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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0/2023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蒙古國金融情報組織簽署《關於打擊清洗黑錢、恐怖活動融資及相關上游犯罪情報交流的合作諒解備忘錄》。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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