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數字綜合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0/2023。

澳門數字綜合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綜合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gração Digit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Digital Integ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苑(光輝商業中心)20樓M。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1)協助本地中小企業通過平台互相交流,推動合作,啟發商機;(2)推動澳門文化發展、參與及開辦會展與展銷等活動,促進澳門文化及經濟發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入會須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2. 會員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3. 會員有權介紹新會員入會。

4.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會員之間的互助交流;

5. 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失去)

1.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提前一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2. 會員如有拖欠會費超過一年且經催收仍不繳交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3.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2. 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會長主持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3.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進行召集,以通過資產負債表。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屆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會員大會具有下列職權:

•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並制定具補充效力之內部規章;

• 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 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 解除各機關成員的職權;

•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統籌會務工作,參與決策並構思未來發展計劃,執行會員大員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 大會秘書管理會員事務,撰寫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提醒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更新會員聯絡資料及通訊錄,處理其他文書及行政工作。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

2. 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理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 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 計劃和發展會務

•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5. 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6.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有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3.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每屆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 就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 進行稽核及作出勸喻,並糾正違章行為,定期對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財務運作事宜進行詳細審查;

5.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開。

6. 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條

(經費)

1. 下列視為本會經費來源:

• 會員會費;

• 公共機構、私人機構或個人之合法捐贈;

• 舉辦活動之收益與盈餘;

• 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附則)

1.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滑板體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

中國澳門滑板體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滑板體育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滑板和相關的一切提供平台,包括滑板資訊和教育;學習和培訓;比賽和活動;表演和示範/演示,以及致力協助及培訓運動員代表出賽 。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士多紐拜斯大馬路7-9號豐裕大廈6樓C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濱州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

澳門濱州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濱州聯誼會”,英文名稱為“MACAO BINZHOU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6室,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促進祖籍山東濱州之在澳人士和團體的聯繫、交流和友誼;

2)維護祖籍山東濱州之在澳人士和團體的正當權益,互助協作,共謀發展;

3)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為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4)關心和支持山東濱州各項事業的良性發展,推動山東濱州和澳門兩地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在澳門居住、生活或者學習的祖籍山東濱州人士或其親友,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對本會或對濱州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決議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架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6、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修改本會章程、制訂及修改內部規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理事會架構)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不記名投票選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提交有關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架構)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

1、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2、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六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附則)

1、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會議促進協會

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DE CONFERÊNCIA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2。

澳門國際會議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會議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PROMOÇÃO DE CONFERÊNCIAS INTERNACIONAI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2. 本會為非牟利私法人社團,存續期為無限期,由成立日開始生效。

第二條

(會址及代表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08號地下。經理事會之決議,可成立對本會工作之開展有需要之代表處。

第三條

(宗旨)

以下為本會之宗旨:

a. 本會為愛國愛澳之非牟利社團;

b. 推動澳門會議、結合深合區、粵港澳大灣區至內地政策發展為目標;

c. 提高澳門會議業界的專業性及促進其國際會議領域之間的交流合作;

d. 為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及社會長期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1.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會員之收納規章由理事會制訂。

2.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及附屬會員。

a. 企業會員:凡本澳註冊工商業企業,稅務效力一年或以上,並須提供有效商業登記(M1)及營業稅(M8),經本會會員推薦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企業會員,並選定正副兩名人員作為代表。如代表有變更時,應由該企業具申請函改換代表人。企業申請入會,均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b. 個人會員:需由本會會員推薦並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c. 附屬會員:凡相關專業學生均可申請為本會附屬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附屬會員除外);

b. 選舉及被選為機關據位人(附屬會員除外);

c. 享用所有本會提供之服務,同時於參與本會活動時對第三者有優先權。

d. 企業會員與個人會員在本會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a. 尊重本會及其他會員;

b.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c. 發揚本會之宗旨及致力參與其執行;

d. 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e. 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失去)

