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梁潔芝——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第14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及(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杜詩盈,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30點。
——葉慧靈,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60點。
——歐陽秀琼、陳日群、周月眉、周煥心、張碧霞、樊惠英、關要興、梁群珍及黃惠蓮,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吳寶蓮,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卓妙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40點。
——邱秀敏,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劉軍勵
梁祐澄自一九九零年進入公職,在教育暨青年司轄下高美士中葡中學任職教師,一九九五年擔任副校長,一九九七年起擔任校長至今。梁祐澄校長擁有豐富的學校行政管理經驗,本人對其的工作表現和對本澳公立學校的貢獻特予嘉許。
梁祐澄校長服務本澳公立學校逾三十二載,從事教育工作期間勤勉樂業,處事認真,關懷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與校內教職員秉承中葡文化特色的教學傳統,群策群力,致力推動多元化教育改革,推行“三文四語”教學,培養中葡雙語人才。多年來梁祐澄校長身教言傳,為本澳非高等教育發展作出貢獻,其工作表現備受認同,深得學生、家長和教職員工的讚賞和尊敬。
基於梁祐澄校長的工作表現,以及對澳門教育的長期服務和貢獻,本人決定對其作出公開表揚。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歐陽瑜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學林,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裕文,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蔡思賢及譚潔媚——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林振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100——董琪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栢展,編號為220161,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0點,其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吳海恩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林媛為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韓靜擔任區域發展廳廳長;
黎宇明擔任綜合支援廳廳長;
鄧慶堅擔任協調發展處處長;
羅景文擔任交流合作處處長;
黎輝博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邱志樺在本局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高梓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4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規劃處處長鮑健珍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宇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薪俸點為430點。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錦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兆翔及黎嘉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650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鴻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5點,並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馮若儀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曾文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廖小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強制退休。
本局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盧愛芳,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解除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陳婉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姸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曉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偉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綺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尹潔琳擔任本局綜合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期滿時,即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行政公職局派駐人員張敏儀的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派駐,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周敏儀,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周偉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李悅南——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梁永泉——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蕭廣生——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Manuel Marques Jacint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81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二職階一等督察張錦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07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至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馮啓莊,供款人編號30003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退休基金會技術員梁淑嫻,供款人編號300374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重型車輛司機林寶樹,供款人編號600456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張權林,供款人編號60216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九。
市政署勤雜人員何滿慶,供款人編號60219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林瑞梅,供款人編號60417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勤雜人員梁炳其,供款人編號604523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顧問醫生蘇美芳,供款人編號60516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陳均池,供款人編號61839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督察郭鳳萍,供款人編號60195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勤雜人員周鳳儀,供款人編號602056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工人張惠怡,供款人編號606370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土地工務局技術員梁振羽,供款人編號61036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許佩敏,供款人編號60446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警察總局勤雜人員陳惠蘭,供款人編號60146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Juanito Vitales Bumactao,供款人編號60355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高級技術員王鑫,供款人編號623052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何志良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之批示:
何潔玲,法務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第 1/2023 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延長徵用該人員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合同人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姚禮鋒,晉階為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8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俞龍及危文俊,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及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邱敬斌及梁叔邦,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歐偉杰,晉階為第三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鍾詠秋、任潔玲及吳嘉偉,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代局長 謝永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徐秉誠——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美德——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姚桂鳳——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陳玫瑰——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陳玉嬋,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陳家雯,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柯超航為本局公共開支處處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羅鵲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故其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愛•洋食屋”和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de Amar”,在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獲發第0175/2023號牌照,持牌人為“瑪那貿易餐飲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ércio e Restaurante Mana,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ana Trading & Restaura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氹仔地堡街290-292號及榮光巷64-72號。
