上述處分之科處由理事會的決議作出,被科處處分之會員可於接收決議通知的一個月内向會員大會作出申訴。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第六條

(組織機構及會議方式)

一、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在不影響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會內部各機關均得以下列任一方式舉行會議:

(一)透過召集書明確指定的地點與時間,由會員出席的現場會議;

(二)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適當參與會議及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三、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主持會議者之姓名、所建議之決議内容及有關表決結果、應機關之據位人要求而載明其投票意向、機關各出席據位人之簽名,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簽名方為有效。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

(組成及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具完全權利之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普通會議,以討論及議決理事會提交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以及於選舉年度中選出各機關成員。

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條

(召集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領導,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成員由會員大會年度普通會議選出。

二、會員大會之召集須由理事長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向各會員作出召集,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全體會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之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一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其餘決議,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通過。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一)制定本會的總體活動方針;

(二)選出及解任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本章程的修改;

(四)制定及通過内部規章及其修改;及

(五)通過理事會的報告和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條

(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管理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和不少於兩名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理事會的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編制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並確保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有被遵守;

(三)審批入會申請;

(四)執行紀律處分;

(五)由機關任何成員或其他會員或第三人根據其決議代表本會,或根據決議簽署屬理事會權限的授權;及

(六)為達到本會的宗旨及目的,處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而不屬其他機關職責之事項。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有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一名秘書;並由會員大會每年從具完全權利之會員選出監事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定期檢查及監督理事會的賬目;及

(二)就理事會的賬目及年度報告發表意見。

第四章

收入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為:

(一)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任何捐獻、資助或遺贈;及

(二)本會財產及提供服務所生之收入。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委員會

劉惠明、葉頌華、譚韻儀、李貝濤

行政、會計及基金管理處代處長

溫淑貞


澳門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2023年6月30日

行長

杜淼淼

副行長

劉振明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林政助

會計主管

謝鎮州


華僑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盧保康

財務總監

曾廣賢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銀行代表

馮國增

財務主管

黃慧敏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Financial Controller, Macau

Tam Pui Si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Macau

Wang Yibo


螞蟻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 2023年6月30日

行長

王瀾

財務主管

葉嘉榮


CHONG HING BANK LT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O Administrador,

Chen Guo Ping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han Koc Kan


澳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元

首席財務官

黃捷君

行政總裁

劉伯雄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黃振福

財務總監

胡兆威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總經理

黃霞

會計主管

刘琳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A Gerente Geral da Sucursal,

Lin Zi


BANCO INDUSTRl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Niu Jianjun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Niu Jianjun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Patacas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VAN CHEANG

MEMBRO DA COMISSÃO EXECUTIVA

VÍTOR FERNANDO GUERREIRO DO ROSÁRIO


Haitong Bank,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O Gerente,

Lu, Xiao Li

Diretora Financeira e de Relações Públicas,

Huang Ying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副行長

包敬燾

會計主管

陳鐘偉


BANCO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Gavin Y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 Tam


立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

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首席執行官

鍾兆輝

執行董事

黃瑞升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

胡陶冶

會計主管

黃偉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