於下列情況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a. 提前兩個月向本會申請退會;

b. 欠交一年以上之會費,經催促後仍未繳交;

c. 不履行法例、章程及規章制定之責任或違反本會機關作出之有效決定,經由理事會決議通過開除會籍;

d. 企業會員須每年向本會提交營業稅表格(M8),如企業之商業登記被註銷則視為退會。

第三章

本會之機關

第八條

(本會之機關)

以下為本會之機關: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

c. 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 制定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

b. 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機關據位人;

c. 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d. 議決章程之修改;

e. 議決本會之解散;

f. 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

2. 會員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於每年首三個月內舉行,討論及議決以下事項:

a. 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

b. 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 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由不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之會員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企業會員及個人會員在會員大會中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每個企業會員由其指定之一名代表參與會員大會並享有一票表決權,個人會員必須由其本人或其書面正式授權之會員代表行使表決權。

5. 企業會員如獲選為本會機關據位人,須由其正代表人作出職務,如有更換,須獲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通過方可。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及運作)

1.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2. 倘在指定時間出席之會員仍不足半數,可在一小時後再次召集,屆時出席人數不受限制。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

(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和理事若干名。

2.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有以下權限:

a. 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b.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c. 收納及開除會員;

d. 訂定入會費及定期會費金額;

e. 聘請員工;

f. 購入、賣出、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出讓資產及權利、動產或不動產,或對其設定負擔;

g. 委托代表人代表本會執行指定之工作;

h.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i. 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權限)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a. 協調理事會之工作,召開及主持理事會會議;

b. 監督決議之正確執行。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

(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2.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有以下權限:

a.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 行使法例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四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機關據位人之任期)

1. 機關據位人由會員中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2. 機關據位人應於被選任後三十天內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替為止。

3. 監事會成員任期之開始及結束應與理事會成員相同。

第十六條

(特權)

機關據位人收取及享有會員大會訂定之薪酬及特權。

第四章

第十七條

(名譽成員)

1. 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

2. 名譽顧問及名譽會長不對本會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

第五章

收入

第十八條

(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a. 會員之入會費及定期會費;

b. 本會獲得之捐贈、遺贈;

c. 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d. 公共行政機構或私人機構給予之津貼;

e. 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f. 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附則)

如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定辦理。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志願服務促進協會

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O VOLUNTARIADO INTERNACIONAL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3。

澳門國際志願服務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志願服務促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PROMOÇÃO DO VOLUNTARIADO INTERNACIONAL”,葡文簡稱為“AMPVI”,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VOLUNTEERING”,英文簡稱為“MAPIV”。

第二條 組成

本會由澳門(包括氹仔、路環)本地之義工、國內外志願服務專業人士組成。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服務團體,宗旨是堅持愛國愛澳,發揮多元文化優勢,推動國際大型賽會志願服務研究以及本澳專業志願者參與國際志願服務,促進志願服務之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08號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滿足下列條件任一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經理事會批准,履行入會申請手續並繳納會費,可以成為會員:

1. 本地居民,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義工者;

2. 於澳門高等學校就讀之學生,且具備一定志願服務所需技能及經驗;

3. 專業人士。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優先得到本會任何訊息。

(二)有被推薦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的優先權。

(三)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四)入會超過一年的會員有選舉權。

(五)入會超過一年的會員有被選舉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盡力維護本會之名譽。

(二)出席會員大會並在會中給予積極之意見及投票。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活動,並對國際志願服務之發展給予關心支持。

(四)如期繳納會費。

(五)每年更新一次個人資料。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失效與撤銷

凡發生以下情況時,其會員資格自然失效或可被撤銷:

1. 會員未能按時繳交會費,其資格失效;

2. 會員違背章程,或存在嚴重損害本會聲譽之言論/行為,本會有權撤銷其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之職權機關,設一主席團,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會員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二)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聯名要求,本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出及罷免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每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定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及財務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理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會議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集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2.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 制定內部規章及行政規則;

4.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 解釋本會章程;

6. 聘請會務顧問。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監事長只可連任一屆。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入會基金及定期會費,以及各方面熱心人士之樂意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五章 解釋