中文名稱為“紅”,葡文名稱為“DIVÔ和英文名稱為“DIVA”的餐廳,在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獲發第0652/R/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新濠影匯發展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 “Studio City Desenvolvimentos,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 “Studio City Developments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城填海區G300,G310及G400地段,新濠影滙酒店第二期,三十五樓(L40)。
中文名稱為“綠悠旅舍”、葡文名稱為“Pousada Verde”和英文名稱為“Greenery Inn”的經濟型住宿場所,在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獲發第0651/ABC/2023號准照,持有人為“美泰酒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Administração de Investimentos de Hotel Mei Tai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Mei Tai – Administration of Investments of Hotel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鄰近拱形馬路21號A R/C單位。
吳巧茹,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劍峰、盧綺雯、歐陽偉豪、馮俊邦、李浩基、呂曉慧、譚澳順、李子添、雷迪輝、伍偉匡、蘇希達、夏文威、何靜文及劉婉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督察,薪俸點34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林嘉欣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江希文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 |
335 |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何浩瀚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芷凝及袁嘉怡,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郭漢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畢麗莎,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主席 余雨生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黃嘉誠——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洪寶青,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詠萍,為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35,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鍾梓滔及洪翠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三)款項轉移: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委員——主席:何佩芬——委員:區天興、關勳杰、黃慶添、鄺子豐、歐家輝、鄭穎堯、林迪恩、區小平、吳碧君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b項及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楊懿,派駐到本辦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碧瑜及蕭雪盈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蔡碧瑜及蕭雪盈在本辦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莫苑梨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五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312161黃家明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月韶,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岑偉江,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高燦明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劉小慧、林娉娉、黃綺珊、馮詠詩、李妙嫻及王敏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三年三月三日批示:
應梁艷芬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
應黎慧明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陸詠詩——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郭錦文,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關泓峻及馬希雯——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徐麗欣及周雅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司能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陳澤志——第一職階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李露慈——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郭惠思——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黃榮新——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李振文及黃杏翠——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徐汶宜及黃嘉寧——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王蕙蘭——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應劉美儀的要求,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其擔任本局澳門檔案館館長之定期委任於期滿後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蘇綺薇,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Maria de Lurdes Lop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祉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周銘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許秋龍及何淑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分別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及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述職級及薪俸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羅志輝,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尤念敏、林麗珍及施美莉,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謝智民,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梁振添,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終止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李鳳顏,因達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杜幗貞——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C–0368號中醫師執業牌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鄭偉基、盧羨駿——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I0604、MI1353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黃永然——應其要求,註銷第LE0021號醫務化驗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澄宇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Cheng U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8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巴黎街229號星海豪庭(第一座金星閣,第二座銀星閣,第三座紅星閣,第四座紫星閣)1樓X座,持牌人為戴婕伃,住所位於澳門馬濟時總督大馬路13號雙鑽(住宅用途)6樓Y座。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吳貞𩓙——應其要求,中止第EI2253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葉亞輝——應其要求,中止第RI0026號放射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仁澤綜合醫療中心,英文名稱為Humanity Care Integrated Medical Center——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58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荷蘭園大馬路)107-A號永豐大廈BR/C,持牌人為全琪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雅廉訪里6-10-A號清雅園大廈2樓A座。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黃珠女女士發給“永信藥房(新世界店)"准照,編號為第43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南京街162號新世界花園E座地下及閣仔,東主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中心第一期4樓D座。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袁嘉雯,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
應江暹珍的請求,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鄺春媚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王美清在本院世界旅遊教育及培訓中心主任的定期委任,應其要求,到期限屆滿而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院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七月五日於澳門旅遊學院
副院長 羅曼儀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美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李文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三年六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冼其康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大友,因達到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病缺勤日數上限,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華超——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李寶寶——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永勝——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規定,委任馮偉龍為民航局副局長,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馮偉龍擔任民航局副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1998年8月至2007年6月 |
民航局航空標準高級技術員; |
——2007年7月至2014年3月 |
民航局航空標準事務廳職務主管; |
——2014年4月至2021年11月 |
民航局航空標準事務廳代廳長; |
——2021年12月至今 |
民航局航空標準暨執照部代總監; |
——美國及澳門飛行員執照。 |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黃文傑、黃智軒及朱偉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