第十四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理事會具解釋權,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河南開封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1。

澳門河南開封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河南開封商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中福商業中心6樓I,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的宗旨為:宏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與河南開封之商業合作交流,凝聚本澳及河南開封之工商業界人士,共同促進兩地區之工商業界的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為:本澳、河南開封之註冊工商業團體;具本澳、河南開封營業牌照之工商企業;及其他工商業界之人士,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議決其他重大事項。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十四條——經費:

(一)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二)本會接受各機構或個人等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國酒文化協會

ASSOCIAÇÃO CHINESA DE CULTURA DO VINHO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

澳門中國酒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國酒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ESA DE CULTURA DO VINH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WINE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擺華巷9號海天大廈地下D座。

第三條

宗旨

推動中國酒文化,宏揚中國製造產業。

第二章

會務責任、社會責任

第四條

會務責任

1. 凝聚本澳對中國酒文化有興趣之人士,了解國家傳承文化。

2. 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推動中國酒文化。

3. 組織交流會和研討會,傳達最新市場資訊。

4. 組織會員對外交流活動、考察、參觀,探訪及慈善活動。

5. 積極推廣中國釀酒文化,提升協會的認受性,建立一個和諧愛國平台。

第五條

社會責任

1. 積極推廣認識中國歷史,中國酒文化。

2. 建立與國外、港澳及內地行業相關交流,了解中國製造產業。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及申請

1. 對中國酒有興趣之本澳、香港及中國內地人士。

2. 具備以上條件持有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有效護照及身份證明、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團體或本會理事介紹,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3. 申請者被批准成為會員,須繳納入會會務基金及會員費。

第七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參與會務的發展方向。

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3. 應遵守本澳及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未經當地政府批准的非法活動。

4. 未經本會批准及書面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舉辦和參加任何活動及推薦產品、設備等。

5. 退會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理事會。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繳清所欠本會的款項並退回會員證、徽章、選任證書。

6.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以及依期繳納會員費,盡力維護本會聲譽及推進會務。

第八條

會員之除名

會員若觸犯下列任一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 欠繳會員費超過二個月者自動退會;

2. 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害本會聲譽與信用及利益者。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各機關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和秘書若干名。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領導本會活動、處理行政工作、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每年應作一年的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帳目。

2. 由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和副理事長壹名。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3.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與主持,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2. 由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名,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3.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可由監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經費源自會員入會會務基金及會員費,以及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贊助。

第十四條

收益用途

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而本會所有支出須由會長及理事長協商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權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章程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即生效。

第十六條

簽名方式

會長和理事長代表本會可向有關機構、銀行、團體等辦理有關手續及簽署文件等,所有文件須由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七條

事業發展

邀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和對中國酒文化有貢獻的人士、學者、研發專家與各界傑出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及參加本會工作、促進會務發展。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灣區大健康美容美妝品牌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MARCAS DE GRANDE SAÚDE, BELEZA E COSMÉTICOS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

澳門大灣區大健康美容美妝品牌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大健康美容美妝品牌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MARCAS DE GRANDE SAÚDE, BELEZA E COSMÉTICOS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江沙路里6號龍景樓地下A座。

第三條

宗旨

促進本澳美容美妝行業發展,推動澳門品牌產業。

第二章

會務責任、社會責任

第四條

會務責任

1. 推動澳門美容美妝品牌發展,將本澳美容美妝強化,打造新產業。

2. 加強本澳融入大灣區共同發展,推動本澳大健康美容美妝品牌地位。

3. 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和交流合作,推動共同發展。

4. 吸納本澳及大灣區大健康、美容美妝行業、美妝製造業、美容儀器製造業等相關行業。

5. 組織交流會和研討會,傳達最新市場資訊,促進之間合作。

6. 組織會員對外交流活動、考察、參觀,探訪及慈善活動。

第五條

社會責任

1. 積極推動行業發展,促進行業與世界交流。

2. 連結行業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

3. 積極反映行業意見,就行業政策表達意見。

4. 推動中國美妝製造產業,建立與國外、港澳及內地行業相關交流,為行業提供最新信息,推動中國製造品牌。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及申請

1. 粵港澳及各地區,從事大健康美容產業、美容、美甲、化妝、護膚品行業公司或代表、儀器及產品生產商、供應商及新媒體,推廣設計行業等相關互助產業。

2. 具備以上條件持有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有效護照及身份證明、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團體或本會理事介紹,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會員。

3. 申請者被批准成為會員,須繳納入會會務基金及會員費。

第七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1. 參與會務的發展方向。

2.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互相合作。

3. 應遵守本澳及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和法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未經當地政府批准的非法活動。

4. 未經本會批准及書面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舉辦和參加任何活動及推薦產品、設備等。

5. 退會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理事會。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須繳清所欠本會的款項並退回會員證、徽章、選任證書。

6.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以及依期繳納會員費,盡力維護本會聲譽及推進會務。

第八條

會員之除名

會員若觸犯下列任一情況者,將被革除會籍:

(1)欠繳會員費超過二個月者自動退會;

(2)有任何行為足以損害本會聲譽與信用及利益者。

第四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各機關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和秘書若干名。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

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5.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領導本會活動、處理行政工作、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會籍,每年應作一年的會務活動報告,包括收支帳目。

2. 由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長壹名和副理事長壹名。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3.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行政活動、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2. 由總人數為單數組成,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長壹名,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

3.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可由監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經費源自會員入會會務基金及會員費,以及由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熱心人士、企業及有關機構捐助贊助。

第十四條

收益用途

本會收益作為日常辦公經費和會務活動基金,而本會所有支出須由會長及理事長協商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權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章程由澳門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即生效。

第十六條

簽名方式

會長和理事長代表本會可向有關機構、銀行、團體等辦理有關手續及簽署文件等,所有文件須由會長和理事長共同簽名有效。

第十七條

事業發展

邀請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和對美容行業有貢獻的世界各地專家、教授、學者、科技專家與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及參加本會工作、促進會務發展。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濱州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

澳門濱州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濱州商會”,英文名稱為“ MACAO BI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6樓K6室,在需要時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促進祖籍山東濱州之在澳人士和團體的聯繫,協助在澳濱州人士及親友鏈接商業資源,做好工商服務工作,促進澳門與濱州的商業聯繫;

2)維護祖籍山東濱州之在澳人士和團體在工商界的正當權益,互助協作,團結工商界,共謀發展;

3)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為促進澳門社會和諧、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4)關心和支持山東濱州各項事業的良性發展,推動山東濱州和澳門兩地的交流及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章程之祖籍山東濱州,並在澳門具有營業牌照的工商企業、商號、工廠之負責人(如董事、經理、股東等)及高級職員,或計劃在澳門發展商業事業的濱州人士,均可自願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2、符合上述資格人士須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創會會員除外)及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通常連續三年不參與本會活動,可視為自動退出本會;

4、對本會或對濱州或澳門作出特殊貢獻人士,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得被邀請成為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參加會員大會;

2)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請求,申訴及意見;

4)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以及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5)榮譽會員享有除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之其他一切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2)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

3)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榮譽會員無需繳納會費;

4)維護本會聲譽。

第七條(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

如有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以及參與有損本會聲譽或利益之活動,將由理事會決議暫停其會員資格,嚴重者得由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架構)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往會員的登記地址或至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進行決議。

6、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7、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修改本會章程、制訂及修改內部規章;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審議對會員的處分。

第十一條(理事會架構)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不記名投票選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財務長及秘書長各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及運作;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和預算,並向會員大會提交有關報告;

3)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和確認會員退出本會;

4)經會長提議,聘請本會榮譽會長,榮譽會員,顧問等。

第十三條(監事會架構)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帳目;

3)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並向會員大會提交監察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經費)

1、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及各界人士或機構之捐贈或贊助。

2、本會之經費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或非法挪用。

第十六條(經費支出)

本會經費的支出,須經下列人士同時簽署批准:

1)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2)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附則)

1、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生效,其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會員大會;

2、本章程所未規範之事宜,依澳門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WEB3.0產業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7/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9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WEB3.0產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WEB3.0產業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 Indústria Web3.0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web3.0 Industry Feder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8樓I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在愛國愛澳,維護一國兩制原則下,致力於促進與企業間的合作,推動企業整合Web3.0技術,促進跨產業協同創新。支持Web3.0相關創業與創新項目。建立合作平台與生態系統,促進利益相關者合作與交流。推動企業與產業間的合作,促進跨行業技術整合。推動Web3.0技術應用與普及,保障數字權益與可持續發展。舉辦技術培訓、研討會等活動。

第二章

機關

第四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選舉及解任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三、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關,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關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決議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凡從事互聯網及相關業務之人士,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退會,會費不退回。各會員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取消其會籍,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及

(四)如有不履行義務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得取消其會籍。

第十條

榮譽(名譽)會長和顧問

為促進會務發展,經理事會同意,可聘若干社會賢達為榮譽(名譽)會長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機關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機關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制定。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製冷學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6/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號,該學會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製冷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 本會名稱為“澳門製冷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倫斯泰勒大馬路297-303號澳門凱旋門43樓H室”。

第二條

宗旨

一、通過研究丶標準編寫丶出版和教育來推進供暖丶通風丶空調丶製冷科技,為人類服務和促進世界可持續發展;

二、促進及推廣供暖丶通風丶空調丶製冷(包括能源及環保等,下同)專業之發展;

三、推廣供暖丶通風丶空調丶製冷科技的應用;

四、推動供暖通風、空調、製冷工程從業員的專業資格之認可;

五、協助及辦理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二)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執行本會各機構的決議,完成獲本會各機構所委託的工作;

(二)繳交入會費及年費;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五)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六條

會員身份之喪失

凡違反本會章程,觸犯刑事案,經營違法業務,又或未經理監事會同意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者,經理事會議決有權予以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其決議在決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其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四、 由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聯名提出要求時,亦可召開會員大會。

五、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 會員大會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時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之時間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條的規定,授予榮譽及名譽榮銜;

(五)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其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

(一)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意見書;

(二)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三)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費,議決會員的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四)在認為有需要時,下設其他職位或組織臨時委員會,其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五)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監事若干人,其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 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第十二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顧問團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聯名建議敦聘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名譽顧問或顧問,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及章程修改

一、 本會為一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繳交的會費及本會舉辦活動的收益,以及經理事會決議接受的社會各公私實體給予的捐贈、資助及贊助等。

二、 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建議,並須由超過全體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通過決議。

三、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人數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可解散。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橫琴可持續發展研究院

MACAO-HENGQIN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2 de Julho de 2023,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 f) do n.º 2 do art.º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3, sob o n.º 3,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que se regerá pelas cláusulas constantes dos artigos seguintes que constituem os seus estatutos:

澳門——橫琴可持續發展研究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橫琴可持續發展研究院”,英文名稱為“MACAO-HENGQIN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揚愛國愛澳精神,透過團結本地及全球學術研究愛好者,為澳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計劃貢獻力量;熱心服務社會,推廣可持續發展研究,促進學術交流及致力於推動產學研的結合。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三層樓上街威龍花園8號5樓A。可因應理事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為方便對外交流工作,會長亦可以同時使用院長名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司庫長一名(可兼任),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為方便對外交流工作,理事長亦可以同時使用副院長名銜。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私人公證員 李碧蓮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Julho de 2023. — A Notária, Rita Rebelo.


第 一 公 證 署

崇正福利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69/2023。

崇正福利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崇正福利會”,中文簡稱為“崇正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Song Cheng”。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光復街1-F號珠寶大廈 2 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鄉親、廉潔奉公及努力做好會務工作。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議程由理事會提議,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議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KAIAIDO KARATEDO RYU (DELEGAÇÃO DE MACAU)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7 de Julho de 2023, no Maço N.º 2023/ASS/M3, sob o n.º 180, um exemplar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Artigo 12.º

(Assembleia Geral: convocação)

1.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nas circunstâncias fixadas pel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em qualquer caso, uma vez em cada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2. A convocação é feita por carta registada, expedida para a residência dos associados, com pelo menos oito dias de antecedência da data da reunião, ou por protocolo feito com a mesma antecedência.

3. No aviso convocatório indicar-se-á o dia, hora e local da reunião, bem como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4.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ordinariamente no primeiro domingo de cada mês e, extraordinariamente, sempre que solicitado por um terço dos associados, com um fim legítim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7 de Julho de 2023. — O segundo-ajudante,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網絡創意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簽署修改章程文本,並已存檔於本署ASO2檔案組內,編號為8/2023。

澳門網絡創意發展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網絡創意發展協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三條如下:

第三條——會址

本協會會址為澳門畢仕達大馬路8-54C號中福商業中心14樓A座A01室。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FORUM DOS EMPRESÁRIOS DE LÍNGUA PORTUGUESA — FELP (Delegação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13 de Julho de 2023,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23-B,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º, 2.º, 9.º, 10.º, 23.º, 24.º alínea e) e r), 25.º, 26.º n.º 2, aditar o n.º 3 ao artigo 19.º e eliminar o artigo 33.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 qual passará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O “Forum dos Empresários de Língua Portuguesa — FELP (Delegação de Macau)”, e em chinês “世界葡語企業家協會(澳門辦事處)” adiante referido abreviadamente como FELP, é um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constituída por tempo ilimitado e reger-se-á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Artigo segundo

(Sede)

O Forum dos Empresários de Língua Portuguesa — FELP,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a Praia Grande, n.º 325, 2.º B, podendo ser transferida para outro local por deliberação do Conselho Directivo, que pode, igualmente, criar ou extinguir delegações ou quaisquer outras formas de representação onde e quando julgar conveniente, em Macau e no estrangeiro.

Artigo nono

(Associados honorários)

Será atribuída a categoria de associado honorário ao indivíduo ou instituição que tenha prestado serviços relevantes ao Forum, ou se tenha distinguido pelo seu contributo para a valoriz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a comunidade dos povos de língua portuguesa, sendo a sua admissão da competência do Conselho Directivo sob proposta própria ou do Conselho Consultivo.

Artigo décim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efectivos, e beneméritos)

e) Apresentar ao Conselho Directivo propostas e reclamações sobre os assuntos relacionados com os fins do Forum;

Artigo décimo nono

(Convocação ordinária)

Um.

Dois.

Três.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m decorrer em simultâneo, em diferente locais, através de videoconferência ou outro meio análogo, devendo as condições da sua realização ser reguladas por deliberação da própri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Composição)

O Conselho Directivo compõe-se de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Competência)

Compete ao Conselho Directivo:

e) Representar o Forum, em juízo e fora dele, activa e passivamente, nos termos do artigo vinte e seis, número um e dois, por intermédio do respectivo Presidente, ou a quem ele delegar essas atribuições;

r) Admitir sócios fundadores, efectivos, beneméritos e honorários.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Responsabilidade judicial e contratual)

Um. O Forum é representado, em juízo ou fora dele, pel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irectivo.

Dois. Para obrigar o Forum, são necessárias duas assinaturas de membros do Conselho Directivo, sendo obrigatória a do Presidente.

Três. Os Chefes de Delegação e os associados correspondentes são nomeados pel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irectivo.

Artigo vigésimo sext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irectivo)

Um.

Dois. Nos impedimentos temporários do presidente será este substituído pelo vice-presidente.

Artigo trigésimo terceiro

(Disposições gerais e transitórias)

Eliminado.

Na parte omissa os estatutos mantêm-se inalterad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Julho de 2023. — A Notária Privada, Ana Soares.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23

Director da Sucursal, Sucursal de Macau,
Felix Xia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io Mei N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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